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吸气管组件、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87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1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27946.8
申请日:2017-03-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京礼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池建军
国际分类号:F04B39/12(2006.01);F04B39/14(2006.01);F04B39/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27946.8,名称为“吸气管组件、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平2-108889A,公开日为1990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CN204677441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包括:密封连接部和应力吸收部,所述密封连接部用于与气缸吸气口(2)密封连接,所述应力吸收部的一端与所述密封连接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4)直接或间接固定,所述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11),用于与所述气缸吸气口(2)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
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包括具有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11.1),所述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11.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吸收部包括波纹管结构(12),所述波纹管结构(12)与所述密封连接部密封连接或一体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直管结构(13),所述直管结构(13)与所述应力吸收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并用于分别与所述壳体吸气口(4)和分液器出气管密封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吸收部包括波纹管结构(12),所述直管结构(13)、所述波纹管结构(12)和所述密封连接部依次密封连接或一体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的内部设有扳手卡扣结构(14)。
6. 一种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包括气缸吸气口(2)和壳体吸气口(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11),所述气缸吸气口(2)设有内螺纹结构,能够与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气管组件(1)还包括与所述应力吸收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的直 管结构(13),所述壳体吸气口(4)包括内套管(4.1)和具有锥形外轮廓的锥形外套筒(4.2),所述内套管(4.1)设置在所述锥形外套筒(4.2)的内部,并与所述直管结构(13)的外轮廓密封连接,所述锥形外套筒(4.2)固定设置在压缩机壳体(3)上,且在所述锥形外套筒(4.2)和所述内套管(4.1)之间形成有内凹区域(4.3)。
9. 一种压缩机,包括气缸、压缩机壳体(3)和分液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6~8任一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所述压缩机吸气口结构与所述分液器的分液器出气管密封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涉及“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间接固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所述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用于与所述气缸吸气口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所述密封螺纹结构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螺纹结构包括具有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所述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指引下的常规设计;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中涉及“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直接固定”的技术方案,该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间接固定技术手段基础上根据实际工况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涉及“直管结构、金属波纹管29和密封连接部依次密封连接”的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中涉及“所述直管结构、所述波纹管结构和所述密封连接部一体制成”的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从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包括气缸吸气口11和壳体吸气口,还包括吸气管组件,当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吸气管组件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而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缸体6(相当于本申请的气缸)、密闭壳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压缩机壳体),还包括压缩机吸气口结构,还包括分液器及压缩机吸气口结构与分液器的分液器出气管密封连接。因此,当权利要求6-8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公开了气缸吸气孔与进气管之间采用螺纹连接,并引证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3“互换性与技术测量”,丛树岩等,第17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5月,佐证了螺纹连接具有密封效果;在本领域,管道的连接方法通常为螺纹连接,而螺纹连接最常用的为圆锥形管螺纹与圆锥形管件内螺纹连接,并引证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比文件4“管道工”,孟繁晋等,第94-95页,中国环境出版社.北京,2014年4月,作为此种连接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佐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吸气管组件的连接方式进一步选择为圆锥形管螺纹连接,具体地,采用包括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在锥管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采用的是密封螺纹结构,对比文件2以及作为公知常识佐证的对比文件3和4也未公开本申请所采用的密封螺纹结构,且不能给出相应启示,从而坚持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公开了气缸吸气孔与进气管之间采用螺纹连接,通过设置胶粘剂或密封圈来实现密封,是对比文件2其它实施例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只是为了证明螺纹连接通常具有密封效果;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密封螺纹结构如何实现自密封的记载,由于对比文件2实施例1的螺纹连接没有其它辅助密封方式,且其工作环境与本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其螺纹结构能够实现自密封效果;即使对比文件2的螺纹结构不能实现本申请所说的自密封效果,由于圆锥管螺纹可制成自密封管螺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确保密封连接,避免气缸吸气孔与进气管之间的泄露,将密封螺纹结构设计为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只是为了证明管道的连接方法通常有螺纹连接,而螺纹连接最常用的为圆锥形管螺纹与圆锥形管件内螺纹连接。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实现密封连接的连接方式,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用于与气缸吸气口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所述密封螺纹结构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螺纹结构包括具有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所述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提供了下列书籍:液压气动手册[M],非标准机械设计手册[M],机械设计基础[M] 的相关部分作为参考);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直接固定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附图1中进气管后端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也是直接固定至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从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附图1同样公开了压缩机的吸气口结构,包括气缸吸气口11和附图1所示出的未标号的壳体吸气口,从而当权利要求1-5限定的吸气管组件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而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独立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附图1已经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并具有未图示的分液器,且分液器出气管会密封连接至压缩机吸气口结构,从而当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锥形管密封螺纹结构具有较好的密封效果,可以用于压缩机等管道压力要求高的场合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广泛采用,从而上述区别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包括:密封连接部和应力吸收部,所述密封连接部用于与气缸吸气口(2)密封连接,所述应力吸收部的一端与所述密封连接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4)直接或间接固定,所述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11),用于与所述气缸吸气口(2)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包括具有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11.1),所述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11.2);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的内部设有扳手卡扣结构(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吸收部包括波纹管结构(12),所述波纹管结构(12)与所述密封连接部密封连接或一体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直管结构(13),所述直管结构(13)与所述应力吸收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并用于分别与所述壳体吸气口(4)和分液器出气管密封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力吸收部包括波纹管结构(12),所述直管结构(13)、所述波纹管结构(12)和所述密封连接部依次密封连接或一体制成。
5. 一种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包括气缸吸气口(2)和壳体吸气口(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吸气管组件(1)。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11),所述气缸吸气口(2)设有内螺纹结构,能够与所述密封螺纹结构(11)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气管组件(1)还包括与所述应力吸收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的直管结构(13),所述壳体吸气口(4)包括内套管(4.1)和具有锥形 外轮廓的锥形外套筒(4.2),所述内套管(4.1)设置在所述锥形外套筒(4.2)的内部,并与所述直管结构(13)的外轮廓密封连接,所述锥形外套筒(4.2)固定设置在压缩机壳体(3)上,且在所述锥形外套筒(4.2)和所述内套管(4.1)之间形成有内凹区域(4.3)。
8. 一种压缩机,包括气缸、压缩机壳体(3)和分液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权利要求5~7任一所述的压缩机吸气口结构,所述压缩机吸气口结构与所述分液器的分液器出气管密封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采用的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且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时,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圆柱形螺纹配合结构而言,对锥形外轮廓和气缸吸气口的装配位置要求更高,本申请由于应力吸收部的存在,难以通过对应力吸收部直接旋拧来完成密封连接部的旋紧到位,甚至会破坏应力吸收部的结构。本申请的扳手卡扣不会对密封螺纹结构的外轮廓造成干涉、也避免了扳手与设备其他部件发生干涉、也无需对应力吸收部施加扭矩,从而既能够保证锥形密封螺纹结构到位准确,密封良好,并且操作方便。即本申请并非简单地将对比文件2的圆柱螺纹配合结构替换为锥形密封螺纹配合结构,还考虑了这种结构装配方面的独特性,通过设置在其内部的扳手卡扣结构,解决了多个角度的技术问题,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从而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吸气管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左下栏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附图1)一种回转式压缩机,其具有吸气管组件,包括:与压缩机气缸吸气口11密封连接的未标号的密封连接部和由金属波纹管29形成的应力吸收部,由于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的压缩机能够满足正常工作要求,其吸气管组件的密封连接部必然也是用于与气缸吸气口11密封连接,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其吸气管组件的应力吸收部的一端(附图1中金属波纹管29的上端)与密封连接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另一端通过吸气管28与作为设备壳体的密闭壳体1的壳体吸气口之间间接固定。
由上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实现密封连接的连接方式:密封连接部包括密封螺纹结构,用于与气缸吸气口通过密封螺纹方式连接,所述密封螺纹结构能够在装配时实现自密封效果,所述密封螺纹结构包括具有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所述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所述密封螺纹结构的内部设有扳手卡扣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吸气管组件密封连接部与气缸吸气口之间的可靠密封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进气管与气缸吸气孔的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说明书附图图1):进气管2的端部(对应于本申请的密封连接部)包括外螺纹结构,其连接至气缸吸气孔1的内螺纹结构,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与现有技术中的衬套挤压式密封连接方式相比,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螺纹连接方式可以克服传统连接方式的缺陷,在确保密封的前提下,避免泵体偏心走失及定转子不同心,提高了旋转式压缩机的运行性能和使用寿命(说明书第0002、0007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实现二者的连接。在此基础上,由于压缩机气缸吸气孔与进气管的连接部需要可靠地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要求,而采用锥形外轮廓的中空锥管、锥形外轮廓上设有外螺纹即形成具有自密封效果的圆锥管螺纹结构是用于气体或液体管路系统等高密封要求场景的常用管道连接技术手段(参见日本液压气动协会编,《液压气动手册》翻译组译,液压气动手册[M],第539页,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1984.11;岑军健等编著,非标准机械设计手册[M],第346页,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07;曾海泉等编著,机械设计基础[M],第145-146页,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07)。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具体的密封需要,采用中空圆锥内外密封螺纹结构用于自密封连接属于其常规设计能力;在此基础上,由于在具体实施对比文件1与2结合并具体利用圆锥管螺纹进行密封的技术方案时,其同样存在需要旋拧到位、旋拧空间有限的技术问题,因此,选择在管子的合适位置设置供扳手旋拧用的卡扣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与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直接固定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附图1中进气管后端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应力吸收部的另一端)也是直接固定至设备壳体的壳体吸气口,从而其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附图1已经公开了其应力吸收部具有波纹管结构,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考虑管道长度、制造成本等技术需要选择各部件一体制成或将不同部分密封连接属于其常规选择,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附图1公开了其气缸进气管2具有直管结构(附图标记2右侧部分),且该直管结构与左侧部分(对应于本申请的应力吸收部)外部连接且内部连通,并用于分别与壳体吸气口(附图1中进气管径向外侧管路)和分液器出气管(附图1中进气管2的径向内侧管道)密封连接,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应力吸收部包括有波纹管结构和密封连接部,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其具有对应的直管结构,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考虑管道长度、制造成本等技术需要选择各部件一体制成或将不同部分密封连接属于其常规选择,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吸气口结构,对比文件1附图1同样公开了压缩机的吸气口结构,包括气缸吸气口11和附图1所示出的未标号的壳体吸气口,从而当权利要求1-4限定的吸气管组件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应的螺纹连接结构,且采用具有自密封特性的圆锥管螺纹结构是用于气体或液体管路系统等高密封要求场景的常用管道连接技术手段,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其进气管2具有直管结构,从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出其壳体吸气口包括内套管和具有锥形外轮廓的锥形外套筒,内套管设置在锥形外套筒的内部,并与直管结构的外轮廓密封连接,锥形外套筒固定设置在压缩机壳体上,且在锥形外套筒和内套管之间形成有内凹区域。从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对于权利要求8,其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1附图1已经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其同样具有气缸以及压缩机壳体1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对于此种类型的压缩机,其同样会具有未图示的分液器,且分液器出气管会密封连接至压缩机吸气口结构,从而当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由于压缩机吸气口需要可靠密封以保障正常工作要求,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如前所述的公知常识可以知晓,其所采用的带有应力吸收部的管状锥形密封螺纹结构同样需要旋拧至规定位置以满足密封要求,而压缩机内空间有限,利用常规旋拧工具从外部操作较为不便,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管内侧进行旋拧,进一步地,由于应力缓冲部的存在,在旋拧时自然也需要避开该位置以免因旋拧导致破坏该处结构,因此,选择在密封螺纹部的内部设置扳手卡扣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前述技术方案时所作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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