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至少一种脂肪物质、至少一种氧化剂和至少一种非离子、阴离子和两性表面活性剂的染色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61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3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40807.1
申请日:2013-08-02
复审请求人: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亦欣
合议组组长:陶可鑫
参审员:林瀚云
国际分类号:A61K8/31,A61K8/39,A61K8/44,A61K8/46,A61Q5/06,A61K8/81,A61K8/86,A61K8/92,A61K8/22,A61Q5/10,A61K8/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0807.1,名称为“包含至少一种脂肪物质、至少一种氧化剂和至少一种非离子、阴离子和两性表面活性剂的染色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莱雅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2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引用的文献为:
对比文件1:CN1308931A,公开日为2001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111444A,公开日为1995年11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1822618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3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90段(即说明书第1-3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2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将人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选自氧化染料前体、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着色剂;
(b)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c)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e)总含量为所述组合物重量的至少10重量%至最多7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该脂肪物质选自液体链烷烃、矿脂、液体矿脂、聚癸烯类或氢化聚异丁烯;
(f)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该阳离子聚合物选自下列聚合物,独自或作为混合物:
(7)烷基二烯丙基胺或二烷基二烯丙基铵的环化聚合物,为含有符合式(V)或(VI)的单元作为链的主要成分的均聚物或共聚物形式:
在这些式中k和t等于0或1,k t之和等于1;R9是指氢原子或甲基;R7和R8彼此独立地是指C1-C8烷基、其中烷基为C1-C5的羟烷基、其中烷基为C1-C4的酰胺基烷基;R7和R8还可以与它们连向的氮原子一起表示杂环基团;Y-是有机或无机阴离子;
(8)含有符合下式的重复单元的二季铵聚合物:
在式(VII)中:
R10、R11、R12和R13,可以相同或不同,代表直链、支链或环状、饱和、不饱和或芳族的C1-C20烃基基团、其中烷基部分为C1-C4的直链或支链羟烷基,或被腈、酯、酰基或酰胺基团或基团-CO-O-R14-D或–CO-NH-R14-D取代的直链或支链C1-C6烷基,其中R14代表烷基且D是季铵基团,或一起或单独地,与它们连向的氮原子一起构成任选含有非氮的第二杂原子的杂环;
A1和B1代表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的C2-C20基团,其任选被一个或多个芳环、氧或硫 原子或带有至少一个这些原子的基团取代或插入;
X-是指有机或无机阴离子;
A1、R10和R12可以与它们连向的两个氮原子一起形成哌嗪环;此外,如果A1是指直链或支链的饱和或不饱和的亚烷基或羟基亚烷基,B1也可以是指–(CH2)n-CO-D-OC-(CH2)n-基团,其中n为1至100,且D是指二醇、双-仲二胺、双-伯二胺或亚脲基残基;
(g)至少一种大气氧以外的氧化剂,其为过氧化氢。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染料前体选自氧化碱,特别选自对苯二胺类、双(苯基)亚烷基二胺类、对氨基苯酚类、邻氨基苯酚类和杂环碱,及其加成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染料前体选自偶联剂,特别选自间苯二胺类、间氨基苯酚类、间二苯酚类、萘偶联剂类、杂环偶联剂和这些化合物与酸的加成盐。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接染料选自独自或作为混合物的偶氮直接染料;(聚)甲川染料,如花青、半花青和苯乙烯基染料;羰基染料;吖嗪染料;硝基(杂)芳基染料;三(杂)芳基甲烷染料;卟啉;酞菁和天然直接染料。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一种或多种阳离子直接染料。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一种或多种下式(II)和(III)的肼叉基阳离子染料或偶氮阳离子染料(IV)和(V):
在式(II)至(III)中:
·Het 代表阳离子杂芳基,优选带有环内阳离子电荷,如咪唑鎓、吲哚鎓或吡啶鎓,任选优选被至少一个(C1-C8)烷基,如甲基取代;
·Ar 代表芳基,如苯基或萘基,带有环外阳离子电荷,优选铵,特别是三(C1-C8)烷基铵,如三甲基铵;
·Ar代表芳基,特别是苯基,其任选优选被一个或多个给电子基团,如i)任选取代的(C1-C8)烷基,ii)任选取代的(C1-C8)烷氧基,iii)任选在烷基上被羟基取代的(二)(C1-C8)(烷基)氨基,iv)芳基(C1-C8)烷基氨基,v)任选取代的N-(C1-C8)烷基-N-芳基(C1-C8)烷基氨基取代,或Ar代表久洛尼定基团;
·Ar”代表任选取代的(杂)芳基,如苯基或吡唑基,其任选优选被一个或多个(C1-C8)烷基、羟基、(二)(C1-C8)(烷基)氨基、(C1-C8)烷氧基或苯基取代;
·Ra和Rb,可以相同或不同,代表氢原子或任选优选被羟基取代的(C1-C8)烷基;
·或取代基Ra与Het 的取代基和/或Rb与Ar的取代基与携带它们的原子一起形成(杂)环烷基;Ra和Rb特别代表氢原子或任选被羟基取代的(C1-C4)烷基;
·Q-代表有机或无机阴离子抗衡离子,如卤素离子或烷基硫酸根;
更特别地,式(II)至(V)的阳离子直接染料带有环内阳离子电荷。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任选季化的脂族仲或叔胺的衍生物,在所述衍生物中脂族基团是包含8至22个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所述胺衍生物含有至少一个阴离子基团,例如羧酸根、磺酸根、硫酸根、磷酸根或膦酸根。
8.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下列化合物,独自或作为混合物:
*(C8-C20)烷基甜菜碱、
*(C8-C20)烷基磺基甜菜碱、
*(C8-C20)烷基酰胺基(C3-C8)烷基甜菜碱、
*(C8-C20)烷基酰胺基(C6-C8)烷基磺基甜菜碱、
*下列结构(B1)的化合物:
Ra-C(O)-NH-CH2-CH2-N (Rb)(Rc)-CH2C(O)O-,M ,X- (B1)
在该式中:
■Ra代表衍生自优选存在于水解椰油中的酸Ra-COOH的C10-C30烷基或烯基,或庚基、壬基或十一烷基;
■Rb代表β-羟乙基;且
■Rc代表羧甲基;
■M 代表阳离子抗衡离子,其衍生自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如钠,铵离子或衍生自有机胺的离子,且
■X-代表有机或无机阴离子抗衡离子,如选自卤素离子、乙酸根类、磷酸根类、硝酸根类、(C1-C4)烷基硫酸根类、(C1-C4)烷基-或(C1-C4)烷基芳基磺酸根类,特别是甲基硫酸根和乙基硫酸根;或M 和X-不存在,
*下列结构(B2)的化合物:
Ra-C(O)-NH-CH2-CH2-N(B)(B′) (B2)
在该式中:
■B代表基团-CH2-CH2-O-X';
■B'代表基团-(CH2)zY',其中z=1或2;
■X'代表基团-CH2-C(O)OH、-CH2-C(O)OZ’、-CH2-CH2-C(O)OH、-CH2-CH2-C(O)OZ’或氢原子;
■Y'代表基团–C(O)OH、-C(O)OZ’、-CH2-CH(OH)-SO3H或基团-CH2-CH(OH)-SO3-Z’;
■Z'代表阳离子抗衡离子,其衍生自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如钠,铵离子或衍生自有机胺的离子;
■Ra’代表优选存在于水解亚麻籽油或椰油中的酸Ra’-C(O)OH的C10-C30烷基或烯基,烷基,尤其是C17及其异构形式,或不饱和C17基团,
*式(B’2)的化合物:
Ra-NH-CH(Y”)-(CH2)n-C(O)-NH-(CH2)n′-N(Rd)(Re) (B′2)
在该式中:
■Y”代表基团–C(O)OH、-C(O)OZ”、-CH2-CH(OH)-SO3H或基团-CH2-CH(OH)-SO3-Z”;
■Rd和Re彼此独立地代表C1-C4烷基或羟烷基;且
■Z”代表阳离子抗衡离子,其衍生自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如钠,铵离子或衍生自有机胺的离子;
■Ra”代表优选存在于水解亚麻籽油或椰油中的酸Ra”-C(O)OH的C10-C30烷基或烯基;
■n和n'彼此独立地是指1至3的整数。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为所述组合物总重量的0.1重量%至30重量%,优选0.5重量%至20重量%,更优选1重量%至10重量%。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氧化烯化或甘油化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特别是下列表面活性剂,独自或作为混合物:
·氧化烯化(C8-C24)烷基苯酚;
·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的氧化烯化或甘油化C8-C30醇;
·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的氧化烯化C8-C30脂肪酸酰胺;
·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的C8-C30酸与聚乙二醇的酯;
·饱和或不饱和的、直链或支链的C8-C30酸与山梨糖醇的酯,其优选氧乙烯化;
·蔗糖的脂肪酸酯;
·(C8-C30)烷基聚糖苷、(C8-C30)烯基聚糖苷,其任选氧化烯化(0至10个氧化烯单元)并包含1至15个葡萄糖单元,(C8-C30)烷基葡糖苷酯;
·氧乙烯化的饱和或不饱和植物油;
·环氧乙烷和/或环氧丙烷的缩合物,尤其是独自或混合物形式;
·N-(C8-C30)烷基葡糖胺衍生物和N-(C8-C30)酰基-甲基葡糖胺衍生物;
·乙醛糖酰胺;
·氧化胺;
·氧乙烯化和/或氧丙烯化硅酮;
所述氧化烯单元更特别是氧乙烯或氧丙烯单元或其组合,优选氧乙烯单元;环氧乙烷和/或环氧丙烷的摩尔数优选为1至100,更特别2至50;甘油的摩尔数特别为1至30。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为所述组合物总重量的0.1重量%至30重量%,优选1重量%至20重量%,更优选1重量%至10重量%。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选自烷基硫酸盐、烷基醚硫酸盐、烷基酰胺基醚硫酸盐、烷基芳基聚醚硫酸盐、甘油单酯硫酸盐、烷基磺酸盐、烷基酰胺磺酸盐、烷基芳基磺酸盐、α-烯烃磺酸盐、链烷烃磺酸盐、烷基磺基丁二酸盐、烷基醚磺基丁二酸盐、烷基酰胺磺基丁二酸盐、烷基磺基乙酸盐、酰基肌氨酸盐、酰基谷氨酸盐、烷基磺基琥珀酰胺酸盐、酰基羟乙基磺酸盐和N-酰基牛磺酸盐;聚糖苷-多元羧酸的烷基单酯的盐、酰基乳酰乳酸盐、D-半乳糖苷糖醛酸盐、烷基醚羧酸盐、烷基芳基醚羧酸盐、烷基酰胺基醚羧酸盐和所有这些化合物的相应非成盐形式,所有这些化合物的烷基和酰基包含6至40个碳原子且芳基是指苯基,这些化合物可以氧乙烯化并随之优选包含1至50个环氧乙烷单元。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为所述组合物总重量的0.1重量%至30重量%,优选1重量%至20重量%,更优选1重量%至10重量%。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脂肪物质浓度为所述组合物总重量的至少15重量%,更有利地至少20重量%,和所述组合物总重量的最多70重量%。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阳离子聚合物具有至少1meq/g的电荷密度。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阳离子聚合物的含量为所述组合物重量的0.01重量%至10重量%,更特别0.05重量%至6重量%,再更优选0.1重量%至5重量%。
17. 将人角蛋白纤维染色的方法,其中施加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的组合物。
18.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通过将包含至少一种选自氧化染料前体、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着色剂的不含大气氧以外的氧化剂的第一组合物与包含至少一种大气氧以外的氧化剂的第二组合物混合,获得所述组合物;这两种组合物都或任一包含至少一种脂肪物质、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所得混合物具有占所述混合物重量的至少10重量%的总脂肪物质含量;第一组合物优选包含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9.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
21. 适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7至19任一项的方法的多隔室装置,包括含有包含至少一种选自氧化染料前体、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着色剂的不含大气氧以外的氧化剂的组合物的隔室;含有氧化组合物的隔室;这两种隔室的组合物都或任一包含至少一种脂肪物质、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这两种隔室在使用前混合以获得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任一项的组合物,且第一组合物优选包含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驳回决定指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角蛋白纤维、如头发类的人角蛋白纤维的氧化染色待用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限定包含至少一种选自氧化染料前体、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着色剂;限定还包括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并限定了阳离子聚合物的种类,氧化剂是过氧化氢;限定了还包括选自液体矿脂、聚癸烯类的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并限定了脂肪物质的用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染色效果的具体实施方案。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氧化染料前体,也教导了选择直接染料或直接染料与氧化染料前体混合物的启示;还给出了选择至少一种所述阴离子、至少一种所述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至少一种所述阳离子聚合物、所述过氧化氢的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染色人角蛋白纤维的组合物,其包含氧化染料或直接染料或其混合物,至少25%的一种脂肪物质,所述脂肪物质含量占组合物重量的25wt%-65wt%,还指出,本发明获得具有改进染色性能的用于角蛋白纤维的染色和尤其氧化染色的组合物。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7-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7-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限定了染料的结构,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选择阳离子染料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公开权利要求6中的阳离子染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4)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9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以及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试剂盒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莱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20项),其中所作主要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具有多于16个碳原子的无机或合成来源的直链或支链烃,选自”和“且该组合物不含氨水”,并将权利要求21的序号修改为2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将人角蛋白纤维染色的组合物,其包含:
(a)至少一种选自氧化染料前体、直接染料及其混合物的着色剂;
(b)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c)至少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d)至少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e)总含量为所述组合物重量的至少10重量%至最多7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该脂肪物质选自具有多于16个碳原子的无机或合成来源的直链或支链烃,选自液体链烷烃、矿脂、液体矿脂、聚癸烯类或氢化聚异丁烯;
(f)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该阳离子聚合物选自下列聚合物,独自或作为混合物:
(7)烷基二烯丙基胺或二烷基二烯丙基铵的环化聚合物,为含有符合式(V)或(VI)的单元作为链的主要成分的均聚物或共聚物形式:
在这些式中k和t等于0或1,k t之和等于1;R9是指氢原子或甲基;R7和R8彼此独立地是指C1-C8烷基、其中烷基为C1-C5的羟烷基、其中烷基为C1-C4的酰胺基烷基;R7和R8还可以与它们连向的氮原子一起表示杂环基团;Y-是有机或无机阴离子;
(8)含有符合下式的重复单元的二季铵聚合物:
在式(VII)中:
R10、R11、R12和R13,可以相同或不同,代表直链、支链或环状、饱和、不饱和或芳族的C1-C20烃基基团、其中烷基部分为C1-C4的直链或支链羟烷基,或被腈、酯、酰基或酰胺基团或基团-CO-O-R14-D或-CO-NH-R14-D取代的直链或支链C1-C6烷基,其中R14代表烷基且D是季铵基团,或一起或单独地,与它们连向的氮原子一起构成任选含有非氮的第二杂原子的杂环;
A1和B1代表直链或支链、饱和或不饱和的C2-C20基团,其任选被一个或多个芳环、氧或硫原子或带有至少一个这些原子的基团取代或插入;
X-是指有机或无机阴离子;
A1、R10和R12可以与它们连向的两个氮原子一起形成哌嗪环;此外,如果A1是指直链或支链的饱和或不饱和的亚烷基或羟基亚烷基,B1也可以是指-(CH2)n-CO-D-OC-(CH2)n-基团,其中n为1至100,且D是指二醇、双-仲二胺、双-伯二胺或亚脲基残基;
(g)至少一种大气氧以外的氧化剂,其为过氧化氢;且
该组合物不含氨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
(1)现有技术没有启示获得权利要求1所述不含氨水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明确将氨水列为可用碱化剂。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含氨水仍能实现染色效果,可以视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使用的脂肪物质与权利要求1不同,脂肪物质的用量也低于权利要求1中脂肪物质的用量。脂肪物质的替换和用量的改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
(3)本发明组合物染色具有均匀性,具有有益性能。显示具体定量分析的补充实验也是采取公知手段和常规实验方法而容易实施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排除氨水的修改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列举了除了氨水以外的其它可用碱化剂如碱金属碳酸盐、链醇胺,对比文件3给出了脂肪物质用量的相关教导,公开了改进染色性能的效果、例如改进染色均匀性,还公开了未使用氨水的实施例,并且指出了使用氨水的不利效果,给出了降低氨水用量的教导。因此,本申请的效果并非预料不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以克服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例如删除“且该组合物不含氨水”的特征,则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20依然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染色或色泽变淡人角蛋白纤维的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还含有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还含有阳离子聚合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组合物的调理功效。而对比文件1则教导了将阳离子聚合物添加在发用组合物中,在发用产品中添加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20项)。所作主要修改为: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阳离子聚合物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限定了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并删除了不包含氨水这一特征,将其修改为:“组合物包含碱性试剂,其选自烷醇胺”。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在复审程序中使用了新证据和新理由;(2)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包含碱性试剂,其选自烷醇胺”是表明一旦使用碱性试剂,必须是烷醇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排除了氨水,而排除氨水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脂肪物质与对比文件3不同;(4)对比文件3中虽然使用了大量的脂肪物质,但出于该目的,其使用了硅酸盐,而权利要求1不使用;而对比文件1虽然教导了阳离子聚合物,但未提及如何实现大量脂肪物质;(5)对比文件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不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定含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2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为: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2015年01月3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90段(即第1-37页)和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染色或色泽变淡人角蛋白纤维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在化妆品可用的介质中包括:(a)至少25wt%的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b)0.1wt%-15wt%的一种或多种粘度硅酸盐;(c)选自于氧化染料和直接染料或它们的混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染料;一种或多种碱化试剂;或该染料与该碱化试剂的混合物;(d)一种或多种氧化剂。该脂肪物质选自于C6-C16低级链烷烃,植物、矿物或合成来源的非聚硅氧烷油,脂肪醇,脂肪酸的和/ 或脂肪醇的酯,或它们的混合物。该脂肪物质的含量优选在30wt%-55wt%的范围。组合物还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附加的表面活性剂,优选,该附加的表面活性剂优选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或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氧化剂可以选自过氧化氢等过氧化物,而碱化剂则选自氨水、烷醇胺等(参见说明书第16-20、50、126、169-170、177和204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还含有至少一种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及重量比;(2)含有阳离子聚合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组合物的调理功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角蛋白纤维氧化染色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容易涂到角蛋白纤维上,能够得到任选的强烈色彩的色调,以及对化学因素如洗涤、烫发或天然因素如光、汗水的良好稳定性,同时使头发具有良好的化妆性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12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还可包含至少一种阳离子聚合物,所述阳离子聚合物可以为烷基二烯丙基胺或二烷基二烯丙基铵的环聚合物,其含有满足下式(V)或(VI)结构单元作为主要成分的均聚物或共聚物:
式中k和t等于0或1,k t之和等于1;R9代表氢原子或甲基;R7和R8彼此独立,代表具有1-22个碳原子的烷基,其中烷基优选地具有1-5个碳原子的羟烷基,低级(C1-C4)氨基烷基,或R7和R8可以与它们结合的氮原子一起代表杂环基团,如哌啶基或吗啉基;R7和R8彼此各自优选地代表具有1-4个碳原子的烷基;Y-是阴离子,如溴离子、氯离子、乙酸根、硼酸根、柠檬酸根、酒石酸根、硫酸氢根、亚硫酸氢根、硫酸根、磷酸根。 具体地,可以为MERQUAT 100的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均聚物(及其重均分子量很低的均聚物),和商品名为“MERQUAT 550”的二烯丙基二甲基氯化铵与丙烯酰胺的共聚物(参见说明书第26页第2-15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教导了在染发组合物中使用烷基二烯丙基胺或二烷基二烯丙基铵的环聚合物以获得具有良好染色效果的染发产品。并且,在发用产品中添加两性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并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它们的含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染色前体和直接染料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氧化显色碱选自于对-苯二胺,双(苯基)亚烷基二胺,对氨基苯酚,邻-氨基苯酚和杂环碱,以及它们的加合盐;而成色剂选自间-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联苯酚,萘类成色剂和杂环成色剂,以及它们的加合盐;直接染料可选自偶氮;次甲基;羰基;吖 嗪;硝基(杂)芳基;三(杂)芳基甲烷;卟啉;酞菁直接染料;和天然直接 染料,单独的或作为混合物形式;天然直接染料之中,可以提到指甲花醌,胡桃醌,茜素,紫红素,胭脂红酸,胭脂酮酸,红剖酚,原儿茶醛 (protocatechaldehyde),靛青,靛红,姜黄素,小刺青霉素,芹菜定和苔红素(参见说明书第143、160段和166-16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进步限定了前述组合物中包含一种或多种阳离子直接染料,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组合物中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或天然直接染料,该染料选自离子和非离子种类,优选阳离子或非离子种类。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组合物中包含一种或多种阳离子直接染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比文件5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角蛋白纤维染色的阳离子染料,并指出所示阳离子染料可以按简单的方法在温和条件下达到很深的染色,并具有优异的耐光性,耐洗发性及耐摩擦脱色性,其结构可以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10行,第13页实施例1):
还公开了多种阳离子染料(参见说明书第14-29页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染色的需要选择适当的阳离子直接染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9进一步限定了两性和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的选择和含量,两性表面活性剂为本领域的常用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实验选择具体的表面活性剂并调整其含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3进步限定了非离子表面活性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和含量,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组合物还可以包括一种或多种附加表面活性剂。该附加表面活性剂选自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在组合物中该表面活性剂的含量更具体地说占组合物重量的 0.1wt%到50wt%和优选0.5wt%到30wt%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更尤其选自下列化合物的盐(尤其碱金属盐,尤其钠盐,铵盐,胺盐,氨基醇盐或碱土金属盐如镁盐):烷基硫酸盐,烷基醚硫酸盐,烷基(酰)氨基醚硫酸盐(alkylamido ether sulfate),烷基芳基聚醚硫酸盐,甘油一酸酯硫酸盐;烷基磺酸盐,烷基酰胺磺酸盐,烷基芳基磺酸盐,α-烯烃磺酸盐,链烷烃磺酸盐;烷基磷酸盐,烷基醚磷酸盐;烷基磺基琥珀酸盐,烷基醚磺基琥珀酸盐,烷基酰胺磺基琥珀 酸盐;烷基磺基琥珀酰胺酸盐;烷基磺基乙酸盐;酰基肌氨酸盐;酰基羟乙基磺酸盐和N-酰基牛磺酸盐;脂肪酸如油酸,蓖麻醇酸,棕榈酸或硬脂酸,椰子油酸或氢化 椰子油酸的盐;烷基-D-半乳糖苷糖醛酸盐;酰基乳酸盐;聚氧亚烷基化烷基醚羧酸类、聚氧亚烷基化烷基芳基醚羧酸类 或聚氧亚烷基化烷基(酰)氨基醚羧酸类(尤其含有2到50个环氧乙烷基团的那些)的盐类;和它们的混合物。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则选自单氧亚烷基化或多氧亚烷基 化、单甘油化或多甘油化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该氧亚烷基单元更具体地说是氧亚乙烷或氧亚丙烷单元,或它们的结合物,优选氧亚乙烷单元。可提及的氧亚烷基化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例子包括:氧亚烷基化(C8-C24)烷基酚,饱和或不饱和,线性或支化的,氧亚烷基化C8-C30醇,饱和或不饱和,线性或支化的,氧亚烷基化C8-C30酰胺,饱和或不饱和的,线性或支化的,C8-C30酸与聚乙二醇的酯,饱和或不饱和的,线性或支化的,C8-C30酸与山梨糖醇的聚氧 亚乙基化酯,饱和或不饱和的氧亚乙基化植物油,环氧乙烷和/或环氧丙烷的缩合物,尤其,单独的或作为混合物。该表面活性剂含有在1-100之间,更特别地2-50之间和优选地2-30 之间的摩尔数的环氧乙烷和/或环氧丙烷(参见说明书第203-227段和237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1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脂肪物质的浓度,而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6进一步限定了阳离子聚合物的电荷密度与含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发明所述阳离子聚合物的具体结构,在结构相同的情况下,阳离子聚合物的电荷密度也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阳离子聚合物浓度可以是,以该组合物总重量计0.01-10%重量,优选地是0.05-5%重量,更优选地是0.1-3%重量(参见说明书第29页第13-14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阳离子聚合物的同时也能够依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对其含量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9请求保护人角蛋白纤维染色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色泽变淡人角蛋白纤维的方法,它在于使用上述组合物。本发明的主题类似地是双腔室设备,它包括,在一个腔室中,包括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一种或多种氧化染料和一种或多种硅酸盐的第一 种组合物,在另一个腔室中,包括一种或多种氧化剂的第二种组合物;两个腔室的组合物被确定即将在它们施用于人角蛋白纤维之前被混合在一起以得到根据本发明的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89段)。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染色组合物和氧化组合物分开存储,在使用前混合再施加在头发上的技术方案,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的内容,因此,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7-19任一项的方法的多隔室装置,由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将染色组合物和氧化组合物分开存储的多隔室装置,基于权利要求1评述的内容,因此,在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本案而言,驳回决定中使用对比文件3评述了创造性。因此,在复审程序中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不属于采用了新的理由和证据的情况;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限定了碱性试剂为烷醇胺,但是对比文件3也同样公开了碱性试剂为烷醇胺。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明确将氨水列为可用的碱化剂(参见说明书第[0206]段),因此,碱性试剂的限定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脂肪物质为“总含量为所述组合物重量的至少10重量%至最多7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脂肪物质,该脂肪物质选自具有多于16个碳原子的无机或合成来源的直链或支链烃,选自液体链烷烃、矿脂、液体矿脂、聚癸烯类或氢化聚异丁烯”,由此可见,所限定的脂肪物质除多于16个碳原子的无机或合成来源的直链或支链烃之外,还可以选自液体链烷烃、矿脂、液体矿脂、聚癸烯类或氢化聚异丁烯。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合物中的脂肪物质为“该脂肪物质选自于C6-C16低级链烷烃,植物、矿物或合成来源的非聚硅氧烷油,脂肪醇,脂肪酸的和/或脂肪醇的酯,或它们的混合物”。其中的“C6-C16低级链烷烃”与权利要求1中的“液体链烷烃”保护范围交叉。因此,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脂肪物质被对比文件3公开。
(4)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为开放式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排除使用硅酸盐的情况,因而,对比文件3中使用了硅酸盐并不构成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
(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表面活性剂的含量以获得功效类似的染发产品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所述特定含量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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