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及用于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及用于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6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7764
优先权日:2013-12-20,2014-12-10
申请(专利)号:201410806479.8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华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5/225,H04N5/7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6479.8,名称为“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及用于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全视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4:CN101365986A,公开日2009年02月11日;对比文件2:CN102612338A,公开日2012年07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4在比较图像之前对图像进行处理,因此没有公开比较由相机捕获的图像。比较由相机捕获的图像优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比较处理过的图像。按照对比文件4的步骤601处理初始图框和下一图框会增加控制子系统的计算负荷,并因此增加子系统的能量消耗,这降低了为胶囊相机供电的电池的寿命。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胶囊相机则不需要这样的计算负荷。其次,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将整个初始影像图框与整个下一影像图框进行比较,仅比较图框的相应部分的缺点是这种比较错过了在相应部分之外发生的运动,本申请比较每个图框的整体则避免了这种风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或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针对性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修改了权利要求。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假设评述了若复审请求人克服了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其对权利要求1、8的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并指导如何使用“关键点匹配算法”和“尺度不变特征变换”来比较整个影像图框,但是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上述算法与对比文件4中的“分块比较”、“绝对差值”和“质心”等方法获得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一种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包含:
相机,其能够以与初始图框速率相同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图框及下一影像图框的影像;
数据储存单元,其能够储存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和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影像数据;
挥发性内存单元,其以通信方式与所述数据储存单元耦接且能够暂时性地储存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以及
控制子系统,其以通信方式耦接至所述数据储存单元且能够
(a)将整个初始影像图框与整个下一影像图框进行比较;
(b)基于所述比较,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所述比较包括执行关键点匹配算法和尺度不变特征变换中的至少一个,
(c)在所述控制子系统判定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实际上相同并且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时,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降低到第二图框速率,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三图框,以及
(d)在所述控制子系统判定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时,
(i)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增大到第二图框速率,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且超过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的三倍以上,以及
(ii)将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以及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图框速率和时戳中的至少一个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
其中,所述控制子系统具有影像数据处理器,所述影像数据处理器用于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所述影像数据处理器耦接至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并且用于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撷取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并比较所述初始影像图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接连地跟随所述初始影像图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更包含至少一个接点,所述至少一个接点与所述数据储存单元电耦接以用于将所述影像数据自所述数据储存单元传送至外部数据储存装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更包含罩壳,所述罩壳具有允许实现对所述至少一个接点的存取的可移除部分。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更包含具有至少一针口的罩壳,所述至少一个针口用于接收供电连接至所述至少一个接点的针。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更包含射频传输器,所述射频传输器能够无线地及间歇地将所述影像数据自所述数据储存单元传输至外部接收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中在来自所述射频传输器的间歇传输间的间隔是基于算法及数据分析结果中的一者或两者。
8. 一种用于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记录视讯的方法,其包含:
使用相机以初始图框速率捕捉初始影像图框和下一影像图框;
使用关键点匹配算法和尺度不变特征变换中的至少一个比较整个所述初始影像图框与整个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以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以及
在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时,
(i)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增大到第二图框速率,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且超过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的三倍以上,以及
(ii)将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以及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图框速率和时戳中的至少一个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
在所述下一影像图框被判定为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实际上相同并且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时,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从所述初始图框速率降低到第二图框速率,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三图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修改文本,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以及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图框速率和时戳中的至少一个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修改为“将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以及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图框速率和时戳中的至少一个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上述修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CN101365986A,公开日2009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612338A,公开日2012年07月25日。
本申请涉及一种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通过将胶囊相机捕捉的两个接连的影像进行比较,若图像处理器认为两个影像实际上相同,则不存储第二影像,并降低图框速率;若两个影像不同则将第二影像传至数据存储单元永久地存储,并增加图框速率,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使用较小容量的数据存储单元,以节省更多的空间容纳其他组件,同时也可以延长电池寿命。对比文件4也涉及一种带有板上数据存储器的体内自主相机,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运动检测模块对两个接连的影像进行比较二者是否相同,如果不认为显著不同则丢弃图像,若显示充分移动时运动检测模块选择图像保存,以便于节省有限的可用存储空间;同时运动检测还可用于调节图像捕获率,胶囊运动增加捕获率,胶囊逗留在相同位置则希望较不频繁地捕获图像以减少电池能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也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具体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全文)公开一种带有板上数据存储器或者数字无线传送的体内自主相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如图1所示,胶囊系统01包括照明系统12和包含光学系统14和图像传感器16的相机(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机)。由图像传感器16捕获的图像可通过基于图像的运动检测器18来处理,其确定胶囊是否正在关于相机的光学视场内胃肠道的一部分移动。基于图像的运动检测器18可以用在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或中央处理器(CPU)上运行的软件、硬件、或软件和硬件两者的结合实现。基于图像的运动检测器18可具有一个或多个部分帧缓冲器,可提供半导体非易失数据存储器20以允许在发现胶囊后,在体外的系泊部位(docking station)取回图像。……可由一个或多个非易失半导体存储装置来实现档案存储系统20。由于将图像数据数字化以用于例如运动检测之类的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所以选择与数字数据兼容的存储器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储存单元,其能够储存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和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影像数据)。
基于运动检测电路18,将捕获一些图像而不将其存储在档案存储器20中,其中所述运动检测电路18确定当前图像与先前的图像是否显著不同。如果不认为图像与先前的图形显著不同,则可丢弃图像。(由此可见,运动检测电路18必然与档案存储器20以通信方式耦接,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控制子系统,其以通信方式耦接至所述数据存储单元并且将初始影像图框与下一影像图框进行比较;基于所述比较,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与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
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运动检测的具体实施例,包括使用运动矢量、绝对差以及质心法。其中使用运动矢量的具体方案为:电路505通过估算在运动估算电路505中识别的运动矢量来比较当前图像和参考图像(公开了控制子系统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为了识别运动矢量,在步骤603(图6),将当前图像和参考图像每个划分为M*N块,其中M和N是整数。对于在当前图像中的每个块,在块的位置的所选择距离内、在搜索区域中的参考图像中找到最佳匹配(步骤,图6)。块的运动矢量是在块和其最佳匹配之间的转换矢量。将运动矢量存储在运动矢量矩阵506中。然后运动检测计算或估算电路507估算结果,以确定是否要存储当前图像。在该情况下,计数零运动矢量(即,[0,0])的个数。如果零运动矢量的总数超过阈值(图6或图7,步骤606或240),则检测到没有运动。相反,如果零矢量的个数小于阈值,则检测到运动。……如果检测到运动,则声明运动检测信号508,以使得将压缩的当前图像的副本(存储在缓冲存储器510中)存储在档案存储器20中(图7,步骤250)(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比较后影像不同时将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从挥发性内存单元传输至数据存储单元)。标记包含当前图像的部分帧缓冲器504a或504b,以成为新的参考图像,同时使得其它部分帧缓冲器(即,包含当前参考图像的缓冲器)可用以通过下一当前图像盖写(图7,步骤260)。如果不存储当前图像,则可通过下一当前图像来盖写包含当前图像的部分帧缓冲器(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挥发性内存单元,其以通信方式与所述数据储存单元耦接且能够暂时性地储存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在将当前图像存储在档案存储器20之前,图像压缩电路509根据所选择的数据压缩算法压缩当前图像(图7,步骤220)。然后在控制模块22的控制下,将在数据缓冲器510中的经压缩图像传送到档案存储器20中(图7,步骤23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的运动检测电路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子系统的相关功能,运动估算电路505实现了权利要求1中影像数据处理器的相关功能,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控制子系统具有影像数据处理器,所述影像数据处理器用于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是不同的抑或实际上相同的,所述影像数据处理器耦接至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并且用于从所述挥发性内存单元撷取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图框,并比较所述初始影像图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
当图像示出相对于先前的图像的充分移动时,运动检测模块18选择图像来保存,以便于节省有限的可用存储空间。……运动检测还可用于调节图像捕获率(即,相机捕获图像的速率)。当胶囊运动时,希望增加捕获率(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控制子系统判定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时,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增大到第二图框速率)。如果胶囊逗留在相同的位置,可能希望较不频繁地捕获图像以减少电池能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控制子系统判定所述下一影像图框与所述初始影像图框实际上相同,将所述相机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降低到第二图框速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特征为:
(1)相机能够以与初始图框速率相同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图框及下一影像图框的影像;进而控制子系统将整个初始影像图框与整个下一影像图框进行比较,所述比较包括执行关键点匹配算法和尺度不变特征变换中的至少一个。
(2)图像相同时且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时,第二图框速率降低到每秒钟三图框,图像不同时将速率上升到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且超过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的三倍以上。
(3)将与所述下一影像图框相关联的图框速率和时戳中的至少一个传输至数据储存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设置以节省能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系统能够正常的运行,在初始启动时就给系统赋于一定的初始参数,比如捕获的帧率,使得初始的图像帧率相同,以使系统可以正常运行,采用其能够以与初始图框速率相同的影像捕捉图框速率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图框及下一影像图框的影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分块比较、关键点匹配以及尺度不变特征变换均是现有技术中图像差别比较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而这样的选择是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并不能因此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设置一定具体的参数才能运行,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检测运动来比较两幅图像是否显著不同进而改变图像拍摄的帧率的基础上,具体设置一定的数据值来实现,比如采用图像相同时且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时,第二图框速率降到每秒钟三图框,图像不同时将速率上升到所述第二图框速率等于每秒钟十图框且超过所述初始图框速率的三倍以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做出的测量可被提供有时间戳”,因此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以及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数以及发送部件进行传输。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也能达到减少存储容量、节省能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的也是比较两个接连的图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图4中所示,通过胶囊系统01的输出端口26和上传装置50的输入端口36之间的传送介质43,从档案存储器20取回数据。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图3所示,胶囊系统01的输出端口26包括在上传装置的输入端口与连接器37配合的电连接器35。为了进行到输出端口26的电连接,可通过破坏、切割、熔化或其它技术来打破胶囊外壳10。胶囊外壳10可包括(可能通过垫圈)被压力配合到一起以形成密封的两个或更多部分,但是可将其分开以暴露连接器35。连接器的机械耦接可在胶囊开启处理之后,或可作为相同处理的一部分。这些处理可通过或不通过特制工具手动实现,或可通过机械或自动或半自动执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多种方法打破胶囊外壳,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在罩壳上设置针口以用于接收供电连接至所述至少一个接点的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通过无线数字传送将数据发送到具有记录器的基站,因此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具有机载数据存储器的胶囊相机可以无线传输数据。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1]、[0033]-[0034]、[0059]段)公开一种用于控制体内装置的功率消耗的系统和方法,这种装置特别地可以包括用于在各种内部体腔中进行成像的内窥镜成像系统和装置,例如体内胶囊。……其包括,接收器/记录器112可以包括收发器130,以与装置140通信,例如定期地向装置140发送帧速率并定期地接收来自装置140的图像、遥测和能量使用数据。……收发器141包括至少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146的图像信号的调制器、射频(RF)放大器、阻抗匹配器和天线148。调制器将具有小于5MHz的截频f0的输入图像信号转换成具有一般在1GHz范围内的载频fr的RF信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体内胶囊包含射频传输器,能够无线及间歇地将所述影像数据传输至外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4中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用于控制体内装置的功率消耗的系统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0058]-[0059]段),接收器/记录器112可以包括收发器130,以与装置140通信,例如定期地向装置140发送帧速率并定期地接收来自装置140的图像、遥测和能量使用数据。……为了确定装置140的能量使用,处理器可以确定帧捕获速率和与以每个捕获速率捕获相关的能量的量。……可以例如基于例如为运动、速度、加速度、位置、图像的颜色(例如,随着表示血液的红色的量增加,速率增大)、连续图像之间的颜色、色度、饱和度、肌理或图案的区别、阻抗变化、当与连续图像比较时的相似度、环境pH值等等的参数确定最佳帧速率。在一个实施例中,可以例如基于装置在身体内所定位的区域确定最佳帧速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也是通过数据分析或算法得来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具有机载数据储存器的胶囊相机记录视讯的方法,上述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被权利要求1-7所包含,同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也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并指导如何使用“关键点匹配算法”和“尺度不变特征变换”来比较整个影像图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算法,并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本申请所采用的申请日前已知的算法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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