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以及方便食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以及方便食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874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44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4766.7
申请日:2015-02-1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小兵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徐瑾
国际分类号:A23L1/162,A23L1/2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采用的工艺手段只是在已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和常规的改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4766.7,名称为“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及其制作方法以及方便食品”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即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制作生面条,其中,按质量份数计,制作生面条的原料包含:面粉45~55份、马铃薯全粉40~50份、谷朊粉2~6份、食盐1.0~2.5份和水30~40份,其中,制作面条的原料还包含:白醋1~3份、复合磷酸盐0.1~0.4份和交联淀粉5~16份;
步骤二、将生面条煮熟;
步骤三、预冻:将熟面条冷冻1~5h,至熟面条定型;
步骤四、真空冷冻干燥:将经预冻的熟面条置于一真空冷冻干燥设备中,干燥至水分活度小于0.6,冷阱温度为-40℃~-20℃,搁板温度为-45℃~-25℃,真空度为10Pa~100Pa;
其中,所述步骤一中,制作生面条的过程具体包括:
步骤(1)和面,制成散面团;
步骤(2)一次醒发:将散面团在28℃下醒发1~3h;
步骤(3)二次醒发:将经一次醒发的散面团反复撵压成面块,置于25~30℃醒发10~16h;
步骤(4)用经二次醒发的面块制作生面条;其中,所述步骤(4)具体包括:将经二次醒发的面块擀至厚度为0.5~1.5mm的面带,将面带切成宽度为1.5~2.5mm的生面条;
所述步骤二还包括:
生面条煮熟后,捞出过冷纯净水,沥干水分,再加入熟大豆油,拌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步骤五、充氮包装:将经真空干燥处理的熟面条放入包装内充氮。
3. 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
4. 一种方便食品,其特征在于,包含: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面条、调味料和脱水蔬菜。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便食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味料包含酱料、汤、辣油和/或醋,每个调味料独立包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CN103859295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将生面条煮熟,并进行了预冻和真空冷冻干燥,并限定了真空冷冻干燥的条件,此外,还添加了复合磷酸盐、白醋和交联淀粉,食盐的加入量不同;(2)生面制作过程及煮熟后续工艺略有差异。对比文件2(CN1151261A,公开日为1997年06月11日)公开了对包括各种面食在内的方便食品进行预冻和真空冷冻干燥处理。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真空冷冻干燥的方法处理面条,从而获得方便面的技术启示。而将生面条煮熟再进行干燥是制作方便面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各操作条件进行常规调整。根据面条口味和品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制作面条的原料和使用量。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在面条制作加工过程中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保护权利要求1-2任一项方法制备的马铃薯面条,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面条、调味料和脱水蔬菜的方便食品。由于权利要求1-2的方法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将面条和调味料、脱水蔬菜搭配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方便食品的调味料,单独或组合使用调料,并将其单独包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比较,所作修改为:(1)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2;(2)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添加交联淀粉、复合磷酸盐、白醋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是将煮熟的面条预冷冻后,再进行真空冷冻干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制作生面条,其中,按质量份数计,制作生面条的原料包含:面粉45~55份、马铃薯全粉40~50份、谷朊粉2~6份、食盐1.0~2.5份和水30~40份,其中,制作面条的原料还包含:白醋1~3份、复合磷酸盐0.1~0.4份和交联淀粉5~16份;
步骤二、将生面条煮熟;
步骤三、预冻:将熟面条冷冻1~5h,至熟面条定型;
步骤四、真空冷冻干燥:将经预冻的熟面条置于一真空冷冻干燥设备中,干燥至水分活度小于0.6,冷阱温度为-40℃~-20℃,搁板温度为-45℃~-25℃,真空度为10Pa~100Pa;
步骤五、充氮包装:将经真空干燥处理的熟面条放入包装内充氮;
其中,所述步骤一中,制作生面条的过程具体包括:
步骤(1)和面,制成散面团;
步骤(2)一次醒发:将散面团在28℃下醒发1~3h;
步骤(3)二次醒发:将经一次醒发的散面团反复撵压成面块,置于25~30℃醒发10~16h;
步骤(4)用经二次醒发的面块制作生面条;其中,所述步骤(4)具体包括:将经二次醒发的面块擀至厚度为0.5~1.5mm的面带,将面带切成宽度为1.5~2.5mm的生面条;
所述步骤二还包括:
生面条煮熟后,捞出过冷纯净水,沥干水分,再加入熟大豆油,拌匀。
2. 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得。
3. 一种方便食品,其特征在于,包含: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面条、调味料和脱水蔬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便食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味料包含酱料、汤、辣油和/或醋,每个调味料独立包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将煮熟的面条进行冷冻真空干燥,但其加工原料是方便面食,方便面是一种常规的方便面食,在现有技术中,方便面按加工方法不同可分为油炸和非油炸类型,其中非油炸型的工艺为采用干燥的方式替代油炸的方式。公知书籍中存在方便面食先进行蒸煮再进行冷冻真空干燥的记载(参见《日本粮油食品加工技术》,商业部科技情报研究所编译,第107-108页,公开日为1985年06月30日)。公知书籍中也记载了真空冷冻干燥技术可用于加工方便面类食品(参见《农产品加工业集成技术与标准》,朱明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第171页,公开日为2007年10月31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方便面食复水性和面条品质,能够想到煮熟后进行冷冻真空干燥。此外,煮熟的面条容易粘结是常见的现象,过冷水防止粘结是本领域的一般做法(参见《7天快手家常主食》,黄远燕主编,江苏美术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第77页,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拌入大豆油则是调味的一般方法,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该手段产生效果的任何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点是通过真空冷冻干燥熟面条从而提高面条的复水性,以及没有营养损失的高温油炸过程。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真空冷冻干燥技术加工方便食品如各种面食的教导,公知书籍中也存在方便面食(方便面)先经过熟化(α化)再进行真空冷冻干燥可以提高方便面复水性和面条品质的记载,可见这一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添加交联淀粉、复合磷酸盐、白醋的技术启示,但公知书籍中已详细记载了上述原料在面条中的应用及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弹韧性、口感品质更优的面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添加上述原料。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由各原料本身的固有属性带来的,因而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且原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这3种原料发挥了何种预期不到的技术效果。(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提及将面条蒸熟,但其公开了加工原料为方便食品,本领域已知,方便类面食(如方便面)的常规加工方法即为将面条经蒸煮熟化后再进行干燥,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真空冷冻干燥应用于熟化后的面条。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面条加工步骤中步骤二到步骤五在对比文件1中均没有教导,由于煮熟的面条和生面条及经过熟化的面条不一样,适用于生面条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煮熟的面条,适用于煮熟面条的方法也不一定适用于生面条,面条煮熟以后里面的水分含量高且容易粘连,因此,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利用真空冷冻干燥来处理煮熟的面条。(2)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启示说明真空冷冻干燥适用于干燥煮熟的面条,将真空冷冻干燥方法应用于煮熟的面条是需要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来的。且本申请公开的预冻过程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程显然不一样。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2月02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4项)。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5段(即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采用的工艺手段只是在已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和常规的改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冷冻干燥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马铃薯面条的制作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将小麦粉45~80份、马铃薯全粉15~50份(粗细度为100~180目)和谷朊粉1~5份放入和面机中搅拌,和面机转速为200~300f/min,搅拌中逐渐加入浓度为3~9%的盐水,盐水添加量为30~45份,搅拌时间为2~3分钟;步骤二、将经步骤一和好的面团进行一次熟化(相当于本申请的一次醒发),熟化温度为18~30度,熟化时间为1~2小时;步骤三、将经步骤二熟化后的面团压成0.5~1.5cm厚的面带;步骤四、将经步骤三压制成的面带进行二次熟化(相当于本申请的二次醒发),熟化温度为25~32度,时间为2~5小时;步骤五、将经步骤四熟化后的面带进行复合延压,压制成厚度为0.8~1.2mm厚的面带;步骤六、将经步骤五复合延压后的面带切成宽度为1.5~4.5mm的面条;步骤七、将经步骤六切成的面条进行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所述梯度变温变湿烘干步骤包括:预干燥:干燥温度为25~30℃,干燥湿度为80~85%,干燥时间为35~40min;主干燥:干燥温度为35~45℃,干燥湿度为75~80%,干燥时间为95~120min;尾干燥:干燥温度为20~30℃,干燥湿度为55~65%,干燥时间为50~95min;步骤八、将经步骤七烘干后的面条切成长度为200~250mm的面条成品(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1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制作面条的原料还包含复合磷酸盐、白醋和交联淀粉,并限定了相应的使用量;(2)权利要求1将生面条煮熟之后进行预冻和真空冷冻干燥,并限定了真空冷冻干燥的条件,而对比文件1采用对生面条梯度变温变湿烘干;(3)生面条制作过程及煮熟后续工序略有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一种营养丰富、韧性更强、复水时间短的马铃薯方便面食。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合磷酸盐、交联淀粉和白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规增加面条弹性、口感和延展性的添加剂。复合磷酸盐能明显提高面条的品质,增强面条的黏弹性、韧性,使面条久煮不混汤(参见参考文献1:《复合食品添加剂》,胡国华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305页);在含一定量面筋质的小麦粉中添加一定比例的变性淀粉及特定的交联变性淀粉,可明显改善面条口感(参见参考文献2:《实用食品加工新技术精选》,周奇文、丁纯孝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页);面团中添加酸性成分(例如白醋),可以增强面皮的延展性,帮助擀压操作(参见参考文献3:《烘焙新手必备的第一本书》,胡涓涓著,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0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15页)。因此,当需要提高面条的弹性、口感和延展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向面条原材料中分别加入常规熟知的复合磷酸盐、交联淀粉和白醋等成分,用量范围可以在常规使用范围内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产方便食品的新方法,其主要步骤包括:①利用现有方法生产方便食品如各种面食,肉及肉类制品,蔬菜类制品;②预冻,将冷冻机开启,当板层温度达到-25℃时,将方便食品放入冷冻箱,将冷冻箱封闭同时抽真空;③在方便食品的温度达到-25℃时进行抽真空,使压力低于水的三相点压力609.3帕(4.579mm/mg);④升华干燥;⑤二次冷冻,当方便食品温度降至-20℃时,关闭真空泵;⑥向冷冻室加压放入氧气,使压力达到100MPa(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2页第7行)。
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属方便食品的制作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包括各种面食在内的方便食品进行预冻和真空冷冻干燥处理。面条属于面食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制作方便食品的需要,为了使面条达到真正方便使用的效果,相比使用生面条直接冷冻干燥而言,使用煮熟的面条进行干燥是更加有益和必然的选择。而面条煮熟后通过预冷冻至定型的程度可以防止熟面条粘连,这是基本常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克服什么技术障碍。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第一次醒发的温度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确定。此外,当需要获得一种更筋道、口感更好的面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次醒发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醒发时间。面条煮熟后捞出过冷纯净水、沥干水分,再用常规食用油—熟大豆油拌匀形成油膜,防止面条粘连是普通生活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备的马铃薯面条,鉴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由该方法制得的马铃薯面条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即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2所述马铃薯面条、调味料、脱水蔬菜的方便食品,调味料和脱水蔬菜均为方便面的常规配料,根据获得方便食品的需求,将马铃薯面条与调味料和脱水蔬菜搭配是常规技术手段。鉴于权利要求2所述的马铃薯面条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调味料进一步限定。酱料、汤、辣油和醋均为方便面食常用的调味料。根据风味需求,将它们单独或组合用于调味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此外,将每个调味料单独包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采用的工艺手段只是在已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和常规的改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面条加工中步骤二属于面条加工的一般生活常识,步骤三和步骤四限定了面条的预冷冻和真空冷冻干燥步骤,这些步骤在对比文件1中的确没有教导,复审通知书也将其列为区别技术特征(2),但是存在区别并不必然表明其发明具备创造性。正如本决定前面所阐述,对比文件2教导了通过真空冷冻面食和肉类、蔬菜等制备方便食品的方法,其具体教导的冷冻温度和真空度等技术参数属于真空冷冻干燥的常规操作条件。对比文件2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属方便食品的制作领域,面条属于面食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制作方便食品的需要,为了使面条达到真正方便使用的效果,相比使用生面条直接冷冻干燥而言,使用煮熟的面条进行干燥是更加有益和必然的选择。而面条煮熟后通过预冷冻至定型的程度可以防止熟面条粘连,这是基本生活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其辩称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手段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也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在技术效果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效果,不能给申请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