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29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557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7668.3
申请日:2016-07-18
复审请求人:黄山鼎瑞新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肖凌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陆帅
国际分类号:B23P19/12(2006.01),B23P1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7668.3,名称为“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黄山鼎瑞新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31238A; 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构成顶推机构的顶杆(10)、容纳铰接轴(A)的导管(20)、用于固定防护箱本体的夹持单元(C),所述的导管(20)、防护箱铰链管(B)及顶杆(10)同芯布置,顶杆(10)顶推铰接轴(A)移动并于导管(20)和防护箱铰链管(B)衔接部插入防护箱铰链管(B)内;
导管(20)上部有腔室立置的存轴箱(30),存轴箱(30)内有轴长位于水平方向且相互平行、轴身彼此叠靠的铰接轴(A),存轴箱(30)的下端敞口与接轴槽(31)的上部接轴口相互衔接,圆管状的导管(20)于接轴槽(31)的两端各顺延设置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顶杆(10)的杆端部分置于导管(20)内,顶杆(10)的端部设置有倒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轴槽(31)整体为U形槽,槽长方向为水平方向布置,槽宽大于一个铰接轴(A)的直径且小于两个铰接轴(A)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轴箱(30)为上端开口、正面设置挡件(32)的箱体,挡件(32)为透明塑料板或玻璃,挡件(32)的中部设置有孔。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轴箱(30)由间隔布置的立板构成,立板将铰接轴(A)限制在其围成的区域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顶杆(10)旁侧设置有位移检测单元,位移检测单元检测顶杆(10)的位移信号并将该位移信号输送至控制单元。”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装配装置用于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夹持单元C用于固定防护箱本体,防护箱铰接管与导管、顶杆同芯设置,铰接轴于导管和防护箱铰接管衔接部插入防护箱铰接管内。对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为销轴装配,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用于装配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并适应性调整相互位置、用夹持单元实现防护箱本体固定均为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圆管状的导管(20)于接轴槽(31)的两端各顺延设置一个”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从对比文件1的工作过程及附图的记载可知,“前导向套22”、“后导向套21”将工件导向进入曲轴内,客观上起到了防止工件装配过程中掉落或倾斜,保证装配过程稳定进行的作用,因此该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的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汽车生产中的曲轴定位销的压装工装,本申请涉及防护箱的铰接轴装配,两者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的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是区别技术特征,因为顶杆容易顶到下一个铰接轴的端面,引起折弯、异响或无法推送的情况,本申请采用倒角起到导向作用,使下一个铰接轴顺着倒角压靠在顶杆杆身,从而达到避免损伤,确保精度,顶杆制造成本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涉及销轴装配领域;而倒角的导向作用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且设置倒角来导向是常用技术手段;再退一步而言,顶杆推到下一个铰接轴底面是容易发现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减少顶杆直径或者设置过渡段,前者会影响顶杆强度,设置过渡段中通常采用设置倒角的形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的装配装置用于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夹持单元固定的是防护箱本体,待装配的是铰接轴,待装配的位置是防护箱铰链管;②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均属于机械制造自动化装配中的轴与孔的装配;权利要求1中对倒角的限定为“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在轴孔类配合件的压装装配中,顶压待装配的轴的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是公知常识,退一步考虑倒角的作用时,由于料仓式上料和顶推式送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公知的上料和送料方式,料仓式上料是依靠工件自重使其下落,为避免推料杆损伤料仓、擦伤下一个工件表面、或同时作用于两个工件,使推料杆的高点低于工件的最高点,或使得下一个工件的最低点不低于上料器的上表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避免上述问题,在顶端设置倒角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于固定防护箱本体的夹持单元”修改为“用于固定防护箱本体的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呈品字形布置的夹持单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构成顶推机构的顶杆(10)、容纳铰接轴(A)的导管(20)、用于固定防护箱本体的在水平面内投影呈品字形布置的夹持单元(C),所述的导管(20)、防护箱铰链管(B)及顶杆(10)同芯布置,顶杆(10)顶推铰接轴(A)移动并于导管(20)和防护箱铰链管(B)衔接部插入防护箱铰链管(B)内;
导管(20)上部有腔室立置的存轴箱(30),存轴箱(30)内有轴长位于水平方向且相互平行、轴身彼此叠靠的铰接轴(A),存轴箱(30)的下端敞口与接轴槽(31)的上部接轴口相互衔接,圆管状的导管(20)于接轴槽(31)的两端各顺延设置一个;
顶杆(10)的杆端部分置于导管(20)内,顶杆(10)的端部设置有倒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轴槽(31)整体为U形槽,槽长方向为水平方向布置,槽宽大于一个铰接轴(A)的直径且小于两个铰接轴(A)的直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轴箱(30)为上端开口、正面设置挡件(32)的箱体,挡件(32)为透明塑料板或玻璃,挡件(32)的中部设置有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轴箱(30)由间隔布置的立板构成,立板将铰接轴(A)限制在其围成的区域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其特征在于:顶杆(10)旁侧设置有位移检测单元,位移检测单元检测顶杆(10)的位移信号并将该位移信号输送至控制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不同,应用领域天壤之别;夹持单元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呈品字形布置,夹持单元能夹持箱体,并确保其与其他部件维持特定关系以确保铰接轴在装配过程中避免弯曲现象的发生;公知技术中,压杆的尺寸小于待装配的轴的轴径,倒角在本申请中使得顶杆的杆径尽量大且几乎可以与铰接轴A等径,能尽可能提高抗弯性能,因此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申请的装配装置用于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用夹持单元来固定的是防护箱本体且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呈品字形布置,待装配的是铰接轴,待装配的位置是防护箱铰链管;②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的定位销-销孔的装配和本申请的铰接轴-铰接轴管的装配均属于轴孔类配合件的自动装配,属于相同类型的配合件的装配领域;在销轴与孔的自动装配过程中,保持待装配部件稳固不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合适的性状的夹持装置是常规设置;“倒角在本申请中使得顶杆的杆径尽量大且几乎可以与铰接轴A等径”在原始申请中没有文字记载,权利要求1中对倒角的限定为“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在轴孔类配合件的压装装配中,顶压待装配的轴的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是公知常识,退一步考虑倒角的作用时,由于料仓式上料和顶推式送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公知的上料和送料方式,料仓式上料是依靠工件自重使其下落,为避免推料杆损伤料仓、擦伤下一个工件表面、或同时作用于两个工件,使推料杆的高点低于工件的最高点,或使得下一个工件的最低点不低于上料器的上表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避免上述问题,在顶端设置倒角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认为:铰接轴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销的作用不同,不存在箱包的铰链的自动装配技术,也不存在箱包的固定问题;本申请的倒角并非单纯倒角,它能起到避免同时推顶到两根铰接轴的轴端的作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5段(第1-4页),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曲轴定位销压装工装,其属于一种曲轴定位销装配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3、30-36段,附图1-7):包括构成顶推机构的顶杆、容纳定位销5的后导向套21和前导向套22(两者共同组成为本申请的导管)、用于固定曲轴14的夹持单元,前、后导向套22、21、销孔7及顶杆同芯布置,顶杆顶推定位销5移动并于导向套和销孔7衔接部插入销孔7内;导向套21、22上部有腔室立置的存料箱(相当于本申请存轴箱),存料箱内有轴长位于水平方向且相互平行、轴身彼此叠靠的定位销,存料箱的下端敞口与落销通槽33(相当于接轴槽)的上部接料口相互衔接,圆管状的前后导向套21、22分别于接料槽的两端顺延设置,顶杆的杆端部分置于后导向套21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的装配装置用于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用夹持单元来固定的是防护箱本体,待装配的是铰接轴,待装配的位置是防护箱铰链管,夹持单元在水平面内的投影呈品字形布置;②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
对于第①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定位销装配装置,待装配的主体是主轴,待装配的是定位销,待装配的位置是销孔,其采用机械结构实现了销的自动装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自动装配防护箱铰接轴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同为销轴类装配装置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配装置用于防护箱铰接轴的装配,并适应性地使夹持单元固定待装配的防护箱本体,用铰接轴替代定位销,用防护箱铰接管替代销孔是常规替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防护箱本体的夹持需求,选择其为水平面内的投影呈品字形布置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第②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言,采用端部设置有倒角的顶杆来实现轴的装配是公知常识(参见《机械制造工艺过程自动化》,宋文骐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04月30日,第374-375页,图11-11和图11-12);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落销通槽33采用U型槽(见图5),槽长方向设置为水平方向布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每次压装一个定位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铰接轴在槽内移动且不会有两个铰接轴同时进入该槽,设置槽宽大于一个铰接轴的直径且小于两个铰接轴的直径是常规设置;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料箱为上端开口、正面设置挡件的箱体,且挡件中部设有目视孔12,用于观察定位销的落销状态和导向通孔中是否有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更便于观察,选择挡件为透明塑料板或玻璃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料箱由间隔布置的立板构成,立板将销限制在其围成的区域内;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装的活塞杆,即顶杆需要设计其行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便于压装深度的控制,选择在顶杆旁设置位移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顶杆的位移信号,并将该信号输送至控制单元是本领域常规的自动化设置;
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
首先,关于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确是用于汽车生产中的曲轴定位销的压装,本申请涉及的是防护箱的铰接轴装配;但在机械制造自动化中,轴与孔的装配是装配领域常见且基础的机器装配方式之一(参见《机械制造工艺过程自动化》,宋文骐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04月30日,第367-368、374页),对比文件1的定位销-销孔的装配和本申请的铰接轴-铰接轴管的装配均属于轴孔类配合件的自动装配,属于相同类型的配合件的装配领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其他轴孔类的装配。铰接销、定位销的作用虽然不同,但两者均需要与销孔配合安装,它们本身的作用不影响其装配过程,也就是说这种区别不会构成其自动装配上的差异,也就不会导致转用的困难。因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压装用于本申请中防护箱的铰接轴装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次,关于倒角,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 “顶杆的端部设置有倒角”,并未限定其作用,而在本领域这种设置为公知常识(参见《机械制造工艺过程自动化》,宋文骐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04月30日,第374-375页,图11-11和图11-12);退一步而言,考虑说明书中限定的倒角的作用为:避免触碰到接轴槽或者是下一个铰接轴,保证只触碰到所需的铰接轴,则由于料仓式上料和顶推式送料是本领域常用的、公知的上料和送料方式,料仓式上料是依靠工件自重使其下落,为避免推料杆损伤料仓、擦伤下一个工件表面、或同时作用于两个工件,使推料杆的高点低于工件的最高点,或使得下一个工件的最低点不低于上料器的上表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通用机床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罗道生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37-139页,1964年08月31日;《非标准设备设计手册 第四册》,岑军健等,国防工业出版社,第192-193页,1983年12月31日),在这些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为避免上述问题,选择合适的导杆直径或者在顶端设置过渡段如倒角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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