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11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0589
优先权日:2015-01-09
申请(专利)号:201610007674.3
申请日:2016-01-07
复审请求人:梁锦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景逸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马晓雁
国际分类号:B63B1/38(2006.01);B63H11/14(2006.01);F02K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在复审审查阶段,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07674.3、名称为“快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梁锦伟,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第1-4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燃烧、爆炸、高热使液态空气、液态氮和水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其特征在于:液态空气和燃料、液体氮喷入储罐内使液态空气和燃料在里面燃烧,使液态空气、液态氮和水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
2.挡板角度可调挡板按要求设数个由能转动的圆管组成的格其特征在于:挡板向前倾斜在行使时有助箱体向上,挡板向前倾斜不能分割的物体被圆管隔开使它滑向船底,就不会堵住吸入口,把物体分割让它进入储管。
3.箱体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其特征在于:物体经发热导管时,受热膨胀使压力增大,导管让物体按需要方向喷出,使箱体按需要的地方去。
4.在底部前方设条出气口连接吸入装置,用吸力把阻力吸入利用其特征在于:把阻碍箱体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底部前方吹出,由于箱体向前进,空气就会从箱体底部前方跑到后方去,这样就使箱体和物体分开减少阻力。
5.利用物体往复施压产生压力其特征在于:当吸入、压缩、抽水、制气装置启动箱体的阻力被吸入,压力让气压杆伸长把东西托、顶开,受压的空气和水从箱体底部发热导管向下向后喷出,使箱体向前向上行使,箱体行使时会产生振动气压杆顶住的东西就会向气压杆往复施压,气压杆内的压力达到要求时单向阀打开让压力进入箱体底部的发热导管喷出产生动力。”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606342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3769944 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快船前进的动力是通过燃烧、爆炸、高热使液态空气、液态氮和水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来驱动的;液态空气和燃料、液体氮喷入储罐内使液态空气和燃料在里面燃烧,使液态空气、液态氮和水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态气体混合动力涡轮喷气发动机,并公开了发动机前进所需的动力是通过燃烧、高热使液态空气、液态氮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来驱动的;空气和燃料在燃烧室4中燃烧,使液态空气和液态氮等物体气化产生压力。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特征,且以上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液态气体高温气化使体积快速膨胀,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为了能够使船舶在水面上快速航行,容易想到在燃烧过程中添加液态氮等液态气体。而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燃烧、高热的情况下,利用爆炸来使类似的介质气化产生压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然后于2018年05月01日提交了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替换页,之后于2018年05月12日提交了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替换页,之后于2018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最后于2018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燃烧室不燃烧空气、金属和水,燃烧室里面没有有意义的压力,而本申请燃烧室中的气体是高压气体;2)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喷射高压液态气体,使液态气体迅速汽化来降低涡轮叶片表面温度,而本申请中液化气体是通过气化来提高快船的推力的;3)本申请快船的导管是发热的,且能够为物体继续增压,而对比文件1中的喷管不具有加热增压效果;本申请的制气装置是把空气和氮气分开提取制成液态分别存储的,而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制气装置;4)本申请在箱体底部前方出气口设置吸入装置,把阻碍箱体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底部前方吹出,达到减少空气阻力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新增技术特征“航空母舰”、“装置增压达到极限时,太阳能、微波等等加热技术”,权利要求4的新增技术特征“水、雪、沙分开减少阻力”,权利要求5的新增技术特征“航空母舰”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4-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样修改后的说明书中“航空母舰”、“鱼被圆管隔开使它滑向箱、船底”等修改也是不允许的,其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金属颗粒与喷嘴2喷入的水发生反应生成氢和氧化物,主燃室的氢与未完全燃烧的金属颗粒与进气道引入的压缩空气10在补燃室11中反应后将燃烧产物水通过喷管14排出发动机做功,对比文件2中喷入的高压液态气体一方面是为了涡轮表面降温,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不断喷入高压液态气体使涡轮喷气发动机的推力增加,而在发动机领域,通过导管加热来实现排出气体继续增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推进效率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通过制气装置将空气中的氮气和氧气分开提取制成液态并分别存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船舶推进领域,为了减少箱体在前进过程中的空气阻力,通过设置有箱体底部前方出气口设置吸入装置,把阻碍箱体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底部前方吹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加入的以下内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航空母舰”、“所述箱体在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航空母舰的前面”、“水装置增压达到极限时,太阳能、微波等等加热技术”,权利要求4的特征“箱体就有漂浮在空中的效果”,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航空母舰”、权利要求5的特征“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航空母舰托、顶开让它们离开水中,离开水中的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航空母舰重量剧增”;以及在2018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中的第[0002]-[0009]段中的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新加入的内容。上述修改既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又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在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同样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由于复审请求人并未在复审阶段提出符合要求的文本,本案合议组针对驳回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指出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31日、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2019年04月05日提交了补正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2019年04月10日、2019年04月21日、2019年05月16日、2019年05月17日、2019年0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是依靠燃烧、爆炸、燃料气化等压力作用的发动机,本申请是利用吸入把阻力吸入,其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的方案可以使得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对比文件1、2没有这样的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特征“使箱体、快船、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出现了“使箱体快速前进”、“用空气把船与水隔开达到快速行驶的效果”,而特征“使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不能由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首先,本申请的原说明书仅记载了本申请适合在人工陆地、海上机场使用,但是并未记载使用的效果,不能认为在其上使用就能使得其快速前进。其次,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其重量的数量级比一般的船舶要高得多,一般都是万吨级以上,如果要让其行驶起来,所需要的动力也比使得箱体、船大得多,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无法获知其如何使得重量巨大的、数十至数万吨级的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并且基于相同、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中也出现了多个超范围的特征。进一步地,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中的第2页第2段至第4页第3段中,多次出现了与上面描述的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超范围的情况一致的内容,这样的内容同样不能由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于复审请求人并未在复审阶段提出符合要求的文本,本案合议组针对驳回文本即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指出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5的记载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快船,也是基于燃烧、爆炸、燃料等气化产生压力从而推进船舶前进,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反馈式发动机通过燃烧、高热使空气和水气化产生压力,也是一种高能、高速发动机,即也能够产生巨大的推力,用来推动航行器在水上、水面和水上航行,即给出了采用高能发动机推动船只在水上快速行驶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采用液态空气和液态氮作为工作介质的混合动力涡轮喷气发动机,即给出了采用液态空气和液态氮作为工作介质的技术启示,两篇对比文件属于发动机领域,都是为了增加推力,这与本申请的目的是一致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构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一步地,本申请的原说明书仅记载了本申请适合在人工陆地、海上机场使用,但是并未记载使用的效果,不能认为在其上使用就能使得其快速前进。其次,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其重量的数量级比一般的船舶要高得多,一般都是万吨级以上,如果要让其行驶起来,所需要的动力也比使得箱体、船大得多,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无法获知其如何使得重量巨大的、数十至数万吨级的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效果是本申请无法实现的,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2019年08月09日、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8月11日提交了补正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前面设挡板连接数个吸入口,在挡板底部设数条进水的储管,吸入口连接吸入、压缩、抽水、制气装置,储管进满水时入口关闭,压缩装置使储管压力增大,液态氧、液体氮喷入储管内,燃烧、爆炸、高热使液态空气、液态氮和水等物体气化压力增大,压力由箱体底部数条发热导管喷出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快速前进,储管里面的水被喷完时压缩装置、液态氧和燃料液体氮喷入关闭,进水口打开让阻碍箱体前进的水迅速进入储管内,把波浪消灭掉,为下一次产生动力做准备,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与水隔开没摇晃运动现象,箱体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连接水的压缩储罐,储罐设有液态氧和燃料喷入口,其特征在于:使液态氧和燃料在储罐里面爆炸产生更大压力,由箱体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喷出,箱体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连接水的压缩储罐其特征在于:受压的水由压缩储罐经发热导管时,受热膨胀使压力增大,导管让物体按需要方向喷出,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的地方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前面设挡板连接数个吸入口,所述的挡板角度可调挡板按要求设数个由能转动的圆管组成的格其特征在于:挡板向前倾斜在行使时有助箱体向上,挡板向前倾斜不能分割的物体被圆管隔开使它滑向船底,就不会堵住吸入口,把物体:水、波浪分割让它进入储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其特征在于:液态空气喷入储罐内气化物体经发热导管时,受热膨胀使压力增大,导管让物体按需要方向喷出,克服掉头转向慢、转弯半径大,机动灵活性较差的弊端,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快速前进达到音速。
4.在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设条出气口连接吸入装置,用吸力把阻力吸入利用其特征在于:把阻碍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吹出,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向前进,空气从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跑到后方去,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和物体:水、波浪分开减少阻力,空气把船与水隔开克服海水对航空母舰所产生的阻力,克服船体底部两侧设有开放式涡旋导管,防止气体从船底两侧跑掉的弊端,克服海水对航空母舰所产生的阻力,和船体单元要吃水深度的弊端。
5.箱体装气压杆连接压缩装置,气压杆连接设有单向阀,利用物体往复施压产生压力其特征在于:当吸入、压缩、抽水、制气装置启动箱体的阻力被吸入,压力让气压杆伸长把东西: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托、顶开,受压的空气和水从箱体底部发热导管向下向后喷出,使箱体向前向上行使,箱体行使时会产生振动气压杆顶住的东西: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就会向气压杆往复施压,气压杆内的压力达到要求时单向阀打开让压力进入箱体底部的发热导管喷出产生动力,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达到音速。”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就技术方面主要认为:(1)用两份对比文件来对付本申请快船的行为严重触犯专利法总则,就如拳击比赛能两个打一个吗?两个打一个充分说明这一个是高手,也充分说明本申请快船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专利法第33条甚至专利法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4)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启示下,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和2016年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1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前面设挡板连接数个吸入口”、“使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快速前进”、“把波浪消灭掉”、“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与水隔开没摇晃运动现象”、“使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的地方去”;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前面设挡板连接数个吸入口”、“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克服掉头转向慢、转弯半径大,机动灵活性较差的弊端,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快速前进达到音速”;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在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设条出气口连接吸入装置”、“把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行驶的空气吸入从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吹出,……,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向前进,空气从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跑到后方去,使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和物体:水、波浪分开减少阻力,空气把船与水隔开克服海水对航空母舰所产生的阻力,克服船体底部两侧设有开放式涡旋导管,防止气体从船底两侧跑掉的弊端,克服海水对航空母舰所产生的阻力,和船体单元要吃水深度的弊端”;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托、顶开”、“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就会向气压杆往复施压”、“使箱体、各种船只、航空母舰、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快速前进达到音速”;以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中的内容,其中第2页第2段(第[0003]段)中的“本申请快船就克服摇晃运动弊端”、第2页第3段(第[0004]段)中的“各种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向上行驶”,第3页第2段(第[0005]、[0006]段)中的“制气装置把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空气中的氧气和氮气分开提取制成液态分别储存”、“使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的地方去,在水、雪地、沙漠、陆地行驶”、“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连接储存水、液态氮的压缩储罐”、“由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喷出”、“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设条出气口连接吸入装置,把空气从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吹出”、“把阻碍箱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吹出,由于箱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向前进,空气就会从箱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前方跑到后方去,这样就使箱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和物体分开减少阻力。船体不泡在水里,行驶时不受到水的阻挡而影响速度”、第3页第3段(第[0007]段)中的“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装气压杆连接压缩装置”、“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的阻力被吸入,压力让气压杆伸长把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托顶开”、“受压的空气和水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导管向下向后喷出,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行使时会产生振动气压杆顶住的东西: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就会向气压杆往复施压,……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的发热导管喷出产生动力,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去、行驶”、第4页第2段、第3段(第[0008]、[0009])中的“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底部装数条发热导管”、“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的水、雪地、沙漠、陆地去”、“导管让物体: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方向喷出,使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按需要的在水、雪地、沙漠、陆地去、行驶”、“各种船只、人工陆地、海上机场在水、雪地、沙漠、陆地行驶”。
上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内容不能由原说明书、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的观点如下:
(1)、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第170-184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由此可知,原审查部门利用两份对比文件来评述本申请,是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的。
(2)、而为了能够提高推进效率,同时减少船体与水流的阻力,设置导向板(对应于本申请的板)向前倾斜在行使时有助箱体向上,挡板向前倾斜不能分割的物体被圆管隔开使它滑向船底,就不会堵住吸入口,把物体分割让它进入储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当箱体在前进过程时,箱体受到的空气阻力往往会影响箱体的快速行驶,因此,把阻碍箱体行驶的空气吸入从箱体底部前方吹出,由于箱体向前进,空气就会从箱体底部前方跑到后方去,这样就使箱体和物体分开减少阻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手段。
(3)、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是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同时也明确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4)、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反馈式发动机通过燃烧、高热使空气和水气化产生压力,也是一种高能、高速发动机,即也能够产生巨大的推力,用来推动航行器在水上、水面和水上航行,即给出了采用高能发动机推动船只在水上快速行驶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采用液态空气和液态氮作为工作介质的混合动力涡轮喷气发动机,即给出了采用液态空气和液态氮作为工作介质的启示,两篇对比文件属于发动机领域,都是为了增加推力,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构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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