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叶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9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1699
优先权日:2013-06-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336.2
申请日:2014-06-11
复审请求人:诺沃皮尼奥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成红
合议组组长:马宏亮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F04D29/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而言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336.2,名称为“压缩机叶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诺沃皮尼奥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30日,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50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9幅(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833100C,公告日为1952年03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叶轮,包括:
毂,其具有旋转方向;
多个叶轮叶片,其从所述毂延伸,各所述叶片具有下游端、上游端、面对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的前表面、和与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相反地面对的后表面;和
副流缩减器,其朝所述多个叶片叶轮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下游端和所述上游端延伸,所述副流缩减器限定与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中的一者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还包括在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上具有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至少一个,该流缩减器是遵循理想流线地设计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理想流线基本上平行于与所述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端壁相关的线。
4. 根据权利要求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所述后表面相交且与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相反地延伸至所述第三表面,从而形成所述后表面上的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包括所述后表面上的多个副流缩减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中,各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符合,从而维持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整体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跨过所述后表面均匀地分布。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轮,其中,对于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由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
9. 一种涡轮机械,其包括:
转子组件,其包括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的至少一个叶轮;
轴承,其连接于,且用于支撑该转子组件;和
定子。
10. 一种涡轮机械,其包括:
转子组件,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
轴承,其连接至,且用于可旋转地支撑该转子组件;和
定子,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包括:
毂,其具有多个叶轮叶片;和
多个肋,其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至少一个上,以用于缩减接近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副流。
11. 一种构造叶轮叶片表面以提供缩减的副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认所述叶轮叶片表面的理想流线;而且,与所述流线一致地将肋添加至所述叶片表面,所述肋限定与所述叶片表面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涡轮机构包括转子组件和定子,转子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而设置用于支撑该转子组件的轴承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叶轮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或1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元件7(栅栏)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用于防止边界层沿着叶片的移动并累积。相对比之,本申请的副流缩减器在于减小副流。对比文件1不存在关于副流的记载以及相应的克服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副流缩减器”;(2)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和第一表面沿与毂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延伸至第三表面,同时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限定了“各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符合,从而维持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整体形状”。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将第三表面设置为与叶片后表面相符从而维持叶片的整体形状,副流缩减器可在不对叶轮叶片的总体形状或设计引入改变的情况下实现。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跨过所述后表面均匀地分布”,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技术特征;(5)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于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由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对比文件1未公开此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副流缩减器的特征,同时,也陈述了副流缩减器7能够防止边界层的移动和累积,其正是起到了减小副流边界层的作用。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说该元件7用于防止边界层的移动,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所记载的,叶轮叶片表面附近所形成的边界层也是叶片副流的一部分,可见其也能减少副流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涡轮机构包括:转子组件,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轴承,其连接于且用于支撑转子组件;和定子。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叶轮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该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边界层横向迁移将导致副流,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元件7可用于防止边界层移动和累积,因而实质上元件7可用于减少副流。该元件7的结构和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副流缩减器均相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副流缩减器”;(2)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第一和第二表面的延伸方向,但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成朝向或者远离毂的旋转方向延伸,前述设置均能实现副流减少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也并未在说明书中利用实验数据证明,将副流缩减器设置成与毂的旋转方向相反地延伸,与设置成与毂的旋转方向相同地延伸相比,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仅仅是在说明书第[0045]段记载并在说明书附图12-15中显示了副流缩减器既可设置成远离叶轮46的旋转方向108延伸,也可设置成朝旋转方向108延伸。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6整体来看,元件7的引入也未改变叶轮叶片6的总体形状或设计,维持了叶片的整体形状,因而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相关特征,并导致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5-6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认定:元件7跨过叶轮叶片6的表面(附图5-6中的右表面)基本均匀地分布。另外,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附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5)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6整体来看,对于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由第一表面(附图5-6中的上表面)与表面(附图5-6中的叶轮叶片6的右表面)的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第二表面(附图5-6中的下表面)与表面(附图5-6中的叶轮叶片6的右表面)的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右表面均存在边界层,也就均存在副流的可能性,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附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又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的,向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副流缩减器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中的所述一者上”,向权利要求10中增加特征“所述多个肋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上”,以及向权利要求11中增加特征“所述肋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叶轮叶片表面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边界层翅片7的形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边界层翅片7具有三角形横截面。但是对比文件1完全未公开边界层翅片7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片6的表面上。也就是说,上述特征未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2)各副流缩减器80还构造成在副流缩减器80之间使过程流体流成漏斗状和/或集中。所得的增强的流的特征可不仅在于缩减的副流,还可在于叶轮叶片60的下游端72处的更大的流动均匀性。这个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意料之外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新增加的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8、1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同前次复审通知书。另外,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该复审通知书还指出:(1)对比文件1的附图7为附图4的VII-VII向视图,其显示了元件7向上游侧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轮叶片6表面上。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特征“所述副流缩减器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中的所述一者上”;(2)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上述特征“在副流缩减器80之间使过程流体流成漏斗状和/或集中”并未限定在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而且,对照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4和对比文件1的附图2-4可见,对比文件1也显示了元件7使过程流体流成漏斗状和/或集中,同样能够实现“不仅缩减副流,还可在于叶轮叶片的下游端处的更大的流动均匀性”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的,向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向权利要求10中增加特征“所述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以及向权利要求11中增加特征“所述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副流和减少副流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副流缩减器;(2)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的特征;(3)如果至少一个边界层围栏分支成两个相互连接的流线,则边界层将越过围栏,这防止消除边界层累积。因此,存在将上述特征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解决方案的障碍。在本申请中,附图4中的副流缩减器80构造成抑制过程流体在毂62与护罩64之间的迁移,其可为叶片60上的副流边界层的一部分。各副流缩减器80还构造成在副流缩减器80之间使过程流体流成漏斗状和/或集中。所得的增强的流的特征可不仅在于缩减的副流,还可在于叶轮叶片60的下游端72处的更大的流动均匀性。这个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意料之外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叶轮,包括:
毂,其具有旋转方向;
多个叶轮叶片,其从所述毂延伸,各所述叶片具有下游端、上游端、面对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的前表面、和与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相反地面对的后表面;和
多个副流缩减器,其朝所述多个叶片叶轮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下游端和所述上游端延伸,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限定与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中的一者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中的所述一者上;
其中,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还包括在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上具有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至少一个,该流缩减器是遵循理想流线地设计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理想流线基本上平行于与所述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端壁相关的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所述后表面相交且与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相反地延伸至所述第三表面,从而形成所述后表面上的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设置在所述后表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中,各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符合,从而维持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整体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叶轮,其中,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跨过所述后表面均匀地分布。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轮,其中,对于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由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
9. 一种涡轮机械,其包括:
转子组件,其包括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叶轮;
轴承,其连接于,且用于支撑该转子组件;和
定子。
10. 一种涡轮机械,其包括:
转子组件,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
轴承,其连接至,且用于可旋转地支撑该转子组件;和
定子,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包括:
毂,其具有多个叶轮叶片;和
多个肋,其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至少一个上,以用于缩减接近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副流,所述多个肋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上;
其中,所述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
11. 一种构造叶轮叶片表面以提供缩减的副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确认所述叶轮叶片表面的理想流线;而且,与所述流线一致地将多个肋添加至所述叶片表面,所述多个肋中的各个限定与所述叶片表面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所述多个肋中的各个逐渐变细而终止在所述叶轮叶片表面上;
其中,所述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叶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叶轮,并具体公开了该叶轮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行至第2页第59行及附图1-7):毂,具有旋转方向;多个叶轮叶片6,从毂延伸,各叶片具有下游端、上游端、面对毂的旋转方向的前表面和与毂的旋转方向相反地面对的后表面;以及多个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6移动并累积的元件7(毂旋转时,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横向迁移将产生副流,此元件7可以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移动,因而此元件7具有防止副流产生的技术效果,即此元件7相当于本申请的副流缩减器),其朝多个叶片叶轮6中的至少一个的下游端和上游端延伸(附图2-4),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限定与多个叶轮叶片6中至少一个的前表面和后表面中的一者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附图5-6中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以及在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附图5-6中上表面与下表面之间的连接面),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多个叶轮叶片6中至少一个的前表面和后表面中的一者上(附图7为附图4的VII-VII向视图,其显示了元件7向上游侧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轮叶片6的表面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在保持流体排出端处相邻元件7的间距处于适当范围或一定的情况下,若流体进入端处相邻元件7的间距过大,会使得流道变窄得厉害,引起局部能量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流体进入端处的单条流道分支为至少两条流道以使得流道变窄得缓慢,即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也仅记载了“流线可相对于相同表面上的其他流线而言是独特的,例如,接近毂62的流线可与接近护罩64的流线不同。如另一示例一样,单个副流缩减器80可限定多于单个的流线,例如,副流缩减器80可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并未明确记载或者利用实验数据证明“副流缩减器被分支成两个互连流线”与“副流缩减器由单个流线构成”相比有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另外,在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的情况下,如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4所示,流体从上游端68朝向下游端72行进,在分支处受到阻碍而横向迁移,这对解决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减少副流的技术问题而言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就本申请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在所述前表面和所述后表面上具有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至少一个,该流缩减器是遵循理想流线地设计的”。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前表面和后表面上具有多个元件7的多个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参见同上)。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流动阻力,把副流缩减器设计成遵循理想流线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从属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理想流线基本上平行于与所述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端壁相关的线”。然而,此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的,元件7的流线形状基本上平行于与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的端壁相关的线(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4)。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所述后表面相交且与所述毂的所述旋转方向相反地延伸至所述第三表面,从而形成所述后表面上的肋”。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附图5-6中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与至少一个叶轮叶片6的一表面(附图5-6表示为右表面)相交且延伸至第三表面,从而形成该表面(附图5-6中的右表面)上的元件7(相当于本申请的肋)。另外,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右表面均存在边界层,也就均存在副流的可能性,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附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成朝向或者远离毂的旋转方向延伸,前述设置均能实现副流减少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也并未在说明书中利用实验数据证明,将副流缩减器设置在后表面上且与毂的旋转方向相反地延伸,与设置在前表面上或者与毂的旋转方向相同地延伸相比,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仅仅是在说明书第[0045]段记载并在说明书附图12-15中显示了副流缩减器既可设置成远离叶轮46的旋转方向108延伸,也可设置成朝旋转方向108延伸;既可设置在前表面74上,也可设置在后表面76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设置在所述后表面上”。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至少一个元件7包括表面(附图5-6中的右表面)上的多个元件7(参见同上),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附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各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的所述第三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符合,从而维持所述多个叶轮叶片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整体形状”。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多个元件7的第三表面与一表面(附图5-6中的右表面)符合,从而维持多个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的整体形状(参见同上),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副流缩减器被设置在后表面上,并使第三表面与后表面相符合,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跨过所述后表面均匀地分布”。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元件7跨过叶轮叶片6的表面(附图5-6中的右表面)基本均匀地分布(参见附图5-6)。另外,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附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于所述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各个,由所述第一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所述第二表面与所述后表面的所述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于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由第一表面(附图5-6中的上表面)与表面(附图5-6中的叶轮叶片6的右表面)的相交限定的曲线和由第二表面(附图5-6中的下表面)与表面(附图5-6中的叶轮叶片6的右表面)的相交限定的曲线符合(参见同上),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毫无疑问的是,此元件7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图5-6所示叶轮叶片6的左表面或右表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前表面或后表面)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涡轮机械,其具体公开了该涡轮机械包括(参见同上):转子组件1、6、3,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轴承(附图1中表示了左侧的支承轴承),其连接于且用于支撑转子组件;以及定子。因此,当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叶轮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涡轮机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涡轮机械,其具体公开了该涡轮机械包括(参见同上):转子组件1、6、3,其包括至少一个叶轮;轴承(附图1中表示了左侧的支承轴承),其连接至且用于可旋转地支撑转子组件;以及定子,其中,至少一个叶轮包括:毂,具有多个叶轮叶片6;和多个元件7(相当于本申请的肋),其在多个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上,以用于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6移动并累积(毂旋转时,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横向迁移将产生副流,此元件7可以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移动,因而此元件7可用于缩减接近至少一个叶轮叶片的副流),元件7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多个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上(附图7为附图4的VII-VII向视图,其显示了元件7向上游侧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轮叶片6中的至少一个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与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所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构造叶轮叶片表面以提供缩减的副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构造叶轮叶片表面以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移动并累积的方法。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横向迁移将产生副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构造方法可以防止边界层沿着叶轮叶片移动,因而该构造方法实质上可提供缩减的副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构造叶轮叶片表面以提供缩减的副流的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同上):确认叶轮叶片6表面的流线;并与该流线一致地将多个元件7添加至叶片表面,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限定与叶片6表面相交的第一和第二表面(附图5-6中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以及在第一和第二表面之间的第三表面,多个元件7中的各个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轮叶片6表面上(附图7为附图4的VII-VII向视图,其显示了元件7向上游侧逐渐变细而终止在叶轮叶片6表面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叶轮叶片表面的流线为理想流线;(2)多个肋中的至少一个肋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更有效地减少流动阻力,把副流缩减器设计成遵循叶轮叶片表面的理想流线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对解决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减少副流的技术问题而言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具体理由参见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就本申请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3.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副流和减少副流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副流缩减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所述的,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了“过程流体流的一些部分可在叶轮叶片的面附近形成边界层,且相对于过程流体的被压缩的其他部分减速。如另一示例一样,流的一些部分可横向地迁移至跨过叶轮叶片的期望的流。这些部分可导致副流或为副流的一部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也就是说,边界层横向迁移将导致副流,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元件7可用于防止边界层移动和累积,因而实质上元件7可用于减少副流。该元件7的结构和作用与本申请中的副流缩减器均相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副流缩减器”。
3.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的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所述的,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多个副流缩减器中的至少一个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的特征,但基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在保持流体排出端处相邻元件7的间距处于适当范围或一定的情况下,若流体进入端处相邻元件7的间距过大,会使得流道变窄得厉害,引起局部能量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将流体进入端处的单条流道分支为至少两条流道以使得流道变窄得缓慢,即前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说明书也未明确记载或者利用实验数据证明“副流缩减器被分支成两个互连流线”与“副流缩减器由单个流线构成”相比有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另外,在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的流线的情况下,如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4所示,流体从上游端68朝向下游端72行进,在分支处受到阻碍而横向迁移,这对解决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减少副流的技术问题而言具有负面的技术效果。
3.3复审请求人认为:如果至少一个边界层围栏分支成两个相互连接的流线,则边界层将越过围栏,这防止消除边界层累积。因此,存在将上述特征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解决方案的障碍。在本申请中,图4中的副流缩减器80构造成抑制过程流体在毂62与护罩64之间的迁移,其可为叶片60上的副流边界层的一部分。各副流缩减器80还构造成在副流缩减器80之间使过程流体流成漏斗状和/或集中。所得的增强的流的特征可不仅在于缩减的副流,还可在于叶轮叶片60的下游端72处的更大的流动均匀性。这个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意料之外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申请人所述的,“如果至少一个边界层围栏分支成两个相互连接的流线,则边界层将越过围栏,这防止消除边界层累积”,即对解决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减少副流的技术问题而言具有负面技术效果,而申请人所强调的缩减副流及获得更大的流动均匀性均是在叶轮上设置副流缩减器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而不是将副流缩减器分支成两个互连流线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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