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耦合剂及耦合剂、换能器和结构组件的布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56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1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6791.5
申请日:2012-12-12
复审请求人:SKF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优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张艳艳
国际分类号:G01M13/04;G01N29/14;G01N2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人为“SKF公司”、申请号为201280076791.5、名称为“耦合剂及耦合剂、换能器和结构组件的布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3663842A,公开日:1972年05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耦合剂(10),用于将换能器(14)联接至结构组件(16)的表面,所述耦合剂(10)包括15%至75%质量部分的硬金属(12),所述耦合剂(10)还包括固化材料,所述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其中,所述质量部分基本上是30%-35%、32%-34%、或3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所述硬金属(12)部分包括钨(W)、碳化钨(W2C、WC)、氮化钛(TiN)、钛碳化物(TiC)、碳化钛-氮化钛(Ti(C)N)、氮化钛铝(TiAlN)、碳化钽(TaC)、钴(Co)和钼(Mo)的组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10),还包括脂或水基凝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其中,所述固化材料包括树脂、环氧树脂、胶水、聚氨酯(PUR)、硅树脂、粘合剂和密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
6.一种换能器(14)、结构组件(16)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10)的布置,采用所述耦合剂(10)将所述换能器(14)胶合安装到所述结构构件(16),其中所述耦合剂(10)在结构组件(16)的表面与换能器(14)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对应于声发射传感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16)的平换能器面或圆换能器面。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适于测量的振荡的范围基本上为1kHz至1MHz、10kHz至750kHz、或100kHz至500kHz。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结构组件(16)对应于轴承、滚子轴承、或轴承壳体。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结构组件(16)是铸造的结构组件(16)。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耦合剂(10)适于将所述换能器(14)与滚子轴承联接,使得所述滚子轴承的振荡可以从换能器(14)的输出信号进行检测。”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试验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换能器、结构组件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的布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硬度的固化材料,对比文件1教导了使用硬度低于75肖氏硬度D的固化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且不能恰当的进行“硬度选择”,从而获得“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这一技术特征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换能器、结构组件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的布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采用耦合剂将换能器胶合安装到所述结构构件。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的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5创造性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2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特征“所述换能器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的圆换能器面”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由“所述换能器(14)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16)的平换能器面或圆换能器面”修改为“所述换能器(14)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16)的圆换能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圆换能器面可以对应于球形或部分球形形状,圆的传感器面能够使得在小区域内具有更高的压力以便进一步改善联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内容,寻求改善对比文件1的耦合/换能器结构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圆换能器面。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耦合剂(10),用于将换能器(14)联接至结构组件(16)的表面,所述耦合剂(10)包括15%至75%质量部分的硬金属(12),所述耦合剂(10)还包括固化材料,所述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
所述换能器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的圆换能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其中,所述质量部分基本上是30%-35%、32%-34%、或3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所述硬金属(12)部分包括钨(W)、碳化钨(W2C、WC)、氮化钛(TiN)、钛碳化物(TiC)、碳化钛-氮化钛(Ti(C)N)、氮化钛铝(TiAlN)、碳化钽(TaC)、钴(Co)和钼(Mo)的组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10),还包括脂或水基凝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剂(10),其中,所述固化材料包括树脂、环氧树脂、胶水、聚氨酯(PUR)、硅树脂、粘合剂和密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
6.一种换能器(14)、结构组件(16)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10)的布置,采用所述耦合剂(10)将所述换能器(14)胶合安装到所述结构构件(16),其中所述耦合剂(10)在结构组件(16)的表面与换能器(14)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对应于声发射传感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16)的圆换能器面。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换能器(14)适于测量的振荡的范围基本上为1kHz至1MHz、10kHz至750kHz、或100kHz至500kHz。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结构组件(16)对应于轴承、滚子轴承、或轴承壳体。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结构组件(16)是铸造的 结构组件(16)。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布置,其中,所述耦合剂(10)适于将所述换能器(14)与滚子轴承联接,使得所述滚子轴承的振荡可以从换能器(14)的输出信号进行检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耦合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声学阻抗耦合装置,也是一种耦合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栏第59行-第4栏第28行、第4栏第62行-第5栏第73行,表1,图1-4):
耦合装置2(即耦合剂)的第一端在界面14处粘合到声学聚焦透镜4,耦合装置2的第二端用于面对和贴合工件表面(参见第2栏第71行-第3栏第20行,图2)(即耦合剂用于将换能器联接至结构组件的表面);
将聚氨脂与5%体积的钨粉进行混合,形成弹性复合基质(参见第5栏第3段)(即耦合剂包括固化材料及硬金属),在耦合装置2由钨粉和聚氨酯构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耦合装置2中的聚氨酯占到95%,且可从表1中看到耦合装置2的成分中金属钨的密度为19.25,聚氨酯的密度为1.1,通过计算可以得到钨粉占的质量部分为48%(即公开了权利要求中1的特征“耦合剂包括15%至75%质量部分的硬金属”);
耦合装置2具有的复合基体可以按照要求的各个组成成分的重量和体积来制作,包括指定的金属、硅酸粉末、液态弹性体例如液态硅橡胶或者液态聚氨酯胶按照规定的比例混合。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固化材料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换能器具有指向所述结构组件的圆换能器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硬度的固化材料,以使得耦合剂中的硬金属被保持在适当位置;如何构建换能器结构,以改进换能器与结构组件之间的联接。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栏第72行至第5栏第11行,表1):耦合剂中包括固化材料,固化材料可为聚氨酯。而聚氨酯具有很大的硬度范围,可以是很软的也可以是很硬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地,为了对硬金属粉末或颗粒固定,选择合适硬度的固化材料,例如在固化时具有的硬度在75至95肖氏D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其次,指向结构组件的换能器面为圆换能器面是常见的换能器结构,选择具有圆换能器面的换能器作为换能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栏第3段):耦合装置2具有的复合基体可以按照要求的各个组成成分的重量和体积来制作,包括指定的金属、硅酸粉末、液态弹性体。进一步地,选择耦合剂中硬金属的质量部分设置为30%-35%、32%-34%、或3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容易设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表1):硬金属部分包括钨、钼。而碳化钨(W2C、WC)、氮化钛(TiN)、钛碳化物(TiC)、碳化钛-氮化钛(Ti(C)N)、氮化钛铝(TiAlN)、碳化钽(TaC)、钴(Co)也是常见的硬金属,选择这些硬金属中的至少一种或组合作为硬金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脂或水基凝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耦合剂时常用的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栏第72行至第5栏第11行,表1):固化材料包括聚氨酯。进一步地,选择树脂、环氧树脂、胶水、聚氨酯(PUR)、硅树脂、粘合剂和密封化合物中的至少一个或组合作为固化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耦合剂、结构组件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耦合剂的布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声学阻抗耦合装置,也是一种耦合剂,工件7(即结构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栏第59行-第4栏第28行、第4栏第62行-第5栏第30行,表1,图2):
耦合装置2(相应于权利要求中的耦合剂)的第一端在界面14处粘合到声学聚焦透镜4,耦合装置2的第二端用于面对和贴合工件7表面(参见第2栏最后一段至第3栏第1段)(即耦合剂用于将换能器联接至结构组件的表面);耦合装置2在工件7的表面与换能器之间(参见图2)。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5之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采用耦合剂将换能器胶合安装到所述结构构件。
对于上述区别(1),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评述;
基于上述区别(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换能器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对于该区别而言,胶合安装是本领域常见的实现两部件连接固定的方式,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第5栏第45-55行):复合基质(即耦合剂)与压电元件表面(即换能器)粘合接触,进一步地,选择采用耦合剂将换能器胶合安装到结构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容易实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声发射传感器是一种常见的换能器,选择声发射传感器作为换能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指向结构组件的换能器面为圆换能器面是常见的换能器结构,选择具有圆换能器面的换能器作为换能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5栏第30行):超声探头装置1整体工作在1-15MHZ频率范围内。进一步地,选择换能器适于测量的振荡的范围为10kHz至750kHz、或100kHz至500kHz,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轴承、滚子轴承或轴承壳体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结构组件,选择这些结构作为被测结构组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选择铸造组件作为被测结构组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测量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滚子轴承是本领域常见的结构组件,采用滚子轴承作为被测结构组件,并采用耦合剂将换能器与滚子轴承联接,使得所述滚子轴承的振荡可以从换能器的输出信号进行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超声探测方法进行滚子轴承检测时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指向结构组件的换能器面为圆换能器面是本领域常见的换能器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有圆换能器面的换能器作为换能器,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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