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配合到涡轮机轴上的电动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76
决定日:2019-09-08
委内编号:1F242427
优先权日:2013-02-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881.1
申请日:2014-02-20
复审请求人:博格华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志红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F02B37/10(2006.01);F02B37/00(2006.01);F02B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881.1,名称为“配合到涡轮机轴上的电动转子”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艾克莫特公司,后变更为博格华纳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2015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其中引用了下述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7946118 B2,公告日为2011年05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975656 A,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包括:
轴,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涡轮叶轮;
设置在所述涡轮叶轮之上的涡轮壳体区段;
装固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
设置在所述压缩机叶轮之上的压缩机壳体区段;以及
设置在所述轴上且位于所述涡轮与所述压缩机区段之间的电动机,其中:所述电动机包括转子和定子;所述转子固定到所述轴的一部分上;所述轴的所述部分具有第一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所述转子的内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轴向区段的直径;并且所述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
2. 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包括:
转子;以及
轴,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叶轮,所述轴具有与所述转子匹配的轴向部分,所述轴向部分具有:
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轴向区段;
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轴向区段;以及
具有第三直径的第三轴向区段,其中
所述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所述第二直径小于所述第一直径和所述第三直径;并且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和压缩机叶轮中的一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第一轴向区段比所述第三轴向区段更远离所述叶轮,并且所述第三直径大致等于所述第一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涡轮机,其中:
所述转子的内部直径沿所述转子的至少大部分长度是一致的;
滑动配合和过盈配合中的一者沿所述第一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转子与所述轴之间;以及
滑动配合和过盈配合中的一者沿所述第三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转子与所述轴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转子通过以下之一来附连到所述轴上:电子束焊接、激光焊接、钨惰性气体焊接、超声波焊接、以及通过使所述轴相对于所述转子旋转的摩擦焊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联接到所述轴的所述第一端上的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所述涡轮机还包括:
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其中所述转子位于所述涡轮叶轮与所述压缩机叶轮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轴具有位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与所述叶轮之间的止挡部;所述止挡部具有大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的直径;并且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轴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所述涡轮机还包含:与所述轴上的螺纹接合来引起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的螺母。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涡轮机,其中:
所述轴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
所述转子的内部表面具有带螺纹的区段,其与和所述轴相关联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及
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所述涡轮机还包括:
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其中所述转子位于所述涡轮叶轮与所述压缩机叶轮之间;以及
过盈配合沿所述第三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轴与所述转子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轴的所述部分具有第一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所述转子的内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轴向区段的直径;并且所述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轴向部分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轴向区段,第二直径的第二轴向区段,第三直径的第三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所述第二直径小于所述第一直径和所述第三直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基于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包括对比文件1、2在内的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还能够解决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所记载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转子固定到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上,间隙限定在第二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但对比文件2给出了减少部分轴的直径以形成间隙简化组装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中间粗、两端形成间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两端粗、中间形成间隙(即转子固定到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上,间隙限定在第二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同样能够减小过盈配合的长度,简化组装;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所述轴的所述部分设计成转子固定到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上,间隙限定在第二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且这样的设计也不会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具体结构,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进行的简单变化。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7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2中,将权利要求3中的“大致等于”修改为“大于”,删除了权利要求7,而且调整了权利要求8-10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被包括对比文件1、2在内的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3-9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继续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在本次通知书中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具体结构,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简单变化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和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7和8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2中,并且将权利要求7和8删除,而且调整了权利要求9的编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与所述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现有技术中习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2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包括:
轴,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涡轮叶轮;
设置在所述涡轮叶轮之上的涡轮壳体区段;
装固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
设置在所述压缩机叶轮之上的压缩机壳体区段;以及
设置在所述轴上且位于所述涡轮与所述压缩机区段之间的电动机,其中:所述电动机包括转子和定子;所述转子固定到所述轴的一部分上;所述轴的所述部分具有第一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所述转子的内部直径大于所述第二轴向区段的直径;所述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所述转子固定到所述第一轴向区段和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上;间隙限定在所述第二轴向区段和所述转子之间;所述轴具有位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与所述涡轮叶轮之间的止挡部;所述止挡部具有比所述第三轴向区段更大的直径;所述轴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并且螺母或所述转子的内部表面的带螺纹的区段与所述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
2. 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包括:
转子;以及
轴,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叶轮,所述轴具有与所述转子匹配的轴向部分,所述轴向部分具有:
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轴向区段;
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轴向区段;以及
具有第三直径的第三轴向区段,其中
所述第二轴向区段位于所述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所述第二直径小于所述第一直径和所述第三直径;所述转子固定到所述第一轴向区段和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上;间隙限定在所述第二轴向区段和所述转子之间;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和压缩机叶轮中的一者;所述轴具有位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与所述叶轮之间的止挡部;所述止挡部具有比所述第三轴向区段更大的直径;所述轴具有邻近所述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并且螺母或所述转子的内部表面的带螺纹的区段与所述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第一轴向区段比所述第三轴向区段更远离所述叶轮,并且所述第三直径大于所述第一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涡轮机,其中:
所述转子的内部直径沿所述转子的至少大部分长度是一致的;
滑动配合和过盈配合中的一者沿所述第一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转子与所述轴之间;以及
滑动配合和过盈配合中的一者沿所述第三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转子与所述轴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转子通过以下之一来附连到所述轴上:电子束焊接、激光焊接、钨惰性气体焊接、超声波焊接、以及通过使所述轴相对于所述转子旋转的摩擦焊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涡轮机,其中,联接到所述轴的所述第一端上的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所述涡轮机还包括:
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其中所述转子位于所述涡轮叶轮与所述压缩机叶轮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涡轮机,其中,所述叶轮为涡轮叶轮,所述涡轮机还包括:
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其中所述转子位于所述涡轮叶轮与所述压缩机叶轮之间;以及
过盈配合沿所述第三轴向区段存在于所述轴与所述转子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2015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9栏、附图1-5):包括轴504,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涡轮叶轮204;设置在所述涡轮叶轮之上的涡轮壳体区段;装固到所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408;设置在所述压缩机叶轮之上的压缩机壳体区段;以及设置在所述轴上且位于所述涡轮与所述压缩机区段之间的电动机300,其中:所述电动机包括转子330和定子332;所述转子固定到所述轴的一部分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具体结构,即,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1)转子固定到轴的部分具有第一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位于第一轴向区段与第三轴向区段之间;转子的内部直径大于第二轴向区段的直径,间隙限定在第二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转子固定到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上;(2)轴具有位于第三轴向区段与涡轮叶轮之间的止挡部;止挡部具有比第三轴向区段更大的直径;(3)轴具有邻近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并且螺母或转子的内部表面的带螺纹的区段与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
因此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简化组装,优化轴的装配以及实现对轴上安装部件的定位。
关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型燃气轮机模拟转子动态性能测试实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39段、附图1-3):与转子轴套2联接配合的拉杆1(相当于轴)的部分具有第一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位于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转子轴套的内部直径大于第一和第三轴向区段的直径,间隙限定在第一、第三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转子固定到第二轴向区段上。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联接配合结构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三段直径不全相同的轴区段来克服现有技术中“转子的内部直径大致等于轴的外部直径”而带来的一系列未完全组装的问题,都是通过相同的技术构思“使得转子与轴之间过盈配合的长度小于转子联接在轴上的整个长度”来简化组装,防止现有技术转子卡到轴上的问题,从而均能减少废弃零件的数目。所不同的仅是对比文件2是将滑动配合部分设置在两边的第一和第三区段;而本申请是将滑动配合部分设置在中间的第二区段。这种结构的变化属于本领域的简单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均能起到减小转子与轴之间过盈配合长度的作用。
关于上述区别(2),实质上就是将轴的一部分作为止挡部件对安装在轴上的部件(如转子)进行定位。而在机械领域中,轴肩作为阶梯轴上截面尺寸变化的部位,按其作用分为定位轴肩和非定位轴肩。利用轴肩(或轴环)实现轴上零件的直接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58页和160页):“轴肩(或轴环)结构简单,定位方便可靠,能承受较大的轴向力”,“如图9-5所示,轴段①和②间的轴肩定位带轮,轴环⑤定位齿轮”。而且,如图9-5中所示,用于定位的轴肩和轴环均比邻接的安装零件用的轴段的直径大。
关于上述区别(3),通过采用螺纹螺母配合的方式将安装在轴上的零件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轴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60-161页及图9-8(c)):“1.轴上零件的轴向固定(4)采用螺母固定”。至于在转子与轴等相互配合的部件上设置螺纹区段则属于采用螺母轴向固定零件的常规适应性设置。而且根据上面的意见,采用螺纹螺母与止挡部配合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定位手段的组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控制的涡轮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9栏、附图1-5):包括转子330;轴504,其具有联接到所述轴的第一端上的叶轮204或408,轴具有与所述转子匹配的轴向部分,叶轮为涡轮叶轮和压缩机叶轮中的一者。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具体结构,即,权利要求2明确限定了:(1)与转子匹配的轴向部分包括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轴向区段、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轴向区段、以及具有第三直径的第三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位于第一轴向区段与第三轴向区段之间;第二直径小于第一直径和第三直径,间隙限定在第二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转子固定到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上;(2)轴具有位于第三轴向区段与涡轮叶轮之间的止挡部;止挡部具有比第三轴向区段更大的直径;(3)具有邻近第一轴向区段的带螺纹的区段;并且螺母或转子的内部表面的带螺纹的区段与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
因此权利要求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简化组装,优化轴的装配以及实现对轴上安装部件的定位。
关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微型燃气轮机模拟转子动态性能测试实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一种转子与轴联接配合的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39段、附图1-3):与转子轴套2匹配的拉杆1(相当于轴)的轴向部分包括具有第一直径的第一轴向区段、具有第二直径的第二轴向区段、以及具有第三直径的第三轴向区段,第二轴向区段位于第一轴向区段与所述第三轴向区段之间;第二直径大于第一直径和第三直径,间隙限定在第一、第三轴向区段和转子之间;转子固定到第二轴向区段上。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联接配合结构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三段直径不全相同的轴区段来克服现有技术中“转子的内部直径大致等于轴的外部直径”而带来的一系列未完全组装的问题,都是通过相同的技术构思“使得转子与轴之间过盈配合的长度小于转子联接在轴上的整个长度”来简化组装,防止现有技术转子卡到轴上的问题,从而均能减少废弃零件的数目。所不同的仅是对比文件2是将滑动配合部分设置在两边的第一和第三区段;而本申请是将滑动配合部分设置在中间的第二区段。这种结构的变化属于本领域的简单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均能起到减小转子与轴之间过盈配合长度的作用。
关于上述区别(2),实质上就是将轴的一部分作为止挡部件对安装在轴上的部件(如转子)进行定位。而在机械领域中,轴肩作为阶梯轴上截面尺寸变化的部位,按其作用分为定位轴肩和非定位轴肩。利用轴肩(或轴环)实现轴上零件的直接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58页和160页):“轴肩(或轴环)结构简单,定位方便可靠,能承受较大的轴向力”,“如图9-5所示,轴段①和②间的轴肩定位带轮,轴环⑤定位齿轮”。而且,如图9-5中所示,用于定位的轴肩和轴环均比邻接的安装零件用的轴段的直径大。
关于上述区别(3),通过采用螺纹螺母配合的方式将安装在轴上的零件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轴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60-161页及图9-8(c)):“1.轴上零件的轴向固定(4)采用螺母固定”。至于在转子与轴等相互配合的部件上设置螺纹区段则属于采用螺母轴向固定零件的常规适应性设置。而且根据上面的意见,采用螺纹螺母与止挡部配合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定位手段的组合。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3):第一轴向区段比第三轴向区段更远离叶轮4,并且第三直径大致等于第一直径的内容。虽然从属权利要求3明确限定了阶梯轴的第三直径大于第一直径,但是这种三段或多段式阶梯轴中(按从左到右顺序依次来说),第三轴段的直径大于第一轴段的直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参见1980年出版的,马春发编的《锻工下料速算》第199页例1及198页)。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及上述工具书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轴上设置阶梯段以优化组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6对权利要求3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5):转子330的内部直径沿转子的至少大部分长度是一致的;联接到轴504的第一端上的叶轮为涡轮叶轮204,涡轮机还包括联接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408,其中转子位于涡轮叶轮与压缩机叶轮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39段、附图1-3):滑动配合沿第一轴向区段和第三轴向区段存在于转子轴套与拉杆之间,而其他配合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配合方式容易想到的。至于采用焊接将转子附连到轴上以及焊接工艺的选择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9栏、附图1-5):叶轮为涡轮叶轮204,涡轮机还包括联接到轴的第二端上的压缩机叶轮408,其中转子位于涡轮叶轮与压缩机叶轮之间。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置三个轴向区段的情况下(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3),将过盈配合设置在第三轴向区段与转子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关于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对比文件2中的拉杆1的比其他部分直径更大的“第二区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没有对该较大尺寸的方块进行任何说明,根据复审请求人对本领域的理解,如果三个直径大的方块部分是拉杆的尺寸扩大部分,那么它们在对比文件2的图3的横截面视图上应该显示为台阶部,就像本申请的图3-图8中所显示的那样。然而,对比文件2的图3明显地在三个方块部分的两侧画出了竖直的连线。这意味着三个方块部分很可能是与拉杆1的分离的独立部件。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两篇与对比文件2存在共同发明人的专利文献以及一篇其他专利文献,用以说明上述直径大的“第二区段”为独立的推力盘部件。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中的技术方案结合了在轴的一端处的止挡部以及带螺纹的部件,其中,带螺纹的部件涉及特征“与所述轴的所述带螺纹的区段接合,以导致所述转子抵靠所述止挡部,使得所述止挡部将所述转子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所述轴上”。上述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现有技术中习得的。具体而言,尽管带螺纹的轴和带螺纹的部件广泛用于固定涡轮机压缩机,以便将轴固定在涡轮机先前固定的位置上,但是这样的部件并不用于将电机的转子固定在此类压缩机和涡轮机之间的轴上。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真考虑后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文字部分没有对所述“第二区段”给以明确定义,但是从说明书附图3以及根据说明书第[0038]段的有关文字描述“拉杆1中带有一定量的装配预紧力,过盈配合、装配预紧力和防松结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保证转子系统高速运转时的结构完整性”可以明确得出,上述“第二区段”属于拉杆的直径扩大部分并且是与转子轴套相接触的。另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1)根据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58页图9-5中所示,其中示出的“轴的机构”中各个尺寸扩大部分明显是两侧均有竖直的连线;(2)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三篇专利文献虽然部分文献与对比文件2存在共同的发明人,但是它们与对比文件2并不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这种相关性不能充分证明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区段”为类似于这些专利文献中的独立于拉杆的“推力盘”部件。2、如前面的“具体理由的阐述”中所述,通过采用螺纹螺母配合的方式将安装在轴上的零件在轴向方向上定位到轴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2012年出版的,郭桂萍等主编的《机械设计基础(第2版)》第160-161页及图9-8(c)):“1.轴上零件的轴向固定(4)采用螺母固定”。而且转子与轴的配合也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见零部件配合,在例如转子与轴等相互配合的机械部件上设置螺纹区段则属于采用螺母轴向固定零件的常规配置。而且利用轴肩作为止挡部定位轴上部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仍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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