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真空玻璃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11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498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9598.8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朱盛菁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梅香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赵义强
国际分类号:C03B2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9598.8,名称为“一种真空玻璃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658071U,公告日为2013年1月9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CN102557411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1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玻璃,它包括两片平行设置的平板玻璃,两片平板玻璃之间具有供抽真空的间隙;其特征在于:两片平板玻璃四周通过高温熔烧进行封边;
该真空玻璃的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选用两片平板玻璃;
B、在其中一片平板玻璃上布设支撑部;
C、将两片平板玻璃平行设置,确保支撑部位于两片平板玻璃之间,支撑部外的位置保持间隙;
D、将两片平板玻璃四边通过高温直接熔烧并连接封边,在封闭最后一条边时确保熔烧过程中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并使平板玻璃之间的间隙达到或接近真空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平板玻璃为高硼硅玻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片平板玻璃之间布置有若干支撑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部通过布点机或丝网印刷或压延方式在其中一片平板玻璃上预先布设。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部采用无机材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部采用玻璃粉或石英粉或陶瓷材料制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它包如下步骤:
在两片平板玻璃之间设置一封闭的腔体,该腔体内封设吸气物质;当两片平板玻璃四边熔接封边后,将封闭的腔体与两片平板玻璃之间的间隙打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真空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通方式为激光打通。
9. 一种真空玻璃,它包括两片平行设置的平板玻璃,两片平板玻璃之间具有供抽真空的间隙;其特征在于:两片平板玻璃四周通过高温熔烧进行封边;
该真空玻璃的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选用两片平板玻璃;
B、将两片平板玻璃平行设置,确保两片平板玻璃之间保持间隙;
C、将两片平板玻璃四边通过高温直接熔烧并连接封边,在封闭最后一条边时确保熔烧过程中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并使平板玻璃之间的间隙达到或接近真空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封闭最后一条边时确保熔烧过程中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之所以选择“380℃以上”是考虑到:380℃是玻璃当中带正电荷的Na离子,与附着在玻璃板表面之间的水分子当中带负电荷的OH离子的化学键断开的温度,低于这个温度,排气不充分,成品后会玻璃二次释放水气等气体从而降低真空度,影响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寿命。所以本申请将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保持在380℃以上是有创造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将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保持在380℃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熔烧问题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建筑节能》,涂逢祥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3.1节,第127页),即权利要求1-6、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答复也简要概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封闭最后一条边时确保熔烧过程中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公知常识证据1中需要先在460℃的高温烘烤然后再降温至350-380℃时开始抽真空,没有提及“350-380℃是在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且本申请不需要抽真空,公知常识证据1工艺复杂且不清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真空玻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硼硅新型真空玻璃,采用两片平板玻璃对应放置,在两片硼硅平板玻璃之间用支撑物隔有一定的间隙;两片平板玻璃的四边自身热熔密封为一体(参见权利要求1)。其制作方法为:采用两片平板玻璃(1)对应放置,之间用支撑物(3)隔有一定的间隙;将两片玻璃(1)的四边用火焰或激光自身热熔,形成热熔密封边(2);在两片平板玻璃(1)之间的边角上预留有抽气口,并在抽气后热熔封闭,制成真空玻璃(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封闭最后一条边时确保熔烧过程中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真空玻璃的真空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由于钠钙硅玻璃的膨胀系数很高且表面易风化含水,因此,用钠钙硅平板玻璃为原片制造时,必须要在高温炉中完成真空玻璃的封边、排气和封口工艺(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另外,具体的烘烤温度的确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其记载了通过在较高温度下烘烤排气从而提高真空度及延长真空玻璃寿命。在封边时进行460℃的高温烘烤后,在降温至350-380℃时开始抽真空排气,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玻璃表面的放气量。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证据1都揭示了需要在高温下烘烤封边,公知常识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可以在460℃进行烘烤封边,从而提高真空度,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的高温烘烤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平板玻璃为高硼硅玻璃”和“两片平板玻璃之间布置有若干支撑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支撑物(3)隔有一定的间隙设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8段),硼硅(包括高硼硅、中硼硅和低硼硅)(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05段),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支撑部通过布点机或丝网印刷或压延方式预先布设”;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支撑部采用无机材料制成”;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支撑部采用玻璃粉或石英粉或陶瓷材料制成”。其都涉及支撑部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支撑物需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精密制成(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03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非金属支撑部时,容易确定其具体支撑物材料和布设方法。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两片平板玻璃之间设置一封闭的腔体,该腔体内封设吸气物质;当两片平板玻璃四边熔接封边后,将封闭的腔体与两片平板玻璃之间的间隙打通。”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打通方式为激光打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超薄真空玻璃的薄膜吸气剂密封和开封方法,利用真空镀膜方法在薄膜吸气剂上沉积薄膜作为保护膜,在所述的薄膜吸气剂开封过程中,利用超短脉冲激光在真空中剥落沉积在薄膜吸气剂上的所述的薄膜,激活薄膜吸气剂(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真空玻璃的封闭腔体中设置吸气剂,在封接后并通过激光的方式打通激活吸气剂,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具有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显而易见地获得其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真空玻璃。其相当于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减少了B步骤,即未设置支撑部。在真空玻璃制造的技术领域,规格较小的真空玻璃可以不设置支撑部,即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钠钙硅玻璃的膨胀系数很高且表面易风化含水,因此,用钠钙硅平板玻璃为原片制造时,必须要在高温炉中完成真空玻璃的封边、排气和封口工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3段)。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工艺,但没有公开其封边温度。
其次,封边温度的确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该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在较高温度下烘烤排气从而提高真空度及延长真空玻璃寿命。在封边时进行460℃的高温烘烤后,再降温至350-380℃时开始抽真空排气,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玻璃表面的放气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127页第3部分)。
最后,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460℃烘烤,即就是保证“两片平板玻璃之间间隙的环境温度在380℃以上”,同时,其公开了降温步骤,且需要抽真空都是对工艺的进一步细化,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其未作限定,但权利要求1是开放性的权利要求,也可以进行抽真空和进一步降温处理等。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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