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15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56241
优先权日:2012-09-0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6151.2
申请日:2013-08-27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谷佳运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乔明侠
国际分类号:B60T8/176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6151.2,名称为“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3/067669,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5年04月27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7、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9页);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16)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14)的设备(2),具有以下特征:
·输入接口(4),所述输入接口用于接收代表汽车的转向的车轮的转向角(29)的传感器信号(6);
·控制装置(8),所述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6)提供额定滑转值(10),其中,所述额定滑转值(10)代表车轮(16)的可容忍的滑转;和
·输出接口(12),所述输出接口设计用于输出指令信号(14),所述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16)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10)。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2),其中,所述指令信号(14)设计用于作用使得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借助滑转调节调节作为被调参数的车轮(16)滑转,其中,滑转调节的至少一个调节变量是由能量回收设备(20)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所述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16)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2),其中,所述控制装置(8)设计用于在所述转向角(29)较大时提供比在所述转向角(29)较小时更小的额定滑转值(10)。
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设备(2),其中,所述额定滑转值与转向角(29)的余弦成比例。
5.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设备(2),其中,所述输出接口(12)设计用于输出指令信号(14),所述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被驱动的前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
6.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设备,所述设备还包括:
滑转调节器(18),借助所述滑转调节器将作为被调参数的车轮(16)滑转调节为当前额定值,其中,所述滑转调节器(18)的滑转调节的至少一个调节变量是由能量回收设备(20)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所述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16)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
7. 一种汽车,具有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设备(2),所述汽车还具有能作为能量回收设备(20)运行的电动机,所述电动机能至少暂时地作为用 于汽车前轮的驱动器使用。
8. 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16)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14)的方法,包括:
·提供(34)代表汽车的转向的车轮的转向角(29)的传感器信号(6);
·只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6)提供(36)额定滑转值(10),其中,所述额定滑转值(10)代表车轮(16)的可容忍的滑转;并且
·提供指令信号(14),所述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16)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10)。
9.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车轮(16)滑转调节(40)为所述额定滑转值(10),其中,作为至少一个调节变量改变由能量回收设备(20)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所述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16)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
10. 按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转向角(29)较大时提供比在所述转向角(29)较小时更小的额定滑转值(10)。
11. 按权利要求8至10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与转向角(29)的余弦成比例地提供所述额定滑转值(10)。
12. 按权利要求8至11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指令信号(14)作用使得被驱动的前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176336B1,公告日为2001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的全部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所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9-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2-3、5-6、9-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6、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的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指出: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图5-6以及权利要求第7项、说明书第3栏第49-67行中明确公开了控制装置只根据转向角确定滑移率即滑转值,至于对比文件1中权利要求8、14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基于其他考量因素的不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公开只基于所测得的转向角来确定所期望的滑转值,在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14中明确提到“额定滑转值还取决于车道表面特性”;2)对比文件1是一种反应式控制单元,车辆先是已处于危机或紧急状态(例如失调或过调,或者说转向不足或过度转向),才启动控制调节;而本申请是预控制设备或方法,该预控制能够与当前实际的行驶情况无关地为对比文件1中的反应式控制单元22提供一个与转向角相关的额定滑转值,以避免危机或紧急状态的出现;3)由对比文件1的第3栏第25-67行及图4-5可知,“最佳转向滑移率值”表示的是最适宜于制造最大转向力的滑转值,该滑转值趋近于零;即“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额定滑转值;“最佳制动滑移率值”则是表示最适宜于制造最大制动力的滑转值,该滑转值为一定负值。对比文件1第3栏第45-48行所记载 “一般而言,滑转率随着转向角的增加会趋向于零,并且随着制动力矩或加速力矩需求的增加会增加到最佳制动滑转值或最佳加速滑转值”。因此,“最佳制动滑移率值”不等同于车轮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原驳回决定中的意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均为: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输出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而这是基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能够想到的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9、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权利要求2-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仍然坚持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最佳转向滑移率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最佳制动滑移率也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额定滑转值,权利要求1的后两项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不但具有新颖性,还具有创造性;2)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图4-5中,当滑移率为0时,亦即纯滚动时,转向力为最大值,因此,这就不存在改变最佳转向滑移率值的问题,对比文件1也就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最后一项特征;实质上,对比文件1的最佳转向滑移率不可能是权利要求1中的额定滑转值,理由是:如果滑移率为0亦即没有滑转的纯滚动才是可容忍的话,那也就没有可容忍的额定滑转值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第1-9页);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转向控制系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该设备具有:输入接口(参见图2中由转向角传感器30连接至控制单元22处的输入线接口处),输入接口用于接收代表汽车的转向的车轮12a、12b的转向角的传感器30信号;控制单元22(即控制装置),控制单元22设计用于只基于转向角传感器30信号提供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8-67行及图5-6),其中,最佳转向滑移率值代表车轮获得最大转向力时的滑移率值;和输出接口(参见图2中由控制单元22连接到电动机16a、16b处的输出线接口处),输出接口设计用于输出指令信号,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最佳制动滑移率值(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9-58行及图5-6)改变为上述最佳转向滑移率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输出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根据行驶状态获得更好的防滑控制效果。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防滑控制中,考虑了直线行驶状态和转向行驶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区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以求达到更好的控制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基于对比文件1中对小范围的最佳滑移率的控制中考虑直行和转向两种行驶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情况下,也能够想到对相对更大范围的额定滑转值也进行直行状态和转向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区分,以获得更好的防滑控制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最佳滑移率替换为代表车轮可容忍的滑转的额定滑转值,从而使得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转向角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其中,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输出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指令信号设计用于作用使得滑转调节的最佳制动滑移率值改变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借助滑转调节,调节作为被调参数的车轮滑转,其中,滑转调节的一个调节变量是由能量回收设备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同样的控制策略对额定滑转值进行改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控制单元22设计用于在转向角较大时提供比在转向角较小时更小的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参见图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余弦曲线知识可知在-90°至0°范围与0°至 90°范围内余弦曲线具有对称的在左右两侧随着角度增大而余弦值减小的“负相关”的变化趋势,在数据处理领域中当所要调节的量与相应角度存在该“负相关”关系时常采用“余弦”曲线代替角度的表达方式,基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滑移率值-转向角的“负相关”的趋势变化关系(参见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设置“额定滑转值与转向角的余弦成比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5对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输出接口设计用于输出指令信号,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被驱动的前轮的滑转调节的最佳制动滑移率值改变;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控制需要,也对额定滑转值采用同样的控制策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6对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控制装置22中必然包括控制滑转的部分(相当于滑转调节器),其借助控制装置22中控制滑转的部分将作为被调参数的车轮滑转调节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其中,控制滑转的部分的滑转调节的一个调节变量是由能量回收设备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12a、12b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参见图2、图5-6)。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控制需要,滑转调节器也对额定滑转值采用同样的控制策略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汽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转向控制系统,具体涉及一种汽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汽车具有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设备,汽车还具有能作为能量回收设备运行的电动机16a、16b,电动机16a、16b能至少暂时地作为用于汽车前轮的驱动器使用。由于权利要求1-6已经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以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转向控制系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产生影响对汽车的车轮12a、12b的滑转的调节的指令信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提供代表汽车的转向的车轮12a、12b的转向角的传感器信号(见转向角传感器30);只基于转向角传感器信号提供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8-67行及图5-6);并且提供指令信号,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12a、12b的滑转调节的最佳制动滑移率值改变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值。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只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提供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根据行驶状态获得更好的防滑控制效果。
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防滑控制中,考虑了直线行驶状态和转向行驶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区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以求达到更好的控制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基于对比文件1中对小范围的最佳滑移率的控制中考虑直行和转向的两种行驶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情况下,也能够想到对更大范围的额定滑转值也进行直行状态和转向状态(也即有无转向角信号两种状态)的区分,以获得更好的防滑控制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最佳滑移率替换为代表车轮可容忍的滑转的额定滑转值,从而使得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转向角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提供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将车轮12a、12b滑转调节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值,作为至少一个调节变量改变由能量回收设备作用产生的能量回收力矩,能量回收力矩在车轮上作用产生制动力矩。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同样的控制策略对额定滑转值进行改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或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在转向角较大时提供比在转向角较小时更小的最佳转向滑移率(参见图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10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余弦曲线知识可知在-90°至0°范围与0°至 90°范围内余弦曲线具有对称的在左右两侧随着角度增大而余弦值减小的“负相关”的变化趋势,在数据处理领域中当所要调节的量与相应角度存在该“负相关”关系时常采用“余弦”曲线代替角度的表达方式,基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滑移率值-转向角的“负相关”的趋势变化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设置“与转向角的余弦成比例地提供所述额定滑转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12对权利要求8-11之一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8行至第4栏第58行及图1-6):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被驱动的前轮12a、12b的滑转调节的最佳制动滑移率值改变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控制需要,也对额定滑转值采用同样的控制策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的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但在复审通知书中已经将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没有将最佳转向滑移率或者最佳制动滑移率直接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额定滑转值,已经将“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所述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输出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列为区别;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于最佳滑移率的调控,区分了直行和转向两种工况:直行时,即无转向角信号时,最佳滑移率采用最佳制动滑移率,对车轮滑移进行控制,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图5;转向时,即有转向角信号时,则转向优先于制动,将轮速控制为更接近车速来获得转向力最大的最佳转向,此时的车轮最佳滑移率的值为最佳转向滑移率,即0;而本申请的控制装置只基于转向角信号提供替换的额定滑转值,其实质上也是将额定滑转值的设置分为无转向角信号时不替换额定滑转值和有转向角信号时将当前额定滑转值替换为基于转向角信号确定的额定滑转值两种情况,即直行(无转向角信号)和转向(有转向角信号)两种工况,来获得更好的滑移控制效果。即对比文件1的构思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优化滑移控制效果,将滑移率的控制细化为直行(无转向角信号)和转向(有转向角信号)两种工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额定滑转值以及最佳滑移率都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概念,额定滑转值相对于最佳滑移率的范围更大;因此,为了优化滑移控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最佳滑移率替换为代表车轮可容忍的滑转的额定滑转值,从而额定滑转值的控制也进行直行(无转向角信号)和转向(有转向角信号)两种工况的区分,使得控制装置设计用于只基于转向角传感器信号提供额定滑转值,所述额定滑转值代表车轮的可容忍的滑转;输出接口提供的指令信号作用使得车轮的滑转调节的当前额定滑转值改变为所述额定滑转值,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