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25
决定日:2019-09-10
委内编号:1F2550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0588.8
申请日:2014-03-18
复审请求人:甘肃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剑峰
合议组组长:李翔
参审员:王晓明
国际分类号:B05D5/00;B05D7/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0588.8,名称为“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整机免喷涂工艺与质量控制”,易海瑞,现代涂料与涂装,第16卷第7期,2013年7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1591760A,公开日:2009年12月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装配整机前先将覆盖机体表面的零部件喷涂完毕,再进行整机装配;
喷涂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表面预处理、底漆喷涂、底漆烘干、刮腻子、面漆喷涂、面漆烘干和抛光处理,在表面预处理后、底漆喷涂之前喷涂耐腐蚀涂层。
所述耐腐蚀涂层的材料为合金粉末;
所述合金粉末为Ni60;
所述耐腐蚀涂层的喷涂方式为火焰喷涂,火焰喷距为200mm,喷涂厚度为2mm;
所述底漆的烘干温度为120℃;
所述底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为4:1;
所述面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为4:1;
所述面漆的喷涂次数为两次,两次间隔干燥和烘烤;
所述面漆烘干温度为70℃。”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抛光处理及在表面预处理后、底漆喷涂之前喷涂耐腐蚀涂层,耐腐蚀涂层的材料为合金粉末并限定合金粉末的类型、喷涂方式、火焰喷距、喷涂厚度;(2)底漆及面漆烘干温度,底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面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面漆的喷涂次数,干燥烘干次数及方式。对于区别(1),抛光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涂层手段;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在表面预处理之后,底漆喷涂之前喷涂合金耐腐蚀涂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选择Ni60合金粉末形成耐腐蚀涂层属于常规选择,火焰喷涂的喷距及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得到的。对于区别(2),底漆及面漆的烘干温度、底漆及固化剂的配比和面漆与固化剂的配比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喷涂两次面漆,两次间隔干燥和烘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对表面预处理后的覆盖件进行喷涂耐腐蚀涂层,采用合金粉末Ni60作为涂层材料进行喷涂。耐腐蚀涂层的喷涂方式为火焰喷涂,火焰喷距为200mm,喷涂厚度为2mm;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刮腻子的步骤不同。(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喷涂方法以及喷涂参数,本申请需要进行两次面漆喷涂,无需中涂漆喷涂和流平过程,调整了两次面漆喷涂的风速、空气温度、以及喷枪的移动速度、喷枪的气压、干膜厚度,喷膜的厚度等参数,取得了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装配整机前先将覆盖机体表面的零部件喷涂完毕,再进行整机装配;
所述喷涂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表面预处理、喷涂耐腐蚀涂层、底漆喷涂、底漆烘干、刮腻子、面漆喷涂、面漆烘干和抛光处理;
所述耐腐蚀涂层的材料为合金粉末;所述合金粉末为Ni60;所述耐腐蚀涂层的喷涂方式为火焰喷涂,火焰喷距为200mm,喷涂厚度为2mm;
所述刮腻子具体步骤如下:按照HL-2原子灰主剂∶过氧化钠固化剂=100∶2调配成修补材料;将调制好的原子灰涂刮在打磨后的底漆表面上,需要厚层涂刮,多次薄刮至厚度0.1μm;涂刮时有气泡产生,需要用刮刀彻底刮平;刮磨后,进行30min水磨抛光,然后再进行2h干磨处理,最后刮涂细刮原子灰以填平细小缺陷,在25℃温度下,再喷涂显示层并打磨来检查细小缺陷,然后再作后继喷涂,烘干30分钟即可进行最后打磨;
所述面漆喷涂:将聚氨酯原漆与固化剂芳香族异氰酸酯、二甲苯稀释剂按照重量比为4∶1∶1进行配制,并且均匀搅拌;脱膜时间为6小时;固化温度为20℃,固化时间为10小时,稀释至浓度20%,稀释粘性为30sec;
具体工艺过程是:先将喷漆室除尘,再用干净布沾上脱脂剂,擦拭涂装表面以除去油分、污物等杂物,最终用黏胶布做最后除尘处理;将处理好的覆盖件放置在面漆喷漆室中,采用静电喷枪进行喷涂,先喷涂烘烤型主色面漆,后再喷涂双组分的彩色条面漆;人工喷涂风速为0.5m/s;空气温度为25℃;喷涂过程中,喷枪与覆盖件的角度必须要保持垂直,且喷枪与覆盖件表面距离为20cm,喷枪的移动速度为30cm/s均匀移动,喷涂的压力调节气压至0.4MPa,干膜厚度:0.10μm喷涂的漆膜厚度为0.20μm,喷涂完毕后静置干燥10min后, 60℃烘烤40min;再次喷涂面漆,喷涂方法同第一次,在第二次喷涂过程中,发现出现气孔等微小缺陷,就在这些区域重复喷涂,直至微小缺陷完全消失,人工喷涂风速为0.5m/s;空气温度为25℃,喷枪与覆盖件的角度必须要保持垂直,且喷枪与覆盖件表面距离为20cm,此时喷枪移动速度为25cm/s均匀移动,喷涂的压力调节气压至0.35MPa,干膜厚度为0.10μm,喷涂的漆膜厚度为0.15μm,喷涂完毕后静置干燥10min后,60℃烘烤30min;
所述面漆烘干和抛光处理中,对所述面漆喷涂后的面漆进行烘干,所述烘干温度为7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漆的烘干温度为12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为4∶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3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抛光处理,在表面预处理和底漆喷涂之间的喷涂耐腐蚀涂层,耐腐蚀涂层的材料为合金粉末Ni60,耐腐蚀涂层的喷涂方式为火焰喷涂,火焰喷距为200mm,喷涂厚度为2mm。(2)权利要求1限定了刮腻子具体步骤。(3)权利要求1限定了面漆的组成和配制工艺,以及具体面漆喷涂工艺过程。对于区别(1),抛光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工件的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表面预处理和底漆喷涂之间的喷涂如证据1(《化工机器检修技术》,江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532-536页,1997年7月)所述的耐腐蚀涂层——Ni60合金粉末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证据2(《汽车实验教程(下册)》,石晶等主编,东北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211-213页,2013年7月)公开了刮腻子具体步骤;而HL-2原子灰主剂∶过氧化钠固化剂=100∶2,多次薄刮后的厚度,再喷涂显示层的温度,以及烘干30分钟即可进行最后打磨均是本领域常规操作。对于区别(3),烘干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证据2公开了面漆喷涂的预处理。而聚氨酯、芳香族异氰酸酯和二甲苯是本领域常规的原漆、固化剂、稀释剂,它们之间的重量比,脱膜时间,固化温度和固化时间,稀释后的浓度以及稀释的粘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将处理好的覆盖件放置在面漆喷漆室中,采用静电喷枪进行喷涂,先喷涂烘烤型主色面漆,后再喷涂双组分的彩色条面漆是本领域常规的面漆喷涂方式。证据2还公开了面漆的喷涂,先进行预喷涂,然后进行二次喷涂,喷枪与被喷涂物距离在20-25cm左右。而在第二次喷涂过程中,发现出现气孔等微小缺陷,就在这些区域重复喷涂,直至微小缺陷完全消失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限定的喷涂的具体参数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底漆类型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第(1)-(2)点,从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合金粉末Ni60作为涂层材料进行喷涂以及相应火焰喷涂方式,刮腻子步骤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第(3)点,本申请权利要求1喷涂方法并未排除中涂漆喷涂和流平过程,喷涂面漆或中涂漆,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对于是否进行流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申请中喷涂方法以及喷涂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常规喷涂所要求的普通效果。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以及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能够预料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2)本申请只有底漆和面漆的喷涂,没有中涂漆的喷涂,权利要求1限定的喷涂方法具体步骤已经排除了中漆喷涂过程。喷涂面漆或中间漆,二者并不是并列关系。(3)本申请采用了Ni6O合金粉末是利用其强大的附着力,提高热喷涂工艺性能,从而减少底漆、面漆的喷涂量,取消中涂漆的喷涂,而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满足零件表面对耐磨、耐腐蚀等性能的要求,以达到零件表面强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通过证据1的技术方案得到相关启示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4)在本申请取消了中涂漆,大幅度降低了喷涂的漆膜厚度的前提下,本申请的技术人员经过了大量的实验和验证,才得到了合适配比面漆喷涂涂料的工艺参数。(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烘干手段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机免喷涂工艺与质量控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39页第1节、第40页第2.2节及表2,第41页表2续表,第42页第5.1-5.4节):整机免喷涂工艺就是部件面漆化的过程,即在整机装配前将各个零部件面漆喷涂至标准要求,整机装配、调试合格后仅对局部磕碰部位进行补漆。该工艺的实施不仅能大幅度降低整机周转数量、存放场地,而且能将整机各个零部件的颜色进行合理搭配,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目前工程机械大部分采用社会化协作生产……,部件涂装工艺等及涂装质量控制是部件涂装工艺的重要内容。其中部件涂装工艺中介绍了覆盖件涂装工艺(即公开了一种工程机械覆盖件的表面喷涂方法),工程机械薄板覆盖件用厚度为4mm以下的热轧或冷轧钢板制造,种类繁多,形状各异,表面油污、锈蚀、氧化皮等附着,严重影响漆膜附着力及喷漆后的外观,降低涂装的防护和装饰性。因此,可根据覆盖件的种类、使用要求等进行酸洗、磷化后,采用直接喷涂底漆、中涂漆或面漆……。工艺流程及工艺参数见表2。
对比文件1在表2中公开了对工程机械覆盖件进行表面喷涂的具体工艺流程及工艺参数:

。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喷涂方法中,在装配整机前先将覆盖机体表面的零部件喷涂完毕,再进行整机装配,且在该喷涂方法中包括了:表面预处理、底漆喷涂、底漆烘干、刮腻子、面漆喷涂、面漆烘干。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抛光处理,在表面预处理和底漆喷涂之间的喷涂耐腐蚀涂层,耐腐蚀涂层的材料为合金粉末Ni60,耐腐蚀涂层的喷涂方式为火焰喷涂,火焰喷距为200mm,喷涂厚度为2mm。(2)权利要求1限定了刮腻子具体步骤。(3)权利要求1限定了面漆的组成和配制工艺,以及具体面漆喷涂工艺过程。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更平整、光亮及抗腐蚀更好。
对于区别(1),首先,抛光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工件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抛光是指利用机械、化学或电学的作用,使工件表面粗糙度降低,以获得光亮、平整漆面的加工方法。因此,为了使对比文件1中工程机械覆盖件表面喷涂后漆面更光亮及平整而在面漆烘干之后再进行抛光处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其次,证据1公开了在喷涂工艺中,对零件表面预处理后,喷涂合金粉末结合层,再喷涂工作层粉末,满足零件表面对耐磨、耐腐蚀、等性能的要求,以达到零件表面强化。氧-乙炔火焰喷涂的涂层厚度为0.1-2mm,喷枪嘴与零件距离为180-200mm,Ni60合金粉末是氧-乙炔火焰喷涂常用的材料,其涂层多层喷焊和耐冲蚀良,薄层喷焊、耐热、耐腐蚀、耐磨粒磨损、耐金属间磨损、自熔性均优。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表面预处理和底漆喷涂之间的喷涂如证据1所述的耐腐蚀涂层——Ni60合金粉末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2),证据2公开了在刮涂原子灰中,将原子灰和固化剂按100:1.5~3(质量比)调配均匀(色泽一致),并在凝胶时间内用完(一般原子灰的凝胶时间从5分钟到15分钟不等),气温愈低固化剂用量愈多,但一般不应大于100:3。用刮刀将调好的原子灰涂刮到在打磨后的双组份底漆上,如需厚层涂刮,最好分多次薄刮至所需厚度。涂刮时若有气泡渗入,必须用刮刀彻底刮平,以确保有良好的附着力。一般刮灰后0.5-1小时为最佳湿磨时间(水磨抛光,需待水汽干透后方可喷涂)。2-3小时为最佳干磨时间。打磨后除掉表面灰尘,即可进行中涂漆、面漆、罩光清漆等后继操作。如对要求高的场合,在原子灰打磨后,还需刮涂细刮原子灰以填平细小缺陷,再喷涂显示层并打磨来检查细小缺陷,然后再做后继喷涂。可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刮腻子具体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HL-2原子灰主剂∶过氧化钠固化剂=100∶2,多次薄刮后的厚度,再喷涂显示层的温度,以及烘干30分钟即可进行最后打磨均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面漆喷涂后进行烘干,烘干温度为80-100℃;在此基础上,其限定的烘干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其次,证据2还公开了面漆喷涂前预处理:在进行面漆喷涂前需用压缩空气彻底清除打磨粉尘,用干净布沾上脱脂剂,擦拭被涂装表面,除去油分、污物和石蜡等,再一次用压缩空气吹去残留的粉尘,最后用黏胶布擦去粘在涂层面上的线头和灰尘。面漆涂料准备:将涂料按所需要的量去除,视需要加入固化剂,再加入稀释剂调整黏度。为防止涂层颜料沉淀,必须在喷涂前对涂料进行充分的搅拌。可见,面漆喷涂的预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聚氨酯、芳香族异氰酸酯和二甲苯是本领域常规的原漆、固化剂、稀释剂,它们之间的重量比,脱膜时间,固化温度和固化时间,稀释后的浓度以及稀释的粘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面漆类型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
再次,将处理好的覆盖件放置在面漆喷漆室中,采用静电喷枪进行喷涂,先喷涂烘烤型主色面漆,后再喷涂双组分的彩色条面漆是本领域常规的面漆喷涂方式。
此外,证据2还公开了面漆的喷涂,先进行预喷涂,然后进行二次喷涂,喷枪与被喷涂物距离在20-25cm左右。而在第二次喷涂过程中,发现出现气孔等微小缺陷,就在这些区域重复喷涂,直至微小缺陷完全消失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其限定的喷涂的具体参数,风速、温度、喷枪与覆盖件的角度、喷枪的移动速度、均匀移动、调节喷涂气压、干膜厚度、漆膜厚度、喷涂完毕后静置干燥时间、烘烤温度和烘烤时间,以及第一次喷枪与覆盖件表面距离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参数,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底漆的烘干温度,以及底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而底漆的烘干温度,以及底漆与固化剂的重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底漆类型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地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3)点,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通过在整机装配前将各个零部件面漆喷涂至标准要求,整机装配、调试合格后仅对局部磕碰部位进行补漆,实现了本申请中提高覆盖件喷涂效率和确保喷涂的质量的技术效果。
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喷涂方法具体步骤包括:表面预处理、喷涂耐腐蚀涂层、底漆喷涂、底漆烘干、刮腻子、面漆喷涂、面漆烘干和抛光处理,其是一个开放式的喷涂方法,并未排除中涂漆喷涂过程。而权利要求1中先喷涂烘烤型主色面漆,后再喷涂双组分的彩色条面漆,均是面漆的喷涂过程,与是否进行中涂漆喷涂并不矛盾。而且从对比文件1续表中的序号五可以看出,喷涂面漆或中涂漆,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工序进行处理。
再次,对于本申请中对表面进行喷涂合金粉末而言,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了技术效果——“本发明在覆盖件表面预处理后,对表面进行喷涂合金粉末,底漆与合金粉末之间具有更大的附着力,不但增加了覆盖件抗腐蚀、抗磨损能力,而且减少了底漆的用量和减少了喷涂面漆的次数。同时,喷涂的合金粉末成本低廉”;而证据1中明确了对零件表面预处理后,喷涂合金粉末结合层,再喷涂工作层粉末,满足零件表面对耐磨、耐腐蚀等性能的要求,以达到零件表面强化;在本领域中,底漆和面漆均需要具有防腐性能,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表面预处理和底漆喷涂之间的喷涂如证据1所述的耐腐蚀涂层——Ni60合金粉末后,能够合理地预料到可以减少底漆的用量和减少喷涂面漆的次数。
对于第(4)点,证据2公开了面漆涂料准备:将涂料按所需要的量去除,视需要加入固化剂,再加入稀释剂调整黏度。为防止涂层颜料沉淀,必须在喷涂前对涂料进行充分的搅拌;明确了面漆涂料包括原漆、固化剂和稀释剂。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面漆喷涂涂料的具体组成而言,聚氨酯、芳香族异氰酸酯和二甲苯是本领域常规的原漆、固化剂、稀释剂,它们之间的重量比,脱膜时间,固化温度和固化时间,稀释后的浓度以及稀释的粘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选用的面漆类型经过常规试验手段可以确定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第(5)点,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具体的烘干手段。其次,对于热风循环烘干而言,是本领域喷漆烘干的常规手段,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得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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