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和截屏装置以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03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665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5023.4
申请日:2013-09-12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詹芊芊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马雅凡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5023.4,名称为“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和截屏装置以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930263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是可选对象与移动终端的功能相关联,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截屏中所选对象的数据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对比文件1是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对所选对象进行搜索。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US 2008/0189648 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7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3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3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7-3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截屏装置的移动终端,在权利要求17-3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C;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所述截屏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所述可选对象与移动终端的功能相关联;
(b)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c)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所述截屏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响应于用户输入或者自动地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根据用户操作选择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或者自动选择截屏画面上的预定格式的可选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当用户手掌划过移动终端的屏幕,点击屏幕上的截屏按钮,按住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光感器,或者输入与截屏相关的语音命令时,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根据对象的数据格式确定对象是否是可选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步骤(a)还包括: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并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有可选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用户通过涂鸦或勾画可选对象来选择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通过与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网络服务器交互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从本地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将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并记录网络服务器的URL作为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步骤(b)还包括: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并存储编码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步骤(b)还包括:通过网络共享编码结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对编码结果进行解码,以获取截屏画面以及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当通过解码获得截屏画面和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时,根据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从网络服务器下载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控制显示器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根据当前移动终端的屏幕信息调整截屏画面的尺寸和分辨率,然后控制显示器显示调整后的截屏画面。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c)中: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确定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基于确定的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调用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应用程序,并通过运行所述应用程序来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17.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装置,所述截屏装置包括:
截屏与确定单元,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所述可选对象与移动终端的功能相关联;
选择与提取单元,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执行单元,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所述截屏装置还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响应于用户输入或自动地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根据用户操作选择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或者自动选择截屏画面上的预定格式的可选对象。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当用户手掌划过移动终端的屏幕,点击屏幕上的截屏按钮,按住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光感器,或者输入 与截屏相关的语音命令时,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截屏与确定单元根据对象的数据格式确定对象是否是可选对象。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截屏与确定单元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并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有可选对象。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用户通过涂鸦或勾画可选对象来选择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24.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通过与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网络服务器交互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从本地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25.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将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并记录网络服务器的URL作为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26.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并存储编码结果。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通过网络共享编码结果。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对编码结果进行解码,以获取截屏画面以及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当通过解码获得截屏画面和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时,显示控制单元根据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从网络服务器下载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控制显示器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
3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根据当前移动终端的屏幕信息调整截屏画面的尺寸和分辨率,然后控制显示器显示调整后的截屏画面。
3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执行单元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确定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基于确定的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调用与 所选对象关联的应用程序,并通过运行所述应用程序来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33. 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7至权利要求3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截屏装置的移动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和17中的特征“所述可选对象与移动终端的功能相关联”,将从属权利要求10的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6的内容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7,相应地,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0和26,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以及根据说明书第0090段的内容增加独立权利要求3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2)对比文件1中图片周围的相关描述可有可无,没有该相关描述,对比文件1仍然可以执行。权利要求1中的可选对象并不是通过图片识别得到的,而且,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是必须要做的,否则本申请的方法无法继续执行,而且,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并不是存在于图片周围的信息。(3)在本申请中,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作为整体进行编码,是为了执行后续的步骤(C),以及本申请发明内容部分最后一段:对象和截屏图片打包成一个文件进行保存或分享。在保存或分享所述文件后,用户可以通过截屏图片迅速操控该截屏图片上的对象,从而方便用户对移动终端中感兴趣的对象进行快速操作,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得到的,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所述截屏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b)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以便执行步骤(c);(c)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所述截屏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响应于用户输入或者自动地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根据用户操作选择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或者自动选择截屏画面上的预定格式的可选对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当用户手掌划过移动终端的屏幕,点击屏幕上的截屏按钮,按住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光感器,或者输入与截屏相关的语音命令时,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根据对象的数据格式确定对象是否是可选对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步骤(a)还包括: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并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有可选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用户通过涂鸦或勾画可选对象来选择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通过与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网络服务器交互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从本地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将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并记录网络服务器的URL作为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步骤(b)还包括:存储编码结果和/或通过网络共享编码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对编码结果进行解码,以获取截屏画面以及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当通过解码获得截屏画面和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时,根据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从网络服务器下载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显示截屏画面的步骤还包括:控制显示器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
1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根据当前移动终端的屏幕信息调整截屏画面的尺寸和分辨率,然后控制显示器显示调整后的截屏画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截屏方法,其中,在步骤(c)中: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确定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基于确定的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调用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应用程序,并通过运行所述应用程序来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16.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装置,所述截屏装置包括:
截屏与确定单元,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选择与提取单元,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以便执行单元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所述截屏装置还包括:
显示控制单元,响应于用户输入或自动地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根据用户操作选择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或者自动选择截屏画面上的预定格式的可选对象。
1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当用户手掌划过移动终端的屏幕,点击屏幕上的截屏按钮,按住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光感器,或者输入与截屏相关的语音命令时,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截屏与确定单元根据对象的数据格式确定对象是否是可选对象。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截屏与确定单元控制显示器显示截屏画面并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有可选对象。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用户通过涂鸦或勾画可选对象来选择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通过与第三方应用程序或网络服务器交互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从本地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24.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将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并记录网络服务器的URL作为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25.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选择与提取单元存储编码结果和/或通过网络共享编码结果。
2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对编码结果进行解码,以获取截屏画面以及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当通过解码获得截屏画面和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时,显示控制单元根据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从网络服务器下载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控制显示器突出显示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
2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显示控制单元根据当前移动终端的屏幕信息调整截屏画面的尺寸和分辨率,然后控制显示器显示调整后的截屏画面。
3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截屏装置,其中,执行单元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确定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基于确定的所选对象的数据格式调用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应用程序,并通过运行所述应用程序来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31. 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6至权利要求3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截屏装置的移动终端。
32.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
存储器用于存储计算机代码;
处理器执行存储器中存储的所述计算机代码实现权利要求1-15任一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S201.利用模式识别方法划分开图像中的图片及图片格式的文字,相当于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子步骤S301.图像中的图片的大小和颜色深度进行压缩,获取图像中的图片的特征值,在这一步骤中,图片的特征值相当于对象本身数据;图像中图片的周围可能有关于图片的一些相关描述等,这些描述便于找到与图像中的图片更加匹配的相关候选图片,相关描述相当于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覆盖控制器为用户提供一个有效连接,文件连接覆盖是在截图上与无效文件连接图标重叠的有效连接,这样当连接覆盖生成后,用户只会看到有效连接图标而不是原始图标,当用户选择有效文件连接图标,比如图4有效的文件连接图标402,连接覆盖控制器会响应该有效文件连接图标,检索展示该文件,相当于可选对象与移动终端的功能相关联,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4]段还公开了:含有有效连接的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中,供以后其他用户使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即使在不考虑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覆盖控制器为用户提供一个有效连接,文件连接覆盖是在截图上与无效文件连接图标重叠的有效连接,这样当连接覆盖生成后,用户只会看到有效连接图标而不是原始图标,当用户选择有效文件连接图标,比如图4有效的文件连接图标402,连接覆盖控制器会响应该有效文件连接图标,检索展示该文件,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需要先确定可选对象,即截屏的原始图标,然后在原始截屏图标之上覆盖一层有效连接图标,当用户点击有效连接图标可以展示相应的文件,而在这一过程中必然需要完成图标到对象再到对象数据的映射,将有效连接与对象数据关联起来,因此,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申请还包括提取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而对象的数据实体信息与对象数据实体都是为了方便用户在截屏画面中操作对象相应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获取对象数据实体的同时获取对象实体信息;此外,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保存截屏和数据实体,分享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基础上,由于本申请的编码同样是为了保存分享截屏对象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存分享截屏数据时,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当用户需要操作截屏对象时再对截屏数据进行解码,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的特征“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6中增加说明书中的特征,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如下技术特征:“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以便执行步骤(c);其中,当当前截屏画面为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包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时,以vcf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列表画面或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时,以APK格式或tar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图片缩略图对象时,以JPG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时,以TXT格式或MP3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识别截图中的内容,并发送到第三方。然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截屏画面以不同的格式提取对象的数据实体,并对截屏画面以及以不同的格式提取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截屏画面,对象的数据实体可具有不同的格式,这没有被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此外,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6如下:
“1.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所述截屏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b)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以便执行步骤(c);
(c)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其中,当当前截屏画面为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包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时,以vcf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列表画面或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时,以APK格式或tar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图片缩略图对象时,以JPG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时,以TXT格式或MP3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16. 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装置,所述截屏装置包括:
截屏与确定单元,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
选择与提取单元,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以便执行单元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
其中,当当前截屏画面为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包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时,选择与提取单元以vcf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列表画面或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时,选择与提取单元以APK格式或tar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图片缩略图对象时,选择与提取单元以JPG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
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时,选择与提取单元以TXT格式或MP3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C;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930263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US 2008/0189648 A1,公开日为2008年08月0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该方法用于无线终端,包括:通过截图获取包括当前显示界面内容的图像;识别出所述图像中的内容,识别图像中的内容包括以下子步骤:利用模式识别方法划分开所述图像中的图片及图片格式的文字,对所述图片格式的文字进行识别而得到可编辑的文字,或对所述图像中的图片进行识别而得到与所述图像中的图片相关的候选图片,如对当前显示界面的一篇文章进行截图,该文章中有很多文字,附带了几张图片,可以将图片格式的文字和图像中的每张图片单独标示出来(如用红色的框框住)(相当于响应于用户的截屏请求,截取显示的画面,并确定当前截屏画面中的可选对象),用户选取相应的标示出来的文字和/或图片进行识别的时候,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但不限于通过在图像中的图片和/或图片格式的文字上画框、涂抹、勾画、点击和自定义选取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选取。对图像中的图片进行识别而得到与图片相关的候选图片包括以下子步骤:对图像中的图片的大小和颜色深度进行压缩,获取图像中的图片的特征值,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是对当前显示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图而得到的图像,因此图像中图片的周围可能有关于图片的一些相关描述等,如果有相关的描述,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提取出相关的描述一并发送给服务器(相当于响应于对截屏画面上的可选对象的选择,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以便执行步骤(c);(c)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其中,当当前截屏画面为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包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时,以vcf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列表画面或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时,以APK格式或tar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图片缩略图对象时,以JPG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者,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时,以TXT格式或MP3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用户对移动终端中感兴趣的对象进行快速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访问屏幕截图中的信息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3段,图3-4):连接覆盖控制器308为用户提供一个连接覆盖选项菜单,它可以生成链接覆盖或者文件附件覆盖,链接覆盖是在截图上与无效链接图标重叠的有效超连接,文件附件覆盖是在截图上与无效文件附件图标重叠的有效或活动的文件附件,这样当链接覆盖或文件附件覆盖生成后,用户只会看到有效链接覆盖图标或有效文件附件覆盖图标,而不是原始无效链接图像和/或文件附件图像。当用户选择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比如图4截图400中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402,图3中的连接覆盖控制器308会响应该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检索并显示该文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响应于用户对显示的截屏画面中的所选对象的操作,根据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执行与所选对象关联的功能。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直接对截屏中的对象执行相关功能。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4段公开了:含有有效链接的屏幕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中,供以后用户使用。说明书第0065段公开了:用户可以将屏幕截图和链接覆盖和/或文件附件覆盖作为活动链接屏幕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312中或远程数据存储装置314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截屏和数据实体作为整体保存,供以后用户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存截屏数据时,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进行编码,以打包成一个文件方便保存和分享。并且,联系人画面及联系人对象、程序列表画面及应用程序对象、应用程序画面及包含在应用程序画面中的图片缩略图、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均属于常见的截屏画面及对象,而vcf格式属于常见的联系人数据格式,APK格式和tar格式属于常见的应用程序安装包格式,JPG格式、TXT格式及MP3格式属于常见的图片格式、文本格式及音频格式,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模式识别方法划分开截图中的图片和文字,并提取截图中的图片以得到相关图片,提取截图中的文字以得到可编辑文字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识别截屏画面中所选对象的不同类型,根据其类型提取相应格式的数据实体,即,当当前截屏画面为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包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时,以vcf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列表画面或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时,以APK格式或tar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图片缩略图对象时,以JPG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当当前截屏画面为应用程序画面并且应用程序画面包含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时,以TXT格式或MP3格式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响应于用户的指令打开截屏画面,或者自动显示截屏画面,例如常见的打开相册中保存的截屏画面、在接收到他人分享的截屏画面后打开截屏画面,以及在截屏操作后立即自动显示截屏画面等,这些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用户选取相应的标示出来的文字和/或图片进行识别的时候,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但不限于通过在图像中的图片和/或图片格式的文字上画框、涂抹、勾画、点击和自定义选取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选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可以通过内部感应设备感应启动、调用应用小工具、点击应用图标、按压应用启动按钮的任意一种方式激活信息处理应用,以进行包括所述截图在内的操作。比如可以通过物体或手遮挡设备的摄像头,通过设备内部的光线感应设备感应外界光线而启动信息处理应用;又比如如果是手机的话可以通过摇晃手机或者双击以启动相应的Widget以激活信息处理应用;或者通过点击工具栏或消息栏中的应用的图标激活信息处理应用;又或者通过操作应用的触发入口比如按压启动按钮等启动信息处理应用(相当于点击屏幕上的截屏按钮,或者按住移动终端中设置的光感器时,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并且,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通过用户手掌划过移动终端的屏幕或者输入与截屏相关的语音命令来产生用户的截屏请求,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和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利用模式识别方法划分开所述图像中的图片及图片格式的文字,对所述图片格式的文字进行识别而得到可编辑的文字,或对所述图像中的图片进行识别而得到与所述图像中的图片相关的候选图片,如对当前显示界面的一篇文章进行截图,该文章中有很多文字,附带了几张图片,可以将图片格式的文字和图像中的每张图片单独标示出来(如用红色的框框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用户选取相应的标示出来的文字和/或图片进行识别的时候,可以有多种方式,比如但不限于通过在图像中的图片和/或图片格式的文字上画框、涂抹、勾画、点击和自定义选取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选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5段):链接覆盖菜单502向用户提供了一个选项,让用户输入要作为文件附件覆盖的文档文件名和/或网页的超链接地址,以作为活动链接覆盖添加到屏幕截图中(相当于通过与网络服务器交互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对图像中的图片的大小和颜色深度进行压缩,获取图像中的图片的特征值(相当于从本地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段还公开了:将所识别的内容输出给第三方应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来提取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用户可以将屏幕截图和链接覆盖和/或文件附件覆盖作为活动链接屏幕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312中或远程数据存储装置314中。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记录其远程保存的服务器URL地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4段公开了:含有有效链接的屏幕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中,供以后用户使用。第0065段公开了:用户可以将屏幕截图和链接覆盖和/或文件附件覆盖作为活动链接屏幕截图保存在数据存储装置312中或远程数据存储装置314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截屏和数据实体作为整体保存(本地或远程),供以后用户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保存截屏数据时,对截屏画面以及提取的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进行编码,以打包成一个文件方便保存和分享。其中,当保存在远程数据装置中时,通过网络进行共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用户需要操作截屏对象时,对编码结果进行解码,以获取截屏画面以及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或关于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保存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的网络服务器地址,从网络服务器下载所选对象的数据实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活动的链接覆盖图标包含与原始链接图标不同的视觉特征。不同的视觉特征将截图中的文件附件覆盖的活动链接图标与非活动链接图标区分开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3)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当前移动终端的屏幕信息调整截屏画面的尺寸和分辨率,然后控制显示器显示调整后的截屏画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4)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3段公开了:当用户选择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比如图4截图400中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402,图3中的连接覆盖控制器308会响应该有效的文件附件图标,检索并显示该文件。由对比文件2的图3可知,图标402为.xls文件图标,显示该图标对应的.xls文件即相当于调用关联的excel应用程序,并且根据数据实体的格式调用相应的应用程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5)权利要求16-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3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装置,其实质是与权利要求1-15请求保护的一种用于移动终端的截屏方法相对应的设备,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5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16-3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6)权利要求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6至权利要求3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截屏装置的移动终端,由于权利要求16-30不具备创造性,移动终端包括截屏装置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依据的是本申请说明书第0081、0084、0086及0088段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可根据不同类型的截屏画面以不同的格式提取对象的数据实体,即,针对不同类型的截屏画面,对象的数据实体可具有不同的格式。然而,根据说明书第0081段的记载“参照图4A,用户在联系人画面(或任何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如短信画面、IM软件对话画面等)下进行截屏,在截屏画面上手动选择其所感兴趣的对象“联系人3”,并将“联系人3”对象的数据实体以一定数据格式提取出来。这里,所述数据格式可由程序人员自己定义或遵循一定的业界标准格式,如联系人数据格式使用vCard规范打包为vcf文件。然后,可将提取的对象的数据实体(例如,vcf文件)与截屏画面一起编码为一个文件”,可知,并不是仅在联系人画面下才以vcf格式提取数据实体,任何含有联系人对象的画面,只要所选对象为联系人对象,就以vcf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类似的,根据说明书第0084、0086、0088段的记载,并不是仅在应用程序列表画面下才以APK或tar格式提取数据实体,任何含有应用程序对象的画面,只要所选对象为应用程序对象,就以APK或tar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也并不是仅在应用程序画面下才以JPG格式提取数据实体,任何含有图片缩略图对象的画面,只要所选对象为图片缩略图对象,就以JPG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同样,并不是仅在应用程序画面下才以TXT或MP3格式提取数据实体,任何含有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的画面,只要所选对象为文字内容或语音对象,就以TXT或MP3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也就是说,按何种数据格式提取对象实体所依据的不是截屏画面的类型,而是所选对象的类型。譬如,在包含联系人对象的画面中,还包含有如文字或图片等其他类型的对象,此时,如果所选对象为联系人对象,则以vcf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如果所选对象为图片对象,则以JPG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退一步讲,即便先对截屏画面的类型进行分类识别,但是,提取数据实体时所依据的依然是所选对象的类型,而不可能是截屏画面的类型,譬如,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本申请的截屏方法在包含联系人对象的画面中选择图片对象时,不可能以vcf格式提取该对象实体,换言之,即便先对截屏画面的类型进行分类识别,对于本申请的截屏处理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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