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77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30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1512.4
申请日:2015-06-09
复审请求人:柳州桂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兴
合议组组长:刘昶
参审员:王加新
国际分类号:H04N5/76(2006.01);H04N5/262(2006.01);G06F17/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能够确定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类型,则该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清楚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1512.4,名称为“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柳州桂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2223487A,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205601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通过专用的能够把多信息同步重现回放出来的播放器来同步再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 “多信息调制单元”的“多信息混合器”把“非音频、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即在“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最终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音频、视频流CMSAV或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
B、多信息同步重现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多信息同步重现单元” 即 “多媒体多信息解调单元”将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表面上看来仍然是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音频、视频的“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 ”经过“多信息文件解调器”后,分别获得“附加信息块”、“音频帧”、“视频帧”共三种信息集合,之后将作为“多媒体流信息”基本单元的“音频帧”、“视频帧”送给“音频、视频解码器或播放器”还原出录制前的音频、视频信息和场景;而对从“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解调得到的“附加信息块”再次进行相应的“解调”或称为“解码”处理,还原出嵌入到“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的“非音频、视频信息”;
所述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对单路音频、视频信息的处理方法是:先同步地分别对“音频信息DAS、视频信息CVS”进行数字化采集,获得没有经过压缩的原始数字音频、视频混合信息流AVS的信息流,然后根据不同的同步时差分别采取以下A1或A2两种方法之一种或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A1:先把同步采集到的数字化“音频、视频信息”AVS通过“多信息混合器”插入“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形成对AVS添加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后形成的多信息音频、视频流MSAV的信息流,然后再送“数字信息压缩器”进行压缩处理使之最终形成一种能满足某种音频、视频压缩标准要求的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的、以压缩后的形式出现的音频、视频信息流CMSAV或其存放在“文件记录器”的文件CMSAVF;
A2:先对同步采集到的数字化“音频、视频信息”AVS送给“数字信息压缩器”进行压缩处理,形成经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混合信息流CAVS的信息流,然后再通过“多信息混合器”插入“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最终形成一种能满足某种音频、视频压缩标准要求的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的、以压缩后的形式出现的音频、视频信息流CMSAV或其存放在“文件记录器”的文件CMSAVF;
对于不允许太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采用A1方法;
对于允许较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或是采用A2方法,或是采用A1方法,或是同时采用A1方法和A2方法;
其特征在于:当需要附加的“非音频、视频信息”与其出现的实时时间有关时,对于“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与音频、视频信息同步的处理方法是:将承载着这些“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与“音频、视频信息”创建在同一时间轴上具有恒定时差范围的相应的位置上;回放时也在相同的相对时间位置上得到恰当的重现;
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在A1或A2方式中,通过 “多信息混合器” 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中在与相应时间同步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的具体方式是,通过 “多信息混合器” 将“非音频、视频信息” 嵌入到“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即是在“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形成表面上看来是音频、视频的“多信息文件CMSAVF ”;嵌入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的方式包括:
①当“音频、视频流”只有“视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该“视频流”中与出现“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时刻相对应的某些视频帧内;或是将 “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的同时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
②当“音频、视频流”只有“音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该“音频流”中与出现“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时刻相对应的某些音频帧内;或是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既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音频流”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
③当“音频、视频流”同时包含有“视频流”和“音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或采用方式①或采用方式②或同时采用方式①和方式②的方式或嵌入在 “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或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或是将 “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的同时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或是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既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音频流”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当搭载“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时,需要它们能够满足“同步”的要求,对多路音频、视频的同步处理方法是: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之前增加一个A0:“预处理步骤”;
A01、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视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视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视频信息CVS;
其方法是:同时采集h个通道的模拟视频摄像机信号并将其数字化或k个通道的数字视频摄像机的实时动态视频信号,最后利用“视频数字混合器”把它们合并成只需1个通道就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数字视频信号CVS供后级综合处理或简单的存储记录使用;上述h、k的取值范围是:h=0,1,2,……,24,k=0,1,2,……,24,h k=1,2,3,……24;
A02、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音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音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音频信息DAS:
其方法是;同时把m个通道来自模拟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模拟信号通过模拟音频混合电路将其混合成单一通道的模拟音频信号HAS,然后再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与n个通道数字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数字信号通过“数字音频混合器”混合成只需1个通道就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单通道数字音频信号DAS,作为“数字音频拾音器”和模拟音频拾音器的信号源,m、n的取值范围是:m=0,1,2,……,24,n=0,1,2,……,24,m n=1,2,3,……,24。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确保加载在“音频、视频信息流”中全部信息能够安全可靠,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加载到“音频、视频信息”中之前除采用常见的加密手段对其进行加密之外,还要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进行进一步加密处理,即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或是采用把同一“附加信息”分拆到多个“附加信息块”和/或多幅“附加信息帧”的方法进行加密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B、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步骤中,对用于“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进行解码的“多信息解调器”的功能限制在只允许“读”“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而不提供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之前加入的“附加信息”进行“编辑、篡改和再写入”的功能,但对重现、回放的操作者及其它信息则可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的要求允许进行二次添加到正在被进行“重现、回放”或其它使用的“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实现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的启用进行记录等管理功能,在有特殊要求时还允许设置相应的“文件使用权限”来提高加密程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对“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在时间问题上有同步要求时,在已有的“音频、视频流”文件中添加某些“附加信息”,使相应的“音频、视频流”文件成为“某些附加信息”的载体;特别地:对于“视频文件”来说,当这个“视频文件”只有“一帧或几帧视频”或“一幅或几幅视频”时,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一张或几张照片或称为图片,把“附加信息”嵌入到一张或几张图片之内,使这些图片成为这些“附加信息”的载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用于网站安全保护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即:用“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来表示网页,让网页需要传递的信息全部嵌入到表示此网页的“音频、视频信息流”内。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用于信息储存或传输安全保护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即:把需要保密的信息都嵌入到一些“音频、视频信息流”或“音频、视频文件”或“图片、图像文件”里面再进行必要的存储或传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为: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为基础,将原权利要求2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①对多路音频、视频信息进行同步处理,②不固定嵌入附加信息的位置。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本申请中进行多媒体多信息同步处理的技术启示,更加没有设置对视频、音频信号进行数字化处理和设置数字音频、视频混合器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通过专用的能够把多信息同步重现回放出来的播放器来同步再现的方法在减少存储空间的占用的同时保证了信息的同步重现,具有显著的进步。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附加信息数据包嵌入到视频码流中的位置是固定的,位于视频中I帧之后,而对比文件2中在全景图像构成的流媒体中嵌入与图像内容相关的附加信息,其附加信息内容与图像信息一一对应,附加信息嵌入至对应的图像帧内,因此当附加信息内容不变时,则嵌入的位置相同,均位于对应图像帧内。而本申请则对附加信息嵌入的位置不做具体规定,当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时间问题上的同步要求时,可以进行帧间或帧内插入附加信息,且插入到音频、视频任意位置均可,附加信息的内容不影响插入位置,因此本申请较之对比文件1和2更加简单便捷。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通过专用的能够把多信息同步重现回放出来的播放器来同步再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的多信息混合器把非音频、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即在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和/或是在必需的视频帧、音频帧之间创建或者插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帧,最终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音频、视频流CMSAV或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
当搭载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时,需要它们能够满足同步的要求,对多路音频、视频的同步处理方法是: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之前增加一个A0:预处理步骤;
A01、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视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视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视频信息CVS;
其方法是:同时采集h个通道的模拟视频摄像机信号并将其数字化或k个通道的数字视频摄像机的实时动态视频信号,最后利用视频数字混合器把它们合并成只需1个通道就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数字视频信号CVS供后级综合处理或简单的存储记录使用;上述h、k的取值范围是:h=0,1,2,……,24,k=0,1,2,……,24,h k=1,2,3,……24;
A02、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音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音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音频信息DAS:
其方法是;同时把m个通道来自模拟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模拟信号通过模拟音频混合电路将其混合成单一通道的模拟音频信号HAS,然后再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与n个通道数字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数字信号通过数字音频混合器混合成只需1个通道就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单通道数字音频信号DAS,作为数字音频拾音器和模拟音频拾音器的信号源,m、 n的取值范围是:m=0,1,2,……,24,n=0,1,2,……,24,m n=1,2,3,……,24;
B、多信息同步重现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多信息同步重现单元即多媒体多信息解调单元将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表面上看来仍然是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音频、视频的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经过多信息文件解调器后,分别获得附加信息块、音频帧、视频帧共三种信息集合,之后将作为多媒体流信息基本单元的音频帧、视频帧送给音频、视频解码器或播放器还原出录制前的音频、视频信息和场景;而对从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解调得到的附加信息块再次进行相应的解调或称为解码处理,还原出嵌入到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的非音频、视频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对单路音频、视频信息的处理方法是:先同步地分别对音频信息DAS、视频信息CVS进行数字化采集,获得没有经过压缩的原始数字音频、视频混合信息流AVS的信息流,然后根据不同的同步时差分别采取以下A1或A2两种方法之一种或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A1:先把同步采集到的数字化音频、视频信息AVS通过多信息混合器插入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形成对AVS添加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后形成的多信息音频、视频流MSAV的信息流,然后再送数字信息压缩器进行压缩处理使之最终形成一种能满足某种音频、视频压缩标准要求的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的、以压缩后的形式出现的音频、视频信息流CMSAV或其存放在文件记录器的文件CMSAVF;
A2:先对同步采集到的数字化音频、视频信息AVS送给数字信息压缩器进行压缩处理,形成经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混合信息流CAVS的信息流,然后再通过多信息混合器插入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最终形成一种能满足某种音频、视频压缩标准要求的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的、以压缩后的形式出现的音频、视频信息流CMSAV或其存放在文件记录器的文件CMSAVF;
对于不允许太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采用A1方法;
对于允许较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或是采用A2方法,或是采用A1方法, 或是同时采用A1方法和A2方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需要附加的非音频、视频信息与其出现的实时时间有关时,对于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与音频、视频信息同步的处理方法是:将承载着这些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与音频、视频信息创建在同一时间轴上具有恒定时差范围的相应的位置上;回放时也在相同的相对时间位置上得到恰当的重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在A1或A2方式中,通过多信息混合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以附加信息块的形式插入到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中在与相应时间同步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当所述的音频、视频流只有视频流时,由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组成的附加信息块就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
②当所述的音频、视频流只有音频流时,由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组成的附加信息块就以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
③当所述的音频、视频流同时包含有视频和音频时,由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组成的附加信息块就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或是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或者是既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又同时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在A1或A2方式中,通过多信息混合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中在与相应时间同步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的具体方式是,通过多信息混合器将非音频、视频信息嵌入到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即是在压缩前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形成表面上看来是音频、视频的多信息文件CMSAVF;嵌入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的方式包括:
①当音频、视频流只有视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该视频流中与出现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时刻相对应的某些视频帧内;或是将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的同时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 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
②当音频、视频流只有音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该音频流中与出现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时刻相对应的某些音频帧内;或是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既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叉以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音频流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
③当音频、视频流同时包含有视频流和音频流时,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或采用方式①或采用方式②或同时采用方式①和方式②的方式或嵌入在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或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或是将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视频流的某些视频帧内的同时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或是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既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音频流的某些音频帧内又以创建在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音频流相邻两帧音频流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确保加载在音频、视频信息流中全部信息能够安全可靠,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加载到音频、视频信息中之前除采用常见的加密手段对其进行加密之外,还要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进行进一步加密处理,即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或是采用把同一附加信息分拆到多个附加信息块和/或多幅附加信息帧的方法进行加密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B、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步骤中,对用于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进行解码的多信息解调器的功能限制在只允许读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而不提供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之前加入的附加信息进行编辑、篡改和再写入的功能,但对重现、回放的操作者及其它信息则可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的要求允许进行二次添加到正在被进行重现、回放或其它使用的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实现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的启用进行记录等管理功能,在有特殊要求时还允许设置相应的文件使用权限来提高加密程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其特征在于:当对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在时间问题上有同步要求时,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在已有的音频、视频流文件中添加某些附加信息,使相应的音频、视频流文件成为某些附加信息的载体;特别地:对于视频文件来说,当这个视频文件只有一帧或几帧视频或一幅或几幅视频时,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一张或几张照片或称为图片,也就是说,运用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能把附加信息嵌入到一张或几张图片之内,使这些图片成为这些附加信息的载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于网站安全保护的方法,即: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来表示网页,让网页需要传递的信息全部嵌入到表示此网页的音频、视频信息流内,避免目前的恶意软件对它的攻击和破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于信息储存或传输安全保护的方法,即: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把需要保密的信息都嵌入到一些音频、视频信息流或音频、视频文件或图片、图像文件里面再进行必要的存储或传输。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附加信息与视频的同步插入,没有公开的是在有多路视频/音频信息时将多路视频/音频信息合并为一路视频/音频信息,再进行同步插入,然后合成为CMSAV。然而,将多路视频/音频合并为一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首先,本申请的附加信息是与视频、音频信息同步的,其“任意位置”建立在同步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附加信息同步地以附加信息帧的形式插入到视频中,附加信息帧的位置是随时间变化的,也不是固定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附加信息以附加信息块的形式插入视频帧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音频帧同样可以进行附加信息帧和附加信息块形式的插入。同时,当有多种插入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形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将附加信息插入到音频、视频的任意位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8-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8-10的主题名称从“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修改为“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解码回放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叠加附加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2段),且同样也解决了附加信息与音视频信息同步记录的问题,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虽然其中没有涉及有多路音频和/或视频、音视频均可包括数字和/或模拟通道的情况,然而将多路视频/音频合并为一路是本领域的标准技术,例如H.264的传输流即可实现多路音视频流的复用,在存在多路音频和/或视频信号时,先分别将多路音频信号合并成一路音频信号,多路视频信号合并为一路视频信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常情况下音视频合并处理都是针对数字信号进行的,因此将模拟音/视频信号先转换为数字信号再进行合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附加信息帧也可以写在对应的视频帧之前,或者距离对应的视频帧一定间隔的位置,例如可以在对应的视频帧N帧之后或N帧之前,N为自然数(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8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对附加信息嵌入的位置也没做具体规定。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时间问题上的同步要求时,附加信息可以插入到音频、视频任意位置,这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为:(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并在插入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之前,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进行加密处理”及“其中根据要求对多信息文件解调器进行文件使用权限功能限定”。(2)删除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即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或是”。(3)删除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在有特殊要求时还允许设置相应的文件使用权限来提高加密程度”。(4)将权利要求8-10的主题名称由“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修改为“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特征:①本申请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进行加密处理;②本申请设置相应的文件使用权限对多信息文件解调器功能进行限制;③本申请通过多媒体多信息调制单元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2)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在监控视频码流中加入附加信息是为了便于索引监控,如果增加过多的加密手段则会使得索引和解密过程更加复杂,不便于检索。此外,对比文件1在附加信息插入的过程中帧头和帧组头等的信息改写至关重要,而本申请中对附加信息的加密方式为对帧结构和块地址进行变动,其改变势必影响帧结构和其所携带的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通过改变帧结构和块地址对附加信息进行加密的基础和动机。(3)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仅设置有解码单元和解密单元,并没有设置对解码单元的权限设置功能,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要保证附加信息能够被实时地记录修改,并存储于监控视频码流中,进行解码回放时根据了解实时变化情况的需求选取附加信息的叠加位置,对比文件1需要限定文件使用权限为可进行修改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也就不具有设置文件使用权限功能的动机和基础。(4)对于区别特征③,本申请中的多种信息流合并涉及多路模拟信号和多路数字信号的混合及合并,此种合并情况并未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本申请公开的信息流合并方法也并不是惯用手段,如合议组坚持认为是惯用手段,请举证说明。此外,本申请对音频和视频流采用了不同的合并处理方式,进行分开处理,最后组成搭载附加信息的音频、视频流,避免了多路音频、视频不同步对搭载附加信息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通过专用的能够把多信息同步重现回放出来的播放器来同步再现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的多信息混合器把非音频、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即在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压缩后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和/或是在必需的视频帧、音频帧之间创建或者插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帧,最终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音频、视频流CMSAV或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并在插入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之前,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进行加密处理;
当搭载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时,需要它们能够满足同步的要求,对多路音频、视频的同步处理方法是: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之前增加一个A0:预处理步骤;
A01、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视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视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视频信息CVS;
其方法是:同时采集h个通道的模拟视频摄像机信号并将其数字化或k个通道的数字视频摄像机的实时动态视频信号,最后利用视频数字混合器把它们合并成只需1个通道就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数字视频信号CVS供后级综合处理或简单的存储记录使用;上述h、k的取值范围是:h=0,1,2,……,24,k=0,1,2,……,24,h k=1,2,3,……24;
A02、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音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音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音频信息DAS:
其方法是;同时把m个通道来自模拟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模拟信号通过模拟音频混合电路将其混合成单一通道的模拟音频信号HAS,然后再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与n个通道数字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数字信号通过数字音频混合器混合成只需1个通道就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单通道 数字音频信号DAS,作为数字音频拾音器和模拟音频拾音器的信号源,m、n的取值范围是:m=0,1,2,……,24,n=0,1,2,……,24,m n=1,2,3,……,24;
B、多信息同步重现步骤:
该步骤是通过多信息同步重现单元即多媒体多信息解调单元将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表面上看来仍然是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音频、视频的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经过多信息文件解调器后,分别获得附加信息块、音频帧、视频帧共三种信息集合,之后将作为多媒体流信息基本单元的音频帧、视频帧送给音频、视频解码器或播放器还原出录制前的音频、视频信息和场景;而对从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解调得到的附加信息块再次进行相应的解调或称为解码处理,还原出嵌入到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的非音频、视频信息;其中根据要求对多信息文件解调器进行文件使用权限功能限定。”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确保加载在音频、视频信息流中全部信息能够安全可靠,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加载到音频、视频信息中之前除采用常见的加密手段对其进行加密之外,还要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进行进一步加密处理,采用把同一附加信息分拆到多个附加信息块和/或多幅附加信息帧的方法进行加密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B、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步骤中,对用于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进行解码的多信息解调器的功能限制在只允许读多信息流或其文件而不提供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之前加入的附加信息进行编辑、篡改和再写入的功能,但对重现、回放的操作者及其它信息则可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的要求允许进行二次添加到正在被进行重现、回放或其它使用的多信息流或其文件中,实现对多信息流或其文件的启用进行记录等管理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对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在时间问题上有同步要求时,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在已有的音频、视频流文件中添加某些附加信息,使相应的音频、视频流文件成为某些附加信息的载体;特别地:对于视频文件来说,当这个视频文件只有一帧或几帧视频或一幅或几幅视频时,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一张或几张照片或称为图片,也就是说,运用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能把附加信息嵌入到一张或几张图片之内,使这些图片成为这些附加信息的载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于网站安全保护的方法,即: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来表示网页,让网页需要传递的信息全部嵌入到表示此网页的音频、视频信息流内,避免目前的恶意软件对它的攻击和破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用于信息储存或传输安全保护的方法,即: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把需要保密的信息都嵌入到一些音频、视频信息流或音频、视频文件或图片、图像文件里面再进行必要的存储或传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8-10中的主题名称“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的运用”已修改为“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的主题名称能够清楚表明其请求保护的为一种方法,因此是清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223487A ,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2056015A ,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视频码流中存储、播放附加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0083段,说明书附图1-3):在视频码流中存储附加信息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步骤101,根据需要记录的附加信息生成信息数据包;附加信息是车辆行驶信息,车辆行驶信息可以包括,GPS定位信息,测速雷达信息,行车电平信号、CAN总线信号等(相当于非音频、视频信息);步骤103,获取视频码流中与附加信息对应的帧(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信息同步记录),复制该帧的组头;步骤104,修改I帧组头,在所复制的组头中,将图像组模式字段改写成附加信息帧组头标记,并将改写后的组头作为附加信息帧组头;步骤105,获取视频码流中与附加信息对应的帧,复制该帧的帧头;步骤106,修改I帧帧头;在所复制的帧头中,将帧类型修改为代表附加信息帧的类型值,将帧长度修改为信息数据包的长度;步骤107,生成附加信息帧;将修改后的组头、帧头与信息数据包的组合作为附加信息帧;此后进入步骤108,将附加信息帧写入视频码流;将附加信息帧写在与该附加信息对应的I帧之后(存在I帧即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视频码流为压缩后的视频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把非音频、视频信息插入到压缩后的视频流中,即在压缩后的视频流中必需的视频帧之间创建或者插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帧,最终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视频流)。播放含附加信息的视频码流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信息同步重现步骤):步骤201,从视频码流中读取一帧的帧头(要读取帧头,必然存在对码流的解调,即隐含公开了将承载有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表面上看来仍然是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视频的多媒体多信息码流经过解调,分别获得附加信息块、视频帧共两种信息集合);步骤202,从所读取的帧头中获取帧类型和帧长度信息;步骤203,判断所获取的帧类型是否为附加信息帧的类型值;若是,则进入步骤204;若否,则进入步骤208;如果帧类型为代表附加信息帧的类型值,则根据帧长度从视频码流中读取信息数据包,并从该信息数据包获取附加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得附加信息块);如果帧类型为代表视频帧的类型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得视频帧),则播放该帧(播放必然存在相应的视频解码器或播放器,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之后将作为多媒体流信息基本单元的视频帧送给视频解码器或播放器还原出录制前的视频信息和场景);步骤204中,获取附加信息数据包;步骤206,得到附加信息(要从附加信息数据包中得到附加信息,必然要对附加信息数据包进行解调或解码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再次进行相应的解调或称为解码处理,还原出嵌入到多媒体多信息流中的非音频、视频信息);此后进入步骤207,将附加信息叠加显示在对应的帧上;将读取的附加信息全部或部分叠加显示在对应的帧上;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同步记录和同步重现中,除了以多媒体多信息视频流的形式记录以外,还可以以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的形式记录),解码回放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叠加附加信息(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说明附加信息可以插入音频和/或视频码流中,另外除了最终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音频、视频流外,还可以形成相应的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形成新的符合某种压缩标准要求的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从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中解调得到的附加信息块);此后进入步骤208,播放视频帧。综合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是把具有关联信息关系的多个相关文件或多种信息流合并在一起,然后再把多信息同步重现回放出来来同步再现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通过多信息调制单元的多信息混合器实现非音频、视频信息的插入;通过多信息文件解调器对多媒体多信息文件CMSAVF处理;非音频、视频信息还可以插入到压缩前的音频、视频流或其文件中;附加信息帧还可以被创建或插入在必需的音频帧之间;附加信息的嵌入方式还可以包括或改为在必需的视频帧或音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2)当搭载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时,需要它们能够满足同步的要求,对多路音频、视频的同步处理方法是: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之前增加一个A0:预处理步骤;A01、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视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视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视频信息CVS;其方法是:同时采集h个通道的模拟视频摄像机信号并将其数字化或k个通道的数字视频摄像机的实时动态视频信号,最后利用视频数字混合器把它们合并成只需1个通道就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数字视频信号CVS供后级综合处理或简单的存储记录使用;上述h、k的取值范围是:h=0,1,2,……,24,k=0,1,2,……,24,h k=1,2,3,……24;A02、通过数据采集单元的音频预处理单元将多通道的音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音频信息DAS:其方法是;同时把m个通道来自模拟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模拟信号通过模拟音频混合电路将其混合成单一通道的模拟音频信号HAS,然后再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与n个通道数字音频拾音器的实时音频数字信号通过数字音频混合器混合成只需1个通道就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和用户特殊要求的单通道数字音频信号DAS,作为数字音频拾音器和模拟音频拾音器的信号源,m、 n的取值范围是:m=0,1,2,……,24,n=0,1,2,……,24,m n=1,2,3,……,24;(3)在插入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之前,对附加信息帧和/或附加信息块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进行加密处理;根据要求对多信息文件解调器进行文件使用权限功能限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附加信息还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插入;(2)如何处理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的情况;(3)如何对附加信息进行加密。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景虚拟现实漫游中的媒体流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3-0057、0061段,附图3-4):利用MPEG-4或H.264等流媒体视频压缩编码方式,将全景图像进行视频压缩编码,同时与附加信息进行融合(进行视频压缩编码的同时与附加信息进行融合,说明附加信息插入的视频流或文件是未经压缩的,即隐含公开了非音频、视频信息还可以插入到压缩前的视频流或其文件中),制作流媒体文件;在进行全景图像编码的过程中,在每帧数据的帧头数据和帧数据之间加入和流媒体文件相关的控制信息、地理信息以及对应帧中包含的其他附加信息;融合了附加信息的流媒体文件结构如图3所示,流媒体文件由帧头数据、附加信息和帧数据组成;客户端开启缓冲区,用以接收从流媒体服务器传输的融合了附加信息的流媒体文件,并在获得流媒体文件数据的同时对其进行解析,按照流媒体文件数据融合的格式读取附加信息,并利用该附加信息在3D显示前台15中建立缓冲区数据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在必需的视频帧内嵌入一些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以其他方式插入附加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携带有非音频、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块也可以类似地插入音频帧内,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2公开了将非音频、视频信息插入视频流/文件并恢复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多信息混合器和多信息文件解调器来实现这些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MPEG-4或H.264等流媒体视频压缩编码方式,将全景图像进行视频压缩编码,同时与附加信息进行融合,而H.264标准给出了将多路音频、视频流复用为一路传输流TS的方法,因此当流媒体是多路音频、视频信息时,为了使各路视频同步,将多通道视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视频的视频信息CVS、将多通道的音频信息混合成单一通道的音频信息DAS,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此外,模拟视频信号在压缩编码前需要先转换为数字信号、多路模拟音频信号可以混合为一路模拟音频信号后再转换为数字信号、设置模拟/数字音频/视频信号的具体数量,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步骤102,对生成的附加信息数据包进行加密,加密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附加信息数据进行加密的启示,而使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以及根据要求对多信息解调器进行文件使用权限的功能限定是本领域加密数据的常规手段,为保证附加信息安全,进一步采用这些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AVS流是本领域内常见的一种媒体格式,将“音频信息DAS、视频信息CVS”进行数字化采集,获得没有经过压缩的原始数字音频、视频混合信息流AVS的信息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得到AVS信息流后,先插入附加信息再进行压缩,或者先压缩再插入附加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由于同步记录过程中音视频信息的压缩编码通常会占用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同步不允许太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下,先插入附加信息,再将得到的数据进行压缩,可以减少同步时延,在允许较长的延时时间的情况下,则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中之一,或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均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分析即能获知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0、0081-0082段):步骤103,获取视频码流中与附加信息对应的帧(说明附加信息创建的位置与视频信息有对应性);将读取的附加信息全部或部分叠加显示在对应的帧上(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回放时也在相同的相对时间位置上得到恰当的重现);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解码回放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叠加附加信息(说明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在记录时是同步的)。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同步时差满足要求,设置一恒定时差范围,在将承载着这些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附加信息与音频、视频信息创建时,保证二者在同一时间轴上的位置在该恒定时差范围内,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0065、0068段):步骤107,生成附加信息帧;将修改后的组头、帧头与信息数据包的组合作为附加信息帧;此后进入步骤108,将附加信息帧写入视频码流(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当所述的音频、视频流只有视频流时,由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组成的附加信息块就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在此基础上,当多媒体流中只有音频流时,将附加信息块插入音频帧间,当多媒体流中同时包含音频流和视频流时,可以选择音频帧间、视频帧间,或者音频帧间和视频帧间进行插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附加信息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0065、0068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作为附加信息块嵌入在该视频流中与出现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时刻相对应的某些视频帧内(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3-0057、0061段,附图3-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灵活选择非音频、非视频信息的插入形式,当音频、视频流中只有视频流或音频流时,对视频帧或音频帧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之一或者将两种方法结合,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音频、视频流中同时包含音频流和视频流时,单独采用上述只有音频流、只有视频流的方法之一,或者将上述只有音频流、只有视频流的方法进行结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灵活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49段):步骤102,对生成的附加信息数据包进行加密,加密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优选地,加密算法采用国际标准的数据加密标准(DES)加密算法(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为确保加载在音频、视频信息流中全部信息能够安全可靠,在A、多信息同步记录步骤中,在将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加载到音频、视频信息中之前对其加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非音频、非视频信息加密的启示,然而采用把同一附加信息分拆到多个附加信息块和/或多幅附加信息帧的方法也是本领域加密数据的常规方法,为保证信息安全可靠,进一步采用这些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或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针对不同的应用场景需求,设置“多信息解调器”对多信息流或文件的只读或运行修改权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附加信息以创建在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的附加信息帧为载体的形式插入到该视频流相邻两帧视频流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3-0065、0068段)的基础上,当对音频、视频流及附加的非音频、非视频等各信息之间没有在时间问题上有同步要求时,显然可以使相应的音频、视频流文件成为某些附加信息的载体,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视频文件由视频帧组成,这些视频帧可以视为一张或几张照片或称为图片,因此权利要求1的一种多媒体多信息同步重现的方法能把附加信息嵌入到一张或几张图片之内,使这些图片成为这些附加信息的载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改变网页格式来防止网页被攻击和破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且附加信息可以是任何数据,因此将让网页需要传递的信息全部嵌入到表示此网页的音频、视频信息流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将保密信息嵌入音频、视频信息流或音频、视频文件或图片、图像文件里来伪装成音视频或图像流/文件以实现安全存储或传输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且附加信息可以是任何数据,因此把需要保密的信息都嵌入到一些音频、视频信息流或音频、视频文件或图片、图像文件里面再进行必要的存储或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区别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可以在监控视频码流中记录随时变化的附加信息,并能以较小的代价与现有视频播放器兼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生成的附加信息数据包进行加密。加密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当然也可以采用其它的加密算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048-0049段),可见对比文件1不光没有教导不宜引入其他加密手段,相反给出了可以使用其他加密手段对附加数据进行加密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具备通过改变帧结构和块地址对附加信息进行加密的动机。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可变的帧结构和/或可变的块地址进行加密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加密手段,对比文件1虽然改写帧头和帧组头等信息,然而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插入的附加信息的帧结构和/或块地址的改写,收发双方只要约定好帧结构和/或块地址的变化方式,即可实现解码,因此对比文件1具备通过改变帧结构和块地址对附加信息进行加密的基础。(2)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通过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使用其他加密手段对附加数据进行加密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具有设置文件使用权限功能以加密附加数据的动机。其次,根据要求对多信息解调器进行文件使用权限的功能限定是本领域加密数据的常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解码回放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叠加附加信息,我们可以根据需要叠加GPS信息、雷达信息,也可以只叠加GPS信息,或者什么都不叠加,非常方便地了解实时变化情况”(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2段),也就是说仅仅是在记录的情景下,需要对录像文件有写入权限,而在解码回放场景下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读出附加信息并叠加显示,其并不需要再向录像文件中写入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要求在所有场景下都需要对录像文件有写入权限,因此具有设置文件使用权限功能的基础。(3)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附加信息与音视频码流同步记录入了录像文件之中,解码回放时就可以根据需要叠加附加信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82段),且同样也解决了附加信息与音视频信息同步记录的问题,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虽然其中没有涉及有多路音频和/或视频、音视频均可包括数字和/或模拟通道的情况,然而将多路视频/音频合并为一路是本领域的标准技术,例如H.264的传输流即可实现多路音视频流的复用,在存在多路音频和/或视频信号时,先分别将多路音频信号合并成一路音频信号,多路视频信号合并为一路视频信号,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通常情况下音视频合并处理都是针对数字信号进行的,因此将模拟音/视频信号先转换为数字信号再进行合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