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及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04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19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8975.2
申请日:2016-05-2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建军
合议组组长:徐恩波
参审员:张礅
国际分类号:G01M9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8975.2、名称为“一种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及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05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423506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5509252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空调机组连接的机组检测模块,所述机组检测模块用于获取空调机组参数,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和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
与所述机组检测模块连接的处理器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机组检测模块输出的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将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与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进行比较,当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不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时,判定所述空调机组异常;
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
其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显示屏的上位机;
所述上位机与所述处理器模块连接,用于在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处理器模块输出的显示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位机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操作命令,对所述操作命令进行预处理,得到预处理结果,并将所述预处理结果输出至所述处理器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连接所述处理器模块和空调厂家服务器的通讯模块,所述通讯模块用于将所述处理器模块运行生成的数据输出至所述空调厂家服务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和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组检测模块通过监听所述通讯总线获取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通过所述通讯总线将接收到的用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所述空调机组。
7. 一种空调机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空调机组参数,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和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
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
将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与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进行比较,以判断所述分析处理结果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
当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不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时,判定空调机组异常;
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所述控制命令用于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控制;
其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出用于指示所述空调机组异常的故障数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空调机组参数还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2)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故障判断标准为预设逻辑判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区别技术特征2)中一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空调机组参数还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2)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故障判断标准为预设逻辑判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一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7中的作用相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并没有公开“预设的安全阈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本申请中的“预设逻辑判断条件”与对比文件2中的“预设的安全阈值”并不等同,本申请中的“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含的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2、对比文件3仅仅适用空调系统发生油堵这一种空调机组异常情况,检测模块的控制对象仅为四通阀;而本申请不仅适用空调系统发生油堵这一种情况,还适用于空调机组出现其他的异常情况,比如外机压缩机打开,内机电子膨胀阀关闭时;且本申请中处理器模块的控制对象是整个空调机组,该空调机组包括:四通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处理器模块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2)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所述控制命令用于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控制。2)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7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加入原权利要求7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后得到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的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2、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和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所述机组检测模块通过监听所述通讯总线获取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通过所述通讯总线将接收到的用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所述空调机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中仅仅论述“采集空调各组件的状态参数,传输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将判断结果反馈至服务器及个人终端,并存储于数据库上”,但是并没有说明“预设的安全阈值”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可以简化硬件电路设计和系统结构,从而降低了硬件成本,其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的机组检测模块,所述机组检测模块用于通过监听所述通讯总线获取空调机组参数,并通过所述通讯总线将接收到的用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所述空调机组;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和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
与所述机组检测模块连接的处理器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机组检测模块输出的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将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与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进行比较,当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不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时,判定所述空调机组异常;
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所述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
其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显示屏的上位机;
所述上位机与所述处理器模块连接,用于在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处理器模块输出的显示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位机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操作命令,对所述操作命令进行预处理,得到预处理结果,并将所述预处理结果输出至所述处理器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连接所述处理器模块和空调厂家服务器的通讯模块,所述通讯模块用于将所述处理器模块运行生成的数据输出至所述空调厂家服务器。
5. 一种空调机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空调机组参数,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和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
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
将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与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进行比较,以判断所述分析处理结果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
当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不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时,判定空调机组异常;
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所述控制命令用于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控制;
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所述机组检测模块与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
其中,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且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机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输出用于指示所述空调机组异常的故障数据。”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由:合议组组长:周永恒、主审员:谢建军、参审员:张礅,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徐恩波、主审员:谢建军、参审员:张礅。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核,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且其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而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检测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机检测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附图1-2):空调控制器,该空调控制器包括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上集成有Wifi模块及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设置于空调各组件,通过控制模块以及电流模块的配合实现对空调各组件的工作状态的检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空调机组连接的机组检测模块,所述机组检测模块用于获取空调机组参数,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
检测模块进行首次检测,采集空调各组件的状态参数,传输给控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处理器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机组检测模块输出的所述空调机组参数),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相当于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将判断结果反馈至服务器及个人终端;当判断为空调为故障时,检测模块进行二次检测,对故障空调全面检测,控制模块根据检测的参数与预设的故障阈值对比,然后生成故障代码,发送至服务器上;当判断为正常时,通过个人终端发送控制指令,控制模块接收控制指令并将控制指令转换为控制信号,通过wifi模块发送给空调进行执行即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步骤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对空调各组件的监测包括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并且以此参数作为判断的条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处理器模块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所述处理器模块还用于: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2)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3)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和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所述机组检测模块通过监听所述通讯总线获取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通过所述通讯总线将接收到的用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所述空调机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器不能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的问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判断比较对象。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机组检测模块和空调机组如何进行数据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油堵的处理方法及处理装置、空调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5-0070段,附图1-3):检测模块202用于:在达到每个所述预设周期,所述控制模块206再次控制切换所述四通阀之前,检测所述空调系统是否发生油堵;所述控制模块206还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202检测到所述空调系统发生油堵时,控制执行所述再次切换所述四通阀的操作,以及在所述检测模块202未检测到所述空调系统发生油堵且判定所述四通阀切换后的工作状态与所述当前状态不相同时,控制将所述四通阀切换至所述当前状态(相当于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并将所述控制命令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处理器模块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获得符合要求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处理器模块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而“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为控制命令传输路径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使得控制命令经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技术特征“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为空调机组参数的常规选择,空调机包括内机和外机,通过内机和外机协同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而“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为预设逻辑判断条件的常规设置,为了判断空调机组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作为预设逻辑判断条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传输参数数据以及控制命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机组检测模块和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所述机组检测模块通过监听所述通讯总线获取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并通过所述通讯总线将接收到的用于控制所述空调机组的控制命令转发至所述空调机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显示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具有显示屏的上位机;所述上位机与所述处理器模块连接,用于在所述显示屏显示所述处理器模块输出的显示数据。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通过上位机对空调机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上位机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操作命令,对所述操作命令进行预处理,得到预处理结果,并将所述预处理结果输出至所述处理器模块。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附图1-2):空调控制器包括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上集成有Wifi模块(通讯模块)及检测模块,检测模块进行首次检测,采集空调各组件的状态参数,传输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将判断结果反馈至服务器及个人终端。当判断为空调为故障时,检测模块进行二次检测,对故障空调全面检测,控制模块根据检测的参数与预设的故障阈值对比,然后生成故障代码,发送至服务器上(相当于通讯模块用于将所述处理器模块运行生成的数据输出至所述空调厂家服务器)。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空调机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机检测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附图1-2):空调控制器,该空调控制器包括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上集成有Wifi模块及检测模块,所述检测模块设置于空调各组件,通过控制模块以及电流模块的配合实现对空调各组件的工作状态的检测(获取空调机组参数,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空调机组状态数据)。检测模块进行首次检测,采集空调各组件的状态参数,传输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将判断结果反馈至服务器及个人终端。当判断为空调为故障时,检测模块进行二次检测,对故障空调全面检测,控制模块根据检测的参数与预设的故障阈值对比,然后生成故障代码,发送至服务器上(相当于将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与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进行比较,以判断所述分析处理结果是否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当所述分析处理结果不满足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时,判定空调机组异常)。当判断为正常时,通过个人终端发送控制指令,控制模块接收控制指令并将控制指令转换为控制信号,通过wifi模块发送给空调进行执行即可。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当所述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所述控制命令用于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控制。2)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3)将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所述机组检测模块与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处理器不能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的问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判断比较对象。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机组检测模块和空调机组如何进行数据信号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调系统油堵的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5-0070段,附图1-3):检测模块202用于:在达到每个所述预设周期,所述控制模块206再次控制切换所述四通阀之前,检测所述空调系统是否发生油堵;所述控制模块206还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202检测到所述空调系统发生油堵时,控制执行所述再次切换所述四通阀的操作,以及在所述检测模块202未检测到所述空调系统发生油堵且判定所述四通阀切换后的工作状态与所述当前状态不相同时,控制将所述四通阀切换至所述当前状态(相当于空调机组异常时,生成控制命令,所述控制命令用于对所述空调机组进行控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故障空调机组进行控制。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获得符合要求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处理器模块对所述空调机组参数进行分析处理,得到分析处理结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技术特征“所述空调机组参数包括所述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为空调机组参数的常规选择,空调机包括内机和外机,通过内机和外机协同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空调机组中内机与外机的交互数据。而“所述预设逻辑判断条件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为预设逻辑判断条件的常规设置,为了判断空调机组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作为预设逻辑判断条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控制命令通过所述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为控制命令传输路径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使得控制命令经机组检测模块发送至所述空调机组。为了传输参数数据以及控制命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机组检测模块和所述空调机组通过通讯总线连接。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控制模块根据检测的参数与预设的故障阈值对比,然后生成故障代码,发送至服务器上,个人终端通过服务器与厂家终端联动,实现一键将故障代码发送至厂家终端。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检测模块进行首次检测,采集空调各组件的状态参数,传输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对状态参数与预设的安全阈值进行判断”(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其中安全阈值为空调各组件正常工作时的参数;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本申请中的预设逻辑判断条件指的是空调机组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安全阈值的具体内容,即没有公开空调机组正常工作时的空调机组参数的具体内容,然而空调机组正常工作时的空调机组参数的具体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一个合格的空调出厂之前都是经过各项参数的检测的,而这些检测参数都是公知的,通过对这些公知的参数进行检测后,才能确保空调正常工作,才能合格。而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为公知的检测参数,将预设逻辑判断条件设置为包括空调机组内外机兼容时的空调机组参数以及程序正常时的空调机组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次,通讯总线为传输信号的常用通讯线,广泛应用于需要进行信号传输的众多领域中,如计算机通讯网络。因此,为了便于空调机组与机组检测模块之间的信号传输,同时简化线路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通讯总线,通过通讯总线将机组检测模块与空调机组连接,从而使得机组检测模块与空调机组之间通过通讯总线传输空调机组参数和控制命令等信号。《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4.10.2.2节第(4)节最后1段中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规定表明,公知常识的认定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充分说理或举证的方式来证明,在本案中,已经通过充分说理证明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记载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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