发明创造名称:扬声器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62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66653
优先权日:2013-05-06
申请(专利)号:201310285486.3
申请日:2013-07-08
复审请求人: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鹤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蒋玲
国际分类号:H04R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一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85486.3,名称为“扬声器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升压电子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0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079162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CN 10306782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音源单元;
一集成单元,两所述音源单元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两音源单元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和
一驱动端子,其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各种环境中即插即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当所述扬声器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在所述容纳振动腔里振动以产生声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一被动音效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5. 如权利要求2,3或4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形成所述音源单元。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集成至少两所述单元壳体,以供形成所述音源单元。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一体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一体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安装孔及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及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低频音源单元。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磁回系统和一振动元件,其中,所述磁回系统进一步包括一连接架,所述连接架具有一容纳腔,其中,所述振动元件被收纳在所述容纳腔内,通过所述磁回系统的所述连接架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磁回系统和一振动元件,其中,所述磁回系统进一步包括一连接架,所述连接架具有一容纳腔,其中,所述振动元件被收纳在所述容纳腔内,通过所述磁回系统的所述连接架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
16. 一种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扬声器;
至少一音源单元;
一集成单元,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扬声器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扬声器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和
一驱动端子,其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扬声器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各种环境中即插即用。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当所述扬声器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在所述容纳振动腔里振动以产生声音。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一被动音效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20. 如权利要求17,18或19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其中,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进一步具有至少一音源单元安装孔和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分别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扬声器。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进一步集成至少一单元壳体和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将所述扬声器安装在所述集成单元壳体,以形成所述音源单元。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安装在所述低频音源安装孔的扬声器为低频扬声器。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安装在所述低频音源安装孔的扬声器为低频扬声器。
25. 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箱体;和
至少一扬声器模块,所述扬声器模块设于所述箱体,其中,所述扬声器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两音源单元,一集成单元和一驱动端子,其中,两所述音源单元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两音源单元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所述驱动端子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于所述箱体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所述箱体中即插即用。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当所述扬声器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在所述容纳振动腔里振动以产生声音。
28.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扬声器,一被动音效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单元壳体与所述扬声器一体地安装,形成一容纳振动腔,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29. 如权利要求26,27或28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
30. 如权利要求26,27或28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其中所述箱体设有至少一模块端子,所述模块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
31.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一体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和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分别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32.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以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分别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33. 一种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其包括步骤:
(a)形成一集成单元;和
(b)将两音源单元和一低频音源单元分别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将一驱动端子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连接。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步骤:
(a.1)形成一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和一低频音源安装孔的一集成面板;和
(a.2)形成一集成壳体。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步骤:
(a.1’)形成一包括至少两音源单元的两单元壳体和一低频音源安装孔的一集成面板;和
(a.2’)形成一具有一集成壳体。
36. 如权利要求34或3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步骤:
(b.1)提供所述音源单元,将至少一音源单元的一扬声器对应地安装于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
(b.2)提供一低频音源单元;
(b.3)将所述音源单元安装于所述音源单元安装孔;
(b.4)将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安装所述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和
(b.5)将所述集成壳体与所述集成面板一体地安装。
37.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在所述步骤(b.5)中,所述集成壳体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的方式选自扣接、螺丝固定、铆接、超声波、热压或熔接。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4)进一步包括步骤:
(b.4.1)将振动元件置于一连接架的容纳腔内;和
(b.4.2)将所述连接架固定于所述集成面板。
39.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5)进一步包括一步骤:所述单元壳体的限位部对齐该集成壳体的支撑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7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喇叭系统仅相当于本申请的音源单元的扬声器,而不是相当于本申请的音源单元,因此本申请的音源单元与对比文件1的喇叭系统具有显著区别;(2)对比文件1中当喇叭系统200的数量为两个以上时,对比文件1的被动音效器是一个无源音效器,必须与喇叭系统共用一个振动腔,而本申请中没有任何两个扬声器共用容纳振动腔;(3)对比文件1的出发点是如何满足轻薄化的发展趋势上结合喇叭和被动音效器于模组面板,而本发明出发点是如何允许没有声学知识的使用者不需要进行复杂的箱体内部结构设计,只需要考虑箱体的外观设计,便可根据自己的需要组装符合自己需要的音响;(4)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基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包括至少两个集成化扬声器,其中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和自己独有的振动腔构成了本申请中的一个包括容纳振动腔的音源单元,因此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通过将多个音源单元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形成振动腔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2)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集成化扬声器具有各自的容纳振动腔;(3)对比文件1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存在结合基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5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喇叭系统200和被动音效器300需要共用一个振动腔130才能够使集成化扬声器产生声音,而非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的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2)对比文件1的附图5D揭露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公开扬声器模块包括一个低频音源单元(或一个低频扬声器)以及每个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扬声器和所述低频音源单元(或所述低频扬声器)分别被容纳于相互独立的所述容纳振动腔和所述振动腔;(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是技术构思迥异的两个并列方案,因为存在技术上的结合障碍导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结合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再次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此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此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各个音源单元具有相互独立的容纳振动腔的发明构思;(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通过多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提供低音效果,并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增强低频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由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段公开了: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而对比文件3中也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4]段):每个扬声器分别收容于每个独立音室,籍以使装设于独立音室的扬声器产生较穿透的声音释放,因此二者均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2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示出了喇叭系统200和被动音效器300必须共用振动腔130,对比文件1中的集成化扬声器与本申请的音源单元存在实质性区别,对比文件1中集成化扬声器的喇叭系统200和被动音效器300是无法被割裂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本申请中音源单元20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上述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音源单元分别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以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单元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纳振动腔,供所述扬声器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和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两音源单元,其中每个所述音源单元分别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以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单元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纳振动腔,供所述扬声器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
一集成单元,每个所述音源单元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每个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
一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于所述振动腔内,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以及
一驱动端子,其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各种环境中即插即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被动音效器,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和所述扬声器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形成所述音源单元。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集成至少两所述单元壳体,以供形成所述音源单元。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所述集成单元一体地安装。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所述集成单元一体地安装。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 述振动腔。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安装孔及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及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低频音源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磁回系统和一振动元件,其中,所述磁回系统进一步包括一连接架,所述连接架具有一容纳腔,其中,所述振动元件被收纳在所述容纳腔内,通过所述磁回系统的所述连接架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磁回系统和一振动元件,其中,所述磁回系统进一步包括一连接架,所述连接架具有一容纳腔,其中,所述振动元件被收纳在所述容纳腔内,通过所述磁回系统的所述连接架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
14. 一种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低频扬声器;
至少一音源单元,其中每个所述音源单元分别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以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单元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纳振动腔,供所述扬声器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
一集成单元,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扬声器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和所述低频扬声器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扬声器和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和
一驱动端子,其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低频扬声器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各种环境中即插即用。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被动音效器,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16. 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和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扬声器连接。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其中,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进一步具有至少一音源单元安装孔和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分别安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扬声器。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进一步集成至少一个所述单元壳体和具有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所述低频扬声器被安装于所述集成面板的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
19. 一种音箱,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箱体;和
至少一扬声器模块,所述扬声器模块设于所述箱体,其中,所述扬声器模块进一步包括至少两音源单元,一集成单元,一低频音源单元和一驱动端子,其中每个所述音源单元分别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以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单元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纳振动腔,供所述扬声器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其中,两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两所述音源单元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其中,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于所述振动腔内,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其中,所述驱动端子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所述扬声器模块在安装于所述箱体时直接连接一驱动源,以实现在所述箱体中即插即用。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被动音效器,其中,所述被动音效器被收纳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
21. 如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和所述扬声器连接。
22. 如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音源端子,所述音源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其中所述箱体设有至少一模块端子,所述模块端子与所述驱动端子连接。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和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分别装所述音源单元及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音箱,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单元进一步包括一集成面板和一集成壳体,所述集成面板与所述集成壳体一体地安装,以形成所述振动腔,其中,所述集成面板至少设有两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所述集成面板进一步具有至少一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以供安装所述低频音源单元。
25. 一种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其包括步骤:
(a)提供一集成单元;和
(b)分别安装两音源单元和一低频音源单元于所述集成单元,将一驱动端子设置于所述集成单元并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连接,其中每个所述音源单元分别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所述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以在所述扬声器和所述单元壳体之间形成一容纳振动腔,供所述扬声器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容纳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其中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收纳于所述单元壳体的一振动腔,以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步骤:
(a.1)形成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和一低频音源安装孔的一集成面板;和
(a.2)形成一集成壳体,以在安装所述集成面板于所述集成壳体后提供所述集成单元。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步骤:
(a.1’)形成包括至少两单元壳体和具有一低频音源安装孔的一集成面板;和
(a.2’)形成具有一集成壳体,以在安装所述集成面板于所述集成壳体后提供所述集成单元。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步骤:
(b.1)对应地安装所述音源单元的一扬声器于所述音源单元的一单元壳体;
(b.2)安装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于所述音源单元安装孔;
(b.3)安装所述低频音源单元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
29.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步骤:
(b.1)对应地安装所述音源单元的一扬声器于所述单元壳体;
(b.2)安装所述低频音源单元于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安装孔。
30. 如权利要求25至29中任一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集成壳体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的方式选自扣接、螺丝固定、铆接、超声波、热压或熔接。
31. 如权利要求28或29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3)进一步包括步骤:
(b.3.1)将振动元件置于一连接架的容纳腔内;和
(b.3.2)将所述连接架固定于所述集成面板。
32.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所述步骤(b)进一步包括一步骤:所述单元壳体的限位部对齐所述集成壳体的支撑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在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文件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2013年12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1:CN 103079162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CN 103067827A, 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扬声器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成化扬声器,音箱及其制造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0074】段,附图1-5F):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以及一个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集成壳体形成一振动腔,当所述喇叭系统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时,带动所述振动腔内的空气振动,一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配件卖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组合不同数目的所述集成化扬声器来达到自己满意的音质效果。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振动腔130即相当有容纳振动腔,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和自己独有的振动腔即构成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音源单元)。集成化扬声器还包括一功放系统,功放系统设置有连接界面元件180,用于与其他音源设备或音响设备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来交换数据,接收音频信号并使所述喇叭系统振动产生声音(功放系统相当于驱动端子,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扬声器模块安装时直接连接驱动源实现各种环境中的即插即用)。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个音源单元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每个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2)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于所述振动腔内,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低频音源单元与驱动端子连接;(3)驱动端子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低频音源单元相连,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单元壳体。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增强低频特性的扬声器模块提供容纳空间和信号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集成壳体,同时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因此该区别特征(1)实质上在于具体限定了扬声器模块包括振动腔,以收纳每个音源单元,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扬声器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1、3、4):包括主腔体(即振动腔),该主腔体包括多个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即至少两音源单元),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扬声器单元具有一主扬声器及多个子扬声器,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多个扬声器提供容纳空间以实现多个扬声器公用振动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1):主腔体2(即振动腔)是由多个所述盘状元件组接而成的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22。扬声器单元22具有一主扬声器221及多个子扬声器222,优选的可能是五个子扬声器222(如:前置及后置声道扬声器、重低音声道扬声器等)。主扬声器221及这些子扬声器222分别相对地收容于扬声容置主体21的上下两侧,并且各自设置于对应的这些独立音室内(即低频音源单元被收纳于振动腔内,在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低频音源单元和其余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通过调整扬声装置的可活动切换结构,可以拟造出上述音箱可向聆听者移动摆置的模拟环境,通过音箱与聆听者不同距离的环境布置,可以达到切换成多种不同的聆听情境模式的效果(如:中低音、低音等),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通过多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提供低音效果,并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增强低频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当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适应性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及收纳与振动腔中,从而提供振动容纳空间以提供低频声音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当包括至少包括低频音源单元在内的多个音源单元时,驱动端子分别与各个音源单元相连,或者各个音源单元驱动端连接后,共同与驱动端子连接,以接收驱动信号,均是集成化扬声器中常见的驱动信号提供方式,而将扬声器可拆卸地安装于安装部件中,属于常见的扬声器与安装外壳的安装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4】段):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至少一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 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将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让音源单元包括音源端子以实现与驱动端子的连接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0074】段):先经由注塑机制作一个集成面板100,所述集成面板100上具有喇叭系统安装孔140,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5,采用一体安装方式实现音频单元和集成单元的安装属于常见的扬声器集成组装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集成单元包括一集成面板和安装面板(相当于集成面板和集成壳体),以形成振动腔,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与集成面板一体地安装。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1从属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0074】段)先经由注塑机制作一个集成面板100,所述集成面板100上具有喇叭系统安装孔140,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增加扬声器模块的频率特性,在扬声器模块增加低频音源单元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当扬声器模块包括该低频音源单元时,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化扬声器的结构,能够想到需要在集成面板中开设安装低频音源单元的安装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从属于权利要求10,权利要求13从属于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段):喇叭系统包括音圈以及磁回系统,音圈与振动元件连接,音圈在磁回系统的作用下运动以带动振动元件振动;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低频音源单元也是为了扬声器增加低音特性而所包含的一种常规结构,而根据扬声器模块的设计需要,磁回系统包括一连接架,形成振动腔容纳振动元件是扬声器模块的常规设计选择,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扬声器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0074】段,附图1-5F):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以及一个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集成壳体形成一振动腔(即振动腔),当所述喇叭系统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时,带动所述振动腔内的空气振动。一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配件卖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组合不同数目的所述集成化扬声器来达到自己满意的音质效果。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振动腔130即相当有容纳振动腔,至少两个集成化扬声器中的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和自己独有的振动腔即构成了该权利要中的一个音源单元)。集成化扬声器,还包括一功放系统,功放系统设置有连接界面元件180,用于与其他音源设备或音响设备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来交换数据,接收音频信号并使所述喇叭系统振动产生声音(功放系统相当于驱动端子,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扬声器模块安装时直接连接驱动源实现各种环境中的即插即用)。
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音源单元和扬声器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和所述扬声器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2)包括至少一低频扬声器,低频扬声器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扬声器和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3)驱动端子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低频扬声器相连,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单元壳体。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增强低频特性的扬声器模块提供容纳空间和信号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参见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集成壳体,同时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因此该区别特征(1)实质上限定了扬声器模块包括振动腔,以收纳多个音源单元,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扬声器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3、4):包括主腔体(即振动腔),该主腔体包括多个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即音源单元),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扬声器单元具有一主扬声器(即至少一扬声器)及多个子扬声器,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多个扬声器提供容纳空间以实现多个扬声器公用振动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1):主腔体2(即振动腔)是由多个所述盘状元件组接而成的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22。扬声器单元22具有一主扬声器221及多个子扬声器222,优选的可能是五个子扬声器222(如:前置及后置声道扬声器、重低音声道扬声器等)。主扬声器221及这些子扬声器222分别相对地收容于扬声容置主体21的上下两侧,并且各自设置于对应的这些独立音室内(即低频扬声器被收纳于振动腔内,在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低频扬声器和其余音源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通过调整扬声装置的可活动切换结构,可以拟造出上述音箱可向聆听者移动摆置的模拟环境,通过音箱与聆听者不同距离的环境布置,可以达到切换成多种不同的聆听情境模式的效果(如:中低音、低音等),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通多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提供低音效果,并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增强低频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当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适应性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及收纳与振动腔中,从而提供振动容纳空间以提供低频声音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当包括至少包括低频音源单元在内的多个音源单元时,驱动端子分别与各个音源单元相连,或者各个音源单元驱动端连接后,共同与驱动端子连接,以接收驱动信号,均是集成化扬声器中常见的驱动信号提供方式,而将扬声器可拆卸地安装于安装部件中,属于常见的扬声器与安装外壳的安装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从属于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6从属于权利要求14或15,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所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7、18从属于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7】-【0062】、【0074】段、附图1):集成单元包括一集成面板和安装面板(相当于集成面板和集成壳体),以形成振动腔,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与集成面板一体地安装;先经由注塑机制作一个集成面板100,所述集成面板100上具有喇叭系统安装孔140,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增加扬声器模块的频率特性,在扬声器模块中增加低频音源单元并一体安装是常见的扬声器结构,而当包括音频音源单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单元结构,能够想到需要在集成面板中开设安装低频音源单元的安装孔。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独立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音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箱,其包括箱体以及设置在箱体中的至少一集成化扬声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56】-【0074】段,附图1-5F):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以及一个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集成壳体形成一振动腔(即振动腔),当所述喇叭系统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时,带动所述振动腔内的空气振动。一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配件卖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组合不同数目的所述集成化扬声器来达到自己满意的音质效果。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至少两个集成化扬声器和自己独有的振动腔即构成了该权利要中的一个音源单元,其余集成化扬声器相当于包括至少一扬声器)。集成化扬声器,还包括一功放系统,功放系统设置有连接界面元件180,用于与其他音源设备或音响设备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来交换数据,接收音频信号并使所述喇叭系统振动产生声音(功放系统相当于驱动端子,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扬声器模块安装时直接连接驱动源实现各种环境中的即插即用)。
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两音源单元的所述单元壳体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形成一振动腔,所述两音源单元被收纳在所述振动腔内;(2)包括以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安装于所述集成单元,且被收纳于所述振动腔内,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3)驱动端子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相连,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单元壳体。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增强低频特性的扬声器模块提供容纳空间和信号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集成壳体,同时每个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因此该区别特征(1)实质上在于限定了扬声器模块包括振动腔,以收纳多个音源单元,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扬声器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3、4):包括主腔体(即振动腔),该主腔体包括多个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即音源单元),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扬声器单元具有一主扬声器及多个子扬声器,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为多个扬声器提供容纳空间以实现多个扬声器公用振动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03】、【0104】段,附图1):主腔体2(即振动腔)是由多个所述盘状元件组接而成的腔体结构,其内设有多个独立音室,用于容纳相对应的扬声器单元22。扬声器单元22具有一主扬声器221及多个子扬声器222,优选的可能是五个子扬声器222(如:前置及后置声道扬声器、重低音声道扬声器等)。主扬声器221及这些子扬声器222分别相对地收容于扬声容置主体21的上下两侧,并且各自设置于对应的这些独立音室内(即低频音源单元被收纳于振动腔内,在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低频音源单元和其余其余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通过调整扬声装置的可活动切换结构,可以拟造出上述音箱可向聆听者移动摆置的模拟环境,通过音箱与聆听者不同距离的环境布置,可以达到切换成多种不同的聆听情境模式的效果(如:中低音、低音等),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通过多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提供低音效果,并且所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增强低频特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当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重低音声道扬声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适应性安装于集成单元以及收纳与振动腔中,从而提供振动容纳空间以提供低频声音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当包括多个音源单元时,驱动端子分别与两所述多音源单元相连,或者两音源单元驱动端连接后,共同与驱动端子连接,以接收驱动信号,均是集成化扬声器中常见的驱动信号提供方式,而将扬声器可拆卸地安装于安装部件中,属于常见的扬声器与安装外壳的安装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19,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74】段):一种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至少一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 21从属于权利要求19或2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将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让音源单元包括音源端子以实现与驱动端子的连接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2从属于权利要求19或20,为了将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让音源单元包括音源端子以实现与驱动端子的连接是一种惯用手段,而在音箱箱体设置一模块端子与扬声器模块连接以实现音箱箱体与扬声器模块的连接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3、24从属于权利要求2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7】-【0062】、【0074】段、附图1):集成单元包括一集成面板和安装面板(相当于集成面板和集成壳体),以形成振动腔,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与集成面板一体地安装;先经由注塑机制作一个集成面板100,所述集成面板100上具有喇叭系统安装孔140,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增加扬声器模块的频率特性,在扬声器模块中增加低频音源单元并一体安装是常见的扬声器结构,而当包括音频音源单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单元结构,能够想到需要在集成面板中开设安装低频音源单元的安装孔。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独立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一种扬声器模块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6】-【0074】段,附图1-5F)公开了一种集成化扬声器的制造方法,其步骤为:首先经由注塑机制作一个集成面板100,所述集成面板100上具有喇叭系统安装孔140,被动音效器安装孔150,以及安装构件160。所述安装构件可以是多个卡脚,并相当于传统的喇叭的上盆架,集成化扬声器包括:至少一喇叭系统以及一个被动音效器;以及一集成壳体,集成壳体形成一振动腔,当所述喇叭系统接收到音频信号产生振动时,带动所述振动腔内的空气振动,所述振动腔内的空气进一步使所述被动音效器振动,从而所述喇叭系统与所述被动音效器一起振动产生音效。一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配件卖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组合不同数目的所述集成化扬声器来达到自己满意的音质效果。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至少两个集成化扬声器和自己独有的振动腔即构成了该权利要中的一个音源单元,其余集成化扬声器相当于包括至少一扬声器)。集成化扬声器,还包括一功放系统,功放系统设置有连接界面元件180,用于与其他音源设备或音响设备通过有线连接的方式来交换数据,接收音频信号并使所述喇叭系统振动产生声音(功放系统相当于驱动端子,驱动端子与音源单元连接,以便于扬声器模块安装时直接连接驱动源实现各种环境中的即插即用)。
独立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以低频音源单元,所述低频音源单元被收纳于所述单元壳体的一振动腔,以供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在接收到音频信号时在所述振动腔内振动而发声,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述低频音源单元和每个所述音源单元产生声音的环境相互独立;(2)驱动端子分别与两所述音源单元和所述低频音源单元相连,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单元壳体。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增强低频特性的扬声器模块提供信号驱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和(3)的评述,所述区别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6、27从属于权利要求25,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2】段)公开了一种集成化扬声器的制造方法,其步骤为形成具有至少一喇叭系统安装孔,至少一被动音效器安装孔的集成面板(相当于形成一具有至少两音源单元安装孔的一集成面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集成单元包括振动腔的情况下,在制造时需形成集成壳体形成振动腔是公知常识;为了增加扬声器模块的低频特性,在扬声器模块增加低频音源单元是一种惯用手段,当包括低频音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需要在集成面板中开设安装低频音源单元的安装孔。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8从属于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29从属于权利要求27,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1】-【0063】段)公开了一种集成化扬声器的制造方法,其步骤为:形成具有至少一喇叭系统安装孔,至少一被动音效器安装孔的集成面板(相当于形成一集成单元);将至少一喇叭系统和至少一被动音效器对应的安装于喇叭系统安装孔;一安装面板与所述集成面板安装以形成具有一振动腔的集成壳体,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增加扬声器模块的频率特性,在扬声器模块中增加低频音源单元并一体安装是常见的扬声器结构,而当包括音频音源单元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单元结构,能够想到需要在集成面板中开设安装低频音源单元的安装孔。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30从属于权利要求25至29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4】段):安装面板通过扣接、螺丝固定、铆接、超声波、热压或熔接的方式安装在所述集成面板上。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31从属于权利要求28或29,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0】段):喇叭系统包括音圈以及磁回系统,音圈与振动元件连接,音圈在磁回系统的作用下运动以带动振动元件振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扬声器模块的设计需要,磁回系统包括一连接架固定于集成面板并形成振动腔容纳振动元件是一种常见的结构,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32从属于权利要求28,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将单元壳体固定在集成壳体内,将单元壳体的限位部对齐壳体的支撑部是一种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评述,合议组并未将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认定为分别相当于一个音源单元,从而将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割裂开来,而是基于目前权利要求中采用开放式的描述限定“音源单元包括一扬声器和一单元壳体”,故认定对比文件1中喇叭系统和被动音效器构成的一个集成化扬声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一个音源单元,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4】段明确公开了“多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在组装时,可以使每个所述集成化扬声器形成自己独有的所述振动腔130”,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集成化扬声器都具有自己独有的振动腔,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2)虽然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扬声器被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单元壳体”,但是也未给出相反的技术教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扬声器单元更换安装便利,而将扬声器可拆卸地安装于安装部件中,属于常见的扬声器与安装外壳的安装方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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