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36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56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195061.9
申请日:2012-06-14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龚小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宋艳琪
国际分类号:B62H5/02(2006.01);E05B17/22(2006.01);E05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入该区别特征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95061.9,名称为“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4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14(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锁基或/和锁壳、锁控机构,以及转向固锁机构即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基或/和锁壳置有锁控机构装配,而锁控机构含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配置,设在锁壳即锁基中来回移动的锁拴轴杆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锁基孔口处作进出移动,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端与径台相顶,另一端却顶在锁基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而设置,一头与径台作上下触顶提动,另一头被弹簧顶压相卡;当锁基或/和锁壳将锁控机构置于其中后即与转向固锁机构装配结合,而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轴壳和转向杆组成,所述转向轴壳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锁壳装配,在对应锁基或/和锁壳的轴向通孔部位具有轴壳孔开通;所述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则与轴向通孔对应开有锁孔或锁槽,好让锁栓轴杆穿出轴向通孔会插入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中,致使转向杆被固锁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2.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转向固锁机构作为非/机动车的车架龙头部位,则在于该部位的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适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体或锁壳嵌合装配,或者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与锁基或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对应开通好让带有锁控机构锁基或锁壳贴靠装配,并利于带有径台的锁栓轴杆穿过彼此的对应孔;而设在转向轴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转向轴壳的轴壳孔部位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好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穿插的闭锁,由于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故无须对准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只要将锁拴轴杆把柄一头摁下,另一头的活动内销待转向杆转动自然会插进锁槽或锁中就此产生固锁效应。
3. 一种如权利要求2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在于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与转向轴壳的轴壳孔开通,而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乃对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或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插进,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所述弹簧套在锁栓轴杆上,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及弹簧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所述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的装配,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任意驱动连接机构设计。
5.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亦即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而在转向轴壳中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转向杆设置,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的转向杆设置,其中锁槽或锁孔对应轴向通孔开设;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 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乃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及弹簧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6.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龙头车架、前叉架、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亦即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且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方式将锁基与转向轴壳结合一体,由于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故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即锁耳设计,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乃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及弹簧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7.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龙头车架、车把式转向杆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亦即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而且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方式将锁基与转向轴壳结合一体,由于车把式转向杆置于转向轴壳的上口,故在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即锁耳设计;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穿出轴向通孔乃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及弹簧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或开过,由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为了适合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即驱动连接的需要,所述止动销分别具有通孔、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或者为任意驱动即拨动机构类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或对锁栓轴杆拨动机构不同,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以及任意式连接驱动的机构类型。
11.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连接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的尾端处,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即共处的配孔设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所述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即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机动车转向与固锁器,其特征是所述锁栓轴杆为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改进类型,即其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或接头装配设计。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栓轴杆亦为实心型。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把柄一头的改进,或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连接;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置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
18. 根据权利要求2或6或7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置留的露式凹槽开设,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所述转向杆即在护壳中被固锁住。
19. 根据权利要求2或6或7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临近傍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缺口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所述转向杆即在护壳中被固锁住。
20. 根据权利要求求2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按复合凸体按类型不同,分别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需要形状。
21. 根据权利要求求2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适于转向轴壳中设置的转向杆上或车把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以此满足锁栓轴杆的插进设计。”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865069A,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6-218914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3:US2007/0012076A1,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锁基,锁控机构设置在锁基上,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轴壳和转向杆组成,而转向轴壳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锁壳装配外,在装配锁基或/和锁壳的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具有轴壳孔开通;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时,转向杆与轴向通孔对应还可以开有锁孔,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锁栓轴杆还可以插入锁孔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设置在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体接口或锁壳与之嵌合装配,或者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与锁基或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对应开通好让带有锁控机构锁基或锁壳贴靠装配,以利于锁栓轴杆的穿行穿过;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转向杆在锁定位置开设的是锁孔,转向杆在对应转向轴壳的轴壳孔部位则开有锁孔或锁槽,转向杆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弹簧设置在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且锁定接口或接头为活动内销式的;然而,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而转向轴壳中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转向杆设置,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的转向杆设置,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转向杆上设置的锁槽,锁槽或锁孔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设;(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4、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3-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3-4、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2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径台”一旦被止动销卡住即让锁栓轴杆融入聚焦重力锁定的支撑状态;该“径台”还兼顾卡住锁栓轴杆上的弹簧设置,这种“一举多效”用途省去了另对弹簧增设的附加环节;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不具备本申请方案关键技术的核心主体:如所述锁栓轴杆具有径台设计,当简单形状的止动销触顶在索栓轴杆的径台上时为解锁状态,当止动销从径台上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不能退回时为闭锁状态;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同还在于:严密紧固的机态结构、配点卡固力度超强、操作步骤环节简单、控锁方式利弊不同。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锁基或/和锁壳、锁控机构,以及转向固锁机构即转向机构,其特征是锁基或/和锁壳置有的锁控机构含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配备,设在锁壳即锁基中来回移动的锁拴轴杆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锁基孔口处作进出移动,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该径台除了用于止动销对其触顶卡动外,还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端与径台相顶,另一端却顶在锁基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而设置,一头顶在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而另一头乃被弹簧顶压相卡;当锁基或/和锁壳将锁控机构置于其中后即与转向固锁机构结合装配,所述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轴壳和转向杆组成,所述转向轴壳适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锁壳装配,在对应锁基或/和锁壳的轴向通孔部位具有轴壳孔开通;所述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并与轴向通孔对应开有锁孔或锁槽,好让锁栓轴杆从轴向通孔穿出插入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中,这样转向杆因被固锁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2.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转向固锁机构作为非/机动车的车架龙头部位,则在于该部位的转向轴壳开有轴壳孔适于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体或锁壳嵌合装配,或者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与锁基或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对应开通好让带有锁控机构锁基或锁壳贴靠装配,无论哪种设计均利于带有径台的锁栓轴杆穿过彼此的对应孔;设在转向轴壳内的转向杆在对应转向轴壳的轴壳孔处开有锁孔或锁槽,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这样好满足锁栓轴杆对锁槽或锁孔穿插的闭锁,由于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故无须对准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只要将锁拴轴杆把柄一头摁下,另一头的活动内销待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旋至与之对应时恰好被锁栓轴杆插入其中就此产生固锁效应;所述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与转向轴壳的轴壳孔开通,而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出轴向通孔好对转向杆的锁槽或锁孔或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实施插进,在对应止动销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所述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的装配,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
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任意驱动连接机构设计。
4.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龙头车架及其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其特征在于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所述转向轴壳中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转向杆设置,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转向杆设置,其中锁槽或锁孔对应轴向通孔开设;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的 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出轴向通孔好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5.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龙头车架、前叉架、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亦即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方式将锁基与转向轴壳结合一体,由于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故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即锁耳设计,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出轴向通孔好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6. 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包括:龙头车架、车把式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其特征是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亦即龙头车架为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方式将锁基与转向轴壳结合一体,由于车把式转向杆置于转向轴壳的上口,故在对应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即锁耳设计;而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开有轴向通孔穿过,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出轴向通孔好对锁槽或锁孔插入,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或/和再径台亦称径台设计,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主要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顶卡动;套在或卡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则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一头或其任意部位设有弹簧,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置在其中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7.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由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为了适合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即驱动连接需要,所述止动销分别具有通孔、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或者为任意驱动即拨动构造类型。
9.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或对锁栓轴杆拨动的机构不同,分别具有拨动臂、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以及任意式连接驱动的构造类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连接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的尾端处,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即共处的配孔设计。
11.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所述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即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设计。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机动车转向与固锁器,其特征是所述锁栓轴杆为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改进类型,即其空心孔内置有弹簧和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或接头装配设计。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栓轴杆为实心型。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把柄一头的改进,或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连接;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置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
17. 根据权利要求2或6或7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置留的露式凹槽开设,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即在护壳中被锁住。
18. 根据权利要求2或6或7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临近傍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缺口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即在护壳中被锁住。
19. 根据权利要求求2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按复合凸体按类型不同,分别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需要形状。
20. 根据权利要求求2或5-7任一项所述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其特征是适于转向轴壳中设置的转向杆上或车把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以此满足锁栓轴杆的插进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操作步骤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无论在锁销上设置一个还两个径台,其对锁销实现功能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是设计结构以及制造工艺有所不同,但这种改变并不能形成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径台的特征,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最后,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轴向轴设置方式以及在转向轴壳上设置锁孔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另外一种锁孔设置方式,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使用不同的锁栓结构的技术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孔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该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锁基,锁控机构设置在锁基上,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轴壳和转向杆组成,而转向轴壳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锁壳装配外,在装配锁基或/和锁壳的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具有轴壳孔开通;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时,转向杆与轴向通孔对应还可以开有锁孔,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锁栓轴杆还可以插入锁孔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设置在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体接口或锁壳与之嵌合装配,或者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与锁基或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对应开通好让带有锁控机构锁基或锁壳贴靠装配,以利于锁栓轴杆的穿行穿过;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转向杆在锁定位置开设的是锁孔,转向杆在对应转向轴壳的轴壳孔部位则开有锁孔或锁槽,转向杆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弹簧设置在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且锁定接口或接头为活动内销式的;(3)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与转向轴壳的轴壳孔开通,径台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所述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的装配,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而转向轴壳中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转向杆设置,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的转向杆设置,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转向杆上设置的锁槽,锁槽或锁孔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设;(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已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7-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锁的结构和原理与本申请是一致的,也能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块32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在锁销30的径台上做上下提动控制,也是通过止动销与径台之间的触顶和退回来实现解锁、闭锁控制;3)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操作步骤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闭锁机构中,无论在锁销上设置一个还两个径台,其对锁销实现功能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是设计结构以及制造工艺有所不同,但这种改变并不能形成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专业知识能够做出的常规改进,并不体现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径台的特征,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不同的结构设置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使用不同的锁栓结构的技术教导下,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孔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设在锁壳中的锁销30分别采取适于弹簧35设卡的和用于锁定止动的不同位置与形状的突起部37和突起部36,这种间距的拉长不仅增加了锁栓长度的负担,还有损于锁栓肩挑的力度减弱,容易导致机配稀松的过度环节复杂,而且在捏合锁栓与锁壳互配的密度方面趋于松散弱化,难以形成紧密关系的强度堡垒,即无益于锁力输出的增效安全性能提高;2)滑块32对突起部36卡入吃合度肤浅无力,面对外部攻击力的重撞破坏则不堪一击,极易诱发卡动机关的松垮瘫痪;3)对比文件1必须在锁壳内置机构中预留足够的空间来满足弹簧对于锁栓作用的牵制发挥,增加了内置机构稳定性的负担和疏密关系的隐患,容易干扰机配结构耐久性的力度和强度降低;4)对比文件2因碍于解锁或闭锁都采用钥匙驱动锁栓执行解/禁锁的操作模式,使得锁定机构单薄乏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3日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2年06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跨骑式车辆的车辆控制器,其实质公开了一种跨骑型车辆的防转向固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6页第5段、附图1-3):包括:锁壳、锁控机构,以及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固锁机构),锁壳置有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含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34、35、滑块32(相当于止动销)配置,设在锁壳中来回移动的锁销30,一头探出锁壳(相当于锁基)外为把柄形,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在锁壳的孔口处作进出移动,在对应滑块32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37(相当于径台)设计,突出部36用于滑块32对其触顶卡动;弹簧35在锁销30上设置,一端与突出部37相顶,另一端则顶在锁壳的孔壁上;滑块32对应锁销30的突出部36部位而设置,一头与突出部36上下发生触顶提动,另一头被弹簧34顶压相卡;当锁壳将锁控机构配置后即可与方向把31结合,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杆)与轴向通孔对应开有凹部(相当于锁槽),当锁销30穿出轴向通孔即会插入方向把31的凹部中,致使方向把31因被固锁而无法执行转向工作。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锁基,锁控机构设置在锁基上,锁壳由锁盒与锁盖构成,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轴壳和转向杆组成,而转向轴壳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或/和锁壳装配外,在装配锁基或/和锁壳的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具有轴壳孔开通;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时,转向杆与轴向通孔对应还可以开有锁孔,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锁栓轴杆还可以插入锁孔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2)如何使锁固锁机构结构工作更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实现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锁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第24段、附图1-10):锁壳6由下盖6b(相当于锁盒)与上盖6a(相当于锁盖)构成,转向固锁机构作为机动车带有固锁的车身架转向机构由转向柱3(相当于转向轴壳)和转向轴2(相当于转向杆)组成,转向轴2设在转向柱3内,而转向柱3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6装配外,在装配锁壳6的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具有锁定孔15(相当于轴壳孔)开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固锁机构结构工作更稳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实际需求,将转向固锁机构用于非机动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进一步,为了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适应性地同时设置锁基,同时将锁控机构设置在锁基上,转向轴壳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外,在装配锁基的部位或与轴向通孔对应具有轴壳孔开通,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了更好的锁固,在转向杆与轴向通孔对应开有锁孔,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且锁栓轴杆还可以插入锁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跨骑式车辆的车辆控制器,其实质公开了一种跨骑型车辆的防转向固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6页第5段、附图1-3):转向固锁机构作为车辆(即非/机动车)的车架龙头部位,设有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杆)在对应锁销30部位则开有锁槽,以此来满足带有突出部36/37(相当于径台)的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的接头对锁槽的穿插闭锁;由于锁销30设置有弹簧35和探出空心套外的锁定接头,故而无须对准方向把31的锁槽便能将锁销30把柄一头摁下,另一头的活动内销待方向把31转动自然会插进锁槽或锁中就此产生固锁效应;锁壳(相当于锁基)开有轴向通孔,设在轴向通孔的锁销30一头探露锁壳外为锁定开关23(即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方向把的锁槽实施插进,在对应滑块32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37(相当于径台)设计,突出部36用于滑块32对突出部36的触顶卡动;弹簧35套在突出部37上,一头被突出部37截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孔壁上;滑块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卡在锁销的突出部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按连接机构33(相当于电子驱动器)对滑块实施驱动的装配,具有与滑块32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装配连动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还包括,设置在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体接口或锁壳与之嵌合装配,或者转向轴壳开有的轴壳孔与锁基或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对应开通好让带有锁控机构锁基或锁壳贴靠装配,以利于锁栓轴杆的穿行穿过;转向杆设在转向轴壳内,转向杆在锁定位置开设的是锁孔,转向杆在对应转向轴壳的轴壳孔部位则开有锁孔或锁槽,转向杆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弹簧设置在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锁栓轴杆的一端可为锁定接口,且锁定接口或接头为活动内销式的;(3)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与转向轴壳的轴壳孔开通,径台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锁基即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开通,另一头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为解锁状态,当滑到径台下把锁栓轴杆卡住为闭锁状态;所述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所述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对止动销实施驱动的装配,分别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连动型、经配孔即通过连接机构与止动销连动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2)如何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实现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锁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第24段、附图1-10):转向固锁机构作为车辆(即非/机动车)的转向机构部位(相当于车架龙头部位),则在于转向柱3(相当于转向轴壳)开有的锁定孔15(相当于轴壳孔),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6与之嵌合装配,或者在转向柱3开有的锁定孔15与锁壳开有的轴向通孔如锁定销8(相当于锁栓轴杆)过孔开通对应,具有锁壳贴靠装配,以利于锁定销8的穿行穿过;而设在转向柱3内的转向轴2(相当于转向杆),在对应转向柱3的锁定孔15部位则开有锁槽,以此来满足锁定销8的接头对锁槽的穿插闭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一步,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采用锁基代替锁壳,使得锁基接口与转向轴壳贴靠装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转向杆对应的锁定位置的结构,即将转向杆对应部位开有锁槽,或具有带有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常规选择。而为了使锁栓轴杆更好的复位或者锁定,将弹簧设置在锁栓轴杆的空心孔内,锁栓轴杆的一端设置为锁定接口,且锁定接口或接头为活动内销式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锁壳6开有轴向通孔与转向柱3的锁定孔15开通,锁定销8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穿出轴向通孔对转向轴2的锁槽实施插进(参见图4)。进一步地,将锁栓轴杆插入转向杆的一端设置为锁定接口,并在转向杆的锁定位置设置为锁定接口,或者将转向杆的锁定位置设置为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是本领域的常用锁定结构。为了抵靠弹簧,弹簧一端与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将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根据实际的情况,设置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将锁栓轴杆的一端设置成任意把柄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滑块32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在锁销30的径台上下提动控制。为了设置锁定装置,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在锁基中即对应锁栓轴杆上的径台部位,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其任意部位具有弹簧设置,另一头顶卡在径槽上下或插孔内外作上下提动控制;锁基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者锁芯孔也可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孔无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开通,或者还是非相交开设,这样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设置;根据实际的需求,将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与止动销直接相交装配连动型或具有任意方式的连动装配型,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任意驱动连接机构设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连接机构33具有拨动滑块32的拨动连接机构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将控制机构设置成锁芯控制机关,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跨骑式车辆的车辆控制器,其实质公开了一种跨骑型车辆的防转向固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6页第5段、附图1-3):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杆)为带锁槽的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由锁壳、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34、35、连接机构32(相当于电子驱动器)、滑块32(相当于止动销)组成,锁壳开有轴向通孔,设在轴向通孔的锁销30一头探露锁基外为锁定开关23(即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穿出轴向通孔适于锁槽插入,在对应滑块32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37(相当于径台)设计,突出部除了用于卡住即阻挡套在突出部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滑块32对其突出部的触顶卡动;弹簧35套在在锁销30上,一头被突出部37截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孔壁上;锁壳中对应锁销30的突出部36部位,滑块32一头设有弹簧34,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突出部36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连接机构32具有拨动滑块32的连接机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构造,而转向轴壳中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转向杆设置,或者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结构的转向杆设置,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转向杆上设置的锁槽,锁槽或锁孔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设;(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2)如何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实现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锁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第24段、附图1-10):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即锁基)式转向柱3(相当于转向轴壳)、转向轴2(相当于转向杆)组成,龙头车架为带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式转向柱3结构,而转向柱3中具有带锁槽的转向轴2设置,锁槽对应轴向通孔的部位开设;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进一步,根据实际的需求,将锁栓轴杆插入转向杆的一端设置为锁定接口,并在转向杆的锁定位置设置为锁定接口,或者将转向杆的锁定位置设置为复合凸体的锁孔或/和锁槽,是本领域的常用锁定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实际的情况,设置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将锁栓轴杆的另一端设置成锁定接口插入锁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突出部36/37,第二突出部37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动,为了抵靠弹簧,弹簧一端与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将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滑块32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径台上下提动控制,为了设置锁定装置,根据实际需求,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这样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跨骑式车辆的车辆控制器,其实质公开了一种跨骑型车辆的防转向固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6页第5段、附图1-3):龙头车架、前叉架(跨骑式车辆的必需部件)、带有锁控机构的转向锁20(即锁基),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杆)为带锁槽的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由锁壳、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34、35、连接机构32(相当于电子驱动器)、滑块32(相当于止动销)组成,锁壳开有轴向通孔,设在轴向通孔的锁销30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穿出轴向通孔适于锁槽插入,在对应滑块32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相当于径台)设计,突出部36用于滑块32对突出部36的触顶卡动;弹簧35套在在锁销30上,一头被突出部37截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孔壁上;锁壳中对应锁销30的突出部36部位,滑块32一头设有弹簧34,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突出部36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连接机构32具有拨动滑块32的连接机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2)如何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实现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锁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第24段、附图1-10):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即锁基)式转向柱3(相当于转向轴壳)、转向轴2(相当于转向杆)组成,龙头车架为带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式转向柱3结构,锁定销8(相当于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定单元4b与转向柱3装配结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为了锁定转向杆,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锁栓轴杆插入转向杆的一端设置为锁定接口,并且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即锁耳设计,或者直接在前叉架上开有锁槽或锁孔设计,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实际的情况,设置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将锁栓轴杆的另一端设置成锁定接口插入锁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突出部36/37,第二突出部37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动,为了抵靠弹簧,弹簧一端与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将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滑块32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径台上下提动控制,为了设置锁定装置,根据实际需求,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这样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自行/电动车防转向固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跨骑式车辆的车辆控制器,其实质公开了一种跨骑型车辆的防转向固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6页第5段、附图1-3):龙头车架、方向把31(相当于车把式转向杆)、带有锁控机构的转向锁20(即锁基),方向把31(相当于转向杆)为带锁槽的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即锁基)由锁壳、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34、35、连接机构32(相当于电子驱动器)、滑块32(相当于止动销)组成,锁壳开有轴向通孔,设在轴向通孔的锁销30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头穿出轴向通孔适于锁槽插入,在对应滑块32的触顶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相当于径台)设计,突出部36用于滑块32对突出部36的触顶卡动;弹簧35套在在锁销30上,一头被突出部37截住,另一头则顶卡在轴向通孔内的孔壁上;锁壳中对应锁销30的突出部36部位,滑块32一头设有弹簧34,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突出部36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连接机构32具有拨动滑块32的连接机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2)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式转向轴壳、转向杆组成,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按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基与转向轴壳装配结合,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3)还包括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插入锁孔,弹簧设置为卡在锁栓轴杆上,弹簧一端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孔壁为台阶状,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2)如何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实现锁固自行/电动车的转向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用于自行/电动车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向锁固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第24段、附图1-10):龙头车架由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即锁基)式转向柱3(相当于转向轴壳)、转向轴2(相当于转向杆)组成,龙头车架为带锁控机构的锁定单元4b式转向柱3结构,锁定销8(相当于锁栓轴杆)上下竖向的设置则将锁定单元4b与转向柱3装配结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锁固机构以及使锁固机构工作更稳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为了锁定转向杆,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锁栓轴杆插入转向杆的一端设置为锁定接口,并且前叉架经转向杆连接置于转向轴壳的下口,在对应竖向锁栓轴杆的底角部位,具有带锁槽或锁孔的复合凸体,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实际的情况,设置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将锁栓轴杆的另一端设置成锁定接口插入锁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突出部36/37,第二突出部37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反力卡动,为了抵靠弹簧,弹簧一端与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将锁壳上的孔壁为台阶形式,弹簧卡在锁栓轴杆上,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滑块32一头具有弹簧34设置,另一头顶卡在锁销30的径台上下提动控制,为了设置锁定装置,根据实际需求,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置有止动销和弹簧,止动销设在止动销暗孔时,止动销任意部位设有弹簧,锁基与止动销暗孔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设,设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在锁芯孔时,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这样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由设在锁芯孔的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直接对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实施拨动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机构33可以直接与滑块32暗孔中的部件实施拨动连接,根据实际的情况,为了锁定转向杆,将锁芯孔也可直接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开通或开过,止动销暗孔中的部件为止动销,这样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滑块32为了适合连接机构33拨动连接的需要,具有通孔。根据实际的需求,将止动销为了适合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卡槽、耳臂、缺口、斜槽、颈节台阶、触角,以及任意驱动即拨动机构的不同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机构33按对滑块32拨动即驱动的连接机构不同,具有拨动臂。根据实际的需求,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按对止动销或对锁栓轴杆拨动即驱动的连接机构不同,具有触动式缺口柱销、拨片、拨片轮、拨片齿轮、偏心拨轮、任意式的连接驱动机构不同设置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转向锁固,适应性地将锁芯孔与止动销暗孔在适合锁芯控制机关与止动销装配的部位或/和锁芯孔的尾端处,并还开有满足锁芯控制机关对止动销驱动连接的凹陷室孔即共处的配孔,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为了保护固锁装置,适应性地在凹陷室孔或锁芯孔的外露一面即末端设有封盖,或者锁芯孔的尾端也可为封闭型即孔口不开通,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即轴节为轴径大于轴杆的形状,而轴杆为轴径小于轴节的形状,在对应滑块32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突出部36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销30为高低不等的轴片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4、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自行车锁,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4-18段及附图1):封闭板16(即本申请中的锁栓轴杆)为空心套型即空心孔内置有弹簧25和探出空心套外的锁闩2(即本申请中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头)装配结合。根据实际的结构,将锁栓轴杆改进为探出空心套外的活动内销式锁定接口装配结合,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销30为实心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或3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的锁芯控制机构由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连接组成的连接机构。进一步地,根据实际需求,将栓轴杆把柄一头进行改进,其任意部位,直接或非直接设由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传感器或/和由器物即车辆电路、电子系统控制的电子驱动器连接,或者直接或非直接设置由气动、液压或任意驱动器组成的连接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7、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2或6或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锁壳锁销8的锁定接头差入转向杆2的锁槽中,转向杆在护壳中即被固锁住。进一步地,为了更合理的设置锁定装置,将锁基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穿插置留的露式凹槽开设,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在凹槽或缺口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只要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在护壳中即被固锁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8、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2或6或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锁壳锁销8的锁定接头差入转向杆2的锁槽中,转向杆在护壳中即被固锁住。进一步地,为了更合理的设置锁定装置,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具有适合复合凸体临近傍靠的缺口即缺角台阶状,当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缺口间与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对应或非对应时,将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插入复合凸体的锁槽或/和锁孔,转向杆在护壳中即被固锁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9、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2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转向杆2上的复合凸体具有带锁槽的径节盘型(参见图4)。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复合凸体设置为带锁孔的径节盘型、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型、凸块型、凸销型,以及任意需要形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0、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2或5-7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转向轴3中设置的转向杆上或车把上具有带锁槽或/和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以此满足锁销的插进设计(参见图4)。然而,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将转向杆设置为车把上带有锁孔的径节盘或带锁槽或/和锁孔的锁耳或凸块或凸销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1)对比文件1设在锁壳中的锁销30分别采取适于弹簧35设卡的和用于锁定止动的不同位置与形状的突起部37和突起部36,这种间距的拉长不仅增加了锁栓长度的负担,还有损于锁栓肩挑的力度减弱,容易导致机配稀松的过度环节复杂,而且在捏合锁栓与锁壳互配的密度方面趋于松散弱化,难以形成紧密关系的强度堡垒,即无益于锁力输出的增效安全性能提高;2)滑块32对突起部36卡入吃合度肤浅无力,面对外部攻击力的重撞破坏则不堪一击,极易诱发卡动机关的松垮瘫痪;3)对比文件1必须在锁壳内置机构中预留足够的空间来满足弹簧对于锁栓作用的牵制发挥,增加了内置机构稳定性的负担和疏密关系的隐患,容易干扰机配结构耐久性的力度和强度降低;4)对比文件2因碍于解锁或闭锁都采用钥匙驱动锁栓执行解/禁锁的操作模式,使得锁定机构单薄乏力。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闭锁机构中,锁销上设置径台,其是为了驱动锁销或者设置复位部件(例如复位弹簧),并对与之配合的部件起到缓冲的作用,无论在锁销上设置一个还是两个径台,其对锁销实现功能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是设计结构以及制造工艺有所不同,但这种改变并不能形成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专业知识能够做出的常规改进,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并不体现创造性的劳动; 2)作为机械部件,其承载的防撞击力是相对的;对于本申请而言,如果外部攻击力的重撞破坏足够大,其依然也会诱发卡动机关的松垮瘫痪,因此在防撞击力方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一致的,即当外部攻击力足够大时,两者都不能避免不被撞击坏而导致松垮瘫痪;3)对比文件1采用了锁销30(相当于锁栓轴杆)、滑块32(相当于止动销)、突出部36(相当于径台)的结构,突出部36也兼顾卡住弹簧的设置,该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锁的结构和原理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并不影响结构上的力度和强度问题;4)首先,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的闭锁结构,锁销的一端露出壳体,并设置有锁定开关23,另一端设置有插入方向把凹部的锁定接头实现锁定方向把,当采用手动模式时,人员只需按下锁定开关,即可锁定方向把(参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操作步骤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转向杆设置在转向轴壳中,本申请设置一个径台,对比文件1中设置两个。然而,如前所述,在闭锁机构中,锁销上设置径台,其是为了驱动锁销或者设置复位部件(例如复位弹簧),并对与之配合的部件起到缓冲的作用,无论在锁销上设置一个还两个径台,其对锁销实现功能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并不体现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突出部(两个),突出部与控制机构配合,实现控制锁固机构的锁定与解锁,该突出部与滑块卡接外,还可与套在锁销30上的复位弹簧接触配合使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径台的特征,并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轴向轴设置在转向柱内,其在转向柱上设置有与锁销配合的孔实现锁定。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轴向轴设置方式以及在转向轴壳上设置锁孔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另外一种锁孔设置方式,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设置的方式时,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的结构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闭锁机构中的锁栓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设置成多种形式,本申请采用了不同的布置结构,设置了多个替换方式,然而,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不同的结构设置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使用不同的锁栓结构的技术教导下,将对比文件2中的锁孔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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