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26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4680
优先权日:2012-06-0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3909.0
申请日:2013-06-01
复审请求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宗金锐
合议组组长:尹婷
参审员:张志聪
国际分类号:A61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3909.0,名称为“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3段(即1-9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或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其特征在于:在后干燥阶段之后,所述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至1.5%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矫味剂是吸湿性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吸湿性矫味剂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大于以重量计1.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兽药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赋形剂和/或一种润滑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的可口性高于50%的自发摄入。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干燥阶段通过添加催干剂或干燥剂来实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干剂或干燥剂为硅胶。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在无特殊储存条件下稳定至少24个月。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温度为25-30℃和相对湿度为60-65%的条件下储存24个月后,小于3%的螺甾内酯或小于3%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降解。
10. 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可由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获得。
11. 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或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和矫味剂,且所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特征在于:在后干燥之后,所述组合物具有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和1.5%之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的可口性 高于50%的自发摄入。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矫味剂是吸湿性的。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湿性矫味剂的游离残余水含量高于以重量计1.5%。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兽药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赋形剂和/或一种润滑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为固态或半固态形式、粉剂、片剂、胶囊、颗粒、包衣片、凝胶胶囊、喷雾剂、扁囊剂、丸剂、锭剂或糊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在非人动物中治疗和/或预防心功能不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螺甾内酯以约0.88和5mg/kg/天之间的剂量存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螺甾内酯以约2mg/kg/天的剂量存在。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贝那普利以约0.1和0.6mg/kg/天之间的剂量存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贝那普利以约0.25mg/kg/天的剂量存在。”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3(CN1652754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0日)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制备方法为:制备贝那普利溶液后,将贝那普利溶液喷在Celphere小丸上,喷雾后,将小丸干燥,直至达到残留水分<4%,过筛;将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癸二酸二丁酯溶解在89.75kg水中。随后,向溶液中加入Eudragit EPO(即矫味剂)并仔细搅拌至少3小时,直至获得均匀的混悬液。加入Syloid 244 FP并搅拌混合物直至产生均匀的混悬液。为了从悬液中除去较大的微粒,在将活性成分小丸包衣前使溶液通过1.0mm的筛网过筛。在整个包衣过程中,仔细搅拌喷雾混悬液,以便没有微粒在容器中沉淀。然后,将35kg活性成分小丸填充入流化床设备中并加热至产品温度为28℃。将包衣混悬液喷在活性成分小丸上。喷雾后,在55℃的进口温度下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即后干燥阶段),随后使小丸通过0.5mm的筛网,为了避免贮存期间掩味小丸的粘连,将0.26kg Aerosil 200通过1.4mm的筛网筛在小丸上。将干燥混合物在鼓式混合机中混合10分钟(参见实施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药物为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贝那普利;(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US2009270356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9日)公开了一种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影响的非人类哺乳动物,其中含有醛固酮拮抗剂,醛固酮拮抗剂选自罗甾内酯,还可以与其他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组合,药物选自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选自贝那普利(参见权利要求1-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罗甾内酯与贝那普利组合制成药物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CN101460191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公开了西拉普利和许多其他药物因为所述活性药物成分在水/湿气存在下迅速降解而存在不稳定性问题(参见说明书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西拉普利与贝那普利都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而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筛选组合物中游离的残余水含量,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9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被对比文件3相关内容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要求保护一种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基于权利要求1-9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6对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理由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11-16的评述理由,该兽药组合物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5也公开了该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影响的非人类哺乳动物,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21对药物的用药剂量进行了限定,活性物质的使用剂量与治疗方案相关,对组合物没有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8-2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法国诗华动物保健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21项)。对于权利要求1,加入表述“湿法造粒步骤”和“制片步骤”,并且仅保留“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11,仅保留“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制备包含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组合物的方法,并且该方法进行湿法造粒步骤,也没有明确公开小于1.5%的残余水含量;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组合;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兽医组合物中活性成分的稳定性问题。总之,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和教导包含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组合物小于1.5%的水含量避免长期降解。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湿法造粒步骤,包括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其特征在于:在后干燥阶段之后,所述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至1.5%之间;和制片步骤。
……
11. 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和矫味剂,且所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特征在于:在后干燥之后,所述组合物具有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 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和1.5%之间。
……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增加了湿法造粒步骤,包括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但根据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将颗粒与制片赋形剂及矫味剂混合是在制片阶段,而不是造粒阶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时,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湿法造粒步骤”和“制片步骤”,其中湿法造粒步骤,包括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但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参见说明书第5-7页)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将颗粒与制片赋形剂及矫味剂混合是在制片阶段,而不是造粒阶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即使权利要求1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为“用于制备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方法,包括湿法造粒步骤和制片步骤,制片步骤如下: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其特征在于:在后干燥阶段之后,所述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至1.5%之间。”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制备方法为:制备贝那普利溶液,然后将其喷在Celphere小丸上,将小丸干燥,直至达到残留水分<4%,过筛;将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癸二酸二丁酯溶解在水中。随后,向溶液中加入Eudragit EPO(即矫味剂)搅拌后获得均匀的混悬液。加入Syloid 244 FP并搅拌混合物直至产生均匀的混悬液。,通过1.0mm的筛网过筛。将包衣混悬液喷在活性成分小丸上。喷雾后,在55℃的进口温度下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即后干燥阶段),随后将Aerosil 200通过1.4mm的筛网筛在小丸上,混合。将贝那普利小丸以及Avicel PH102,酵母粉等混合,再加入氢化蓖麻油后压制成片剂(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制备实施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药物为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贝那普利;(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为0至1.5%之间;(3)权利要求1中制备方法中包含湿法造粒步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一种稳定的掩味药物组合的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影响的非人类哺乳动物,其中含有醛固酮拮抗剂,醛固酮拮抗剂选自罗甾内酯,还可以与其他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组合,药物选自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选自贝那普利(参见权利要求1-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罗甾内酯与贝那普利组合制成药物组合物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西拉普利和许多其他药物因为所述活性药物成分在水/湿气存在下迅速降解而存在不稳定性问题(参见说明书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西拉普利与贝那普利都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而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因此,为了防止贝那普利在水的存在下也发生降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筛选组合物中游离的残余水含量,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掩味组合物中,贝那普利仅仅是其中一例,适合于任何其他活性成分,尤其是那些具有味道缺陷的活性成分的混合物(参加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9页);另外湿法制粒是本领域制备片剂过程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4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9都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被对比文件3相关内容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要求保护一种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基于权利要求1-9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6对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权利要求2-5的评述理由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11-16的评述理由,该兽药组合物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5也公开了该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影响的非人类哺乳动物,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21对药物中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剂量进行了限定,上述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常规使用剂量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8-2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7项),对于权利要求1并入原权利要求3并且根据实施例1-3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和13-14。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克服了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超范围,并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制备包含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组合物的方法,公开的矫味剂Eudragit EPO?是一种基于N,N-二甲基氨基甲基丙烯酸乙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的三元共聚物,不能被认为是本申请背景中的吸湿性矫味剂,即具有大于按重量计1.5%的游离残余水含量;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组合;对比文件5没有解决保护两种成分组合物配制剂的稳定性,对比文件4和5没有公开具有游离残余水含量大于以重量计1.5%的矫味剂。总之,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和教导包含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组合物小于1.5%的水含量避免长期降解。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以下附件:
“Eudragit EPO ReadyMix,Evonlk Power to create,共8页。”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为:
“1. 用于制备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阶段: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进行干混的阶段,对水中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混合物造粒的阶段,制片阶段,其包括混合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颗粒与矫味剂,所述矫味剂具有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大于以重量计1.5%的游离残余水含量,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其特征在于:在后干燥阶段之后,所述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至1.5%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兽药组合物还至少包含一种赋形剂和/或一种润滑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的可口性高于50%的自发摄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干燥阶段通过添加催干剂或干燥剂来实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干剂或干燥剂为硅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在无特殊储存条件下稳定至少24个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温度为25-30℃和相对湿度为60-65%的条件下储存24个月后,小于3%的螺甾内酯或小于3%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降解。
8. 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可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来获得。
9. 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和矫味剂,所述矫味剂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大于以重量计1.5%,且所述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特征在于:在后干燥之后,所述组合物具有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 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和1.5%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的可口性高于50%的自发摄入。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兽药组合物还至少包含一种赋形剂和/或一种润滑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为固态或半固态形式、粉剂、片剂、胶囊、颗粒、包衣片、凝胶胶囊、喷雾剂、扁囊剂、丸剂、锭剂或糊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在非人动物中治疗和/或预防心功能不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螺甾内酯以约0.88和5mg/kg/天之间的剂量存在。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螺甾内酯以约2mg/kg/天的剂量存在。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贝那普利以约0.1和0.6mg/kg/天之间的剂量存在。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用途,其特征在于:贝那普利以约0.25mg/kg/天的剂量存在。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7项),所做修改符合专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2月25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83段(即1-9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并且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所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前置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时,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湿法造粒步骤”和“制片步骤”,其中湿法造粒步骤,包括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与矫味剂混合的阶段,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但根据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参见说明书第5-7页)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将颗粒与制片赋形剂及矫味剂混合是在制片阶段,而不是造粒阶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通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颗粒与制片赋形剂及矫味剂混合的步骤修改为制片阶段,克服了前置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同时其他修改内容也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的方法,包括以下阶段:将具有令动物排斥的气味和/或味道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进行干混的阶段,对水中的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混合物造粒的阶段,制片阶段,其包括混合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颗粒与矫味剂,所述矫味剂具有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大于以重量计1.5%的游离残余水含量,和对所述混合物进行后干燥的阶段,其特征在于:在后干燥阶段之后,所述组合物的游离残余水含量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为以重量计0至1.5%之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制备方法为:制备贝那普利溶液,然后将其喷在Celphere小丸上,将小丸干燥,直至达到残留水分<4%,过筛;将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癸二酸二丁酯溶解在水中。随后,向溶液中加入Eudragit EPO(即矫味剂)搅拌后获得均匀的混悬液。加入Syloid 244 FP并搅拌混合物直至产生均匀的混悬液。通过1.0mm的筛网过筛。将包衣混悬液喷在活性成分小丸上。喷雾后,在55℃的进口温度下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即后干燥阶段),随后将Aerosil 200通过1.4mm的筛网筛在小丸上,混合。将贝那普利小丸以及Avicel PH102,酵母粉等混合,再加入氢化蓖麻油后压制成片剂(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制备实施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药物为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贝那普利;(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合物矫味剂具有相对于组合物大于1.5%的的游离残余水含量,以及组合物游离残余水含量为0至1.5%之间;(3)权利要求1中制备方法中包含干混和在水中湿法造粒步骤。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一种稳定的掩味药物组合的方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影响的非人类哺乳动物,其中含有醛固酮拮抗剂,醛固酮拮抗剂选自罗甾内酯,还可以与其他治疗心力衰竭的药物组合,药物选自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选自贝那普利(参见权利要求1-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罗甾内酯与贝那普利组合制成药物组合物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西拉普利和许多其他药物因为所述活性药物成分在水/湿气存在下迅速降解而存在不稳定性问题(参见说明书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西拉普利与贝那普利都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而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因此,为了防止贝那普利在水的存在下也发生降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筛选组合物中游离的残余水含量,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掩味组合物中,贝那普利仅仅是其中一例,适合于任何其他活性成分,尤其是那些具有味道缺陷的活性成分的混合物(参加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9页);另外干混和在水中湿法制粒是本领域制备片剂过程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具有相似结构的西拉普利具有湿不稳定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含有游离残余水含量以重量计大于1.5%的吸湿性矫味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4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限定了兽组合物还至少包含一种赋形剂和/或一种润滑剂,对比文件3公开了Celphere小丸(即赋形剂)和Aerosil 200(即润滑剂),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了可口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片剂中的酵母比例为50%时,达到猫的最大可口性,通过增加酵母的比例和添加香草香味,可口性可增加至90%(参见说明书第31页),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限定了后干燥阶段,添加催干剂或干燥剂如硅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干燥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限定了组合物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正交实验或其他比较实验筛选辅料种类、用量、制备工艺等来控制组合物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可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来获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制备方法为:制备贝那普利溶液,然后将其喷在Celphere小丸上,将小丸干燥,直至达到残留水分<4%,过筛;将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癸二酸二丁酯溶解在水中。随后,向溶液中加入Eudragit EPO(即矫味剂)搅拌后获得均匀的混悬液。加入Syloid 244 FP并搅拌混合物直至产生均匀的混悬液。通过1.0mm的筛网过筛。将包衣混悬液喷在活性成分小丸上。喷雾后,在55℃的进口温度下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即后干燥阶段),随后将Aerosil 200通过1.4mm的筛网筛在小丸上,混合。将贝那普利小丸以及Avicel PH102,酵母粉等混合,再加入氢化蓖麻油后压制成片剂(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制备实施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8中的药物为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贝那普利;(2)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组合物矫味剂具有相对于组合物大于1.5%的的游离残余水含量,以及组合物游离残余水含量为0至1.5%之间;(3)权利要求8中制备方法中包含干混和在水中湿法造粒步骤。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获得相应的兽药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可口的口服兽药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制备方法为:制备贝那普利溶液,然后将其喷在Celphere小丸上,将小丸干燥,直至达到残留水分<4%,过筛;将十二烷基硫酸钠和癸二酸二丁酯溶解在水中。随后,向溶液中加入Eudragit EPO(即矫味剂)搅拌后获得均匀的混悬液。加入Syloid 244 FP并搅拌混合物直至产生均匀的混悬液。通过1.0mm的筛网过筛。将包衣混悬液喷在活性成分小丸上。喷雾后,在55℃的进口温度下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即后干燥阶段),随后将Aerosil 200通过1.4mm的筛网筛在小丸上,混合。将贝那普利小丸以及Avicel PH102,酵母粉等混合,再加入氢化蓖麻油后压制成片剂(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制备实施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9中的药物为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贝那普利;(2)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组合物矫味剂具有相对于组合物大于1.5%的的游离残余水含量,以及组合物游离残余水含量为0至1.5%之间。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获得相应的兽药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1对组合物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权利要求2-3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限定了组合物的形态,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掩味的贝那普利制备酵母片,粉剂、胶囊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固态剂型,半固态形式也是本领域兽药的常用形式,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兽药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基于权利要求9的评述理由,该兽药组合物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贝那普利片剂用于治疗心功能不全(参见说明书第9页),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制药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17对药物中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剂量进行了限定,上述剂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常规使用剂量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4-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掩味兽用固体组合物,虽然没有公开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的组合以及干混湿法造粒步骤,也没有明确公开选用大于1.5%的游离残水量的矫味剂及组合物游离残余水含量为0至1.5%之间,但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螺甾内酯和贝那普利组合的兽用组合物,用于治疗受心力衰竭,即给出了将罗甾内酯与贝那普利组合制成药物组合物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了西拉普利在水/湿气存在下迅速降解而存在不稳定性问题,并且西拉普利与贝那普利都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而且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干燥小丸直到达到残留水分<4%,因此,为了防止贝那普利在水的存在下也发生降解,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确定含水量。对比文件5公开了具有相似结构的西拉普利具有湿不稳定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含有游离残余水含量以重量计大于1.5%的吸湿性矫味剂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干混湿法制粒是本领域制备片剂过程中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4的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提供的附件只记载了矫味剂Eudragit EPO的性质,基于以上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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