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蛋白激素长效超激动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糖蛋白激素长效超激动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5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0172
优先权日:2012-07-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47511.2
申请日:2013-07-29
复审请求人:特洛佛根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弛
合议组组长:王翔宇
参审员:张艳霞
国际分类号:C12N15/16,A61K38/00,C07K14/5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发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7511.2,名称为“糖蛋白激素长效超激动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特洛佛根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以权利要求1-10、12-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6、38-140段(即第1-5、8-2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1(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16页;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7-37段(即第6-7页);以及2017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α亚单位多肽,其选自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和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
(A)包含至少一个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的氨基酸插入片段,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7或8之后放置;和
(B)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碱性氨基酸的一种或多种以下取代:
(i)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SEQ ID NO:2、3或5的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i)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赖氨酸(K)或组氨酸(H)取代,
(iv)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v)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2.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的长度为1至8个氨基酸。
3.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插入片段选自:
(A)天冬酰胺(N);
(B)苏氨酸(T);
(C)半胱氨酸(C);
(D)天冬酰胺-缬氨酸(NV);
(E)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
(F)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TINVT)
(G)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NVTINV)(SEQ ID NO:l);
(H)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NVTINVT);
(I)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TINV)(SEQ ID NO:12);和
(J)缬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VNVTINVT)(SEQ ID NO:20)。
4.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为组氨酸、赖氨酸或精氨酸。
5.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碱性氨基酸为精氨酸。
6.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一个、两个、三个、四个或五个取代。
7. 权利要求3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两个或三个插入片段。
8. 一种α亚单位多肽,其选自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和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
(A)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插入片段,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7或8之后放置,且其中所述插入片段选自:
(a)天冬酰胺(N);
(b)苏氨酸(T);
(c)半胱氨酸(C);
(d)天冬酰胺-缬氨酸(NV);
(e)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
(f)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TINVT)
(g)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NVTINV)(SEQ ID NO:1);
(h)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NVTINVT);
(i)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TINV)(SEQ ID NO:12);和
(j)缬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VNVTINVT)(SEQ ID NO:20);和
(B)至少一个野生型氨基酸被碱性氨基酸的取代,
其中所述取代选自:
(i)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SEQ ID NO:2、3或5的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i)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赖氨酸(K)或组氨酸(H)取代,
(iv)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v)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9. 牛、绵羊、猪或马α亚单位多肽,其中,相对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或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存在以下取代的一个或多个:
(A)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B)SEQ ID NO:2、3或5的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C)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赖氨酸(K)或组氨酸(H)取代,
(D)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E)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且其中紧接在位置6之后,相对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或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插入以下多肽之一:
(a)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NVTINV)(SEQ ID NO:1);
(b)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TINV)(SEQ ID NO:12);
(c)缬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VNVTINVT)(SEQ ID NO:20);
(d)天冬酰胺-缬氨酸(NV);和
(e)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
10. 权利要求1、3或8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具有与选自以下的序列至少80%、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或99%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7、SEQ ID NO:8、SEQ ID NO:9和SEQ ID NO:10。
11. 权利要求1、8或9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为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其包含:
(A)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之后插入的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NVTINV)(SEQ ID NO:l);和
(B)在位置15、17、18、20和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12. 修饰糖蛋白激素,其包含权利要求1、3、8、9或11的α亚单位多肽,和黄体化激素(LH)、绒毛膜促性腺素(CG)、促卵泡激素(FSH)或甲状腺刺激激素(TSH)的β亚单位。
13. 修饰糖蛋白激素,其包含权利要求1、3、8、9或11的α亚单位多肽,和促卵泡激素(FSH)的β亚单位。
14. 包含权利要求1、3、8、9或11的α亚单位多肽的修饰糖蛋白激素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糖蛋白受体的药物中的用途。
15. 权利要求12或13的修饰糖蛋白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糖蛋白受体的药物中的用途。
16. 包含权利要求1、3、8、9或11的α亚单位多肽的修饰糖蛋白激素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排卵的药物中的用途。
17. 权利要求12或13的修饰糖蛋白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排卵的药物中的用途。
18. 权利要求14、15、16或17的用途,其中所述动物为牛、羊或猪。”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219116 A1,公开日:2007年09月20日;
对比文件2:WO2011075606 A2,公开日:2011年06月23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α亚单位多肽。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7-43段)公开了修饰的FSH分子,相对于野生型蛋白具有活性的增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来源于牛、绵羊、马、猪的野生型α亚单位多肽,及相对于这些野生型多肽的碱性氨基酸取代位点和插入位点。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野生型牛、绵羊、马、猪的α亚单位多肽的半衰期同时不会降低功效。首先,上述野生型多肽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人FSH分子的第13、14、16、20位的取代和同源多肽排列规则,有动机选择其他物种相应的第17、18、20、24位进行取代,且人FSH第11位和牛羊马猪相应的第15位与前述位点均处在对糖蛋白激素活性有重要影响的碱性残基簇,均为赖氨酸,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选择将第15位赖氨酸取代为精氨酸并测试其活性。其次,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7段)还公开了在人FSHα亚单位多肽的第3位D和第5位Q之间可以插入GEFT或GEFTT,形成APD-GEFT-VQDCPEC或APD-GEFTT-QDCPEC的序列结构。而牛羊马猪野生型FSHα亚单位多肽的野生型为FPD-GEFT-MQGCPEC。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牛羊马猪第6-8位后插入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以提高多肽的半衰期,并通过有限的实验验证其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实验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的增加活性和半衰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可以获得的,权利要求2-7、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2-13请求保护修饰糖蛋白激素,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8段)还公开了修饰的FSH包括修饰的β亚单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所列β亚单位;权利要求14-18请求保护修饰糖蛋白激素的用途,其为FSH的常规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8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特洛佛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18项),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8中涉及位置8的并列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且其中所述位置时相对于不具有任何插入片段或取代的野生型α亚单位多肽测量的”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8中增加所述动物为马的并列技术方案。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和18如下:
“1. 一种α亚单位多肽,其选自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和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
(A)包含至少一个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的氨基酸插入片段,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或7之后放置;和
(B)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碱性氨基酸的一种或多种以下取代:
(i)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SEQ ID NO:2、3或5的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i)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赖氨酸(K)或组氨酸(H)取代,
(iv)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v)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8. 一种α亚单位多肽,其选自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野生型绵羊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3)、野生型马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4)和野生型猪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5),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
(A)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插入片段,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或7之后放置,且其中所述插入片段选自:
(a)天冬酰胺(N);
(b)苏氨酸(T);
(c)半胱氨酸(C);
(d)天冬酰胺-缬氨酸(NV);
(e)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
(f)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TINVT)
(g)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NVTINV)(SEQ ID NO:1);
(h)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NVTINVT);
(i)苏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TNVTINV)(SEQ ID NO:12);和
(j)缬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异亮氨酸-天冬酰胺-缬氨酸-苏氨酸(VNVTINVT)(SEQ ID NO:20);和
(B)至少一个野生型氨基酸被碱性氨基酸的取代,
其中所述取代选自:
(i)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SEQ ID NO:2、3或5的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i)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赖氨酸(K)或组氨酸(H)取代,
(iv)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v)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且其中所述位置时相对于不具有任何插入片段或取代的野生型α亚单位多肽测量的。
18. 权利要求14、15、16或17的用途,其中所述动物为牛、羊、马或猪。”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第66段给出的教导是糖基化识别位点位于氨基酸链末端,而非氨基酸链之中。第67段给出的教导是关于聚乙二醇化或缀合,其中将带有负电荷的残基紧接在位置3之后放置。因而,没有提供紧接在位置6或7之后放置糖基化位点的技术启示。而插入片段位于位置6或7,与插入片段位于末端时相比,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作用,增加半衰期的同时不会降低超激动剂活性。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动物多肽,也没有涉及具有本申请中所限定的具体氨基酸取代和插入的经修饰的动物FSH。因此,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出增加糖基化位点等氨基酸链的方法可以增加半衰期,氨基酸链的插入位点可以在α亚基内第3-9位之间的结论,并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最佳插入位置从而获得提高半衰期的同时不影响蛋白活性的修饰序列。在精氨酸修饰提高蛋白活性的基础上,再通过插入糖基化位点提高半衰期,可以获得半衰期长且活性高的FSH是可以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α亚单位多肽。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6、35、37、39-44、48、66段,图1A-图1E,实施例4和6)公开了修饰的FSH蛋白,其与野生型FSH相比,显著地提高了修饰蛋白的体内和体外的生物学活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野生型多肽序列以及取代的位置和种类,还限定了包含至少一个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的氨基酸插入片段及其插入位置。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延长半衰期的同时不降低活性。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7和39段、实施例4和6、图1)公开了人FSH第13、14、16、20位取代为精氨酸能够提高活性以及T11R和T11K不会导致活性降低,在低浓度下,活性略优于WT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与之相应的牛、绵羊、马、猪的位置15、17、18、20和24用精氨酸、赖氨酸或组氨酸取代。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6-67段)给出了可以通过增加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以延长修饰的FSH半衰期以及在人FSH第3位之后、第5位之前插入肽序列不会影响FSH的活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31、34、49、61、79、110、114、115、136段)给出了可以在多肽氨基末端前15个氨基酸中插入包括一个或多个糖基化位点的肽段以延长多肽的血清半衰期,糖基化位点可以是N-X-S/T和/或NV[T/S]I等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紧接在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或7之后放置包含至少一个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的氨基酸插入片段以增加多肽的半衰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的能够延长半衰期且不降低活性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针对权利要求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3、8-9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0-11所限定的α亚单位多肽,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2-13请求保护修饰糖蛋白激素,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段)公开的FSH、CG、LH和TSH家族序列的特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请求保护的糖蛋白激素;权利要求14-18请求保护修饰的糖蛋白的用途,在对比文件(参见说明书第4、35、92段,实施例4和6)公开了修饰的FSH的效果和用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修饰的糖蛋白用于所限定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12-18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第66段给出了糖基化位点与半衰期的关系的技术启示,第67段给出了何种位置插入肽序列不会影响FSH活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糖基化位点插入位置范围和延伸肽的结构的技术启示,综合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紧接在牛、绵羊、马、猪的位置6或7之后放置糖基化位点,并能够预期其具有延长多肽的血清半衰期且不会影响活性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足以证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9项)。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中涉及绵羊、马和猪的并列技术方案以及涉及赖氨酸、组氨酸取代的并列技术方案,将糖基化位点的片段和位置限定为NVTINV和第6位之后,将取代限定为在位置15、17、18、20和24均发生取代;删除权利要求2-9和12;删除权利要求10中SEQ ID NO:7的98%或99%同一性以外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将权利要求11限定为包含氨基酸序列SEQ ID NO:7;删除权利要求18中涉及绵羊、马和猪的并列技术方案;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牛α亚单位多肽,其中相比于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
(A)提供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氨基酸插入片段NVTINV(SEQ ID NO:1),其中所述插入片段紧接在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位置6之后放置;和
(B)所述α亚单位多肽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碱性氨基酸如下取代:
(i)位置15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位置17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ii)位置18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iv)位置20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和
(v)位置24的野生型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
2. 权利要求1的α亚单位多肽,其中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具有与SEQ ID NO:7至少98%或99%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
3. 修饰的牛α亚单位多肽,其包含氨基酸序列SEQ ID NO:7。
4. 修饰的糖蛋白激素,其包含权利要求1、2或3的α亚单位多肽,和促卵泡激素(FSH)的β亚单位。
5. 包含权利要求1、2或3的α亚单位多肽的修饰的糖蛋白激素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糖蛋白受体的药物中的用途。
6. 权利要求4的修饰的糖蛋白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糖蛋白受体的药物中的用途。
7. 包含权利要求1、2或3的α亚单位多肽的修饰的糖蛋白激素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排卵的药物中的用途。
8. 权利要求4的修饰的糖蛋白在制备用于刺激动物排卵的药物中的用途。
9. 权利要求5、6、7或8的用途,其中所述动物为牛。”
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常认为无法同时增加FSH的半衰期和活性(例如,本申请图1B和图2B)。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碱性氨基酸取代的TR4401是否影响多肽半衰期,而本申请显示TR4401具有缩短的半衰期;对比文件1仅文字描述了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促进血浆半衰期的延长,但未提供任何实际证据;对比文件1第67段最多教导了插入片段APD-GEFT-VQDC和APD-GEFTT-QDC可以增加多肽的半衰期,没有教导在人FSH第3位之后、第5位之前插入肽序列不会影响FSH活性。总之,对比文件1最多分别教导了提高多肽活性或延长多肽半衰期的手段,没有教导如何同时提高多肽的活性以及延长其半衰期。对比文件2最多给出了可以使用延伸肽来延长多肽血清半衰期的启示,没有教导插入片段的具体插入位置和该延伸肽是否会对多肽活性带来不利影响。而本申请证实了请求保护的多肽是一种长效且不减少超激动剂活性的多肽,克服了上述技术偏见(例如,本申请图1A、图1C、图2B、图3-8)。(2)插入片段位于位置6,相较于位于末端,对精氨酸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作用,能够改善超激动剂糖蛋白激素的半衰期,而又不会降低其活性,本申请实际证实了5R 插入片段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TR4401具有延长的半衰期和增加的活性(例如,本申请图2B、图4),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图1B和图2B以及对比文件1(特别是第87段)均证明了现有技术中通常认为无法同时增加FSH的半衰期和活性,而本申请克服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同时实现延长半衰期和提高活性的技术偏见,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9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3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29页(即第1-26、38-140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即图1-图11)、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16页;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6-7页(即第27-37段);以及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发明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牛α亚单位多肽,其中相比于野生型牛α亚单位多肽SEQ ID NO:2,所述α亚单位多肽包含:紧接在位置6之后的潜在糖基化位点NVTINV,和第15、17、18、20和24的氨基酸被精氨酸R取代。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4-6、35、37、39-44、48、66段,图1A-图1E,实施例4和6)公开了FSH是糖蛋白激素家族中的一员。修饰的FSH蛋白,其与野生型FSH相比,显著地提高了修饰蛋白的体内和体外的生物学活性。修饰的FSH分子含有至少一个修饰α亚基,优选的α亚基突变在对应于SEQ ID NO.1中的位点13、14、16、17、20、21、22、66、68、73、74和81的位点上包括至少两个碱性氨基酸。修饰的FSH也可以具有比野生型更长的血浆半衰期或者比野生型FSH更短的血浆半衰期。通过聚乙二醇、包含潜在的糖基化位点或其他方式都可以促进血浆半衰期的延长。修饰的FSH蛋白特别适用于治疗具有低受体数目或受体应答缺陷的患者。修饰的FSH分子包括选自人、牛、马、猪、羊、小鼠、大鼠、兔、灵长类动物、鱼等物种的修饰蛋白。其他物种的修饰的FSH分子在对应于在此所述的修饰人FSH分子的那些位点的位点上具有取代,利用任一排列程序可以鉴定出这一点。碱性氨基酸包括赖氨酸、精氨酸和组氨酸。优选的碱性氨基酸选自赖氨酸和精氨酸。修饰的FSH蛋白也可以具有2、3、4、5、6个碱性氨基酸取代的α亚基,其中4个取代可以具体是Q13R、E14R、P16R和Q20R的组合,以及Q13K、E14K、P16K和Q20K的组合。修饰的FSH蛋白还可以被进一步地修饰,使得半衰期比野生型FSH的半衰期更长。例如,本发明的修饰的FSH蛋白还可以包括至少一个具有潜在的糖基化位点的序列,所述序列包括在α或β链上包括N-糖基化和/或O-糖基化位点的序列。测试了一系列单位点取代,其中,T11R和T11K不会导致活性降低,在低浓度下,活性略优于WT(即隐含公开了可以仅包括1个取代)。TR4401(Q13R E14R P16R Q20R)比野生型生成了更多的卵母细胞,更高的胚泡发育率、以及更高的分娩率,具有延长的药物动力学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野生型多肽为序列如SEQ ID NO:2所示的牛α亚单位多肽,并限定了取代发生的位置和种类,即第15、17、18、20和24位的氨基酸被精氨酸取代;还包含紧接在位置6之后的潜在糖基化位点NVTINV。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延长半衰期的同时不降低活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相应的野生型多肽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取代位点和取代种类的技术启示,有动机选择上述位点被精氨酸取代;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7段)公开的在人FSHα亚单位多肽的第3位D和第5位Q之间插入GEFT或GEFTT的信息给出了相应的牛第6-8位可作为插入位点的启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6段)还给出了增加糖基化位点可以提高血清半衰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115、117、119、120段)公开了一系列糖基化位点的多肽从而给出了具体的糖基化位点结构的技术启示,且可通过有限的实验验证其具体效果。
复审通知书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取代位点和取代种类的技术启示,有动机选择上述位点被精氨酸取代;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6-67段)给出了可以通过增加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以延长修饰的FSH半衰期,以及在人FSH第3位之后、第5位之前插入肽序列(对应于牛FSH第6或7之后)不会影响FSH的活性的技术启示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31、34、49、61、79、110、114、115、136段)给出了可以在多肽氨基末端前15个氨基酸中插入包括一个或多个糖基化位点的肽段以延长多肽的血清半衰期,糖基化位点可以是N-X-S/T和/或NV[T/S]I等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取代位点和取代种类的技术启示,有动机选择上述位点被精氨酸取代;但是,首先,尽管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6段)教导了可以通过增加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以延长修饰的FSH半衰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参见第67段)也公开了通过往所述修饰的FSH中插入含有一个或多个带负电荷残基的氨基酸序列也可以实现半衰期的增加,所述插入物包括选自GEFT(SEQ ID No.5)和GEFTT(SEQ ID No.6)等中的插入物。其可以插入位于α亚基内,以及它选自APD-GEFT-VQDC(SEQ ID No.7)和APD-GEFTT-QDC(SEQ ID No.8)等。但是,GEFT和GEFTT是牛bFSH与人hFSH相比的天然差异,因而,对比文件1仅教导了特定的APD-GEFT-VQDC和APD-GEFTT-QDC可以增加多肽的半衰期,即将同源序列牛bFSH的部分序列插入人hFSH的相应位点,并没有教导在此位置插入其他的糖基化位点会对多肽的活性何种影响。其次,对比文件2也没有教导紧接在SEQ ID NO:2的位置6之后插入所述插入片段后对多肽的活性有何种影响。最后,也没有证据表明紧接在SEQ ID NO:2的位置6之后插入所述插入片段后不影响多肽活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紧接在SEQ ID NO:2的位置6之后插入潜在糖基化位点NVTINV能够不影响多肽活性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图1A表明在bFSH的第15、17、18、20、24取代为精氨酸,即5R,能够显著提高多肽的效力;图1C表明进一步向5R的位置6插入NVTINV,即5R 插入片段1,不会导致活性降低;图2B则表明5R 插入片段1相对于野生型bFSH具有显著增加的血清半衰期。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实验数据证实了5R 插入片段1,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肽,在延长半衰期的同时不降低活性。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和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的理由不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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