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除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13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14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66703.4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李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建良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魏嵬
国际分类号:B03C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66703.4,名称为“一种除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202497931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4923392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实质审查阶段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880594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600441A,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除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磁场、设置在磁场内的带有流体进口和流体出口的流体通道、由动力带动转动的一块以上的转盘式软磁介质、刮板,转盘式软磁介质的一部分设置在流体通道内,同时,转盘式软磁介质的另一部分则位于流体通道外的磁场外,刮板紧靠在磁场外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上并斜向下导向铁磁物质收集槽。”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除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立环高梯度除铁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磁性转盘为转盘式软磁介质,而对比文件3为磁网转盘;(2)该除铁装置还包括刮板,刮板紧靠在磁场外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上并斜向下导向铁磁物质收集槽。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磁介质作为吸附部件将磁场中的磁性物质吸附并转移到磁场外卸载来方便对吸附部件上磁性物质的清除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 “通过永磁铁的设置的磁腔,能够持续的产生磁性,而当磁网转盘转动到远离磁腔端时磁性减弱,通过水的冲洗能够方便的将其上沾染的铁屑去除,操作简单方便”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对磁性转盘吸附的铁进行清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磁网转盘替换为转盘式软磁介质。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由于用刮板和水冲洗来清除除铁装置中的被吸附的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设置刮板以及刮板紧靠在磁场外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上并斜向下导向铁磁物质收集槽以提供一种清除磁性转盘吸附铁的方法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李泽(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是磁网转盘,没有公开刮板,铁磁物质是分布在磁网转盘内的,只能采用磁网冲洗管用水将磁网转盘内的铁磁物质冲洗下来;对比文件4中磁介质21同样采用片状网或棒状或刚毛状或其它形状的导磁材料,其底部清除磁介质上的铁磁物质采用的是卸矿水冲刷,不能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除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立环高梯度除铁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转盘为软磁介质转盘,(2)包括刮板,刮板紧靠在磁场外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上并斜向下导向铁磁物质收集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内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刮板紧靠在磁选盘上部并斜向下导向除铁槽,给出了转盘式磁选盘通过刮板清除铁磁物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磁网转盘,首先不是表面平整的转盘,铁屑是能够进入网里面的;软磁体的特性是在磁场内,具有磁性,离开磁场后,磁性基本消失,剩磁很少,对比文件3中的磁网转盘由于离开磁腔后,其磁性仅是减弱,因此,其材质不可能是软磁体;(2)对比文件1的磁选盘自身是带有磁性的永磁体,不是软磁体,不容易将其所吸取的铁磁物质清理出来,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申请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以及与之配合的刮板,对比文件3的磁网转盘自身不是永磁体,是不能替代对比文件1的磁选盘,因此,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的技术是不能进行简单的结合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除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立环高梯度除铁机(相当于除铁装置),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附图1-2):除铁机包括由永磁体构成的磁腔5,磁腔5中存在磁场,磁腔5内设置有过浆料斗11(相当于流体通道),过浆料斗11上设置有进浆管10(相当于流体进口),过浆料斗11下设置有出浆桶6(相当于流体出口),机架内设置有多块磁网转盘8(相当于一块以上的转盘式磁介质),多块磁网转盘8在电动机3的带动下转动,其中磁网转盘8一部分在过浆料斗11内而另一部分则位于过浆料斗11外(参见附图2所示);当磁网转盘8通过过浆料斗11时,在磁腔5内的永磁体的作用下将铁屑吸取到磁网转盘8上,当磁网转盘转动到远离磁腔端时磁性减弱(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通过水的冲洗将磁网转盘8上沾染的铁屑冲洗至排铁斗9(相当于铁磁物质收集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转盘为软磁介质转盘,(2)包括刮板,刮板紧靠在磁场外的转盘式软磁介质上并斜向下导向铁磁物质收集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得吸附的铁磁物质易于清除;(2)如何更方便地清洁铁磁物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磁网常用的材料即为软磁介质材料,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磁网转盘转动到上部无磁腔时,磁性减弱,能够更容易将其上沾染的铁屑去除,也正符合软磁介质工作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将转盘采用软磁介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盘式尾矿磁选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附图1-2)其包括动力装置驱动的转动的磁选盘4、刮板10,磁选盘4的一部分设置在流体通道内,磁选盘4的另一部分则位于流体通道外,刮板10紧靠在磁选盘4上部并斜向下导向除铁槽12(相当于铁磁物质收集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通过刮板更好地清除磁盘上的铁磁物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转盘式磁选盘通过刮板清除铁磁物质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更方便对除铁装置中的铁磁物质进行清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种磁盘和刮板配合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即将磁网通过水冲洗的方式替换为磁盘通过刮板清除的方式清除铁磁物质。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仅记载了“转盘式软磁介质”,并没有限定“转盘”是否为表面平整的盘。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磁网转盘,虽然是网状,但其已经公开了转盘,即已经公开了转盘式磁介质。
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磁网转盘转动到上部无磁腔时,磁性减弱,能够方便的将其上沾染的铁屑去除,这与本申请转盘工作的方式是相同的,仅仅是铁屑清除的方式不同。虽然对比文件3的磁网,铁屑能够进入网中,其采用水冲洗的清除方式,然而这并不妨碍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磁盘的旋转吸附后再清除铁屑的除铁结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盘配合刮板进行铁屑清除的除铁结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通过刮板更好地清除磁盘上的铁磁物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转盘式磁选盘通过刮板清除铁磁物质的技术启示。而为了更方便对除铁装置中的铁磁物质进行清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种磁盘和刮板配合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即将磁网通过水冲洗的方式替换为磁盘通过刮板清除的方式清除铁磁物质。
对比文件3公开了转盘为磁网,磁网常用的材料即为软磁介质材料。对比文件3中磁网转盘转动到上部无磁腔时,磁性减弱,能够方便的将其上沾染的铁屑去除,正是与本申请相同的软磁介质工作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当磁盘转到上部无磁场区域时,磁盘的磁性进一步减小,甚至消磁,使得铁屑更加容易清除,此时将转盘采用软磁介质,当转盘转到无磁场区域时,只有少量的剩磁,这种为了使得转盘上铁屑易于清除而做出的转盘材料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磁盘筛选铁磁物质,通过刮板对磁盘表面进行清除的技术特征,其能够更方便对铁磁物质进行清洁,因此给出了转盘式磁选盘通过刮板清除铁磁物质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是一种永磁体转盘,但并不妨碍其公开了磁盘和刮板配合清除,能够更方便的有利于铁磁物质的去除的技术启示。采用刮板进行清洁的方式也并不是只能应用于永磁体转盘,任何转盘式结构都可以采用刮板进行清除,软磁介质的转盘也同样可以对比文件1的刮板方式进行铁屑的清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将磁网通过水冲洗的方式设置为磁盘通过刮板清除的方式清除铁磁物质,更方便得对铁磁物质进行清除。事实上,现有的软磁介质采用磁网的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大与铁磁物质的接触面积,更多地吸附铁磁物质。而为了更好地对铁磁物质进行清除,牺牲接触面积,使得清洁更为方便,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磁盘的形式,将软磁介质设计磁盘的形式,通过刮板将表面铁磁物质进行清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实现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磁盘和刮板配合使用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3中磁网和水冲配合的方式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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