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业务处理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74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735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0254.8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媛
合议组组长:钟翊
参审员:商纪楠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0254.8,名称为“一种业务处理方法、装置、终端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概括如下: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CN10402146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公开了一种支持二维码和一维码扫描管理的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的功能进行卡券核销,终端调用公众服务账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终端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2)还需要获取操作者标识,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服务器基于该请求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业务处理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3)对卡券编码的有效性校验过程,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卡券核销助手微信公众服务号全面升级并更名为‘卡券商户助手’”,微信团队,《http://www.mamicode.com/info-detail-327755.html》,2014年11月22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微信公众平台卡券功能”,CSDN博客,《http://blog.csdn.net/pondbay/article/details/40341851》,第1-2页,2014年10月21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支持二维码和一维码扫描管理的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利用公众服务账户提供的功能进行卡券核销,调用公众服务账号的读码接口获得卡券编码,终端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2)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终端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检测到的卡券核销操作的操作者标识,并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业务处理结果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3)对卡券编码的有效性校验过程,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公众服务平台实现卡券核销、如何验证操作者权限,保证卡券核销的安全性及如何校验卡券有效性。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11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含权利要求8-11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3-15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5-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8: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包含权利要求13-15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卡券核销操作时,获取操作者标识;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并返回至所述终端;所述业务处理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以及完成卡券核销处理;所述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包括: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否,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包括: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扫码接口,采用所述扫码接口扫描待核销卡券中的图形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或者,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输码界面,接收所述操作者在所述输码界面输入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之后,还包括:
所述终端将所述处理结果添加至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业务历史记录中;
当接收到针对所述业务历史记录的访问请求时,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业务历史记录。
5.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的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所述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的卡券核销操作的操作者标识,以及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所获得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是由所述终端在获取到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后所生成并发送的;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获得处理结果;所述业务处理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以及完成卡券核销处理;所述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包括: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否,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至所述终端,以使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获得处理结果,包括:
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可用的有效卡券编码;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
其中,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包括:
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操作者标识是否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
若所述操作者标识并非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若所述操作者标识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
若所述卡券编码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成功的处理结果;否则,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8.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卡券核销操作时,获取操作者标识;
读码单元,用于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请求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业务请求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并返回至所述终端;所述业务处理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以及完成卡券核销处理;所述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包括: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否,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结果输出单元,用于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读码单元包括:
接口调用单元,用于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扫码接口;
扫描单元,用于采用所述扫码接口扫描待核销卡券中的图形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或者,
所述读码单元包括:
界面调用单元,用于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输码界面;
编码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输码界面获取所述操作者输入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记录添加单元,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添加至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业务历史记录中;
访问响应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针对所述业务历史记录的访问请求时,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业务历史记录。
1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
13.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业务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终端的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所述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的卡券核销操作的操 作者标识,以及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所获得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是由所述终端在获取到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后所生成并发送的;
业务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获得处理结果;所述业务处理包括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认证、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以及完成卡券核销处理;所述对所述卡券编码的有效性进行校验包括: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否,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反馈单元,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至所述终端,以使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业务处理单元包括: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
查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可用的有效卡券编码;
校验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
其中,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处理单元包括:
权限校验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操作者标识是否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若所述操作者标识并非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编码校验单元,用于若所述操作者标识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 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所述卡券编码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生成核销成功的处理结果;否则,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16.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15任一项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6项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中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使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以及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替换原权利要求1中部分技术特征“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并增加说明书中部分技术特征“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和“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a、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b、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理由包括:首先,对比文件1未公开团购网站对团购券进行核销的具体过程,以及服务器的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会携带失败原因,并且,当发现卡券编码为无效编码时,还进一步通过检查格式来确认具体的无效类型;通过在核销处理结果中显示具体的失败原因。第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微信“卡券核销助手”这一公众服务号能够实现卡券核销的功能;对比文件3中对团购券编码的校验与本申请关于卡券编码的有效性校验过程是不同的,也未公开在团购券的券号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检查团购券的券号的格式是否正确的相关技术内容;对比文件4仅描述了微信“卡券核销助手”这一公众服务号能够实现卡券核销的功能,对比文件2-4也没有公开在卡券编码中包含发行者标识,并以此为索引查询配置信息,再根据配置信息进行校验的技术内容。第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可利用互联网应用中的公众服务帐号所提供的功能对卡券核销进行便捷处理,在卡券核销的过程中,利用商家用户预先配置的操作权限列表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进行验证,且利用预先配置的有效卡券列表对卡券编码进行校验,这样既可提升卡券核销业务的安全性,同时也可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对卡券及核销人员进行有效灵活的管理,提升卡券管理的灵活性和智能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卡券核销操作时,获取操作者标识;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所述终端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所述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以及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包括: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扫码接口,采用所述扫码接口扫描待核销卡券中的图形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或者,
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输码界面,接收所述操作者在所述输码界面输入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之后,还包括:
所述终端将所述处理结果添加至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业务历史记录中;
当接收到针对所述业务历史记录的访问请求时,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业务历史记录。
5. 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器接收终端的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所述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的卡券核销操作的操作者标识,以及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所获得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是由所述终端在获取到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后所生成并发送的;
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至所述终端,以使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 编码错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可用的有效卡券编码;
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操作者标识是否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
若所述操作者标识并非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若所述操作者标识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
若所述卡券编码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成功的处理结果;否则,所述服务器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8.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标识获取单元,用于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卡券核销操作时,获取操作者标识;
读码单元,用于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请求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业务请求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 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以及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结果输出单元,用于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读码单元包括:
接口调用单元,用于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扫码接口;
扫描单元,用于采用所述扫码接口扫描待核销卡券中的图形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或者,
所述读码单元包括:
界面调用单元,用于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输码界面;
编码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输码界面获取所述操作者输入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记录添加单元,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添加至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业务历史记录中;
访问响应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针对所述业务历史记录的访问请求时,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业务历史记录。
12.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
13. 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业务请求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终端的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所述终端在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检测到的卡券核销操作的操作者标识,以及所述终端调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所获得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所述卡券核销业务请求是由所述终端在获取到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后所生成并发送的;
业务处理单元,用于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以及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其中,所述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反馈单元,用于将所述处理结果返回至所述终端,以使所述终端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所述处理结果,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所述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中携带失败原因,所述失败原因包括所述卡券编码错误。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业务处理单元包括: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
查询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包含至少一个可用的有效卡券编码;
校验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
其中,所述失败原因还包括:所述操作者无操作权限、所述待核销的卡券的使用期限错误、所述卡券编码无效中的任一种或多种。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校验处理单元包括:
权限校验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操作者标识是否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若所述操作者标识并非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编码校验单元,用于若所述操作者标识为所述操作权限列表中的目标标识,判断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若所述卡券编码为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生成核销成功的处理结果;否则,生成核销失败的处理结果。
16.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15任一项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1公开了商户终端核销客户提供的团购券二维码,并返回处理结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微信公众号“卡券核销助手”进行卡券核销;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核销权限的核销员可以核销卡券。由于卡券编码通常可用于描述卡券的发行者等信息,因此,将发行者标识编码在卡券中,利用服务器解析得到发行者标识(即商家标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对卡券和操作员权限进行验证,为操作者设置核销卡券的权限,将操作者标识作为认证其是否具有权限的判断依据属于本领域常规操作;服务器在验证卡券和操作者标识时,通常需要将获取得到的卡券编码和标识信息与后台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即在后台设置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容易想到的;为了加快信息查找的速率,后台需要将发行者标识和操作权限列表、有效卡券列表对应存储,即服务器根据发行者标识,查询发行者的配置信息,其中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服务器根据配置信息,对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商家用户可以在公众号中设置配置信息,商家可以具备多个具有权限的核销员,即,操作权限列表包括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店员标识,这也是本领域常规操作。对于区别特征b,判断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这属于校验卡券有效性的常见步骤;若卡券编码是无效卡券,而卡券格式是造成无效卡券的常见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为了知晓卡券编码错误的原因,当卡券不是正确格式时,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1:CN 10402146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2:卡券核销助手微信公众服务号全面升级并更名为“卡券商户助手””,微信团队,
http://www.mamicode.com/info-detail-327755.html,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4:“微信公众平台卡券功能”,CSDN博客,
http://blog.csdn.net/pondbay/article/details/4034185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1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支持二维码和一维码扫描管理的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7、15):商户在终端上选择团购验证,客户出示团购券二维码,商户利用终端扫描客户提供的团购券二维码(相当于终端检测到卡券核销操作时,调用读码接口,获取待核销的卡券编码),终端获取到二维码基本信息后,打包生成请求数据包,发送至团购网站系统,团购网站返回团购验证的基本信息,商户选择是否确认核销,将核销请求发送至团购网站,团购网站系统返回核销结果信息至终端和客户端,终端打印团购券核销结果小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团购网站系统是根据卡券编码进行核销处理(相当于终端根据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终端向服务器发送卡券核销业务请求,以使服务器根据卡券编码进行卡券核销业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至终端,该业务处理包括完成卡券核销处理)。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的功能进行卡券核销;(2)终端调用公众服务账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终端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3)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4)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公众服务平台实现卡券核销的具体步骤、以及验证操作者权限,保证卡券核销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卡券核销助手(参见正文第一页):微信卡券是微信支付重要一环,公众平台官方为卡券商户提供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信公众平台卡券功能(参见第2页):微信提供手机核销和网页核销两种核销方式。商户为核销员(相当于操作者)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就可以通过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提供的功能,在手机端扫描条码/二维码或者输入序列号,完成卡券核销。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公众服务号上设置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手机终端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4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在公众服务号上设置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手机终端向服务器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团购券二维码进行核销过程,具体是由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发送给团购网站进行核销校验,再由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接收团购网站的核销结果,并未公开团购网站对团购券进行核销的具体过程,包括如何解析团购券二维码,团购券二维码的标识方式,以及如何基于解析出来的内容进行核销;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信卡券是微信支付重要一环,公众平台官方为卡券商户提供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对比文件4公开了:微信提供手机核销和网页核销两种核销方式。商户为核销员(相当于操作者)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就可以通过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提供的功能,在手机端扫描条码/二维码或者输入序列号,完成卡券核销。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给出了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以及利用有权限的操作者来核销卡券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2和4也都没有公开在实现卡券核销的过程中终端与服务器具体的交互手段,以及在卡券编码中包含发行者标识,并以此为索引查询配置信息,再根据配置信息进行校验的具体过程。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在卡券编码中包含发行者的标识,服务器解析卡券编码即获得发行者标识,服务器根据发行者的标识查询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将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的配置信息作为核销校验的依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中的卡券核销助手,仅公开了先由商户为核销员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通过服务号提供扫码或输入序列号等功能在手机中核销卡券,对比文件2和4都没有公开解析卡券编码的具体过程,包括得到卡券编码的哪种标识信息并进一步得到的配置信息进行核验的情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未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
第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仅需要核验卡券编码是否在有效卡券列表中即可实现核销,不容易想到被核销的卡券编码还要包括发行者的标识,进而通过服务器查询发行者而得到商户的配置信息,以及配置信息里要包括操作者的权限,并进行校验的具体过程。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还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在卡券核销的过程中,同时利用商家用户预先配置的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编码列表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和卡券编码进行验证,这样既可提升卡券核销业务的安全性,同时也可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对卡券及核销人员进行有效灵活的管理,提升卡券管理的灵活性和智能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判断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这属于校验卡券有效性的常见步骤;若卡券编码是无效,为了判断卡券编码错误的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核销操作处理结果可能是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为了告知操作员卡券核销失败的原因,将失败原因携带于处理结果中,其中,卡券编码错误是导致卡券核销失败的常见因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
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支持二维码和一维码扫描管理的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7、15):商户在终端上选择团购验证,客户出示团购券二维码,商户利用终端扫描客户提供的团购券二维码,终端获取到二维码基本信息后,打包生成请求数据包,发送至团购网站系统,团购网站返回团购验证的基本信息,商户选择是否确认核销,将核销请求发送至团购网站,团购网站系统返回核销结果信息至终端和客户端,终端打印团购券核销结果小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团购网站系统是根据卡券编码进行核销处理(相当于服务器接收终端的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卡券核销业务请求包括终端获得的待核销的卡券编码,服务器根据卡券编码进行核销业务处理,获得处理结果,并将结果返回至终端,业务处理包括完成卡券核销处理)。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的功能进行卡券核销;(2)终端调用公众服务账号所属互联网应用的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终端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3)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4)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包括:若所述卡券编码不是所述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检查所述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公众服务平台实现卡券核销的具体步骤、以及验证操作者权限,保证卡券核销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卡券核销助手(参见正文第一页):微信卡券是微信支付重要一环,公众平台官方为卡券商户提供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信公众平台卡券功能(参见第2页):微信提供手机核销和网页核销两种核销方式。商户为核销员(相当于操作者)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就可以通过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提供的功能,在手机端扫描条码/二维码或者输入序列号,完成卡券核销。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公众服务号上设置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手机终端根据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4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即在公众服务号上设置读码接口并在公众服务账号的服务页面内输出处理结果,手机终端向服务器生成卡券核销业务请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团购券二维码进行核销过程,具体是由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发送给团购网站进行核销校验,再由商铺智能管理营销终端接收团购网站的核销结果,并未公开团购网站对团购券进行核销的具体过程,包括如何解析团购券二维码,团购券二维码的标识方式,以及如何基于解析出来的内容进行核销;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信卡券是微信支付重要一环,公众平台官方为卡券商户提供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对比文件4公开了:微信提供手机核销和网页核销两种核销方式。商户为核销员(相当于操作者)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就可以通过服务号“卡券核销助手”提供的功能,在手机端扫描条码/二维码或者输入序列号,完成卡券核销。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给出了公众服务账号提供卡券核销功能以及利用有权限的操作者来核销卡券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2和4也都没有公开在实现卡券核销的过程中终端与服务器具体的交互手段,以及在卡券编码中包含发行者标识,并以此为索引查询配置信息,再根据配置信息进行校验的具体过程。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在卡券编码中包含发行者的标识,服务器解析卡券编码即获得发行者标识,服务器根据发行者的标识查询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将操作者标识和卡券编码的配置信息作为核销校验的依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中的卡券核销助手,仅公开了先由商户为核销员赋予核销权限后,核销员通过服务号提供扫码或输入序列号等功能在手机中核销卡券,对比文件2和4都没有公开解析卡券编码的具体过程,包括得到卡券编码的哪种标识信息并进一步得到的配置信息进行核验的情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未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
第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仅需要核验卡券编码是否在有效卡券列表中即可实现核销,不容易想到被核销的卡券编码还要包括发行者的标识,进而通过服务器查询发行者而得到商户的配置信息,以及配置信息里要包括操作者的权限,并进行校验的具体过程。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还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在卡券核销的过程中,同时利用商家用户预先配置的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编码列表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和卡券编码进行验证,这样既可提升卡券核销业务的安全性,同时也可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对卡券及核销人员进行有效灵活的管理,提升卡券管理的灵活性和智能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判断卡券编码是否为有效卡券列表中的有效卡券编码,这属于校验卡券有效性的常见步骤;若卡券编码是无效,为了判断卡券编码错误的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查卡券编码是否为正确格式,若不是正确格式则获得卡券编码错误的失败原因。核销操作处理结果可能是核销成功或核销失败,为了告知操作员卡券核销失败的原因,将失败原因携带于处理结果中,其中,卡券编码错误是导致卡券核销失败的常见因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独立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7
从属权利要求6-7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5,在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8-16
权利要求8-11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包含权利要求8-11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在权利要求8-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5请求保护一种业务处理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5-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5-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其包含权利要求13-15所述的业务处理装置。在权利要求13-1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第一,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的内容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第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部分区别特征“所述服务器解析所述卡券编码,获得待核销的卡券对应的发行者标识;所述发行者标识为发行所述卡券的商家用户标识;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发行者标识,查询所述发行者的配置信息,所述配置信息包含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列表;所述配置信息是由所述商家用户在所述公众服务帐号中配置得到,所述操作权限列表包含多个具备卡券核销操作权限的目标标识,所述目标标识为所述商家用户赋权的店员标识;以及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配置信息,对所述操作者标识和所述卡券编码进行校验,并根据所述校验结果生成所述处理结果”没有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及在卡券核销的过程中,同时利用商家用户预先配置的操作权限列表和有效卡券编码列表对操作者的操作权限和卡券编码进行验证,这样既可提升卡券核销业务的安全性,同时对卡券及核销人员进行有效灵活的管理,提升卡券管理的灵活性和智能性。因此,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相对于其他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是否还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皆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6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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