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进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39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97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3624.9
申请日:2015-09-07
复审请求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树玲
合议组组长:汪磊
参审员:周宏卉
国际分类号:G01N21/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3624.9,名称为“一种改进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申请人原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红细胞渗透脆性试剂盒(一管法)”,广州米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粤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400658号,公开日期为2009年10月19日;
对比文件2:《临床血液病学检验》,北京工农兵医院检验科编,第185-186页,北京工农兵医院,公开日期为1975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方法改良的探讨”,张玲等,《现代检验医学杂志》,第30卷第3期,第94-97页,公开日期为2015年05月31日;
对比文件4:“‘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使用”,钟凯,《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第7卷第8期,公开日期为2008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大量采集科研数据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具体步骤为:
试管按样本数编号,加入A母液1ml/管,置37℃预温3分钟;
充分混匀待测全血后立即取10ul于已预温的A母液中混匀,置37℃水浴箱温育5分钟;
取出试管,加入B母液2ml/管,混匀;
3000rpm离心5分钟,将上清液倒入另一个试管中(D1),取C母液1ml加入试管,与管底红细胞沉淀混匀(D2);
待溶血后使用酶标仪比色,同时测D1和D2,软件设置自动计算结果;
其中A母液为氯化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水溶液,B母液为氯化钠水溶液,C母液为双蒸水。”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法和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待溶血后使用酶标仪比色;(2)C母液为双蒸水,加入A母液后的预温时间及加入B母液、C母液的量。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3、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4和3中使用的C母液为皂素,与本申请采用双蒸水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Dacie’s法的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该方法采用16个试管,一管为盐水对照,一管为双蒸水完全溶血对照,该对比文件采用的方法为Dacie’s法,纯溶剂双蒸水的溶血对照的核心作用是对照,与本申请所采用的一管法有着本质区别,本申请的双蒸水是作为一种具有功能性的“试剂”使用,而非仅仅是溶剂,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检测方法,无法给出技术启示,并且提供了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2)即便要寻找代替皂素的“C液”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性,但在常规技术中,能起到溶血作用的成分很多,从数量众多的具有溶血作用的物质中挑选出适用于一管法检测的溶血剂属于创造性劳动。这也是米基试剂问世多年以来没有人将其中的皂素替换为双蒸水的原因。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方法用于大量采集科研数据,并且限定了加入A母液预温3分钟,加入全血后水浴箱温育,加入B母液2ml/管,3000rpm离心5分钟,将上清液倒入另一个试管中(D1),取C母液1ml加入试管,与管底红细胞沉淀混匀(D2);待溶血后使用酶标仪比色,同时测D1和D2;(2)权利要求1限定了C母液为双蒸水。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一部分由对比文件3给出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使用的C 母液为皂素,与本申请采用的双蒸水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管为双蒸水(完全溶血对照),该对比文件采用的方法为Dacie’s法,与本申请采用的一管法有本质区别,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的同时减轻环境污染。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2中双蒸水所起到的作用是作为完全溶血对照,其核心是对照,同样起到对照的是另一管为盐水对照,而本申请中的双蒸水所起到的作用是使剩余的红细胞溶血,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实质意义上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想要寻找一种替代皂素的“C液”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性,但在常规技术中能起到溶血作用的成分很多,而在数量众多的具有溶血作用的物质中挑选出适用于本申请的一管法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的溶血剂就是创造性实验劳动过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仅降低了环境污染,还降低了成本和提升了效率:用血量比原说明书要求减少50%,试剂加样量比原说明书降低50%,测量检测结果不需要增加例如半自动生化仪的主要检测设备,酶标仪每次检测通量可达96人份,全部测完不到一分钟即可出结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的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大量采集科研数据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使用方法,地中海贫血患者红细胞渗透脆性降低,测定患者在一定渗透浓度下的溶血率,可筛查是否地中海贫血患者,“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特别适用于基层医院和卫生院对孕妇和新生儿脐带血筛查,该试剂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使用操作步骤为:①取试管一只,标记为A,加入应用A液1ml,放入37℃预热1-2min;②加入待测抗凝全血10μl,立即混匀,继续放37℃保温5min;③5min后,加入应用B液1ml,混匀,吸出1ml混合液于标记为B的试管中,剩余1ml混合液的A管,放入离心机3000转/min离心5min;④B试管中加入0.25ml应用液C,混匀使红细胞全部溶血;⑤A管离心完成后与B管上半自动分析仪上测定;提示测“空白”时用蒸馏水作空白测量,提示测“标准”时吸B管进行标准测量,提示测“样本”时吸A管上清液测量,打印机直接打印样本溶血%结果,不用人工计算;“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由广州米基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试剂盒组成包括:母液A、母液B、母液C,试剂的配置:按使用说明书配置成应用A液,应用B液,应用C液(参见第166页)。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和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全血样本溶血%的方法,该方法测定了患者在一定渗透浓度下的溶血率,因此该方法是一种用于临床筛查的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向标记为A管的试管中加入1ml由母液A配置成的应用液A,放37℃预热1-2min,加入待测抗凝全血10μl,立即混匀,继续放37℃保温5min,5min后,加入1ml由B母液配置成的应用B液混匀,吸出1ml混合液于标记为B的试管中,剩余1ml混合液的A管,放入离心机3000转/min离心5min,B试管中加入0.25ml应用液C,混匀使红细胞全部溶血;A管离心完成后与B管上半自动分析仪上测定,打印机直接打印样本溶血%结果。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试剂盒包括母液A、母液B、母液C并且由广州米基科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广州米基公司生产的试剂盒(“红细胞渗透脆性试剂盒(一管法)”,广州米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粤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400658号,2009年10月19日)说明书可知,A母液采用氯化钠(NaCl)、磷酸氢二钠(Na2HPO4)、磷酸二氢钠(NaH2PO4)制成,B母液采用氯化钠制成,C母液采用皂素(saponin)制成。
由此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方法用于大量采集科研数据,并且限定了加入A母液预温3分钟,加入全血后水浴箱温育,加入B母液2ml/管,3000rpm离心5分钟,将上清液倒入另一个试管中(D1),取C母液1ml加入试管,与管底红细胞沉淀混匀(D2);待溶血后使用酶标仪比色,同时测D1和D2;(2)权利要求1限定了C母液为双蒸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的同时减轻环境污染。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4的方法采用半自动生化仪进行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存在着检测成本高且检测效率低的缺陷,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的方法进行改进,以提高检测效率并减低检测成本。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的改良检测方法,采用酶标仪选取双波长(测定波长459nm,参比波长620nm),利用微孔酶标板上机比色试剂使用量少的优点,将半自动生化仪上机比色改为酶标仪上机比色,样本加样量和试剂量均下调一半,还提高了检测效率(参见第95-96页)。由于对比文件3中采用酶标仪上机比色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一管法的试剂成本并提高检测效率,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红细胞渗透脆性检测一管法中利用酶标仪上机比色替代半自动生化仪比色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使用的半自动生化仪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酶标仪。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米基”地中海贫血一管筛查法试剂盒特别适用于基层医院和卫生院对孕妇和新生儿脐带血筛查,将由此获得的大量临床数据用于科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教科书《妇幼保健临床实验诊断学》(王维鹏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为2013年11月,第307-308页)记载了红细胞脆性试验(一管法)筛查试验的操作步骤包括:取15ml试管并标号,每管加入A应用液2ml置37℃预温3分钟,加待测样品全血于已预温的A应用液中混匀,置37℃水浴箱温育5分钟,取出试管,每管加入B应用液2ml,混匀,2000r/min离心5分钟,将上清液倒入比色杯于530nm波长读取光密度值H1,取C应用液1ml加入试管,与管底红细胞混匀,待溶血后,将已读数比色管中的上清液倒回试管内,在530nm波长读取光密度值H2。因此,在进行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一管法)筛查试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加入A母液预温3分钟,加入全血后进行水浴箱温育,加入B母液后离心,将上清液倒入另一个试管中,取C母液1ml加入试管,与管底红细胞沉淀混匀。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4的方法采用的C母液为皂素,存在着污染环境的缺陷,为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的方法采用的溶血试剂进行改进,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对比文件2公开了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Dacie’s法),试验方法包括取肝素抗凝血,加入不同浓度之盐溶液中,每管加0.05毫升,1%NaCl 5毫升加血0.05毫升,为盐水对照(空白对照),双蒸水5毫升加血0.05毫升,为完全溶血对照(参见第185-186页)。其中,双蒸水在配置完全溶血对照液时所起的作用是溶血剂。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双蒸水可用作溶血剂使用,并且双蒸水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了减轻皂素在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中作为溶血剂时对环境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双蒸水替代对比文件4中的皂素。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的同时减轻环境污染。对比文件3的检测方法采用酶标仪上机比色替换半自动生化仪比色,实现了用血量和试剂用量均降低50%,检测效率显著提高,这和本申请采用酶标仪上机比色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能够解决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的技术问题。其次,为了减轻使用皂素产生的环境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现有技术中寻找皂素的替代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Dacie’s法)以及双蒸水5毫升加血0.05毫升为完全溶血对照,尽管对比文件2的Dacie’s法和本申请的一管法作为方法整体而言不同,但双蒸水这种物质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均作为溶血剂使用,二者利用的都是双蒸水具有溶血作用的固有化学性质,这种固有性质不会随着具体的应用方法而改变。再次,关于针对皂素溶血剂替代品的筛选是否涉及创造性试验劳动,即便常规技术中能够起到溶血作用的成分数量众多,但考虑到溶血剂的成本和环境友好方面的因素,对比文件2公开的价格低廉的双蒸水自然是首选的,无需对常规技术中使用的数量众多的溶血成分一一进行筛选试验。而且,利用蒸馏水进行溶血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例如参见教科书《妇幼保健临床实验诊断学》(王维鹏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日期为2013年11月,第315页)、《临床检验新技术》(王永才主编,大连出版社,出版日期为1997年3月,第181页)、《现代药理试验方法》下(张均田等主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为2012年7月,第1679页)。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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