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企业级数据管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42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4360
优先权日:2012-03-07
申请(专利)号:201280071155.3
申请日:2012-06-19
复审请求人:瓦欧尼斯系统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崔丽艳
国际分类号:G06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1155.3、名称为“企业级数据管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瓦欧尼斯系统公司。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07日,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 201114837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标引后的数据可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以及在接收到请求查询时,系统参考分类后的标引文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WO2011148376A2,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8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结合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A-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8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后台数据表征功能,可操作用于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以提供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所述表征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后台数据分类功能,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所述感兴趣的数据,并提供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以及
标引功能,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以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
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
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基于以下两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还包括近实时数据匹配功能,可操作用于通过只考虑具有其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从所述分类输出中选择感兴趣的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标引功能操作用于还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是在企业运行期间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度量。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近实时数据匹配功能包括:
搜索功能,可操作用于采用所述标引功能的输出来搜索具有其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
识别功能,可操作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从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中识别数据元素;以及
组合功能,可操作用于组合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的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搜索功能和所述识别功能由单独的实体提供。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元数据包括文件大小、文件类型和关键字中的至少一个。
9. 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以提供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所述表征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所述感兴趣的数据,并提供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以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
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
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基于以下两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还包括通过只考虑具有其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从所述分类输出中近实时地选择感兴趣的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标引还包括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是在企业运行期间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度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选择包括:
采用所述标引的输出来搜索具有其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从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中识别数据元素;以及
组合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的结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由单独的实体执行。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元数据包括文件大小、文件类型和关键字中的至少一个。”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同样是本申请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其公开了基于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元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来表征企业中的数据元素,这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基于的PCT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said characterizing being based on at least one of: at least one access metric thereof, said at least one access metric being selected from data access permissions and actual data access history thereof; and metadata thereof (基于访问度量和元数据中的至少一个来表征企业中的数据元素)”一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至多公开了一种表征数据元素的方法,而并非是一种用于标引(indexing)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相应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分类和标引功能的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至多公开了通过组合至少一个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其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元数据,而并不是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以及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来提供期望的信息。显然,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分类和标引功能以及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快速定位包含期望信息的文件以及迅速识别出最近访问该文件的用户。与之相比,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以改进的方式表征企业内的数据元素,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改进企业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识别,显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并不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是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其技术方案均为对企业数据进行处理,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1-3段中明确记载了“使用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以将元标签自动施加于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某些数据元素上,来将企业内的数据元素特征化;“元标签”表示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元数据标签,元标签可用于识别为了自动或手动数据管理任务而被分组或归类在一起的数据元素”;施加“元标签”的过程即是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标引的过程;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数据分类和查询的方法,在对数据进行分类后,然后对分类后的数据进行查询;虽然对比文件2中并未详细公开分类后使用标引进行查询,然而,由于分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查询的效率,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分类结果进行查询的改进动机,对比文件2中使用数据标识符对数据进行表述,设置数据标识符的目的在于为了更准确的进行查找;而针对根据数据标引进行查询,在数据分类和查询过程中,针对大量的数据,为了方便数据的管理以及提高数据查询的效率,在进行分类并设置标签后,通过分类标签进行查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行-第12页第27行,第16页第10-20行,图1-图4)公开了:“元标签”表示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元数据标签,元标签可用于识别为了自动或手动数据管理任务而被分组或归类在一起的数据元素;如图1所示,自动为文件子集贴标签,该文件子集中的文件对“每个”组具有访问许可并且包含术语“机密”,从而是易受攻击的文件,然后,管理员决定将易受攻击文件的列表发送给各自的拥有者,以进行访问许可修正,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已经根据访问许可和关键词“机密”对文件分类得到了文件子集,而对文件子集贴标签则是根据分类进行标引的过程。详情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根据标引信息进行查询,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组合数据元素的数据标识符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进行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查询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标引信息对数据元素进行查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数据标识符也可以作为标引信息,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组合数据元素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来进行数据元素的查询。由于数据元素的分类标引和查询密切相关,分类以及标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查询的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分类结果及标引信息进行查询的改进动机。则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组合标引信息与访问度量进行数据元素的查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同样解决了快速定位包含期望信息的文件以及迅速识别出最近访问该文件的用户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1,将特征“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所述感兴趣的数据,并提供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修改为“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根据所述访问度量和预定义元数据选择的数据元素的子集,并提供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将特征“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感兴趣的后台数据的分类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修改为“操作用于标引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的至少部分”。对于权利要求9进行了类似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确认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仅仅是获得数据元素的性质,由此可以基于所确定的性质来表征数据元素,其是在表征数据元素之前进行的步骤,确认的目的是用于进行表征,显然其并不相当于表征数据元素;对比文件1中,基于对每个组具有访问许可并且包括术语机密对文件进行分类以获得文件子集然后对文件子集贴标签是表征多重数据元素的具体步骤,即分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贴何种标签,而贴标签的目的是对数据元素进行表征,而且,对比文件1中分类的对象是所有文件。2、在对比文件2中,在选择和搜索感兴趣的数据时,可以先搜索具有某个数据标识符的数据元素,然后在搜索结果中搜索具有期望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以获得感兴趣的数据,然而相比于本申请,这样的搜索方式的工作量非常大,并且对于任何特定字符串,这样的搜索方式并不起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动机来将对比文件2中组合数据标识符和访问度量以搜索感兴趣的数据修改为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后台数据表征功能,可操作用于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以提供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所述表征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后台数据分类功能,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根据所述访问度量和预定义元数据选择的数据元素的子集,并提供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以及
标引功能,操作用于标引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的至少部分以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
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
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基于以下两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还包括近实时数据匹配功能,可操作用于通过只考虑具有其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从所述分类输出中选择感兴趣的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标引功能操作用于还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是在企业运行期间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度量。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近实时数据匹配功能包括:
搜索功能,可操作用于采用所述标引功能的输出来搜索具有其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
识别功能,可操作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从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中识别数据元素;以及
组合功能,可操作用于组合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的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搜索功能和所述识别功能由单独的实体提供。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其中,所述元数据包括文件大小、文件类型和关键字中的至少一个。
9. 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以提供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所述表征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根据所述访问度量和预定义元数据选择的数据元素的子集,并提供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以及
标引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的至少部分以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
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
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基于以下两项:
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
其元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还包括通过只考虑具有其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从所述分类输出中近实时地选择感兴趣的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标引还包括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标引所述感兴趣的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是在企业运行期间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度量。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选择包括:
采用所述标引的输出来搜索具有其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从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中识别数据元素;以及
组合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的结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搜索和所述识别由单独的实体执行。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其中,所述元数据包括文件大小、文件类型和关键字中的至少一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A-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WO2011148377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WO2011148376A2,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1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数据标签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行-第12页第27行,第16页第10-20行,图1-图4):该自动数据标签系统适合在企业计算机网络内进行操作,该网络包括多个不同的客户端,数据元素,计算机硬件资源以及计算机软件资源;
术语“数据标识符”用于表示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元数据,数据标识符可为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或者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例如包括数据元素的内容的关键词或摘要。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例如包括文件类型、作者、类别和语言;
术语“元标签”表示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元数据标签,元标签可用于识别为了自动或手动数据管理任务而被分组或归类在一起的数据元素;
如图1所示,诸如计算机文件的数据元素位于服务器106上以及数据存储资源108上,并且可根据每个数据元素或每个数据元素文件夹的拥有者所定义的访问许可,由网络102的用户访问;该系统连续地保持每个用户对企业内的每个数据元素的实际访问和访问许可的数据库,将访问许可和/或实际访问共同指定为访问度量,并且可用于指定企业内所有数据元素的子集;该系统还连续地遍历企业内所有数据元素的至少子集,并且保持与数据元素的每个子集相关联的元数据的数据库;该自动数据标签系统的操作包括:通过确定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每个的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相当于后台数据表征功能,可操作用于表征所述多重数据元素以提供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所述表征基于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其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所述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其数据访问权限和其实际数据访问历史,以及其元数据),以及使用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以将元标签自动施加于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某些数据元素上,来将企业内的数据元素特征化;
如图1所示,企业网络102的IT管理员决定使用服务器100上的自动数据标签系统,以自动为文件子集贴标签,该文件子集中的文件对“每个”组具有访问许可并且包含术语“机密”,从而是易受攻击的文件,然后,管理员决定将易受攻击文件的列表发送给各自的拥有者,以进行访问许可修正(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访问许可即访问度量,关键词“机密”即预定义元数据,已经根据访问许可和关键词“机密”对文件分类(即选择)得到了文件子集,该文件子集作为易受到攻击的文件,文件子集是列表的形式,相当于后台数据分类功能,操作用于至少部分基于所述后台数据表征输出来分类根据所述访问度量和预定义元数据选择的数据元素的子集,并提供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而对文件子集贴标签则是根据分类进行标引的过程,相当于标引功能,操作用于标引所述数据元素的分类列表的至少部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标引后的数据可允许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的任何特定字符串,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以及在接收到请求查询时,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特定分类的所有标引文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标引后的数据进行查询。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分类和查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第8页第4行-第10页第2行,第12页第5-16行,图1,图3):如图1所示的数据分类系统,该数据分类系统的操作包括:至少通过其中的至少一个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和其中的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来特征化感兴趣的数据,该至少一个访问度量选自数据访问权限和实际的数据访问历史;并且通过仅仅考虑来自多个数据元素的、其具有至少一个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以及其具有至少一个访问度量的数据元素来选择感兴趣的数据;对感兴趣数据的特征化包括:也通过其至少一个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来对感兴趣数据进行特征化,并且对感兴趣的数据的选择包括仅考虑具有其至少一个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数据元素。
如图1所示,企业网络的IT安全经理可以选择对预定义的“作者”字段和“类别”字段赋值,可以在创建文件的时候或者在此之后的任何其他时间将元数据赋予单个文件。为了查明约翰拥有访问权限的哪些文件是具有被设置为“合法”的预定义“类别”元数据字段,IT安全经理立即向系统进行询问,IT安全经理近实时地从系统接收到对其询问的响应,该响应包括约翰拥有访问权限的合法文件的列表(相当于快速搜索分类数据元素,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组合与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有关的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提供近实时响应,其中,当接收到包括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请求的查询时,所述系统参考所述数据元素搜索被分类为所述特定分类的所有文件);
如图3所示,数据分类系统的用户编排将要被提交至该系统的文件搜索查询(304);该搜索查询最好包括对于具有至少一个搜索访问度量及与之相关的至少一个搜索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文件列表的请求;然后,该用户向系统提交该查询(306);应该理解的是,根据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搜索查询可以被多次重新定义,并且可以被多次执行,其中,在多次中的一些次数中,该至少一个访问度量是不同的。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组合数据元素的数据标识符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进行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查询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标引信息对数据元素进行查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数据标识符也可以作为标引信息,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组合数据元素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来进行数据元素的查询。由于数据元素的分类标引和查询密切相关,分类以及标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查询的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分类结果及标引信息进行查询的改进动机。此外,在标引数据元素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用任何特定字符串来搜索数据元素。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0-20行,图4):系统使用所存储的访问度量的数据库以及元数据的数据库,来自动地将元标签施加于数据元素的子集,意味着多重数据元素的表征可以同时基于访问度量和元数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分类和查询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5-25行):通过访问度量来特征化感兴趣的数据,根据至少一个访问度量多次定义搜索字段,并在搜索字段内进行多次搜索。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0-20行,图4):系统使用所存储的访问度量的数据库以及元数据的数据库,来自动地将元标签施加于数据元素的子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分类和查询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25-30行):访问度量是在企业运行期间随时间变化的动态度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10-20行):查询解析功能用于搜索具有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数据元素,并且单独根据至少一个访问度量从多重数据元素中识别出数据元素,然后将搜索结果与识别结果相结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也通过至少一个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来对感兴趣数据进行特征化,并且对感兴趣的数据的选择也包括仅考虑具有其至少一个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数据元素。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能搜索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数据元素,并和上述识别结果相结合。
对于“采用所述标引功能的输出来搜索具有其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标引功能对数据元素进行标引,则采用标引功能的输出来搜索具有至少一个内容特征的数据元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提高系统的搜索效率,采用单独的设备进行基于不同输入的搜索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7-25行):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基于内容的数据标识符优选地包括例如数据元素的内容的关键词或摘要,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优选地包括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特征,如文件类型、作者、类别和语言。然而,文件的大小是与文件密切相关联的特征,采用文件大小作为文件的标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标引驻留在企业的多个平台上的多重数据元素内的感兴趣的数据的方法,是与产品权利要求1-8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参照对于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具体的表征方式及表征输出形式,只是提到基于表征输出来分类,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4行-第12页第27行,第16页第10-20行,图1-图4)一种自动数据标签系统,该系统连续地保持每个用户对企业内的每个数据元素的实际访问和访问许可的数据库,并且保持与数据元素的每个子集相关联的元数据的数据库,确定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每个的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以及使用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以将元标签自动施加于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某些数据元素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是使用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来进行数据表征,并基于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来进行数据分类,则确定多个数据元素中的每个的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确定出的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中的至少一个即用于表征数据,将该访问度量和数据标识符记录在数据库中即可输出。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元标签”表示与数据元素相关联的元数据标签,元标签可用于识别为了自动或手动数据管理任务而被分组或归类在一起的数据元素;如图1所示,自动为文件子集贴标签,该文件子集中的文件对“每个”组具有访问许可并且包含术语“机密”,从而是易受攻击的文件,然后,管理员决定将易受攻击文件的列表发送给各自的拥有者,以进行访问许可修正。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已经根据访问许可和关键词“机密”对文件分类(即选择)得到了文件子集,文件子集作为易受到攻击的文件,文件子集是列表的形式,而对文件子集贴标签则是根据分类进行标引的过程。在对上述文件分类之前,要先确定出访问许可和关键词“机密”,相当于对文件进行表征并提供表征输出以用于后续的分类和标引。然后,根据访问许可和术语“机密”选择出文件子集,基于表征输出来分类该文件子集。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18行,第8页第4行-第10页第2行,第12页第5-16行,图1,图3):如图1所示,企业网络的IT安全经理可以选择对预定义的“作者”字段和“类别”字段赋值,可以在创建文件的时候或者在此之后的任何其他时间将元数据赋予单个文件。为了查明约翰拥有访问权限的哪些文件是具有被设置为“合法”的预定义“类别”元数据字段,IT安全经理立即向系统进行询问,IT安全经理近实时地从系统接收到对其询问的响应,该响应包括约翰拥有访问权限的合法文件的列表。如图3所示,数据分类系统的用户编排将要被提交至该系统的文件搜索查询(304);该搜索查询最好包括对于具有至少一个搜索访问度量及与之相关的至少一个搜索基于非内容的数据标识符的文件列表的请求;然后,该用户向系统提交该查询(306)。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组合数据元素的数据标识符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以进行特定分类的数据元素的查询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标引信息对数据元素进行查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数据标识符也可以作为标引信息,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组合数据元素的标引信息和数据元素的访问度量来进行数据元素的查询。由于数据元素的分类标引和查询密切相关,分类以及标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查询的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分类结果及标引信息进行查询的改进动机。则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组合标引信息与访问度量进行数据元素的查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同样解决了快速定位包含期望信息的文件以及迅速识别出最近访问该文件的用户的技术问题。此外,在标引数据元素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用任何特定字符串来搜索数据元素。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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