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及触控显示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86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743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5174.3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剑韬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朱艳艳
国际分类号:G02F1/1333,G02F1/1343,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5174.3,名称为“一种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及触控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申请人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955636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940682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2,2018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多条扫描线和多条数据线,所述多条扫描线沿第一方向延伸,所述多条数据线沿第二方向延伸,相邻的两条扫描线和相邻的两条数据线交叉限定一个像素单元,其中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垂直;
多个条形公共电极,所述多个条形公共电极沿第二方向延伸,并且沿第一方向排列,在触控阶段,所述多个条形公共电极作为触控驱动电极;
至少两个条形公共电极的在所述第二方向的导通电阻相等,且在所述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所述寄生电容包括: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和所述扫描线之间的寄生电容,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与相邻公共电极之间的寄生电容,
所述条形公共电极包括纺锤形公共电极和哑铃形公共电极,所述纺锤形公共电极和所述哑铃形公共电极交错设置;所述条形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为折线形,折线的每一段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所述第二方向;相邻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之间的狭缝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扫描线或所述数据线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相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除位于最外侧的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外,其他条形公共电极在所述第二方向的导通的电阻相等,且在所述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公共电极覆盖多个像素单元,所述至少两个条形公共电极覆盖的像素单元数量相等,并且该所述至少两个条形公共电极与其相邻的公共电极之间的距离相等,并且该所述至少两个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长相等。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任意两个所述 条形公共电极覆盖的像素单元数量相等;任意两个相邻的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之间的距离相等,并且任意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长相等。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金属布线层,所述金属布线层包括与所述多个公共电极电连接的多条金属布线,与不同的所述公共电极电连接的所述多条金属布线绝缘设置,与所述至少在第二方向导通电阻相等的所述两个条形公共电极电连接的金属布线在第二方向的导通电阻相等。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布线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所述金属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垂直投影与所述数据线在所述基板上的垂直投影重叠。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共电极上设置有开口,所述开口对应所述数据线设置,所述开口在所述基板上的垂直投影与所述数据线在所述基板上的垂直投影重叠。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布线为沿第二方向延伸的多个的金属段,所述金属段与所述开口交替设置。
9. 一种触控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像素单元由相邻的两条扫描线和相邻的两条数据线交叉限定出来;(2)条形公共电极沿第二方向(数据线方向)延伸,具体:所述条形公共电极包括纺锤形公共电极和哑铃形公共电极,所述纺锤形公共电极和所述哑铃形公共电极交错设置;所述条形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为折线形,折线的每一段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所述第二方向;相邻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之间的狭缝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扫描线或所述数据线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相同;(3)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所述寄生电容包括: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和所述扫描线之间的寄生电容,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与相邻公共电极之间的寄生电容。区别技术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从而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集成触控显示面板的显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内嵌触摸屏的显示装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两个条形公共电极在所述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所述条形公共电极包括纺锤形公共电极和哑铃形公共电极,所述纺锤形公共电极和所述哑铃形公共电极交错设置;所述条形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为折线形,折线的每一段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所述第二方向;相邻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之间的缝隙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扫描线或所述数据线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相同。”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公共电极开缝可见,以及如何同时提升触控精度的均一性。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中,条形公共电极要么为长边沿数据线方向延伸的矩形电极,要么为长边沿扫描线方向延伸的矩形电极(如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纺锤形和哑铃形交替嵌合布置的公共电极,更不存在电极边缘的折线型设置的纺锤形和哑铃形公共电极。本申请中的条形公共电极上寄生电容相等,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技术手段,是与条形公共电极形状和结构相结合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中,既没有提到公共电极开缝可见的问题,也没有涉及通过平衡寄生电容差异来减小寄生电容对触控精度影响,且对比文件1中公共电极覆盖相同数量的像素单元行,以及对应像素单元行的间隙分割,并没有考虑与条形公共电极形状和结构相结合,只是推定对比文件1中的条形公共电极的设置方式满足寄生电容相等的限定,这与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1)在本领域,常规的触控电极块或触控电极对通常就是以相同的形状、尺寸、对应相同数量的像素单元阵列布置。(2)关于触控电极的形状,除了矩形(矩形触控电极的边沿为直线),触控电极以其他形状相互嵌合布置(触控电极边缘沿折线延伸)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相关的专利文献,触控电极边缘沿折线形延伸本身也是常规现有技术。至于以纺锤形和哑铃形交错设置,只是折线走势的差异,其缝隙不可见的效果是相同的。(3)同时包含上述两个发明点的技术也是很常规的。本案的发明点比较公知,难有对比文件会特意的记载得如此详细。即使触控电极块的形状不是矩阵,如上述举例的其他形状,各触控电极块或触控电极也会以相同的形状、尺寸、对应相同数量的像素单元阵列布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2,以及2018年1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容式内嵌触摸屏,包括:彩膜基板 1,具有公共电极层的TFT阵列基板2,以及位于彩膜基板1和TFT阵列基板2之间的液晶层3,在TFT阵列基板2上设有呈矩阵排列的多个像素单元4(参见说明书第28段);彩膜基板1具有沿像素单元4的列方向延伸的多条触控感应电极5;TFT阵列基板2的公共电极层中具有多条沿着像素单元4的行方向延伸的触控驱动电极6;在一帧画面的显示时间内,该触控驱动电极6用于分时地传递公共电极信号和触控扫描信号(参见说明书第30段);将TFT阵列基板中整面连接的公共电极层分割成条状作为触控驱动电极,对触控驱动电极采取分时驱动,以实现触控功能和显示功能(参见说明书第32段)。一般每条触控驱动电极 6都会覆盖多行像素单元4,(参见说明书第35段)。TFT阵列基板上的相邻行的像素单元之间具有两个栅极信号线Gate1和Gate2、Gate3和Gate4、Gate5和Gate6,且每相邻的两列像素单元为一组,共用一个位于该两列像素单元之间的数据信号线Date1、Date2、 Date3和Data4(参见说明书第48段)。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栅极信号线延伸的方向相应于本申请的第一方向,数据信号线延伸的方向相应于本申请的第二方向,触控驱动电极6相应于本申请的条形公共电极,触控驱动电极6沿第一方向延伸,并且沿第二方向排列,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垂直。此外,由图1、7可知,触控电极驱动电极6在列方向上覆盖两行像素,且在行方向上延伸,也就是说触控驱动电极6的宽度与长度相同,即覆盖相同数量的像素单元,换句话说,触控驱动电极6覆盖相同数量的栅极信号线或数据信号线,由于触控驱动电极与其覆盖的栅极信号线或数据信号线之间的寄生电容与其部件之间的重叠面积正相关,因此,可以推定出每一触控电极与数据信号线和扫描线信号线之间的寄生电容相等;如前所述,触控驱动电极6的宽度与长度相同,且在触控驱动电极通常厚度相同且由相同的材料制成,因此能够推断出触控驱动电极6在延伸的方向上导通电阻相同;此外,如图1所示,触控驱动电极6之间具有间隙,在没有相反教导或启示的前提下,从制作工艺角度考虑,触控驱动电极6之间的间隙理论上应当都是相等的,因此,可以推定触控驱动电极之间的寄生电容也相等,即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条形公共电极沿第二方向延伸并且沿第一方向排列,相邻的两条扫描线和相邻的两条数据线交叉限定一个像素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触控驱动电极6沿第一方向延伸,并且沿第二方向排列;(2)所述条形公共电极沿所述第二方向延伸的边为折线形,折线的每一段平行于所述第一方向或者所述第二方向;相邻两个所述条形公共电极之间的狭缝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与所述扫描线或所述数据线的中心线在所述基板上的投影相同;(3)所述条形公共电极包括纺锤形公共电极和哑铃形公共电极,所述纺锤形公共电极和所述哑铃形公共电极交错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布置扫描线与数据线;如何增大开口率;如何同时改善公共电极开缝可见,以及提升触控精度的均一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相邻的两条扫描线和相邻的两条数据线交叉限定一个像素单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作为触控驱动电极的条形公共电极沿数据线方向延伸,并且扫描线方向排列,或者沿扫描线方向延伸并且沿数据线方向排列,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公共电极上形成狭缝的区域,不能有效的驱动液晶分子,从而造成开口率下降;而数据线与扫描线对应的区域,通常位于像素的有效显示区域之外,因此,为了降低公共电极上的狭缝对于开口率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公共电极上的狭缝形成区域设置在像素的有效显示区域之外,对应于扫描线或数据线设置,即条形公共电极沿第二方向延伸的边为折线形,折线的每一段平行于第一方向或者第二方向;而狭缝的中心线在基板上的投影与扫描线或数据线的中心线在基板上的投影相同,也属于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原审查部门认为关于触控电极的形状,在本领域,常规的触控电极块或触控电极对通常就是以相同的形状、尺寸、对应相同数量的像素单元阵列布置。除了矩形(矩形触控电极的边沿为直线),触控电极以其他形状相互嵌合布置(触控电极边缘沿折线延伸)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并列举了相关的专利文献。至于以纺锤形和哑铃形交错设置,只是折线走势的差异,其缝隙不可见的效果是相同的。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如图2、7所示,用于分时传递公共电极信号和触控扫描信号的触控驱动电极6为多个形状相同的矩形,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通过设置触控驱动电极6的形状,以期同时改善公共电极开缝可见以及提升触控精度的均一性,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触控驱动电极6设置为交错设置的纺锤形和哑铃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横向电场液晶显示器,且并没有公开用作触控驱动电极的条形公共电极的技术方案,进而也并没有任何关于将触控驱动电极设置为交错设置的纺锤形和哑铃形的技术启示。
另外,现有技术中,无论是三角形、棱形或是其他现有技术中的电极图形,从简化生产工艺角度考虑,为了便于制造,常规的触控驱动电极通常以相同的图形进行布置。然而,本申请中,条形公共电极采用纺锤形公共电极和哑铃形公共电极两种不同形状的条形公共电极交错设置的方式进行布置,能够使得每一个作为触控驱动电极的条形公共电极在延伸方向(第二方向)的两个侧边在宏观上均为斜线形,与此同时还需要能保证两个条形公共电极的在延伸的导通电阻相等,且在所述触控阶段的寄生电容相等,从而同时达到改善公共电极狭缝可见,以及提升触控精度的均一性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申请在作为触控驱动电极的条形公共电极的形状设置方式时,从如何改善公共电极缝隙可见以及如何提高触控精度的均一性两方面上整体考量,将条形公共电极的形状设置为两个不同且互补的形状。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可以同时达到改善公共电极狭缝可见,以及提升触控精度的均一性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设备,包含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集成触控显示面板,在权利要求1-8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9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