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吊扇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15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9640
优先权日:2015-01-19
申请(专利)号:201510038086.1
申请日:2015-01-26
复审请求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平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将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另一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8086.1,名称为“吊扇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定子,该定子包括一个铁芯及一个轴心,该铁芯中央具有一个组装孔,该轴心穿过该组装孔,该铁芯连接一个座体,该座体形成于该组装孔中,且该座体中央设有一个轴孔,该轴心穿过该轴孔;
一个转子,该转子可旋转地结合于该轴心外周;及
一个电路单元,该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该铁芯与该轴心之间;及
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缺槽,该缺槽沿该轴心的一个径向方向延伸,且该盖板可拆装地结合该定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电路单元包括一个电路板,该电路板上设有电子元件,该转子与该铁芯在该轴心的一个轴向方向上位于一个区域内,且该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伸入该区域当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吊扇马达还包括一个盖板,该盖板结合该定子,该电路单元包括一个电路板,该电路板上设有电子元件,该电路板结合于该盖板,且该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伸入该座体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电路板结合于该座体的表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座体还设有一个绝缘层,该绝缘层设置于该电路板与该座体的表面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座体具有一个凹槽,该凹槽朝向远离该电路单元的方向延伸,使该电路单元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该转子或该铁芯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吊扇马达还包括一个盖板,该盖板结合该定子,该盖板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呈平板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电路单元包括一个电路板及一个电路容置部,该电路板上设有电子元件,该电路容置部设置于该座体中,且该电路板与该电子元件容置于该电路容置部中。
9. 一种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定子,该定子包括一个铁芯及一个轴心,该铁芯中央具有一个组装孔,该轴心穿过该组装孔;
一个转子,该转子可旋转地结合于该轴心外周,且该转子具有一个壳体;及
一个电路单元,该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该铁芯与该壳体之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电路单元包括一个电路板,该电路板上设有电子元件,该转子与该铁芯在该轴心的一个轴向方向上位于一个区域内,且该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伸入该区域当中。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铁芯连接一个径向延伸部,该电路单元结合于该径向延伸部,该径向延伸部自该铁芯朝向该转子的壳体延伸,使该电路板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该转子或该铁芯重合。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吊扇马达还包括一个盖板,该盖板结合该定子,该盖板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呈平板状。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电路单元包括一个电路板,该电路板上设有电子元件,该电路板结合于该盖板,且该电路板上的电子元件伸入该铁芯与该壳体之间。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盖板具有一个缺槽,该缺槽沿该轴心的一个径向方向延伸,且该盖板可拆装地结个合该定子。”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203939762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相比区别特征是,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轴心之间。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JP 特开平6-78506A,公开日为1994年03月18日)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 相比的区别特征是,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对比文件3(JP 昭61-147762A,公开日为1986年07月05日)公开了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电机的径向最外侧,在此基础上将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这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4)驳回决定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CN 101478216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JP 特开2012-41867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1日)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5均未公开技术特征“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缺槽,该缺槽沿该轴心的一个径向方向延伸,且该盖板可拆装地结合该定子”,该技术特征使技术方案具有增加吊扇马达使用便利性的效果;(2)对比文件1和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的区别特征“该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该铁芯与该壳体之间”,其使权利要求9具有降低吊扇马达的轴向高度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3中的电路基板裸露在马达壳外侧容易积灰,造成电子组件的损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基座5结合于定子3且与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螺丝等紧固件(即为可拆卸连接)结合于定子的支撑座(本申请附图标记121所示部件,对比文件1附图标记32所示部件),用于封闭吊扇马达的(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座5相当于本申请的端盖,均是采用可拆卸连接,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2基座5的细节图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盖板具有沿轴心径向方向延伸的缺槽。(2)对比文件3通过将“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电机的径向最外侧”已实现了避免增加容置电路单元而造成马达的轴向高度增加,达到了与本申请一样的“降低吊扇马达的轴向高度”的效果,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轴心之间。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 相比的区别特征是,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上述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5-90段、附图2、5公开了定子3的铁芯31经由连接座32与基座5(相当于盖板)相结合,基座5具有一个缺槽和螺栓紧固件,缺槽沿径向方向延伸,因此基座是可拆装地与定子结合,当需要对马达内部元件维修或更换时,可以沿缺槽将基座5从吊扇马达中方便地取出。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座5(相当于盖板),可以对吊扇马达内部电路元件进行封盖,防止灰尘进入。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路单元23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定子侧磁轭架31与旋转轴13之间。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路单元是位于铁芯与轴心之间,没有位于铁芯与壳体之间,但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马达定子和转子径向尺寸以及与其它元件的配合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马达采用了定转子更加接近轴心的结构方式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电路基板23径向布置在定子铁芯和壳体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含权利要求13项)。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5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是:
1.一种吊扇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定子,该定子包括一个铁芯及一个轴心,
该铁芯中央具有一个组装孔,该轴心穿过该组
装孔,该铁芯连接一个座体,该座体形成于该组装孔中,且该座体中央设有一个轴孔,该轴
心穿过该轴孔;
一个转子,该转子可旋转地结合于该轴心外周;及
一个电路单元,该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该铁芯与该轴心之间;及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缺槽,该缺槽沿该轴心的一个径向方向延伸,且该盖板可拆装地结合该定子,该座体具有一个凹槽,该凹槽朝向远离该电路单元的方向延伸,使该电路单元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该转子或该铁芯重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03-0005段和第0059段的记载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座体具有一个凹槽,该凹槽朝向远离该电路单元的方向延伸,使该电路单元于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该转子或该铁芯重合”的技术特征,可以使电机达到降低马达轴向高度的效果。对比文件1仅公开电子元件E设于铁芯31及基座5之间的空间,该空间在铁芯31外侧,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凹槽。对比文件2仅公开回路基板23的电子元件位于磁轭架31之间的空间,该空间在铁芯外侧,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的凹槽。对比文件4公开了转子R和定子S被密封在密封壳空间P中,托架1与安装基部3两相结合后自然形成的空间,并非是安装基部3本身或托架1本身内凹形成的凹槽,因此空间P与本申请的凹槽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2、4都未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并入的特征。(2)合议组意见有误,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8中“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的特征。对比文件2图1仅公开了回路基板23的电子元件位于磁轭架31之间的空间,未公开铁芯与外壳41之间有任何空间可供回路基板23的电子元件设置。此外,对比文件2的马达为外转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定子与转子之间的相互磁力作用受阻导致转子无法顺利旋转,无动机在外转子型马达中的转子壳与定子之间额外设置磁铁以外的零件。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将电动机基板17设置于马达内部,未公开将该电动机基板17设置于定子铁心12与托架1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含权利要求13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将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另一篇对比文件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引用的:
对比文件1:CN 203939762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JP 特开平6-78506A,公开日为1994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4:CN 101478216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吊扇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吊扇马达,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5-90段,附图1-8):吊扇马达可以是内转子马达,也可以是外转子马达,马达包含定子3、转子4和轴心1(相当于转子可旋转地结合于该轴心外周),定子3包含一个铁芯31和连接座32(相当于座体),连接座32设置在铁芯31的中心孔中(相当于铁芯中央的组装孔),轴心1穿过连接座32的中心孔,因此铁芯31直接或间接结合于轴心1(相当于轴心穿过铁芯中央的组装孔)。定子3的铁芯31经由连接座32与基座5(相当于盖板)相结合,铁芯31与基座5的空间可供设置电子元件E(相当于电路单元),若该电子元件E为电容时,电子元件E较佳沿着轴心1的径向方向平放于铁芯31与基座5的凹部空间之间,以降低吊扇马达的整体轴向高度。如附图2、5所示,基座5具有一个缺槽和螺栓紧固件,缺槽沿径向方向延伸,因此基座是可拆装地与定子结合,当需要对马达内部元件维修或更换时,可以沿缺槽将基座5从吊扇马达中方便地取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电路单元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轴心之间;(2)座体具有一个凹槽,凹槽朝向远离该电路单元的方向延伸,使该电路单元于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转子或铁芯重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外转子无刷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电路单元23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定子侧磁轭架31与旋转轴13之间。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起到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元件E较佳沿着轴心1的径向方向平放于铁芯31与基座5的凹部空间之间,以降低吊扇马达的整体轴向高度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吊扇马达的轴向高度,在知晓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5页第24行,附图1-3)公开了:风扇9装配在电动机轴4上,托架1既作为转子轴承支撑部又作为电动机外壳,并与基部3相连,这样定子S与转子R被密封在空间P中。定子铁芯12通过固定螺丝13、密封元件10与托架1固定在一起。电动机基板17安装在定子S上,高度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例如扼流线圈和电解电容18,布置在电动机基板17位于转子轭开口7a的空间中,产生大量热量的各分立元件,例如FET19之类的开关元件,设置在面对托架1的电动机基板17的表面上。由此可知,也就是托架1的轴承支撑部与支架1的径向部分在空间P的内部形成了一个凹回空间,这个凹回空间朝向远离电动机基板17的方向延伸,基板17上例如电解电容18这样的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在轴心径向上与转子R和定子铁芯重合。因此,基板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可以被容纳在托架1形成的凹回空间中的转子轭开口7a轴向空间内,可以使电动机更薄。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进一步减少电机轴向高度的需求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将基板17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伸入被容纳在托架1形成的凹槽空间中的转子轭开口7a轴向空间内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结合。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电路板23是可以控制无刷电机的电路板,其上设有电子元件,转子侧磁铁41与定子侧磁轭架31在轴心的一个轴向方向上位于一定区域内,且电路板23上的电子元件伸入区域当中。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5段,附图1-8):定子3的铁芯31经由连接座32与基座5(相当于盖板)相结合,电子元件E为电容时,电子元件E较佳沿着轴心1的径向方向平放于铁芯31与基座5的凹部空间之间,以降低吊扇马达的整体轴向高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的一部分。对于这部分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5页第24行,附图1-3)公开了:定子铁芯12通过固定螺丝13、密封元件10与托架1固定在一起。电动机基板17安装在定子S上,高度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例如扼流线圈和电解电容18,布置在电动机基板17位于转子轭开口7a的空间中,产生大量热量的各分立元件,例如FET19之类的开关元件,设置在面对托架1的电动机基板17的表面上。由此可知,也就是托架1的轴承支撑部与支架1的径向部分在空间P的内部形成了一个凹回空间,这个凹回空间朝向远离电动机基板17的方向延伸,基板17上例如电解电容18这样的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在轴心径向上与转子R和定子铁芯重合。因此,基板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可以被容纳在托架1形成的凹回空间中的转子轭开口7a轴向空间内,可以使电动机更薄。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进一步减少电机轴向高度的需求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将基板17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伸入被容纳在托架1形成的凹槽空间中的转子轭开口7a轴向空间内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结合。另外,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板17是固定在定子S上,但是托架1也是非旋转的静止部分,因此根据实际安装便利性或稳固性的需要,基板17是固定在定子上还是固定在托架或盖板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电路单元23固定在定子侧磁轭架31的径向延伸的凸台上。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电路板与其固定所在的支撑物表面之间设置绝缘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5-90段,附图1-8):定子3的铁芯31经由连接座32与基座5(相当于盖板)相结合,基座5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呈平板状。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5页第24行,附图1-3)公开了:托架1既作为转子轴承支撑部又作为电动机外壳,并与基部3相连,这样定子S与转子R被密封在空间P中。电动机基板17安装在定子S上,高度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例如扼流线圈和电解电容18,布置在电动机基板17位于转子轭开口7a的空间中(相当于电路容置部),产生大量热量的各分立元件,例如FET19之类的开关元件,设置在面对托架1的电动机基板17的表面上。由此可知,托架1的轴承支撑部与形成覆盖定转子的空间P的外部,形成了一个凹槽,基板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可以被容纳在的转子轭开口7a,置于这个凹槽中。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进一步减少电机轴向高度的需求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结合。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4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吊扇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吊扇马达,其说明书第65-90段、附图1-8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前面意见2.1。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电路单元在该轴心的径向方向上设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刷电机,其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前面意见2.1。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马达定子和转子径向尺寸以及与其它元件的配合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马达采用了定转子更加接近轴心的结构方式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电路基板23径向布置在定子铁芯和壳体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电路板23是可以控制无刷电机的电路板,其上设有电子元件,转子侧磁铁41与定子侧磁轭架31在轴心的一个轴向方向上位于一定区域内,且电路板23上的电子元件伸入区域当中。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67段,附图1):电路单元23固定在定子侧磁轭架31的径向延伸的凸台上,这个凸台从铁芯朝向径向内侧延伸,电路单元23位于轴心的径向方向上与转子或铁芯重合。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固定电路板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路单元是位于铁芯与轴心之间,没有位于铁芯与壳体之间,但是当马达采用了定转子更加接近轴心的结构方式时,也就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电路基板23径向布置在定子铁芯和壳体之间时,将支撑电路单元的凸台设置为相应地在铁芯与壳体之间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5-90段,附图1-8):定子3的铁芯31经由连接座32与基座5(相当于盖板)相结合,基座5在轴心的径向方向上呈平板状。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5页第24行,附图1-3公开的内容参见前面意见2.3。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降低风扇马达轴向高度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基板17是固定在定子S上,但是托架1也是非旋转的静止部分,因此根据实际安装便利性或稳固性的需要,基板17是固定在定子上还是固定在托架或盖板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当电路板置于铁芯与壳体之间时,电路板上的元件自然会伸入铁芯与壳体之间的空间内。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附图2、5公开了:基座5具有一个缺槽和螺栓紧固件,缺槽沿径向方向延伸,因此基座是可拆装地与定子结合,当需要对马达内部元件维修或更换时,可以沿缺槽将基座5从吊扇马达中方便地取出。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第0075段明确公开电子元件E设于铁芯31及基座5之间的空间,其中若电子元件E为电容时,电子元件E较佳沿着轴心1的径向方向平放于该铁芯31与该基座5间,以降低吊扇马达的整体轴向高度。也就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了降低吊扇马达整体轴向高度,将电子元件E电容平放在轴心径向方向上铁芯与基座之间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座体具有凹槽并且该凹槽朝向原理电路单元的方向延伸,但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电解电容18布置在电动机基板17位于转子轭开口7a的空间中,也就是托架1的轴承支撑部与支架1的径向部分在空间P的内部形成了一个凹回空间,这个凹回空间朝向远离电动机基板17的方向延伸,基板17上例如电解电容18这样的相对较高的分立元件在轴心径向上与转子R和定子铁芯重合。基板上安装的元件的高度可以被容纳在托架1形成的凹回空间中的转子轭开口7a轴向空间内,可以使电动机更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子元件E较佳沿着轴心1的径向方向平放于铁芯31与基座5的凹部空间之间,以降低吊扇马达的整体轴向高度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降低吊扇马达的轴向高度,在知晓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结合。(2)复审通知书中并未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回路基板23设置在铁芯与外壳41之间。合议组指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马达定子和转子径向尺寸以及与其它元件的配合布置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马达采用了定转子更加接近轴心的结构方式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电路基板23径向布置在定子铁芯和壳体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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