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4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46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5664.X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强丽慧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陈志红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A01K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5664.X,名称为“一种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340810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4255611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7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包括孵化池(1)、蓄水池(2)和排水槽(3),蓄水池(2)和排水槽(3)均为四周封闭上端开口的容器,蓄水池(2)和排水槽(3)均设置在孵化池(1)内,蓄水池(2)设置在排水槽(3)的左右两端,蓄水池(2)的高度大于孵化池(1)的高度,排水槽(3)的高度小于孵化池(1)的高度,在蓄水池(2)的底部开有进水口(21)和出水口(22),进水口(21)与水源相通连,出水口(22)上插有可拆卸的蓄水池水位管(23),蓄水池水位管(23)的高度高于蓄水池(2)的高度,在蓄水池(2)的下端开有注水口(24),排水槽(3)底部开有排水口(31),在排水口(31)上插有可拆卸的排水槽水位管(32),排水槽水位管(32)的高度高于排水槽(3)的高度;蓄水池(2)和排水槽(3)与孵化池(1)之间形成孵化环道(4),在孵化环道(4)底部最低点设置有放水口(41),其特征是:在孵化环道(4)底部和底部两侧面上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2)底部相通的喷水管(5),喷水管(5)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4)内的水流同向,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5)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4)底面之间形成5°~45°的夹角,位于孵化环道(4)底面两侧的喷水管(5)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在孵化环道(4)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6),在孵化环道(4)的侧壁上均匀地设有防撞喷水管(7),防撞喷水管(7)与蓄水池(2)相通连,所述防撞喷水管(7)在孵化环道(4)的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4)的直线处,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4)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15°~90°,沿水流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光滑保护层(6)为光滑玻璃板、光滑PVC板面或光滑树酯涂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形状为圆形或者喇叭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4)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30°~45°。 ”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鱼苗孵化装置可以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其蓄水池也是四周封闭上端开口的容器,蓄水池的高度大于孵化池的高度,排水槽水位管的高度高于排水槽的高度,放水口设置在孵化环道的最低点;(2)在孵化环道底部两侧面上也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底部相通的喷水管,喷水管在孵化环道底部的设置方向、喷水口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且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形成5-45°夹角;位于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防撞喷水管均匀分布在孵化环道的侧壁上,防撞喷水管与蓄水池相联通,且其在孵化环道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的直线处,防撞喷水管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15-90°,沿水流方向。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审查员所引用的书籍已经公开了“每环有一套直径为10-15cm的进水管,埋在环道底下面,进水管上每隔一定距离接有喷水管,位于环道底部中线,上接鸭嘴形喷头,喷头箱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形成环流”,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使孵化装置内水流形成环流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喷水管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网箱的底部设置有横向喷水管,其上开设有20个出水方向倾斜向上与环形网箱底面呈45°夹角的喷水孔(参见说明书第14段),虽未公开“设置在孵化环道(4)底面两侧的喷水管(5)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但设置适宜的角度以使出水口的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并根据孵化需求使卵处于特定的漂浮或翻滚等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审查员所引用的书籍已经公开了“环道内壁光滑,可避免擦伤卵和鱼苗”,即“粗糙的内壁会擦伤鱼苗造成成活率低”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熟知的技术问题,该书籍同时强调了“光滑内壁”对于鱼苗成活率提高的重要性,虽然该书籍公开了孵化池采用水泥、砖石砌成,但这属于一种常规类型的孵化池,这种孵化池通常建于室外,规模较大,并不代表所有的孵化池种类均是由水泥、砖石等砌成,现有技术中常用的室内孵化池(无论是针对规模化生产的,还是针对试验室试验的)通常采用玻璃或者树脂等材料制成,其内壁是非常光滑的。因此,为了解决“粗糙的环道内壁擦伤鱼苗、降低孵化成活率”这个本领域熟知的技术问题而采用“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的保护层”这种常规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各种喷水管相互配合使用,在注水时各喷水管水流方向是一致的,使环道内形成环流,不会形成涡流(参见说明书第19段),从而避免了鱼卵相互粘接,且喷水管客观上能够消除或大幅减少鱼卵与孵化环道壁直接撞击的机率,与本申请的防撞喷水管的作用相同,具有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具体而言,①关于应用环境:在鱼苗孵化装置中,无论是实体侧壁还是筛绢网构成的侧壁,只要鱼苗漂浮于装置的水流中,即均存在鱼卵或鱼苗撞击到装置侧壁而产生损伤的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解决这一技术问题。②关于设置的位置和方式:对比文件2中在环形网箱的侧壁上设置有纵向喷水管2,网箱的底部设置有横向喷水管3,其上开设有20个出水方向倾斜向上与环形网箱底面呈45°夹角的喷水孔(参见说明书第14段),各个喷水管的设置可使水体形成环形水流、冲刷侧壁,显而易见的,在喷水形成水流的过程中,水流的冲击力施加在鱼苗或者鱼卵上,客观上具有防止鱼苗或者鱼卵撞击在侧壁上的作用,确保网箱内的受精卵保持漂浮状态,即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容易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在孵化环道的侧壁上设有与蓄水池连通的防撞喷水管,至于其具体的设置位置和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孵化需求使卵处于特定的漂浮或翻滚等状态、并结合水流流速的大小、卵的种类等因素,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容易得到的。③关于所起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其各个喷水管的朝向设置使网箱的水体形成环形水流,不会产生申请人所述的“在网箱的中心会形成急速的旋涡”,该种设置能够使鱼卵保持漂浮状态,客观上解决了鱼卵或鱼苗撞击孵化环道侧壁的问题,即对比文件2中喷水管的设置能够起到与本申请中喷水管相同的作用;(4)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位于环道底部中线,末端伸出环道底部5厘米,上接用镀锌铁皮做成的鸭嘴形喷头,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形成环流”描述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上述内容是审查员引用的曹克驹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 》中的内容;其次,该教科书已经公开了“每环有一套直径为10-15cm的进水管,埋在环道底下面,进水管上每隔一定距离接有喷水管,位于环道底部中线,上接鸭嘴形喷头,喷头箱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形成环流”,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在孵化环道底部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底部相通的喷水管,喷水管在孵化环道底部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属于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网箱的底部设置有横向喷水管3,其上开设有20个出水方向倾斜向上与环形网箱底面呈45°夹角的喷水孔(参见说明书第14段),虽未公开“设置在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但设置适宜的角度以使出水口的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并根据孵化需求使卵处于特定的漂浮或翻滚等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5)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其各个喷水管的朝向设置使网箱的水体形成环形水流,由附图3也能看出,喷水管水流方向是一致的,这并不是审查员的推断,而形成环流之后即能够使鱼卵保持漂浮状态,避免堆积造成的成活率降低,从而解决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书籍《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第81-82页介绍了“位于环道底部中线,末端伸出环道底部5厘米,上接用镀锌铁皮做成的鸭嘴形喷头,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形成环流”,并提供了具体的鸭嘴形喷头结构图(图3-11),这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必须按其方案实施,不允许有其他方案,更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本方案有启示作用。同时,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形成5-45°的夹角,设置在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这些技术特征能防止鱼卵在底部沉淀聚集,且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会产生防止在孵化环道内注水时在底部形成旋涡,导致鱼卵相互粘接,降低了鱼卵孵化率这一重大缺陷;2)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孵化环道的水泥侧壁和底部表面另外设置光滑保护层”,且所有实施工程中都没有在水泥侧壁的表面另外增设光滑保护层的应用;3)本申请设置防撞喷水管的目的有二个:第一是消除或大幅减少了鱼卵与孵化环道壁直接撞击的机率;第二是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组合,达到在孵化环道内注水时防止在底部形成旋涡,导致鱼卵相互粘接,从而降低鱼卵孵化率。对比文件2所述的装置中,纵向喷水管和横向喷水管的设置、以及喷水孔的朝向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网箱内的水产生转动,使网箱的水体形成环形水流,但在这种方案中,在网箱的中心会形成急速的旋涡,受精卵在急速旋涡的作用下急速聚积在旋涡中心,导致孵化率下降,这是对比文件2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也是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而对比文件2的纵向喷水管与权利要求1的防撞喷水管在应用环境、设置位置和方式以及各自所起的作用明显不同;4)审查员所述只要喷水管水流方向一致就不会形成涡流的推断不正确,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3可以看直接推断出,在环道内,横向喷水管喷出的水流在网外圈和网内圈的纵向喷水管喷出不同方向水流作用下必然形成环流。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具体理由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①,首先,本申请的喷水管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仅在于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喷水管时如何安置出水口的朝向是必然要考虑的问题;进一步的,曹克驹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公开了设置喷水管的方向与孵化环道内水流同向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底部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底面两侧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具体角度范围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水流形成环流基础上,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2、关于复审请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②,首先,审查员所引用的书籍已经公开了“环道内壁光滑,可避免擦伤卵和鱼苗”,同时强调了“光滑内壁”对于鱼苗成活率提高的重要性。所以 “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的保护层”是常规的技术手段。3、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纵向喷水管和横向喷水管,在注水时各喷水管水流方向是一致的,使环道内形成环形水流(参见说明书第19段),不会形成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涡流,受精卵也不会聚集在漩涡中心,避免了鱼卵相互粘接。首先,从应用环境角度讲,在鱼苗孵化装置中,无论是本申请中的实体侧壁还是对比文件2中的筛绢网构成的侧壁,只要鱼苗漂浮于装置的水流中,均存在鱼卵或鱼苗撞击到装置侧壁而产生损伤的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用于孵化环道中。其次,关于设置方式和所起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纵向喷水管也是沿网箱侧壁均匀地设置,并与蓄水装置连接,各个喷水管的设置可使水体形成环形水流,水流的冲击力施加在鱼卵上,具有防止鱼卵撞击在侧壁上、确保鱼卵保持漂浮状态的作用,这与本申请中的防撞喷水管作用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强调了内外圈的出水孔及底面的喷水孔相互配合使用(也即复审请求人声称的防撞喷水管的设置目的之一是与底部的喷水管配合使用,达到在孵化环道内注水时防止在底部形成旋涡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至于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范围以及防撞喷水管在孵化环道的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的直线处的设置,均是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要保证网箱内水流流向一致形成环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水流速度、环道尺寸等因素,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鱼苗孵化装置可以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蓄水池的高度大于孵化池的高度,排水槽水位管的高度高于排水槽的高度,放水口设置在孵化环道的最低点;(2)在孵化环道底部两侧面上也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底部相通的喷水管,喷水管在孵化环道底部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且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形成5-45°夹角;位于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防撞喷水管均匀分布在孵化环道的侧壁上,防撞喷水管与蓄水池相联通,且其在孵化环道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的直线处,防撞喷水管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15-90°,沿水流方向。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水管(其上包括注水口9,注水管相当于喷水管),环流孵化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见的鱼苗孵化方式,曹克驹著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公开了通过“将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可以形成环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水流形成环流基础上,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底部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底面两侧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具体角度的取值范围,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2)曹克驹著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公开了“环道内壁光滑,可避免擦伤卵和鱼苗”,同时强调了“光滑内壁”对于鱼苗成活率提高的重要性,因此,“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的保护层”是常规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公开了纵向喷水管和横向喷水管,在注水时各喷水管水流方向是一致的,使环道内形成环形水流(参见说明书第19段),本领域公知环流孵化中使用的都是微流环道,其中水均为微流水,流速很慢,不会形成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涡流,不会产生由涡流导致的受精卵聚集在漩涡中心相互粘接的不良后果;鱼苗孵化装置是实体侧壁还是筛绢网侧壁,只要鱼苗漂浮于装置的水流中,均存在鱼卵或鱼苗撞击到装置侧壁而产生损伤的问题,因此,即便对比文件2中鱼苗孵化装置是筛绢网侧壁,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用于孵化环道中;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纵向喷水管也是沿网箱侧壁均匀地设置,并与蓄水装置连接,各个喷水管的设置可使水体形成环形水流,水流的冲击力施加在鱼卵上,具有防止鱼卵撞击在侧壁上、确保鱼卵保持漂浮状态的作用,这与本申请中的防撞喷水管作用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强调了内外圈的出水孔及底面的喷水孔相互配合使用(相当于防撞喷水管与底部的喷水管配合使用,达到在孵化环道内注水时防止在底部形成旋涡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至于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范围以及防撞喷水管在孵化环道的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的直线处的设置,均是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要保证网箱内水流流向一致形成环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水流速度、环道尺寸等因素,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先后于2019年05月07日和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2合并,并陈述了修改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包括孵化池(1)、蓄水池(2)和排水槽(3),蓄水池(2)和排水槽(3)均为四周封闭上端开口的容器,蓄水池(2)和排水槽(3)均设置在孵化池(1)内,蓄水池(2)设置在排水槽(3)的左右两端,蓄水池(2)的高度大于孵化池(1)的高度,排水槽(3)的高度小于孵化池(1)的高度,在蓄水池(2)的底部开有进水口(21)和出水口(22),进水口(21)与水源相通连,出水口(22)上插有可拆卸的蓄水池水位管(23),蓄水池水位管(23)的高度高于蓄水池(2)的高度,在蓄水池(2)的下端开有注水口(24),排水槽(3)底部开有排水口(31),在排水口(31)上插有可拆卸的排水槽水位管(32),排水槽水位管(32)的高度高于排水槽(3)的高度;蓄水池(2)和排水槽(3)与孵化池(1)之间形成孵化环道(4),在孵化环道(4)底部最低点设置有放水口(41),其特征是:在孵化环道(4)底部和底部两侧面上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2)底部相通的喷水管(5),喷水管(5)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4)内的水流同向,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5)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4)底面之间形成5°~45°的夹角,位于孵化环道(4)底面两侧的喷水管(5)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在孵化环道(4)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6),所述光滑保护层(6)为光滑玻璃板、光滑PVC板面或光滑树酯涂层,在孵化环道(4)的侧壁上均匀地设有防撞喷水管(7),防撞喷水管(7)与蓄水池(2)相通连,所述防撞喷水管(7)在孵化环道(4)的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4)的直线处,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4)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15°~90°,沿水流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形状为圆形或者喇叭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防撞喷水管(7)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4)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30°~45°。”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中存在三个导致孵化率不高的原因:1)孵化池环道外露表面凹凸不平,在较快流速水流作用下易导致部分鱼卵与环道外露表面发生撞击或刮擦,导致鱼卵撞裂或划破;2)孵化出来的小鱼与环道猛烈撞击导致擦伤或撞死;3)孵化环道内底部产生局部旋涡,使得带有粘性的鱼卵会粘接在一起形成鱼卵缺氧致死;本申请是针对对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缺陷进行的改进;2、复审请求人不同意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细分为三个区别技术特征,针对这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观点如下:1)曹克驹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介绍了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形成环流,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鱼卵流动,没有发现鱼卵在流动中会因为涡流导致鱼卵粘接的现象,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这方面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喷水管出水方向的设置可以避免鱼卵在底部沉淀聚集还可以和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防撞喷水管协同作用防止底部旋涡的形成,从而避免鱼卵相互粘接;2、曹克驹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提到“环道内壁光滑”,但也明确限定了环道是“用砖石、水泥等材料建成”的,只会提示人们用水泥粉刷环道内壁时必须尽可能达到光滑程度,但这种材料的表面即便再光滑也还是会划伤鱼苗,没有给出“孵化环道的水泥侧壁和底部表面设置光滑保护层”的技术启示;3、即便是微环流,孵化环道的底部还是会形成旋涡,导致鱼卵相互粘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2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第1-3页),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的孵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鱼苗孵化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29段及附图3-4):该装置包括孵化池6,孵化池内设置有四周封闭上端开口的排水槽8,还设置有蓄水池7,蓄水池7也为四周封闭上端开口的容器,蓄水池和排水槽均设置在孵化池内,蓄水池设置在排水槽的左右两端,蓄水池的高度高于排水槽的高度,排水槽的高度小于孵化池的高度,蓄水池的底部开有进水口13和出水口15,进水口13通过进水管5与精滤池2连接(相当于“进水口与水源相连通”),出水口15上插有可拆卸的蓄水池水位管11,蓄水池水位管的高度不小于蓄水池的高度(“不小于”即“大于或等于”,其中“大于”公开了“蓄水池水位管的高度高于蓄水池高度”),蓄水池的下端开有注水口9,排水槽的底部开有排水口14,排水口14上插有可拆卸的排水槽水位管10,蓄水池和排水槽与孵化池之间形成孵化环道12,孵化环道12的底部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底部相通的注水管(其上包括注水口9,注水管相当于喷水管),经过滤后的水通过注水口9流入到孵化环道中,在孵化环道底部设置有放水口22。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鱼苗孵化装置可以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蓄水池的高度大于孵化池的高度,排水槽水位管的高度高于排水槽的高度,放水口设置在孵化环道的最低点;(2)在孵化环道底部两侧面上也设置有若干与蓄水池底部相通的喷水管,喷水管在孵化环道底部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且设置在底部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形成5-45°夹角;位于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为5-45°;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光滑保护层为光滑玻璃板、光滑PVC板面或光滑树酯涂层;防撞喷水管均匀分布在孵化环道的侧壁上,防撞喷水管与蓄水池相联通,且其在孵化环道弯道处分布密度大于孵化环道的直线处,防撞喷水管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为15-90°,沿水流方向。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孵化成活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孵化鱼苗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鱼苗孵化装置用于提高鱼苗孵化成活率;为了放水时能将水尽快地排放完而将放水口设置在孵化环道的最低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蓄水量而将蓄水池的高度设置成大于孵化池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蓄水池水位管的高度不小于蓄水池高度的基础上,将排水槽水位管的高度设置成高于排水槽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新型半浮性卵孵化装置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13-19段及附图1-4):该孵化装置包括由外圈、内圈及底部铺设有筛绢网的环形网箱1,在环形网箱外圈的侧壁均布有12根两端封闭且与进水管相连通的纵向喷水管2(相当于防撞喷水管),内圈的内侧壁上均布有4根两端封闭且与进水管相连的纵向喷水管,各纵向喷水管出水孔朝向为顺时针或逆时针,以使水流转动,内外圈的出水孔喷水时可使水体形成环形水流,确保网箱内的受精卵保持漂浮状态,同时喷水管还兼有冲刷网箱壁的功能;且在网箱的底部设置有横向喷水管3(相当于喷水管),其上开设有20个出水方向倾斜向上与环形网箱底面呈45°夹角的喷水孔(45°这个点值公开了5-45°这个取值范围)。上述纵向喷水管2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形成水流、冲刷侧壁,可见,在其喷水形成水流的过程中,水流的冲击力施加在鱼苗或者卵上,具有防止鱼苗或者卵撞击在侧壁上的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容易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在孵化环道的侧壁上设置与蓄水池连通的防撞喷水管,且将底部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设置成45°夹角。而在孵化环道底面两侧设置喷水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孵化需求为了使卵处于特定的漂浮或翻滚等状态,容易想到使得出水口的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对于椭圆形孵化环道,在弯道处设置大于直线处分布密度的防撞喷水管,以防止鱼苗或卵在弯道处发生撞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将防撞喷水管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设置为15-90°,沿水流方向,将位于孵化环道底面两侧的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夹角设置为5-4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利用水流的冲击力使鱼苗或卵呈漂浮状态,避免撞击侧壁以提高孵化成活率,根据水流流速的大小、卵的种类及孵化需求等因素,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将孵化环道的内壁光滑设置以防止擦伤卵和鱼苗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光滑保护层以防止侧壁及底部擦伤鱼苗或者卵,在此基础上,选择使用光滑玻璃板、光滑PVC或光滑树酯涂层建造孵化环道侧壁和底部的光滑保护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光滑保护层材料做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在孵化环道的底部设有鸭嘴形喷头,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以形成环流(即:将喷水管在孵化环道底部的设置方向与孵化环道内的水流同向)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曹克驹,北京:金盾出版社,2008年03月31日,第81-82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出水口的形状为圆形或喇叭形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出水口形状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1,将防撞喷水管的出水口中心线与孵化环道侧壁表面之间的夹角设置为30-4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流流速的大小、卵的种类及孵化需求等因素,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水管(其上包括注水口9,注水管相当于喷水管),环流孵化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见的鱼苗孵化方式,曹克驹著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公开了通过“将喷头向环道内壁同一切线方向喷水”可以形成环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水流形成环流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水流速度、环道尺寸等因素,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常规的实验手段在有限的试验后能够得到底部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与孵化环道底面之间、底面两侧喷水管的出水口方向偏向侧面的具体角度的取值范围,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虽然《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一书中没有提及鱼卵在底部沉淀聚集和底部形成旋涡的问题,但是这两个技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上述技术问题并有动机去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如对比文件2就公开了纵向喷水管沿网箱侧壁均匀地设置,并与蓄水装置连接,各个喷水管的设置可使水体形成环形水流,水流的冲击力施加在鱼卵上,具有防止鱼卵撞击在侧壁上、确保鱼卵保持漂浮状态的作用,这与本申请中的防撞喷水管作用是相同的,同时,对比文件2中也强调了内外圈的出水孔及底面的喷水孔相互配合使用(相当于防撞喷水管与底部的喷水管配合使用,达到在孵化环道内注水时防止在底部形成旋涡的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2、曹克驹著的《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公开了“环道内壁光滑,可避免擦伤卵和鱼苗”,同时强调了“光滑内壁”对于鱼苗成活率提高的重要性,即便其采用的材料是砖石、水泥,还不够光滑,但是它给出了要使得环道内壁尽量光滑避免鱼卵和鱼苗被擦伤的技术启示,让环道内壁尽量光滑的材料有很多,具体选择哪种材料,需要结合实际使用需求和造价成本综合考虑进行选择,但各种材料的使用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因此,在孵化环道的侧壁和底部均设置有光滑保护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淡水鱼繁殖工培训教材》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而光滑保护层选择光滑玻璃板、光滑PVC板面或光滑树酯涂层属于为了内壁尽量光滑对材料做出的常规选择;3、复审请求人假设的小实验无法模拟出微环流的环境,因此,即便出现旋涡也不足以说明是因为微环流产生了旋涡,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环流孵化中使用的都是微流环道,其中水均为微流水,流速很慢,流速极慢的水是不会形成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涡流的,更不会产生受精卵聚集在漩涡中心相互粘接的不良后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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