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类脂质组合物和制备及利用所述组合物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藻类脂质组合物和制备及利用所述组合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60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34288
优先权日:2011-07-13
申请(专利)号:201280034672.3
申请日:2012-07-13
复审请求人:全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彦珂
合议组组长:宋智刚
参审员:董桂灵
国际分类号:C12N1/12;C12P7/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的内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4672.3,名称为“藻类脂质组合物和制备及利用所述组合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全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年13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年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9日以权利要求1-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1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4页(即第1-163段)和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1页(即附图图1-3);以及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序贯地在以下培养基中培养藻类,其中所述藻类选自破囊壶菌和Aurantiochytrium:
在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然后转移至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
其中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氯: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0.15 g/L硫酸镁、0.15 g/L氯化钙和0.15 g/L氯化镁。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4.0 g/L硫酸镁、1 g/L尿素、2 g/L氯化钙、2 g/L氯化镁和0.25 g/L磷酸一钾。
6.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选自裂壶藻。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的所述碳源为糖。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含有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之前,在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用分批进料补充培养基,所述补充培养基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氮源和磷酸盐源。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批进料包含尿素和磷酸一钾。
14.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在停止分批进料过程后12-24小时,从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在所有的营养物质已从培养基除去/消耗后,从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6.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通过离心包含所述藻类生物质的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在收获藻类生物质之前,将所述补充培养基冷却。
18. 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补充培养基冷却至5-25℃。
1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为Schizochytrium limacinum。
20.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含有50 g/L葡萄糖、10 g/L酵母提取物和4 g/L海盐。
2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无菌条件下培养藻类。
2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具有1.5:1至4.5:1的镁和钙比率。”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其中“包含”意味着除所示的组分外,培养基中还可以具有其他组分,然而除说明书实施例中所列出的培养基组分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知晓还可以包含其他何种组分,其配比如何,并可以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这需要实验加以验证才能证实。而且权利要求1中对于培养基中各组分的含量也未加以限定,但由实施例1可以看出(参见说明书第140段),实验表明,存在于培养基中的底物的某些量/比率对于藻类生长特性(例如,获得的总生物质以及在生物质本身内的脂肪量和/或其它组分含量)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并非任意组分的培养基或固定组分但任意含量的培养基都能获得至少67%总脂肪含量的藻类生物质。除说明书实施例中经过实验验证可以获得67%总脂肪所采用的序贯培养的具体培养基成分、成分含量、以及分批进料过程的进料成分和含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采用其他组分,任意含量配比的培养基都能够培养出总脂肪含量至少67% 的藻类生物质。综上,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2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5、9、11-13、20和22中分别采用“含有”或“包含”对培养基成分进行限定,然而这均为开放式限定,表示除所述成分外还可以包括其他成分,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所述培养基还可以包括哪些成分,以及这些成分的具体含量和培养所得藻类的脂肪含量是否可以达到至少67%。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全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制备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序贯地在以下培养基中培养藻类,其中所述藻类选自破囊壶菌和Aurantiochytrium:
在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然后转移至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
其中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氯: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并且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施例2的核心思路是采用了多阶段方法来处理特定类型的藻类,从而确保实现67%或更多的脂肪。目前的权利要求已经充分反映了这样的核心思路。(2)对于“封闭式”的限定方式,本申请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并且举例说明了必需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在不背离本发明目的的情况下去确定并选择其他的常规组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134-135段中记载了各底物的量和比率以及分批进料的进料量将会对藻类生产的脂质水平带来影响。由说明书第136-138段表格中的实验对比也能够得出上述结论。(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对于各类底物的组成比例或含量没有限定。说明书实施例2中能够获得67%脂肪含量的方法也是在特定的底物含量基础上实现的,并非是任意的含量或比率都能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中涵盖了不能获得67%脂肪含量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1)根据说明书第[0007]段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制备包含期望的至少67%总脂肪含量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足以提供包含期望的高脂肪含量的藻类生物质的培养条件下培养藻类。而权利要求1用“包含”限定三个阶段的培养基意味着除所示的组分外,培养基中还可以具有其他组分,并且权利要求1仅限定氯:磷酸根的总比率和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并没有限定培养基的各组分含量,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比例,培养基各组分含量可以是任意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上述方式限定了大量不同的培养基,然而,并不是使用所有符合权利要求1条件的培养基序贯培养破囊壶菌和Aurantiochytrium时,都能够制备获得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都能够完成本发明。本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仅在实施例2公开了通过四阶段培养得到7个批次的藻类样品,并检验了其总脂肪含量,其中,每批次培养所用的培养基的组分和含量都是固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培养基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扩大了容量。所用培养基1的组成为:糖50 g/L,酵母提取物10 g/L,海盐4 g/L;培养基2和3的组成为:糖50 g/L,酵母提取物7.5 g/L,MgSO4 0.1538 g/L,CaCl2 0.1538 g/L,MgCl2 0.1538 g/L;培养基4的组成为:糖50 g/L,酵母提取物7.5 g/L,MgSO4 4g/L,CaCl2 2g/L,MgCl2 2g/L,尿素1 g/L,KH2PO4 0.25 g/L。在上述培养基中,氯:磷酸根的总比率和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都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也就是说,本申请仅公开了一个特定成分和含量的培养基的实施例。虽然本申请实施例1公开了通过两阶段培养得到多批次样品,通过调整各个培养基成分的含量从而得到不同的脂肪含量,但是该实施例通过两个阶段培养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个阶段培养不同,不能证明该实施例中所用到的各成分的含量及比例都适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阶段的培养且最终得到67%总脂肪的效果,而实施例1的结果可以说明培养基的成分及其含量都与脂肪含量密切相关,并且本申请实施例1也得出了“存在于培养基中的底物的某些量/比率对于藻类生长特性(例如,获得的总生物质以及在生物质本身内的脂肪量和/或其它组分含量)具有直接影响”的结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40]段)。因此,使用具有其它组分和含量的培养基序贯培养藻类是否都能获得67%以上的脂肪含量,是否也能够完成本发明,说明书中并没有其他实施例进行验证,也没有充分的理论来证实,而这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实验加以验证的。也就是说,这种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因而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此外,在本申请的实施例2所得到的7个批次的样品中,F1-2-11批次的总脂肪含量为60.7%,F1-6-11批次的总脂肪含量为62.77%,均低于67%的总脂肪含量(参见说明书表10)。由此可见,即使是实施例2的培养方法培养的藻类,其总脂肪含量不一定都高于67%。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22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由本申请实施例2可知,即使是仅公开了一个特定成分和含量培养基的实施例2的培养方法培养中,其总脂肪含量也不一定都高于67%,没有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实施例1已经证明了“存在于培养基中的底物的某些量/比率对于藻类生长特性具有直接影响”。例如,NaCl往往是培养基中添加的常规选择,然而,虽然在表4中,NB3062111、NB4062111和NB6032111三个批次的培养基中仅NaCl的含量有差别,然而,培养基中NaCl含量的这种差异却导致了藻类物质中的总脂肪含量也产生了差异。因此,要解决所制备的藻类生物质中脂肪含量为至少67%的技术问题,可以在培养基中再添加哪些组分,以及添加多少的量,这些都是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都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相应的实验来验证的,而非仅仅通过说明书的公开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选择和确定的。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所做修改为:(1)、将权利要求1中“在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然后转移至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其中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氯: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并且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的描述修改为“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镁源和钙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其中该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2)、对权利要求2、5、9、11、12和22的培养基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制备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序贯地在两种培养基中培养藻类,其中所述藻类选自破囊壶菌、裂壶藻和Aurantiochytrium,且所述培养包括:
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镁源和钙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其中该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0.15 g/L硫酸镁、0.15 g/L氯化钙和0.15 g/L氯化镁。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4.0 g/L硫酸镁、1 g/L尿素、2 g/L氯化钙、2 g/L氯化镁和0.25 g/L磷酸一钾。
6.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选自裂壶藻。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和来自海盐的氯化钠。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之前,在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用分批进料补充培养基,所述补充培养基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并且该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5:1到4:1。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批进料包含尿素和磷酸一钾。
14.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在停止分批进料过程后12-24小时,从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在所有的营养物质已从培养基除去/消耗后,从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6.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通过离心包含所述藻类生物质的补充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在收获藻类生物质之前,将所述补充培养基冷却。
18. 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补充培养基冷却至5-25℃。
1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为Schizochytrium limacinum。
20.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含有50 g/L葡萄糖、10 g/L酵母提取物和4 g/L海盐。
2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无菌条件下培养藻类。
2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具有1.5:1至4.5:1的镁和钙比率。”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表4中试验NB606141和NB603211也具有约7的N:PO4比例,但是具有0g/L的氯化钠含量,他们获得了至少67%脂质。因此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在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然后转移至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其中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氯: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并且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的描述修改为“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镁源和钙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镁源、钙源和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其中该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然而,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如下:(1)、关于培养基中的组分,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均是“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并没有“镁源”和“钙源”的记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钙源”和“镁源”的范围远大于具体的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培养基中含有“镁源”和“钙源”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仅在说明书的表4中记载了氯化钠添加量为0g/L、4g/L和8g/L的培养基,而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含有“少于4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培养基中含有“少于4g/L的氯化钠”的技术方案;(3)、本申请仅在说明书第[0071]段中记载了“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尿素:KH2PO4)为约5:0.1 之间(例如,约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或1:0.5);但是可使用更高和更低的比率(例如,1:1、1:2、1:3等)。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案中,在培养基中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为4:1”,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含有“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的培养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含有“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的培养基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1、12和22的相应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权利要求书修改回2018年11月14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依然存在合议组在2018年11月1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即,权利要求1-2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即使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例如,将“少于4g/L的氯化钠”、“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等技术方案均修改为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相应的技术方案,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依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除了合议组在2018年11月1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外,还有如下理由: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表4中记载的两个批号NB6032111和NB3062811中的氯化钠含量均为0,尿素与磷酸二氢钾的比率为4:1(两个点值均落入“少于4g/L的氯化钠”、“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7:1到4:1”的范围内),但批号NB3062811的脂肪含量仅为49.25%,即,该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其所声称的“至少67%总脂肪”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相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为:(1)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氮源与磷酸盐源的比例;(2)将权利要求1、11、12和22中的“钙源”和“镁源”修改为“氯化镁”和“氯化钙”;将“4g/L氯化钠”修改为“0g/L氯化钠”;(3)修改了权利要求22中镁和钙的比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如下:
“1. 一种制备包含至少67%总脂肪的藻类生物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序贯地在两种培养基中培养藻类,其中所述藻类选自破囊壶菌、裂壶藻和Aurantiochytrium,且所述培养包括:
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镁源和钙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氯化镁、氯化钙和0 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其中该氮源和磷酸盐源的比例选自5:0.1、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1:0.5和4:1。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0.15 g/L硫酸镁、0.15 g/L氯化钙和0.15 g/L氯化镁。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50 g/L的碳源、7.5 g/L酵母提取物、4.0 g/L硫酸镁、1 g/L尿素、2 g/L氯化钙、2 g/L氯化镁和0.25 g/L磷酸一钾。
6. 权利要求5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7. 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糖为葡萄糖。
8.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选自裂壶藻。
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两种培养基中的一种培养基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和来自海盐的氯化钠。
10. 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碳源为糖。
11. 权利要求1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氯化镁、氯化钙和0 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之前,在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
1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用分批进料补充培养基,所述补充的培养基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氮源、磷酸盐源、氯化镁、氯化钙和0 g/L的氯化钠。
13.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批进料包含尿素和磷酸一钾。
14. 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在停止分批进料过程后12-24小时,从补充的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在所有的营养物质已从培养基除去/消耗后,从补充的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6.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通过离心包含所述藻类生物质的补充的培养基,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在收获所述藻类生物质之前,将所述补充的培养基冷却。
18. 权利要求17的方法,其中将所述补充的培养基冷却至5-25℃。
19.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藻类为Schizochytrium limacinum。
20.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含有葡萄糖、酵母提取物和海盐的培养基含有50 g/L葡萄糖、10 g/L酵母提取物和4 g/L海盐。
21.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无菌条件下培养藻类。
2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含有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氯化镁、氯化钙和0 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以选自3:1、4:1、4.5:1、2.5:1、2:1和1.5:1的比例具有镁和钙。”
复审请求人认为:(1)氮源与磷酸盐源的比例的修改依据至少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71]段(具体地,说明书第17页倒数第2-6行),通过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申请人相信已经消除了本次复审通知中提出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2)本申请说明书表4数据表明:试验NB606141和NB603211具有约为7 的N:PO4比率,但氯化钠含量为0g / L,得到至少67%的脂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1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4页(即第1-163段)和说明书摘要;2014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1页(即附图图1-3);以及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的内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如下:1)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在包含碳源和酵母提取物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和随后,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修改为“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镁源和钙源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 然而,本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均是“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并没有“镁源”和“钙源”的记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钙源”和“镁源”的范围远大于具体的硫酸镁、氯化钙和氯化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培养基中含有“镁源”和“钙源”的技术方案;2)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然后转移至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硫酸镁、尿素、氯化钙、氯化镁和磷酸一钾的培养基;其中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氯: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并且在产生所述藻类生物质的全部培养物结束时已分批和进料的硫酸根:磷酸根的总比率为3:1至8:1”的描述修改为“在包含碳源、酵母提取物、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磷酸盐源、氯化镁、氯化钙和0 g/L的氯化钠的培养基中培养所述藻类,其中该氮源和磷酸盐源的比例选自5:0.1、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1:0.5和4:1”。本申请仅在说明书第[0071]段中记载了“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尿素:KH2PO4)为约5:0.1 之间(例如,约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或1:0.5);但是可使用更高和更低的比率(例如,1:1、1:2、1:3等)。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案中,在培养基中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为4:1”,原始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记载含有“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的比例选自5:0.1、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1:0.5和4:1”的培养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与酵母提取物不同的氮源包括了多种氮源,不限于尿素,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完成本发明所需尿素与其它氮源的比例关系,而每份不同的氮源中所含氮的量是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时,无法确定所用其它氮源与磷酸一钾的比率是否与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含有“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的比例选自5:0.1、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1:0.5和4:1”的培养基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11、12和22的相应修改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本申请在说明书第[0071]段中仅记载了“尿素与磷酸一钾的比率(尿素:KH2PO4)为约5:0.1 之间(例如,约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或1:0.5),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含有“氮和磷酸盐的比例是的比例选自5:0.1、4.5:0.1、4:0.25、3:0.25、4:0.3、5:0.3、5:0.5、4:0.5、3:0.5、2:0.5、1:0.5和4:1”的培养基的技术方案。
(2)即使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依然存在合议组在前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已告知过复审请求人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理由如下:虽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表4的试验NB606141和NB603211具有约为7 的N:PO4比率,氯化钠含量为0g / L,得到至少67%的脂质,然而,同样是表4中的数据,在NB4061411、NB3062811、NB4062811和NB6032811所示的实验中,NaCl的添加量均为0,尿素与磷酸盐的比例均为2:0.5(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而最终得到的脂肪含量分别为65.04%、49.25%、54.41%、64.94%,这些均没有达到67%。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2依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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