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连接器、及在该连接器中使用的插头件和插口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18
决定日:2019-09-07
委内编号:1F2631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3854.6
申请日:2013-02-27
复审请求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卫萍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1R12/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3854.6,名称为“连接器、及在该连接器中使用的插头件和插口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101820114 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的状态下,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中的至少一方的侧面与在对方侧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对置面对置,利用对置面进行定位;(2)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突部靠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突部的突出方向延伸。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101257162 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01582542 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公开,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有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插头连接器和插座连接器,因此,包含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器,其具备:
插口件,其具有配设插口件侧端子的插口件侧嵌合体;以及
插头件,其具有配设插头件侧端子的插头件侧嵌合体,
所述连接器通过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而使所述插口件侧端子与所述插头件侧端子接触,
所述连接器的特征在于,
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以及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中的至少任一方的侧壁面具有定位用的突部,
在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的状态下,所述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中的至少一方的侧面与在对方侧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对置面对置,利用所述对置面和所述突部进行定位,
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具有安装于电路基板上的安装片部,
所述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的所述突部靠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所述突部的突出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上形成有所述突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在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的嵌合侧的相反侧具有板状壁部,所述突部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上从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这侧的端部附近设置到所述板状壁部附近。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对置面在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上从与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嵌合这侧的端部附近设置到该侧壁面上的对置的端部附近。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作为所述突部而言,具有至少一对俯视观察下在相对于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中心彼此呈点对称的位置上形成的突部。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呈矩形形状,所述突部形成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长度方向两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突部中,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的一侧形成有倾斜部。
8.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上的与所述突部对应的部位存在朝向所述突部突出的突出片,
在所述突部上形成有与所述突出片卡合的卡合凹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突出片由具有弹性的金属形成,与所述卡合凹部进行弹性卡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突部由金属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的内侧以及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的内侧分别形成有相互嵌合的凹凸部。
12. 一种插口件,其在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器中使用。
13. 一种插头件,其在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器中使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突起44不具有定位作用,与本申请中突部不同,故未公开技术特征: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突部靠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突部的突出方向延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固定的突起44,且其形成于比突起靠同突起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外侧的位置,固定部43即安装片部位于第一支承件40的外部;将突部/突起与安装片部/固定部错开设置进而使得连接器能够稳固连接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预料得到具有上述位置关系的固定部与突起具有缓和应力,进而增强连接器的强度的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突部用以定位,在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嵌合体嵌合的状态下,所述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中的至少一方的侧面与在对方侧的侧面壁上形成的对置面对置,利用所述对置面和所述突部进行定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简单变化;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插座和插件,因此,包含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突起44相当于本申请的突部,但是未公开与突部侧面对置以起到定位作用的对置面,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够起到定位作用的突部设置方式;且对比文件3中第一固定部42与突部44的位置关系满足“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突部靠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突部的突出方向延伸”,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在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的连接器中,使在宽度方向上突出的定位用的突部与在对方侧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定位用的对置面在长度方向上对置,并且,使安装于电路基板上的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突部靠长度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宽度方向延伸”,且突部与对置面的配合能抑制长度方向上的位置错动,安装片部的设置能够使集中施加于插口件角部的应力缓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连接器,其具备:
插口件,其具有配设插口件侧端子的插口件侧嵌合体;以及
插头件,其具有配设插头件侧端子的插头件侧嵌合体,
所述连接器通过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而使所述插口件侧端子与所述插头件侧端子接触,
所述连接器的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器呈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
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以及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中的至少任一方的侧壁面具有在所述宽度方向上突出的定位用的突部,
在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的状态下,所述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中的至少一方的侧面与在对方侧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对置面在所述长度方向上对置,利用所述对置面和所述突部进行定位,
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具有安装于电路基板上的安装片部,
所述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的所述突部靠所述长度方向的外侧的位置,且在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的外侧沿着所述宽度方向延伸。”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18、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20114 A 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1257162 A 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3:CN101582542 A 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8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3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连接器,呈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见附图4),具备插座(即插口件),其具有配设第一端子30(即插口件侧端子)的插座主体21(即插口件侧嵌合体);以及插件50(即插头件),其具有配设第二端子60(即插头件侧端子)的插件主体51(即插头件侧嵌合体),所述连接器通过使插件主体51和插座主体21嵌合而使所述第二端子60和第一端子30接触;还包括第一支承件40,其插入到插座主体21两端部的插入槽27,第一支承件40为平面大致コ形,具有相对的腕部41,腕部41在其相对面形成有咔嗒感用突起44(即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以及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中的至少任一方的侧壁面具有突部),由附图4可见突起44在所述宽度方向突出;自相对向的腕部41的下边缘部延伸第一固定部42(相当于安装片部),并且在与其相邻的位置延伸第二固定部43,结合图1-2可见,通过第一、第二固定部将插座主体21安装于电路基板10,且第一固定部42在形成有该突起44的插座主体21的外侧沿着所述宽度方向延伸(参见说明书第5-8页,图1-18)。
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突部用以定位,在使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与所述插头件嵌合体嵌合的状态下,所述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中的至少一方的侧面与在对方侧的侧面壁上形成的对置面在所述长度方向上对置,利用所述对置面和所述突部进行定位;(2)安装片部形成于比形成有所述突部的嵌合体的所述突部靠所述长度方向的外侧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使得插口件和插头件更容易地嵌合,并缓和嵌合过程中或状态下产生的应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路基板用电连接器及具有此电连接器的组合型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2-7页以及附图1-6):包括公连接器10和母连接器30,呈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见附图2),公连接器10具有配设端子12的壳体11(即插头件侧嵌合体),母连接器30具有配设端子33的壳体31(即插口件侧嵌合体),电路基板用电连接器通过使壳体31与壳体11嵌合而使端子33与端子12接触,公连接器10的壳体11两端安装有金属扣件13,且公连接器10的壳体11的外周侧的侧壁面具有侧壁部13B、13C(即突部),结合本复审通知书附图1(其来源于对比文件2附图3)所示,在公连接器10的壳体11与母连接器30的壳体31嵌合的状态下,侧壁部13B、13C的侧面,即面向同该侧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与在母连接器上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对置面在所述长度方向上对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于公连接器端部的侧壁部13B、13C(即突部)的侧面与设于母连接器端部的侧壁面上的对置面对置的技术内容,在公连接器插入母连接器内时,通过侧面与对置面的配合对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进行定位,从而使得公连接器更容易插入到母连接器中,即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侧壁部13B、13C(即突部)的侧面起到了定位的作用,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教导。
附图 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第一固定部42与突起44在所述长度方向处于同一位置,分别位于第一支承件40的外侧和内侧,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第二固定部43,形成于比所述突起44靠近长度方向的外侧的位置;因此,对比文件3中第二固定部43在客观上能够对插座和插件嵌合过程中以及嵌合状态下所产生的应力起到缓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固定部42设置于比所述突起靠所述长度方向外侧的位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在插座主体21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上形成有突起44(即突部)(见附图4)。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插座主体21在与插件主体51嵌合的嵌合侧的相反侧具有板状壁部(见图4插入槽27的底壁);对比文件3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突部在所述插口件侧嵌合体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上从与所述插头件侧嵌合体嵌合这侧的端部附近设置到所述板状壁部附近。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0036]-[0068]段,附图1A-6B),包括插座连接器20(即插口件)和插头连接器50(即插头件),插座连接器20包括块体22(相当于插口件侧嵌合体)、插座触头24和第二固定件25,块体22在与插头连接器嵌合的嵌合侧的相反侧具有板状的第一底壁38(即板状壁部);块体22两端设有第二固定件25,第二固定件25具有板状件49,板状件49通过回折而基本呈U形,其中板状件49上设置有第二锚定部48的部分相当于突部,结合图1B可见,板状件49上设置有第二锚定部48的部分在插座连接器20的内周侧的侧壁面上从与插头连接器嵌合侧的端部附近设置到第一底壁38附近。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置面设置在母连接器30的壳体31内周侧的侧壁面上,且从与公连接器10的壳体11嵌合这侧的端部附近设置到该侧壁面上的对置的端部附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将对置面设置在插头件侧嵌合体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上仅仅是位置关系的简单变化,这种变化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从属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或3,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作为突起44而言,具有至少一对俯视观察下在相对于所述座主体21的中心彼此呈点对称的位置上形成,插座主体21呈矩形形状,突起44形成在插座主体21的长度方向两端;且由图4可见,在突起44中,在插座主体21的与插件主体51嵌合的一侧形成有倾斜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 从属权利要求8-11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插件主体51的外周侧的侧壁面上的与突起44对应的部位存在朝向所述突起44突出的卡止爪72(相当于突出片),在所述突起44上形成有与所述卡止爪72卡合的卡合凹部(见图4);卡止爪72由具有弹性的金属形成(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与卡合凹部进行弹性卡合;所述突起44由金属形成;在插座主体21的内周侧的侧壁面的内侧形成有分割壁25(相当于凸部),在插件主体51的外周侧的侧壁面的内侧形成有凹部(见图2),分割壁25与凹部相互嵌合。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7 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插口件,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插头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插座20(即插口件)和插件50(即插头件),因此,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连接器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3所要求保护的插口件和插头件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公连接器10和母连接器30呈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在公连接器10的壳体11与母连接器30的壳体31嵌合状态下,侧壁部13B、13C(即突部)的侧面,即面向同该侧壁部的突出方向交叉的方向的侧面与在母连接器上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对置面在长度方向上对置,从而能够抑制公连接器和母连接器在长度方向上的位置错动;即技术特征“在具有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矩形形状的连接器中,使在宽度方向上突出的定位用的突部与在对方侧的侧壁面上形成的定位用的对置面在长度方向上对置”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一个物体施力,则受力点受到的应力最大,距离受力点越远,受到应力越小,也即力在传递过程中会随距离增大而变小;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固定部43形成于比所述突起44靠近长度方向的外侧的位置,该设置在客观上能够缓和施加于插座角部的应力;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中第二固定部43与突起44位置关系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固定部42设置于比所述突起靠所述长度方向外侧的位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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