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88
决定日:2019-09-09
委内编号:1F2734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49413.2
申请日:2017-01-21
复审请求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海峰
合议组组长:董晶
参审员:杨建坤
国际分类号:A47J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49413.2,名称为“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申请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037457A,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1147188Y,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包括锅体、锅盖和卡扣件,所述锅盖包括内衬和位于内衬下方的锁盖,卡扣件包括设在内衬上的活动卡件和位于锅体上的扣件,所述锅盖通过卡扣件与锅体扣合,所述内衬上设有开盖组件,开盖组件带动锁盖旋转,锁盖旋转实现锁盖与锅体的锁合和解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盖上设有解扣件,所述解扣件距离锁盖中心距离为锁盖半径的1/5-4/5,内衬上设有避让槽,解扣件穿过所述避让槽延伸到内衬上表面,开盖组件带动锁盖解锁转动,解扣件作用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衬上表面设有传动件,传动件一端与解扣件连接,另一端与活动卡件连接,锁盖解锁转动时,解扣件触动传动件,传动件触动活动卡件,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件为旋转传动件,所述内衬上设有定位柱,所述旋转传动件通过定位柱固定在内衬上表面,旋转传动件绕定位柱转动来与活动卡件联动。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卡件位于锁盖边缘处。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件与活动卡件连接的一端设有导向斜面,所述传动件通过导向斜面作用活动卡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上设有驱动锁盖回转的弹性装置,所述锅盖打开后,弹性装置驱动锁盖回转。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作用活动卡件的第一弹性装置,锁盖解锁转动时,活动卡件受到作用的同时第一弹性装置发生形变,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当所述锅盖打开后,第一弹性装置恢复形变驱动活动卡件回位,活动卡件回位作用锁盖回转。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上设有作用传动件的第二弹性装置,锁盖解锁转动时,解扣件触动传动件的同时第二弹性装置发生形变,传动件触动活动卡件,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当所述锅盖打开后,第二弹性装置恢复形变驱动传动件回转。
9. 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盖组件为转动开盖组件或移动开盖组件。
10. 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力锅还包括扭簧,扭簧一端固定在锅体上,另一端固定在锅盖上,当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后,扭簧使锅盖弹开。”
申请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仅对权利要求1作了补充修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包括锅体、锅盖和卡扣件,所述锅盖包括内衬和位于内衬下方的锁盖,卡扣件包括设在内衬上的活动卡件和位于锅体上的扣件,所述锅盖通过卡扣件与锅体扣合,所述内衬上设有开盖组件,开盖组件带动锁盖旋转,锁盖旋转实现锁盖与锅体的锁合和解锁,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盖上设有解扣件,所述解扣件距离锁盖中心距离为锁盖半径的1/5-4/5,内衬上设有避让槽,避让槽包括第一避让槽和第二避让槽,解扣件穿过所述第一避让槽延伸到内衬上表面,开盖组件带动锁盖解锁转动,解扣件作用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所述锁盖上设有锁盖柱,锁盖柱穿过第二避让槽,第一避让槽相比第二避让槽更加靠近锁盖中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衬上表面设有传动件,传动件一端与解扣件连接,另一端与活动卡件连接,锁盖解锁转动时,解扣件触动传动件,传动件触动活动卡件,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件为旋转传动件,所述内衬上设有定位柱,所述旋转传动件通过定位柱固定在内衬上表面,旋转传动件绕定位柱转动来与活动卡件联动。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卡件位于锁盖边缘处。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件与活动卡件连接的一端设有导向斜面,所述传动件通过导向斜面作用活动卡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上设有驱动锁盖回转的弹性装置,所述锅盖打开后,弹性装置驱动锁盖回转。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包括作用活动卡件的第一弹性装置,锁盖解锁转动时,活动卡件受到作用的同时第一弹性装置发生形变,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当所述锅盖打开后,第一弹性装置恢复形变驱动活动卡件回位,活动卡件回位作用锁盖回转。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上设有作用传动件的第二弹性装置,锁盖解锁转动时,解扣件触动传动件的同时第二弹性装置发生形变,传动件触动活动卡件,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使所述锅盖打开;当所述锅盖打开后,第二弹性装置恢复形变驱动传动件回转。
9. 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开盖组件为转动开盖组件或移动开盖组件。
10. 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力锅还包括扭簧,扭簧一端固定在锅体上,另一端固定在锅盖上,当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后,扭簧使锅盖弹开。”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关于避让槽的细化结构,修改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第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所述锁盖上设有解扣件,所述解扣件距离锁盖中心距离为锁盖半径的1/5-4/5,(2)内衬上设有避让槽,避让槽包括第一避让槽和第二避让槽,解扣件穿过所述第一避让槽延伸到内衬上表面,开盖组件带动锁盖解锁转动,解扣件作用活动卡件与扣件分开,所述锁盖上设有锁盖柱,锁盖柱穿过第二避让槽,第一避让槽相比第二避让槽更加靠近锁盖中心。第一避让槽比第二避让槽更加靠近锁盖中心,可以确保解扣作用行程可以与活动卡件脱扣行程匹配,还可以保证内衬强度不受到太大的减弱,避免将第一避让槽设置在太靠边缘而影响到内衬的强度,影响内衬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不同,其并非通过锁盖上的解扣件作用活动卡扣。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避让槽包括第一避让槽和第二避让槽、第一避让槽相比第二避让槽更加靠近锁盖中心等特征。第三,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锅盖上设有驱动锁盖回转的弹性装置”,权利要求6通过锁盖的回转,使得活动卡件可以回位,从而可以实现开盖后再扣合锅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作出前置审查意见,坚持原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第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是在旋转座6的带动下,经内衬上的点作为力的传动点,然后通过该传动点实现对旋转传动件5的触动,而本申请是在旋转座6的带动下,经锁盖上的点作为力的传动点,然后通过该传动点实现对旋转传动件5的触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即,在锅盖外拨杆的带动下,经转盖即锁盖上的点作为力的传动点,然后通过该传动点实现对解扣件51(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传动件5相同)的触动。第二,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出第二避让槽的作用是使得锁盖柱与开盖装置连动;第一避让槽和锅盖中心的距离、对内衬强度的影响均与第二避让槽的设置并无直接关系。第三,对比文件1公开了“弹性装置”,又因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解扣件设置在锁盖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而想到弹性装置的形变恢复可以形成锁盖的回转。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复审请求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便开盖的电压力锅。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5]-[0046]段、附图1-6)公开了一种开盖简便的电压力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包括锅体1、锅盖2和卡扣件,锅盖2包括内衬22和位于内衬22下方的锁盖21,卡扣件包括设在内衬22上的活动卡件3和位于锅体1上的扣件11,锅盖2通过卡扣件3、11与锅体1扣合,内衬22上设有旋转座6和拨叉件4;旋转座6带动拨叉件4转动,拨叉件4带动锁盖21转动,从而实现盖牙与锅牙的锁合或错开;旋转座6经拨叉件4带动锁盖21转动,旋转座6设有触动部61,内衬22上设有位于触动部61和活动卡件3之间的旋转传动件5,旋转座6带动锁盖21转动到解锁位置,同时触动部61触动旋转传动件5,旋转传动件5顶动活动卡件3,活动卡件3与扣件11分开使锅盖2打开,即,通过一个旋转步骤就可以打开锅盖2;内衬22上设有避让槽;锁盖21上设有锁盖柱211,锁盖柱211穿过避让槽。
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知,旋转座6和拨叉件4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开盖组件”,旋转座6和拨叉件4组合带动锁盖21转动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开盖组件带动锁盖旋转”;触动部61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 “解扣件”,作用活动卡件3与扣件11分开;内衬22上的避让槽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 “第二避让槽”。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锁盖上设有解扣件,所述解扣件距离锁盖中心距离为锁盖半径的1/5-4/5;(2)内衬上设有避让槽,避让槽包括第一避让槽和第二避让槽,解扣件穿过所述第一避让槽延伸到内衬上表面。(3)第一避让槽相比第二避让槽更加靠近锁盖中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一个旋转步骤就打开锅盖。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
第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工作原理不同。权利要求1的解扣件设置在锁盖上,对比文件1中起“解扣件”作用的触动部61设置在“开盖组件”上。权利要求1的工作原理是,转动旋转把手,通过拨叉件带动锁盖转动,锁盖上的解扣件随锁盖一起转动,解扣件触碰旋转传动件进而解锁卡扣件。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是,转动旋转座,通过拨叉件带动锁盖转动,与此同时,设置在旋转座上的触动部(即“解扣件”)随旋转座一起转动,触动部触碰旋转传动件进而解锁卡扣件。
第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具有相近的锅盖结构,包括锁盖、内衬以及由旋转把手(或旋转座)和拨叉件组成的开盖组件,对比文件1中解扣件(触动部61)设置在开盖组件(旋转座6)上,权利要求1中解扣件设置在锁盖上。而对比文件2与上述两者明显不同,其所具有的锅盖结构包括转盖22、内盖21和开盖装置5,但没有内衬,没有由旋转把手(或旋转座)和拨叉件组成的开盖组件;解扣件51明显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扣件”;而销柱231固定于滑动连杆23上,滑动连杆23通过联动滑块6与转盖22可同步转动(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8行),该销柱231既不是设置在锁盖上,也不是设置在开盖组件(旋转座6)上,也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扣件”不同。
第三,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解扣件、锁盖、内衬、开盖组件等部件以及部件间的共同作用,实现了只通过一个旋转步骤就可以打开锅盖以及回位回转方便开合的功能。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解扣件”这一技术特征,而应当从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应当把解扣件及其联动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联动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考虑。鉴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技术特征或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能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全部权利要求1-10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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