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96
决定日:2019-09-07
委内编号:1F2515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6861.3
申请日:2015-04-03
复审请求人:马千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姝梅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王越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该惯用手段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6861.3,名称为“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马千里。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1240930A,公开日:2008年08月13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03489386A,公开日:2014年01月0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风机抽取的气体为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的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的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的浓香酒味气体,且分别用管道输送,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安装的支管道为支管道广告杆,广告杆上有广告板或广告灯箱,支管道广告杆沿公路两旁绵延约十里;(2)在两分管道上装有风向自动控制装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使公路上风旁的分管道闸阀打开,使公路下风旁的分管道闸阀关闭,当风向与公路平行或接近平行或无风时,公路两旁的分管道闸阀同时打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气味气体进行广告宣传。其中:为了将反映真实酒香的香味气体输送到公路上,风机抽取的气体为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的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的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的浓香酒味气体,且分别用管道输送,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1)中的其他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供气管道上安装具有调节空气流量、方向的空气调节器的基础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0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其特征是:从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用风机抽取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从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用风机抽取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从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抽取浓香酒味气体分别用管道输送,分别用闸阀控制它们的流量,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后用总管道输送到公路旁,在公路旁把总管道分为沿公路左右两分管道,在两分管道上装有风向自动控制装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使公路上风旁的分管道闸阀打开,使公路下风旁的分管道闸阀关闭,当风向与公路平行或接近平行或无风时,公路两旁的分管道闸阀同时打开;在分管道上每隔一定的距离再安装上支管道广告杆,支管道广告杆上面向公路一侧有出气孔,酒香气体从该出气孔中排出,飘弥在公路上,广告杆上有广告板或广告灯箱,也可以装上路灯,支管道广告杆沿公路两旁绵延约十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其特征是:气体可以是单一车间的气体,也可以是多个车间的混合气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2)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因对比文件1中只给出了“一种高冷低降供气系统及实现多种重大用途的方法”的技术;对比文件2中只给出了“一种能够释放与广告内容相关香味的广告终端”的技术;也就是说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2没有从整体上给出“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气体来源获取气体,并通过传输管道传输气味气体至公路,以及公路上具体管道铺设方式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气味气体做广告的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能够给出“利用酒香味气体作为介质,并从公路上散发出酒香气味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而权利要求1中气体的混合比例及抽取方式只是获取酒香味气体的惯用手段,并没有带来额外的技术效果。同时对于区别特征中的“风向自动控制装置”,申请人对其进行的是功能性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公路两旁建立分管道,并且出气口对着马路中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高冷低降”供气系统把空气输送到终端用户后,用户只需把具有调节空气流量、方向、时长的空气调节器安装在终端用户供气管道21上即可,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调节气流方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设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号为CN 101240930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风机抽取的气体为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的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的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的浓香酒味气体,且分别用管道输送,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安装的支管道为支管道广告杆,广告杆上可架设路灯,有广告板或广告灯箱,支管道广告杆沿公路两旁绵延约十里;(2)在两分管道上装有风向自动控制装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使公路上风旁的分管道闸阀打开,使公路下风旁的分管道闸阀关闭,当风向与公路平行或接近平行或无风时,公路两旁的分管道闸阀同时打开。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 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因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的主体不同,所以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而不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是高山冷气向下传输的方法,没有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白酒气味广告方法中的步骤。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2)酒香十里是古人写文章的夸张的比喻,但名句俗语中没有给出“能使酒香飘散十里长距离”的技术手段。因合议组没有在复审通知书中给出能证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方法是白酒气味广告技术领域内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的证据;没有证据的审查意见是主观臆猜,因此该审查意见不成立。在本申请中,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利用白酒厂排出的废气作为广告介质,并能从公路上风旁散发出酒香气味达到十里长度的白酒广告方法)的技术启示。因复审通知书中没有给出能证明权利要求2中的“气体可以是单一车间的气体,也可以是多个车间的混合气体”是白酒气味广告领域内常用手段的证据,所以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特征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因此该审查意见不能成立。(3)佐证案例:①与本方法同日申请的申请号为CN201510156870.2的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装置,是专门为本方法而配套发明的, 已经授予发明专利权。②与本方法同日申请的申请号为CN201510156848.8的风向控制的阀门已经授予发明专利权。它是专门为本发明方法而配套发明的,可从本说明书第7段中得以证明。以上佐证案例可从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上查阅并得以证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因而,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0段,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该惯用手段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的一篇,为:
对比文件1:CN 101240930A,公开日:2008年08月1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冷低降”供气系统及实现多种重大用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6,说明书第3页第13至第4页第16行,图1-2,4-5):“高冷低降”系统包括空调冷气采集点2,冰箱、冰柜用冷气采集点3,新鲜空气采集点4,空调、新鲜空气用输气管道5(相当于将气体混合后用总管道输送到公路旁),冰箱、冰柜用输气管道6,山脚下新鲜空气输入端口开关阀门8,山体管道阀门9,空气抽压站10,城市街道15,公路16;管道5、管道6在山体上的开口端都设有冷气输入端口,两管道的冷气都是通过设在城市郊区的空气抽压站来完成,抽压站用大功率电机把冷气抽下来(相当于用风机抽取气体);图5中,夏季过去,秋季来临,即可关闭设置在山体上的管道5的开关阀门9,打开山脚下开关阀门8,把大自然带着新鲜泥土气息的空气输送入城(相当于用闸阀控制它们的流量);通过“高冷低降”供气系统把冷气输送到地面后,在城市道路15两边埋设输冷管道5,每隔数米开一冷气输出孔,在路两边架设冷气排放管,像架设路灯一样,向路人提供冷气,同理,在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16两旁供冷,会大大降低地面温度,图4显示了公路16两旁都设有输气管道5(相当于用总管道输送到公路旁,在公路旁把总管道分为沿公路左右两分管道,在分管道上每隔一定的距离安装上支管道,支管道面向公路一侧有出气孔,气体从该气孔中排出,飘弥在公路上,支管道沿公路两旁绵延);像架设路灯一样(相当于在分管道上每隔一定距离再装上支管道);“高冷低降”供气系统把空气输送到终端用户后,用户只需把具有调节空气流量、方向、时长的空气调节器安装在终端用户供气管道21上即可;用“高冷低降”供气系统集中向城中供应带有春天花香气息和秋天瓜果甜香的清新空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十里飘香的白酒广告方法,风机抽取的气体为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的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的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的浓香酒味气体,且分别用管道输送,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安装的支管道为支管道广告杆,广告杆上可架设路灯,有广告板或广告灯箱,支管道广告杆沿公路两旁绵延约十里;(2)在两分管道上装有风向自动控制装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使公路上风旁的分管道闸阀打开,使公路下风旁的分管道闸阀关闭,当风向与公路平行或接近平行或无风时,公路两旁的分管道闸阀同时打开。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酒味气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如何控制公路两旁管道的闸阀。
对于区别特征(1),中国自古就有“酒香十里”、“十里飘香”、“酒香不怕巷子深”、“酒香十里春无价、醉买三杯梦也甜”等名句俗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上述传统名言中获得启示,从而想到,可利用酒厂的酒味气体作为广告的气体来源,再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可利用输气管道向公路两旁传输气体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形成将酒厂的酒味气体释放到公路两旁、并且管道绵延十里的技术方案。
而在白酒生产领域,发酵车间、蒸馏车间及烘干车间都能产生酒香味气体,这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而将这些香味气体按照合适的比例混合便能很好地反映白酒的真实酒香,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至于以何种混合比例来实现该气体的混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来获得的。因此,为了将反映真实酒香的香味气体输送到公路上,风机抽取的气体为白酒厂的发酵车间上方的排气处的该车间的酵香甜味气体,蒸馏车间上方的排气口处的该车间冒出的醇正芳香酒味气体,和酒糟烘干车间的烘干炉出气口处的浓香酒味气体,且分别用闸阀控制它们的流量,使它们的体积量分别按1-5份,5-10份,85-94份的比例混合成醇和酒味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支管道像架设路灯一样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路灯设置情况,即间隔一段距离设置、且路灯杆通常为中空结构,可以实现路灯照明、装设广告灯箱、广告板、广告旗帜等等公知的生活和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在架设公路两侧管道上的支管道时,同时实现在支管道上装设路灯、广告灯箱、广告板,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在供气管道上安装具有调节空气流量、方向的空气调节器,在此基础上,结合自然中的风向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公路两旁的两个分管道上装设风向自动控制装置,风向自动控制装置使公路上风旁的分管道闸阀打开,使公路下风旁的分管道闸阀关闭,当风向与公路平行或接近平行或无风时,公路两旁的分管道闸阀同时打开,上述控制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白酒生产领域,发酵车间、蒸馏车间、烘干车间等车间都可能产生酒味气体,因此气体可以是单一车间的气体,也可以是多个车间的混合气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的回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上述答复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回应如下:
(1)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评判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在进行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来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其中第(3)步就是要判断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包括: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依据上述创造性评价原则及最接近现有技术选择的原则。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气体长距离传输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气体长距离传输的主体结构,因此,可以适用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创造性判断标准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做进一步的判断。在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之后,合议组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并非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是仅在于以上在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是:如何利用酒味气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如何控制公路两旁管道的闸阀。
(2)中国自古就有“酒香十里”、“十里飘香”、“酒香不怕巷子深”、“酒香十里春无价、醉买三杯梦也甜”等名句俗语,这些俗语名句说明了酒香可以吸引人们前去品尝,香味能够产生广告效应,因此,能够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利用酒的香味作广告。而酒厂中有大量的酒香味气体这也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所以利用酒厂车间中的酒香气体混合作为气体广告的来源,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具体的气体混合配比,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有限次实验获得的。通过管道和闸阀来控制气体的流量,使得它们按既定的配比形成外输气体,这种结构是流体混合与传输过程中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当事人对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合议组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规定体现了,“说明理由”与“提供证明”二者之间是“或者”的关系,因此,如果合议组认为所引用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确实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说明理由即可以使当事人明了所涉及的技术手段属于惯用手段时,则可以采用“说明理由”的方式予以答复。
如上所述,对于本申请来说,酒香味气体的混合结构及混合配比是流体混合与传输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要想实现气体的长距离传输,必须要应用到流体混合与传输领域中的相关知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基本知识就能够从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中获得技术启示,并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气体长距离传输结构进一步结合,从而得到将酒厂的酒香味气体传输到公路两旁的技术方案。
(3)关于分管道上的风向控制方式,虽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具体的陈述理由,但合议组为了向复审请求人阐明合议组的观点,也作出以下回复:本申请在分管道上限定闸阀的控制方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利用自然风,从而达到传输气体的目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公知的流体力学原理可知,通过闸阀的这种开合能够实现更好地利用自然风以达到促进气体在管道中的流动的效果,因此,该风向控制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知识容易想到的。
(4)对于不同的专利申请,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审查员检索的现有技术均有不同,相互之间不具备可比性。是否授权应当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得出结论。与本申请相互配套的其他发明被授权不能作为本申请能够获得授权的理由。
综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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