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净水机的水质检测方法及净水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净水机的水质检测方法及净水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9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4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1233.9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杨正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长青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王华
国际分类号:C02F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存在以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若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1233.9,名称为“一种净水机的水质检测方法及净水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杨正涛,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826666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净水机的水质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机包括:反渗透膜装置,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周期性的获取该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周;
当TDS净周大于或等于设定阈值时,发出报警或停止工作;
设定阈值=M*初始TDS净。所述M的取值具体可以为1.5—10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具体包括:
多次获取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将TDS净的平均值显示在净水TDS值显示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TDS原显示在原水TDS值显示器上具体,包括:
将TDS原设置成不变的固定值TDS固,将TDS固显示在原水TDS值显示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周期性的获取该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周之后还包括:
依据所述TDS净周控制浓水排放阀的开闭时间次数。
5. 一种净水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净水机包括:反渗透膜装置,净水传感器、报警模块、净水显示器和浓水排放阀;其中,
净水传感器,用于获取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周期性的获取该净水口的TDS值TDS净周;
报警模块,用于当TDS净周大于设定阈值时,发出报警或停止工作;
净水显示器,用于显示TDS值TDS净;
设定阈值=M*初始TDS净。所述M的取值具体可以为1.5—10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净水传感器,具体用于多次获取净水口的多个TDS值TDS净,
计算模块,用于计算多个TDS净的平均值;
净水显示器,用于将TDS净的平均值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净水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模块,具体用于将TDS原设置成不变的固定值TDS固,
原水显示器,,用于将TDS固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净水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模块,还用于依据所述TDS净周控制浓水排放阀的开闭时间次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科学设定阈值,若认为其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应举证,同时提供一份实验报告以表明本申请与市面净水机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认为:本申请设定的阈值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实验报告并不涉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理由相信本申请会较对比文件1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净水机在原水1500TDS的地区会一直报警,无法工作,在原水50TDS地区,则永远不会报警,而本申请实现了不同水质条件下,自动提醒报警更换RO反渗透膜,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中存在以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若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的水质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置可溶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器水质监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67]段及图1):各滤胆串接在过水管路中构成过滤通道,其中滤料筛网孔径最小的滤胆为精细滤胆,设置超限报警器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通过设置在滤胆出水管路中的监测探头持续监测过水中剩余的溶解性总固体数值,作为判断、控制该滤胆过滤状态渐变过程的依据,当该溶解性总固体数值超出预设限值后由超限报警器报警提示用户(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将监测到的溶解性总固体数值范围内的数值进行分段处理,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根据监测到的溶解性总固体数值所处的分段位置进行相应的处理提示,包括报警提示(相当于发出报警)、滤胆更换、关闭过滤通道(相当于停止工作),以及对单个滤胆进行反冲清洗(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持续监测TDS数值是指有序地每间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TDS监测(相当于周期性地获取,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当精细滤胆采用RO反渗透膜时,此时精细滤胆出水口连接的管路中正常的TDS数值在10以内(相当于初始TDS净),如果使用新RO膜滤胆的TDS显示值超出此值时,通常表示RO膜保护液没有清洗干净,当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及显示装置监测、显示的TDS数值超过50(相当于M值为5,介于1.5-10之间的数值范围内)后,以闪烁的显示监测值和声音报警提示用户更换RO膜滤胆(参见说明书第[0067]段)。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表达预设限值是初始TDS净的1.5-10倍,但其明确公开了当监测的TDS值超过50,也就是超过5倍的初始TDS净时即报警,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还设置显示装置和采样样本,对按该采样样本监测得到的一组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的相应平均值,作为存储、判断、控制该滤胆过滤状态渐变过程的相关监测数据输送给该显示装置显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净水机的水源通常是固定的,TDS值的波动范围往往不大,进一步出于节约监测成本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将原水的TDS设置成不变的固定值进行显示。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根据监测的TDS值控制浓水排放阀的开闭时间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普通的水处理知识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和有限的实验能够获得的,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预料得到的。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净水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1]段)一种设置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净水器,包括带不同滤料的滤胆、过水管路;各滤胆串接在过水管路中构成过滤通道,其中滤料筛网孔径最小的滤胆为精细滤胆,还包括设置超限报警器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该监测装置输入端连接的监测探头(相当于净水传感器)位于精细滤胆的出水管路中;该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的输出端连接超限报警器;所述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设置显示相关监测数据的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他内容请参阅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关内容。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浓水排放阀。对于该区别,利用反渗透膜装置对水进行处理时会产生浓水在本领域是公知的,设置阀以控制该浓水的排放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8,请参阅对从属权利要求2-4评述的相关内容,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7]段)精细滤胆出水口连接的管路中正常的TDS数值在10以内,当显示的TDS数值超过40后,报警提示用户留意准备更换RO膜滤胆,超过50后,报警提示用户更换。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最开始的TDS数值在10以内是正常情况时的值,此时适用TDS数值超过50即更换RO膜滤胆,也就是说,当最开始的TDS数值在非正常情况时,显然是不适用以TDS数值超过50来报警提示的,即TDS数值超过50报警是有前提条件的,并非是任何情况均以此为标准进行执行,况且对比文件1的溶解性总固体监测装置是对反应器的相关滤胆进行持续TDS数值监测,将作为净水器的某个滤胆的渐变过程全过程展现出来,为微观处理相关滤胆提供了依据,据此,即使当出现复审请求人所列举的极端情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将RO膜滤胆设置成一直报警或永不报警。
故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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