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15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3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03785.3
申请日:2015-10-26
复审请求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伟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即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03785.3,名称为“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
直流充电机;
充电台架,所述充电台架用于放置所述快换电池;
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并且所述快换接插件还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以通过所述电池管理器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其中,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快换接插件具体包括高压接口、通讯接口和低压接口,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通过所述低压接口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台架上还设置有电池导轨,所述快换电池通过所述电池导轨安装在所述充电台架上。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所述快换电池的剩余电量、所述快换电池的温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6.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直流充电机、充电台架和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充电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快换电池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
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
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以通过所述电池管理器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其中,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其中,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具体包括:
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直流充电机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所述快换电池的剩余电量、所述快换电池的温度。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180200 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917046 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过电池管理器对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2)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电池管理系统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3)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余部分以及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9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的修改主要包括: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以通过所述电池管理器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和“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独立权利要求6的修改与权利要求1类似。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和(2):(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即“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基于该特征本申请解决的是多组电池组并联充电导致充电安全性低、减少电池循环寿命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所限定的方案是一个完整的对快换电池的充电控制策略,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方案,本申请是多组快换电池的集中充电技术,由于每组快换电池的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先从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获取充电控制参数,也即充电机通过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对快换电池进行充电控制,进而,在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对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进行监测,并在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将断开充电请求发送至直流充电机,以使直流充电机停止对快换电池充电,而对比文件2的控制策略是为了实现充电机的通用性,而并非是解决充电机对多组快换电池的管理的技术问题,其仅给出了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对电池单体电压的监测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2也不能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提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
直流充电机;
充电台架,所述充电台架用于放置所述快换电池;
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6.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直流充电机、充电台架和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充电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快换电池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
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快换电池充电无非是将充电电池从电动汽车中取出并与充电机连接进行充电,现有技术采用并联充电方式一是为了方便统一充电管理,二可减少充电机以节约充电资源,若采用多组电池并联的方式,由于电池组之间存在差异,充电过程中必然会有导致单组过充的可能性,而本申请取消并联方式调整为一台充电机对应一组充电电池的方式,由于是单独充电,必然不会存在单组过充的可能,因而采用该解决办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所想到的最常识性的做法。同时,通过工具书举证如下:《最新实用电工手册》,邵海忠主编,2000年01月第1版,其在第1292页记载了:蓄电池充电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若蓄电池是正常充电,对于不同组的蓄电池,必须分别进行一对一的充电,切忌将不同状态的蓄电池组混串充电。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不同组的蓄电池即代表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而采用一对一的充电方式可以避免不同组蓄电池同时充电所造成的不均衡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2)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多组电池组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充电安全性低、减少电池循环寿命的技术问题,而是在直流充电机与快换电池一对一连接确认后如何保证单组电池充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首先,复审请求人认同了对比文件2给出了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对电池单体电压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控制充电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33段):步骤A:将充电插头与待充电的电动汽车的充电插座连接,充电机的辅助直流电源通过辅助直流电源接口为电池管理系统提供12V直流工作电源,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是充电机的组成部分,因而相当于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直流充电机);步骤B:控制单元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来调整充电机中的各整流电源单体的输出电压及输出电流,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其中控制单元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计算出电池组的充电截止电压(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充电截止电压),当电池组的端电压低于充电截止电压时,进行恒流充电(相当于充电电流);当电池组的端电压等于或高于充电截止电压时,进行恒压充电(即公开了直流充电机根据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电池进行充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充电机对车载电池(相当于一种直流充电机对单组电池的充电策略)的充电控制策略结合至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本申请的直流充电机是基于电池管理器发送的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快换电池进行充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在驳回决定中也具体给出了充电机根据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电池进行充电以及电池管理器上电自检的公知常识证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即使克服了上述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蓄电池多个串联或并联充电时,各个单体电池间的不一致性会使蓄电池充电不均衡、例如可能发生单体电池过充故障,导致电池寿命缩短,这是充电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如果不考虑成本的因素,采用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充电装置管理一组电池充电的充电方式,从而防止单体电池过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所能够想到的最直接和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因此,对于快换电池充电来说,为了避免充电时电池组间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单体电池过充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法;此外,参见《最新实用电工手册》(邵海忠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其在第1292页记载了:若蓄电池是正常充电,对于不同组的蓄电池,必须分别进行一对一的充电,切忌将不同状态的蓄电池组混串充电。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对于不同组的蓄电池,由于其之间的状态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其分别采用一对一的充电方式,即上述书籍给出了对不同状态的蓄电池进行一对一充电的技术启示。(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其在复审通知书第二部分第2.2.1节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评述,其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和“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其余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未公开的部分为“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自检”、“电池管理器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发送至直流充电机”、“电池管理器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直流充电机”,而上述未公开的内容,或者是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通用性强的充电机控制策略与本申请的构思并不矛盾,对比文件2也需要将电池状态信息等与特定电池相关的信息发送给充电机,由充电机根据电池实际情况来控制充电,即根据特定电池状态信息计算充电截止电压、根据充电截止电压对特定电池采用特定充电电流充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3段),从而实现所述通用性,这与本申请中的控制策略是很接近的,二者区别仅在于上文所述的一些控制策略中的细节,在复审通知书中均已作出了详细评述,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1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的主要修改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和“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删除了技术特征“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并将其改写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6;在独立权利要求7(对应提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和“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删除了技术特征“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并将其改写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1;以及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3):(1)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3),二者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现有技术中并未披露如何解决在对电池进行集中充电时,避免由于电池组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导致的充电过程中单体过充的故障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现有技术中快换电池集中充电时通常采用的是快换电池组的并联充电方式,因此存在上述问题,而本申请正是通过电站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的技术方案,也即每一个充电装置对应一组快换电池进行充电控制来解决快换电池组的并联充电方式存在的单体过充的故障,该技术问题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问题,解决上述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是容易想到的;(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公开的直流充电机对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充电截止电压时,直流充电机对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直流充电机结束对快换电池的充电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该方案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技术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单体电池的过充,而本申请的方案则是为了充满电量,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目的也不相同;(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由于本申请中对快换电池进行充电的过程是一个整体流程,并不应当将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自检的方案,以及电池管理器控制继电器闭合的方案单独看作是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是先对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进行上电自检,再由电池管理器将充电信息发送至直流充电机,并控制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由此可以确保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在正常状态下进行工作,提高对快换电池的充电安全性,对比文件2中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
直流充电机;
充电台架,所述充电台架用于放置所述快换电池;
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并且所述快换接插件还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快换接插件具体包括高压接口、通讯接口和低压接口,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通过所述低压接口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台架上还设置有电池导轨,所述快换电池通过所述电池导轨安装在所述充电台架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所述快换电池的剩余电量、所述快换电池的温度。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7. 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充电站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所述充电装置包括直流充电机、充电台架和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所述充电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快换电池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
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以通过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
通过所述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通过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以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直流充电机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状态信息包括所述快换电池的剩余电量、所述快换电池的温度。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过程中,所述电池管理器还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以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1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即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102180200 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01917046 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的车载移动式自动充换电站及电池快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该充换电站包括充电机26,其是与电池箱3充电参数匹配的直流充电机(参见说明书第68、73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充电机);电池箱储存架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台架),其上用于放置电池箱3(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快换电池);自动插电机构23设置在储存架2上且位于所储存的电池箱3的正上方,所述自动插电机构23包括插电推杆24、导向柱和电气插头2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电气插头25和充电机26的动力和通讯接口连接;从电动汽车换下来的电池箱3到达储存架2就位后,电气插头25和所述电池箱3的电气插座精确定位并自动插接,实现电池箱3和充电机26之间的动力(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和通讯线路的连通,电池箱3内的电源管理系统(BMS)(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管理器)和充电机26通过CAN总线进行通讯连接(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快换接插件用于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以通过电源管理系统对电池箱3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通讯连接后经过协议握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后,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配置,然后充电机26向电池箱3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充电机对快换电池进行充电),所述充电机26是与电池箱3充电参数匹配的直流充电机;该充换电站还包括电量自动计量系统,其用于实现自动检测电池箱的剩余电量和充电电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充电站设置多个所述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2)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快换电池充电安全性和延长电池寿命;如何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避免并联充电情况下电池组间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单体电池过充故障,采用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的充电方式,从而提高充电安全性和延长电池寿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充电机及其控制策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所述充电机(参见说明书第27-29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充电机)包括控制单元2、辅助直流电源3、充电插头4和整流电源单体6,整流电源单体6为三相电输入、直流输出的数字开关电源,其通过CAN总线与控制单元2连接、由控制单元2控制,该充电机的控制策略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0-33段):步骤A:将充电插头与待充电的电动汽车的充电插座连接,充电机的辅助直流电源3为电动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提供12V直流工作电源,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步骤B:控制单元2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来调整充电机中整流电源单体6的输出电压及输出电流,为电动汽车电池充电;B步骤中,控制单元2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计算出电池组的充电截止电压,当电池组端电压低于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控制单元2控制整流电源单体6以60A电流输出,进行恒流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流充电机根据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电池组的端电压等于或高于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控制单元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进行恒压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并检测充电电流,充电电流小于2A后,控制单元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充电结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B步骤中,当电池单体电压在2.5V--3.8V之间时,充电进行,当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后,控制单元2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6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充电策略以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池管理系统发送电池状态信息给充电机,由充电机的控制单元计算得出充电截止电压并根据该充电截止电压和相应的充电电流为电池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可以由电池管理系统计算并获取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直接将其发送至充电机供充电机使用;
此外,在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上电后首先进行自检以确定是否无故障情况再进行后续充电步骤,以及通过电池管理器控制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以使充电机为电池充电的回路接通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电气插头25和充电机26的动力和通讯接口连接(说明书第73段),即电气插头25必然包括对应的动力接口(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高压接口)和通讯接口(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通讯接口)。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电池管理器供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充电机的辅助直流电源通过辅助直流电源接口A 、A-(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低压接口)为电池管理系统提供12V直流工作电源(说明书第28、31段,图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直流充电机通过所述低压接口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也是要为电池管理器供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自动换电站还包括自动换电装置6,在电动汽车快卸电池过程A的步骤A-5中,通过驱动自动换电装置6中的移行机构14沿X向轨道4移行到电池箱储存架2的巷道内使其与电池箱储存架2中的一个空货格的Y向“行”对齐并定位,进而将电池箱3托送至空货格内(参见说明书第84段,即通过自动换电装置中设置的导轨将快换电池移入充电台架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通过在充电台架上设置电池导轨而将快换电池安装在充电台架上。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中的状态信息包括快换电池的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也是要通过电池状态信息来控制电池充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组SOC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池的SOC值为电池剩余容量与其完全充电状态的容量的比值,即SOC值体现了电池的剩余电量,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电池状态信息选为电池剩余电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电池箱3内的电源管理系统(BMS)和充电机26通过CAN总线进行通讯连接(参见说明书第73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当电池单体电压在2.5V--3.8V之间时,充电进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在快换电池充电过程中),当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3.8V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预设电压阈值,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电池管理器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后,控制单元2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6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充电策略以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后,控制单元2控制停止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由电池管理器来判断是否需停止充电、并将判断得出的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直流充电机以请求停止充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动汽车快换电池的充电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的车载移动式自动充换电站及电池快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该充换电站包括充电机26,其是与电池箱3充电参数匹配的直流充电机(参见说明书第68、73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直流充电机);电池箱储存架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充电台架),其上用于放置电池箱3(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快换电池);自动插电机构23设置在储存架2上且位于所储存的电池箱3的正上方,所述自动插电机构23包括插电推杆24、导向柱和电气插头2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设置在所述充电台架上的快换接插件);电气插头25和充电机26的动力和通讯接口连接;从电动汽车换下来的电池箱3到达储存架2就位后,电气插头25和所述电池箱3的电气插座精确定位并自动插接,实现电池箱3和充电机26之间的动力(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通过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之间的高压连接)和通讯线路的连通,电池箱3内的电源管理系统(BMS)(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电池管理器)和充电机26通过CAN总线进行通讯连接(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通过快换接插件建立所述直流充电机与所述快换电池的电池管理器之间的通讯连接)以通过电源管理系统对电池箱3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通讯连接后经过协议握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后,电池管理器在检测到充电连接确认信号时与所述直流充电机进行通讯)、配置,然后充电机26向电池箱3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直流充电机对快换电池进行充电),所述充电机26是与电池箱3充电参数匹配的直流充电机;该充换电站还包括电量自动计量系统,其用于实现自动检测电池箱的剩余电量和充电电量。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充电站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所述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2)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将充电截止电压、充电电流和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所述直流充电机根据所述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其中,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快换电池充电安全性和延长电池寿命;如何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避免并联充电情况下电池组间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单体电池过充故障,采用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充电装置管理一组快换电池的充电方式,从而提高充电安全性和延长电池寿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充电机及其控制策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所述充电机(参见说明书第27-29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直流充电机)包括控制单元2、辅助直流电源3、充电插头4和整流电源单体6,整流电源单体6为三相电输入、直流输出的数字开关电源,其通过CAN总线与控制单元2连接、由控制单元2控制,该充电机的控制策略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0-33段):步骤A:将充电插头与待充电的电动汽车的充电插座连接,充电机的辅助直流电源3为电动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提供12V直流工作电源,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电池管理器将所述快换电池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直流充电机),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步骤B:控制单元2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来调整充电机中整流电源单体6的输出电压及输出电流,为电动汽车电池充电;B步骤中,控制单元2根据获得的电池状态信息计算出电池组的充电截止电压,当电池组端电压低于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控制单元2控制整流电源单体6以60A电流输出,进行恒流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直流充电机根据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为所述快换电池进行充电,以及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电池组的端电压等于或高于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控制单元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进行恒压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并检测充电电流,充电电流小于2A后,控制单元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充电结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B步骤中,当电池单体电压在2.5V--3.8V之间时,充电进行,当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后,控制单元2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6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
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充电策略以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电池管理系统发送电池状态信息给充电机,由充电机的控制单元计算得出充电截止电压并根据该充电截止电压和相应的充电电流为电池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可以由电池管理系统计算并获取充电截止电压和充电电流、直接将其发送至充电机供充电机使用;
此外,在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上电后首先进行自检以确定是否无故障情况再进行后续充电步骤,以及通过电池管理器控制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以使充电机为电池充电的回路接通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充电机的辅助直流电源通过辅助直流电源接口A 、A-为电池管理系统提供12V直流工作电源(说明书第28、31段,图2,即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的直流充电机输出低压供电电源至所述电池管理器以给所述电池管理器供电)。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也是要为电池管理器供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即公开了权利要求9中的状态信息包括快换电池的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也是要通过电池状态信息来控制电池充电。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组SOC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池的SOC值为电池剩余容量与其完全充电状态的容量的比值,即SOC值体现了电池的剩余电量,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电池状态信息选为电池剩余电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85段,图1-6、9):电池箱3内的电源管理系统(BMS)和充电机26通过CAN总线进行通讯连接(参见说明书第73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中的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之间采用CAN通讯协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构成了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37段,图1-2):电池管理系统上电后,定时将电池状态信息通过CAN总线发送给控制单元2,所述电池状态信息包括电池单体数目、单体电压、单体温度、电池组额定端电压、电池组端电压、电池组SOC 值;当电池单体电压在2.5V--3.8V之间时,充电进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在快换电池充电过程中),当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3.8V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预设电压阈值,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电池管理器监测所述快换电池的最高单体电压,并在所述最高单体电压大于预设电压阈值时)后,控制单元2控制各整流电源单体6停止为电动汽车的电池充电(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1中的使所述直流充电机停止对所述快换电池充电)。可见,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充电策略以对电动汽车电池充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池单体电压高于3.8V后,控制单元2控制停止充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由电池管理器来判断是否需停止充电、并将判断得出的断开充电请求命令发送至直流充电机以请求停止充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蓄电池多个串联或并联充电时,各个单体电池间的不一致性会使蓄电池充电不均衡、例如可能发生单体电池过充故障,导致电池寿命缩短,这是充电领域的公知常识,防止因各种原因、如电池间的差异而导致的电池过充电问题也是电池充电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而非如复审请求书中所认为的不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
其次,对于电池组充电装置的设置来说,如果不考虑成本增加等方面的因素,采用设置多个充电装置、每个充电装置管理一组电池充电的充电方式,根据各电池组特性的不同提供合适的充电控制,从而防止电池过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所能够想到的最直接和最简单的解决方法,因此,对于快换电池充电来说,为了避免并联充电情况下电池组间存在差异而导致的电池过充故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法,为每组快换电池设置对应的充电装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
此外,参见《最新实用电工手册》(邵海忠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01月第1版),其在第1292页记载了:若蓄电池是正常充电,对于不同组的蓄电池,必须分别进行一对一的充电,切忌将不同状态的蓄电池组混串充电。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对于不同组的蓄电池,由于其之间的状态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其分别采用一对一的充电方式,即上述书籍也给出了对不同状态的蓄电池进行一对一充电的技术启示;
(2)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即“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流充电,当所述快换电池的电压达到所述充电截止电压时,所述直流充电机对所述快换电池进行恒压充电,当所述充电电流下降到预设值时,所述直流充电机结束对所述快换电池的充电”,其目的是用于为一组电池提供具体的充电策略,而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3段的记载和本决定第二部分第2.1节中的详细评述可知,其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充电策略以对电动汽车的电池进行充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3)对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并完成自检后,所述电池管理器并控制所述快换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池箱3和充电机26之间的动力和通讯线路连通,电池箱3内的电源管理系统(BMS)(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池管理器)和充电机26(相当于本申请的直流充电机)通过CAN总线进行通讯连接以通过电源管理系统对电池箱3的充电过程进行控制,通讯连接后经过协议握手、配置,然后充电机26向电池箱3充电,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必然要进行上电操作才能进行后续的相互通讯、协议握手等一系列操作,因而上述特征中的“所述直流充电机和所述电池管理器上电”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为了充电的安全性考虑,确保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均处于可以工作的正常状态,在直流充电机和电池管理器上电后首先进行自检以确定是否无故障情况再进行后续充电步骤,以及通过电池管理器控制电池的负端继电器闭合以使充电机为电池充电的回路接通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据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