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对准手持式RFID读取器的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26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6466
优先权日:2014-06-13
申请(专利)号:201580030894.1
申请日:2015-05-12
复审请求人:威里利生命科学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徐琳
国际分类号:G06K7/10,G06K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30894.1,名称为“用于对准手持式RFID读取器的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威里利生命科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 2014/0107445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CN 10315535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和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是为了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并且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以及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每个阵列元件或节点204可以被设置成从功率接收系统330b中的校准发射机460接收校准信号(相当于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之间的对准)。每个阵列元件或节点204可以经由数据线303向控制逻辑310发送在节点204处所检测的接收到的校准信号。随后,控制器310、控制器306或这两个控制器联合将每个阵列元件或节点204设置成针对那个元件的所检测相位作为发射相位,以将优化功率传输301发送回功率接收机330b(相当于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在此基础上,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用于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的可视化输出,并使得该可视化输出对用户可见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在设备和读取器之间进行校准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和15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1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3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1、13-14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读取器装置,包括:
天线,被配置为:
传输电磁辐射,并且
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并且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以及
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读取器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还被配置为基于接收的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电力来确定所述对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读取器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还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的改变来更改所生成的可视化输出。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读取器装置,其中,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提供数据;并且所述控制单元基于所述数据来确定所述对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读取器装置,其中,所述输出单元还被配置为提供移动指令。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读取器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被配置为计算所述移动指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读取器装置,还包括手持式外壳,其中,所述天线、所述控制单元和所述输出单元位于所述外壳上。
8. 一种方法,包括:
经由读取器的天线来传输电磁辐射;
经由所述读取器的天线来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经由处理器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基于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所述读取器之间的对准;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经由输出组件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对准是基于接收的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电力进一步确定的。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的改变来更改所生成的可视化输出。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提供数据;并且确定对准是基于所述数据的。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生成所述可视化输出还包括移动指令。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指令。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输是响应于手持式设备位于标签附近来执行的,并且其中,所述手持式设备包括所述天线,所述处理器和所述输出组件位于所述手持式设备上或者位于所述手持式设备中。
15. 一种包括其上存储有指令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制品,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系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包括:
经由读取器的天线来传输电磁辐射;
经由所述读取器的天线来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经由处理器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基于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所述读取器之间的对准;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经由输出组件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其中,对准是基于接收的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电力进一步确定的。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还包括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的改变来更改所生成的可视化输出。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提供数据;并且确定对准是基于所述数据的。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其中,生成所述可视化输出还包括移动指令,并且还包括确定所述移动指令。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传输是响应于手持式设备位于标签附近来执行的,并且其中,所述手持式设备包括所述天线,所述处理器和所述输出组件位于手持式设备上或者位于手持式设备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对准,其涉及读取器与设备,不是一般的设备。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提供对准信息的任何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设备确定了供电设备的位置,但并未提供任何对准指示符,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技术并不涉及确定设备的对准或者提供对准的可见指示符,这是因为对比文件3并不涉及帮助用户调整读取器和无线设备之间的对准。对比文件3描述的是一种无线充电系统,该系统调节来自多个发射机的发射RF能量的相位,以将RF能量聚焦在要充电的设备上。这种技术消除了相对于充电系统重新定位待充电设备以改变对准的任何需要。在关于对比文件1考虑这种教导时,对比文件3不再需要涉及移动设备的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因为在对比文件3的系统中不需要移动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是应用于设备之间的非接触式短距离无线通信,这与本申请的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非接触式短距离无线通信的应用场景相同。其次,权利要求1涉及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系统架构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备之间的电磁辐射的传输效率。再次,分析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是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备之间的电磁辐射的传输效率。最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输出单元”仅仅是输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当前对准情况,并不涉及帮助用户调整读取器和无线设备之间的对准。(2)对比文件3中的“校准信号”即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而优化传输功率30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的信号”。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75]段的记载可知,其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同样是通过分析例如反向散射辐射的幅度、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链路质量等来体现的,即都是通过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3)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输出单元”仅仅是输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当前对准情况,并不涉及基于所输出的当前对准情况来改变设备和读取器之间的位置(即使从属权利要求3也只是提到根据对准的改变来改变可视化输出的内容,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仅仅是根据当前对准的改变在可视化输出时提供移动指令以指示设备和读取器之间的当前对准的改变情况)。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078]段也可确定,如果读取器确定当前对准情况比较差,则读取器可以增大传输至设备的电力。因此,本申请中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必须通过移动所述设备来进行重新定位和对准。其次,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功率发射机中的阵列元件或节点204从功率接收系统330b中的校准发射机460接收校准信号,然后根据校准信号调整自身的发射相位以将优化后的功率传输301发送回功率接收机(相当于“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确定引起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之间的对准,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即通过设备之间的重新对准来提高电磁辐射的传输效率。上述特征的作用是提高设备之间的电磁辐射的传输效率,与其在本申请中其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分析来自设备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以进行后续调整进而提高设备之间电磁辐射的传输效率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用于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的可视化输出并使得该可视化输出对用户可见,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是为了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2)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确定电源与将被充电的设备之间的对准”,至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可以将对比文件3的对准方法应用到读取器与设备的应用场景中,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部读取器180将由反向散射信号指示的信息解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内容进行结合,即具体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确定引起该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取的常规技术选择;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利用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生成相应的信号,该信号用于可视化输出,并且该可视化输出是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的,以向用户展示读取器和设备之间的对准程度,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和15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1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3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1、13-14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中加入特征“其中,随着设备与读取器被移动为彼此之间的对准改善或变差,可视化指示器改变视觉属性”,其余权利要求未有修改。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描述了无线充电系统,其调整从多个发射器发射的RF能量的相位以将RF能量聚焦到要充电的设备,这一技术不存在使要充电的设备相对于充电系统重定位的以改变对准的任何需求。在关于对比文件1考虑这一教导时,对比文件3不存在对比文件1中与移动设备有关的技术的需求,因为在对比文件3中不需要移动设备。对比文件3教导了改变被发送的RF能量的特性以适应要充电的设备,并且该设备保持在其当前位置上而不需要重新使其对准。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和15如下:
“1. 一种读取器装置,包括:
天线,被配置为:
传输电磁辐射,并且
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控制单元,被配置为:
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并且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以及
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其中,随着设备与读取器被移动为彼此之间的对准改善或变差,可视化指示器改变视觉属性。”
“8. 一种方法,包括:
经由读取器的天线来传输电磁辐射;
经由所述读取器的天线来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经由处理器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基于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所述读取器之间的对准;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经由输出组件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其中,随着设备与读取器被移动为彼此之间的对准改善或变差,可视化指示器改变视觉属性。”
“15. 一种包括其上存储有指令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制品,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系统执行操作,所述操作包括:
经由读取器的天线来传输电磁辐射;
经由所述读取器的天线来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
经由处理器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基于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来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所述读取器之间的对准;以及
基于所确定的对准,经由输出组件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
其中,随着设备与读取器被移动为彼此之间的对准改善或变差,可视化指示器改变视觉属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4/0107445A1,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CN 103155353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和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读取器装置,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其上存储有指令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读取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0071]段、图1,3,4A,4B):
外部读取器180(相当于一种读取器装置)包含用以将无线信号171发送到眼睛安装式装置110(相当于设备)以及从所述眼睛安装式装置110接收所述无线信号的天线188(相当于天线被配置为传输电磁辐射)。眼睛安装式装置110中的控制器150可操作天线170以将传感器读数传递回外部读取器180,例如可通过调制通信天线170的阻抗使得所述阻抗调制成被外部读取器180检测到而传递传感器读数。所述天线阻抗调制可通过来自天线170的反向散射辐射而检测(相当于天线被配置为从设备接收反向散射电磁辐射)。外部读取器180可包含天线前端及用以将由反向散射信号指示的信息解码且将数字输入提供到处理系统的逻辑组件中(相当于控制单元被配置为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外部读取器将反向散射信号与传感器结果相关联。处理系统可接着将所指示的传感器结果存储于本地存储器及/或经联网的存储器中。外部读取器180可为智能电话、数字助理或具有足以提供无线通信链路171的无线连接性的其它便携式计算装置(隐含公开了该读取器装置具有输出单元)。外部读取器180包含具有与存储器182通信的处理器186的计算系统。存储器182还可包含程序指令184以用于由处理器186执行以使得外部读取器180执行指令184所规定的过程(相当于一种包括其上存储有指令的非暂态计算机可读介质的制品,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处理器执行时使得所述系统执行操作)。
权利要求1和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是为了确定引起所述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2)基于所确定的对准来生成信号;输出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生成的信号来生成可视化输出,该可视化输出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其指示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所确定的对准,随着设备与读取器被移动为彼此之间的对准改善或变差,可视化指示器改变视觉属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和1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读取器和设备之间的对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线充电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图2B和3B):微波能量被聚集到将被电源充电的设备上,无线微波功率发射机包括控制器和具有多个微波阵列收发信机的相控阵列天线,收发信机用于传送微波功率传输信号,收发信机由控制器自适应地相控以以所选择的相位传送收发信机各自的功率传输信号;收发信机从将被充电的设备接收校准信号,检测收发信机接收校准信号的相位;控制器将在传送所述功率传输信号中使用的所选择的相位调整至所确定的相位,基于所检测的相位确定相位,所确定的相位用于指示向将被充电的设备传送功率传输信号的最佳相位。检测到的相位被用作回到正在被充电的设备的发射相位的引导,即通过调整微波阵列发射器的发射射频能量相位,以将射频能量聚焦在要充电的设备上(相当于确定电源与将被充电的设备之间的对准),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和1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确定对准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通过校准发射射频能量的相位以实现最优化无线充电的方法,在面对如何解决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最优化充电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还可以将对比文件3的对准方法应用到读取器与设备的应用场景中,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部读取器180将由反向散射信号指示的信息解码(相当于分析所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内容进行结合,即具体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确定引起该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取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利用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对准情况生成相应的信号,该信号用于可视化输出,并且该可视化输出是对具有设备的用户可见的,以向用户展示读取器和设备之间的对准程度,并且,随着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情况的改善或者变差来改变可视化指示器的颜色、闪烁频率等视觉属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和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控制单元被具体配置为基于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电力来确定对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若对准改变,则相应更改展现其对准程度的可视化输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控制单元被具体配置为基于接收的反向散射电磁辐射提供的数据来确定对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和6分别直接或间接地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输出单元来提供移动指令,利用控制单元来计算上述移动指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外部读取器180可为智能电话、数字助理或具有足以提供无线通信链路171的无线连接性的其它便携式计算装置(相当于读取器装置还包括手持式外壳);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天线、控制单元和输出单元均位于读取器的外壳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3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8-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2]段):外部读取器180包含用以将无线信号171发送到眼睛安装式装置110以及从所述眼睛安装式装置110接收所述无线信号的天线188。外部读取器180可为智能电话、数字助理或具有足以提供无线通信链路171的无线连接性的其它便携式计算装置(相当于手持式设备包括所述天线);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设置处理器和输出组件位于手持设备上或者手持设备中,以及响应于手持式设备位于标签附近来执行传输操作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设备之间对准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6-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1、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对权利要求9-11、13-14的评述,权利要求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涉及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系统架构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分析接收的反向电磁辐射,那么,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通过校准发射射频能量的相位以实现最优化无线充电的方法,在面对如何解决读取器与设备之间的最优化充电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可以将对比文件3的对准方法应用到读取器与设备的应用场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内容进行结合,即具体分析反向散射电磁辐射以确定引起该反向散射电磁辐射的设备与读取器之间的对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取的常规技术选择。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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