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梳齿清洁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10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56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9293.7
申请日:2016-01-13
复审请求人:衢州图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燕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李剑韬
国际分类号:A45D24/42,A45D24/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容易想到,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9293.7,名称为“一种梳齿清洁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申请人为衢州图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15507A,公开日期为2013年09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8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所述梳齿清洁梳包括基架型梳体(10)和弹力梳齿刷(20),在基架型梳体(10)两侧分别设有梳发齿条(11)和齿刷卡口(12),在基架型梳体(10)尾部设有弯弧梳把(13),所述弹力梳齿刷(20)包括梳体框架(21)和梳齿清洁刷(22),所述梳体框架(21)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且其尾部设有弧形刷把(23),所述弧形刷把(23)与弯弧梳把(13)转轴连接,所述梳齿清洁刷(22)安装在梳体框架(21)内并与梳发齿条(11)相配合,在基架型梳体(10)与弹力梳齿刷(20)之间设有扩口弹簧和组合定位装置;
所述弹力梳齿刷(20)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并以基架型梳体(10)尾部为轴心旋转,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背部时两者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时,梳齿清洁刷(22)顺着梳发齿条(11)摩擦和扫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11)上的污垢清洁干净;
所述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在弯弧梳把(13)尾部设有环形轴座(130),在弧形刷把(23)尾部设有旋转轴套(230),所述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连接,所述扩口弹簧设置在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在梳体框架(21)两侧框架内壁都设有梳齿清洁刷(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所述组合定位装置包括弹力卡扣(14)和卡扣卡口(24),所述弹力卡扣(14)设置在基架型梳体(10)端部,所述卡扣卡口(24)设置在梳体框架(21)端部的内侧。”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弹力梳齿刷包括梳体框架和梳齿清洁刷;(2)在基架型梳体一侧还设有齿刷卡口,在基架型梳体尾部设有弯弧梳把,所述梳体框架套装在基架型梳体外围且其尾部设有弧形刷把,所述弧形刷把与弯弧梳把转轴连接,所述梳齿清洁刷安装在梳体框架内并与梳发齿条相配合,在基架型梳体与弹力梳齿刷之间设有扩口弹簧和组合定位装置,所述弹力梳齿刷套装在基架型梳体外围并以基架型梳体尾部为轴心旋转,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背部时两者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前部时,梳齿清洁刷顺着梳发齿条摩擦和扫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污垢清洁干净;(3)所述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容易想到的或是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衢州图艺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3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所述梳齿清洁梳包括基架型梳体(10)和弹力梳齿刷(20),在基架型梳体(10)两侧分别设有梳发齿条(11)和齿刷卡口(12),在基架型梳体(10)尾部设有弯弧梳把(13),所述弹力梳齿刷(20)包括梳体框架(21)和梳齿清洁刷(22),所述梳体框架(21)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且其尾部设有弧形刷把(23),所述弧形刷把(23)与弯弧梳把(13)转轴连接,所述梳齿清洁刷(22)安装在梳体框架(21)内并与梳发齿条(11)相配合,在基架型梳体(10)与弹力梳齿刷(20)之间设有扩口弹簧和组合定位装置;
所述弹力梳齿刷(20)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并以基架型梳体(10)尾部为轴心旋转,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背部时两者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时,梳齿清洁刷(22)顺着梳发齿条(11)摩擦和扫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11)上的污垢清洁干净;
所述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
在弯弧梳把(13)尾部设有环形轴座(130),在弧形刷把(23)尾部设有旋转轴套(230),所述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连接,所述扩口弹簧设置在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在梳体框架(21)两侧框架内壁都设有梳齿清洁刷(2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梳齿清洁梳,其特征是:所述组合定位装置包括弹力卡扣(14)和卡扣卡口(24),所述弹力卡扣(14)设置在基架型梳体(10)端部,所述卡扣卡口(24)设置在梳体框架(21)端部的内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清洁板4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弹力梳齿刷;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污垢清理干净”,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沾结在梳齿上的头发去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的基架型梳体10与弹力梳齿刷20通过转轴相互装配,而对比文件1的梳体1与清洁板4通过杆件卡套的方式相互装配,两者的装配方式不同;本申请的梳齿清洁刷22是利用刷毛加水扫刷的工作原理将梳发齿条11清洁干净,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是利用清洁口顶推梳齿的工作原理将梳齿上的头发清理干净,两者的工作原理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清洁梳齿的是弹力梳齿刷、梳齿清洁刷,具有齿刷卡口,基架型梳体尾部设有的梳把是弯弧的、梳体框架套在基架型梳体外围且尾部设有的刷把是弧形的,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弯弧梳把尾部设有环形轴座,在弧形刷把尾部设有旋转轴套,旋转轴套与环形轴座连接,扩口弹簧设置在旋转轴套与环形轴座之间,弹力梳齿刷以基架型梳体尾部为轴心旋转,通过将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不同位置实现了组合成梳子结构和对梳发齿条的清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而进行的改进,因此,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教导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将“所述梳齿清洁梳能清除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头发上的油脂污垢,通过梳齿清洁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污垢快速清洁干净”、“当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背部时,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相互重叠,组合成梳齿清洁梳的手柄,当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时,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组合成以转轴为轴心向两侧扩口的抓握把手”、“使用者先将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然后握紧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梳齿清洁刷(22)就会从梳发齿条(11)端部往根部扫刷,放松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扩口弹簧就会推动梳齿清洁刷(22)从梳发齿条(11)根部往端部扫刷,反复握紧和放松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梳齿清洁刷(22)就会来回往复的扫刷梳发齿条(11),将粘结在梳发齿条(11)上的污垢清洁干净”等进一步限定本申请具体效果和具体操作的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它权利要求未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3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梳齿清洁梳,包括基架型梳体(10),所述梳齿清洁梳能清除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头发上的油脂污垢,通过梳齿清洁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污垢快速清洁干净,其特征是:所述梳齿清洁梳还包括弹力梳齿刷(20),在基架型梳体(10)两侧分别设有梳发齿条(11)和齿刷卡口(12),在基架型梳体(10)尾部设有弯弧梳把(13),所述弹力梳齿刷(20)包括梳体框架(21)和梳齿清洁刷(22),所述梳体框架(21)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且其尾部设有弧形刷把(23),所述弧形刷把(23)与弯弧梳把(13)转轴连接,所述梳齿清洁刷(22)安装在梳体框架(21)内并与梳发齿条(11)相配合,在基架型梳体(10)与弹力梳齿刷(20)之间设有扩口弹簧和组合定位装置;
所述弹力梳齿刷(20)套装在基架型梳体(10)外围并以基架型梳体(10)尾部为轴心旋转,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背部时两者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时,梳齿清洁刷(22)顺着梳发齿条(11)摩擦和扫刷,将粘结在梳发齿条(11)上的污垢清洁干净;
所述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当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背部时,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相互重叠,组合成梳齿清洁梳的手柄,当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时,弯弧梳把(13)与弧形刷把(23)组合成以转轴为轴心向两侧扩口的抓握把手;
在弯弧梳把(13)尾部设有环形轴座(130),在弧形刷把(23)尾部设有旋转轴套(230),所述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连接,所述扩口弹簧设置在旋转轴套(230)与环形轴座(130)之间;
使用者先将弹力梳齿刷(20)旋转至基架型梳体(10)前部,然后握紧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梳齿清洁刷(22)就会从梳发齿条(11)端部往根部扫刷,放松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扩口弹簧就会推动梳齿清洁刷(22)从梳发齿条(11)根部往端部扫刷,反复握紧和放松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梳齿清洁刷(22)就会来回往复的扫刷梳发齿条(11),将粘结在梳发齿条(11)上的污垢清洁干净。”
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和所提交的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所要实现的功能是“清除缠绕在梳齿上的头发”,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所要实现的功能是“清除粘结在梳齿上的污垢”,由于梳齿上的头发与污垢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梳齿附属物”,必须采用不同的清洁方式才能清理干净,所以,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主题和实现的功能,具体为:(1)两者主体构件的结构完全不同:本申请中的基架型梳体(10)与对比文件1的梳体l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技术特征,本申请的弹力梳齿刷(20)与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也具有完全不同的结构和技术特征;(2)两者主体构件的装配方式完全不同:本申请中的基架型梳体(10)与弹力梳齿刷(20)通过转轴连接方式相互装配,对比文件1的梳体1与清洁板4通过箱体卡套连接方式相互装配;(3)两者的操控方式完全不同:本申请采用单手抓握操作方式,对比文件1采用双手互动配合的操作方式;(4)两者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本申请采用刷毛扫刷梳齿的工作原理,对比文件1采用橡胶板磨刮梳齿的工作原理。并认为: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不可能简单的变形成弹力梳齿刷20且本申请的操作人员只需单手握紧和放松弯弧梳把13和弧形刷把23,就能同时洗刷梳齿两侧,具有操作更方便、更省力和更节省时间的特点,所以,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9日、2019年06月03日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1-3,及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容易想到,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梳齿清洁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清洁梳,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2段和附图1)如下技术特征:自动清洁梳包括连接在一起的梳体1和梳柄2,梳体1的一面设有梳齿3,所述梳体1为中空的长方体,梳体1外部设有梳齿3的一面上设有清洁板4,梳齿3通过清洁板4上的孔贯穿清洁板4;所述清洁板4接近梳体1的一面设有与清洁板4面垂直的压杆5,所述压杆5上端贯穿梳体1并延伸至梳体1外部;所述压杆5远离清洁板4的一端设有转杆6,压杆5与转杆6通过转轴连接;所述梳体1外部远离梳齿3的一面设有容纳转杆的凹槽7;所述梳体1内部还设有环绕压杆5的弹簧(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0段)。优选地,所述清洁板4为防静电的橡胶板(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2段)。对比文件1指出其发明能够像普通梳子一样使用,在沾满头发时,可将转杆从凹槽中提起,使其与压杆呈一条直线,然后按压转杆,转杆带动压杆下压,压杆使清洁板向梳齿末端移动,由于清洁板上的小孔与梳齿是配合的,因此,清洁板会将梳子上的头发推向梳齿末端,此时可用手方便取出头发。清洁完毕,松开转杆,弹簧使清洁板复位,清洁板回到梳体上,将转杆转回凹槽即可(具体参见说明书第7段)。作为优选,所述转杆6上还设有卡扣,卡扣与凹槽7内的卡槽相对应,这样转杆6在未使用时即可牢固地固定在凹槽7里面(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段)。
结合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上述意见,合议组将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与本申请公开内容的相关性分析如下:
(1)从主题和基本原理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自动清洁梳、其清洁的也是梳齿,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梳齿清洁梳,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均为自身能对梳齿进行清洁的清洁梳;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段的描述,对比文件1包括有转杆,其在清理梳齿上沾满的头发时需要先将转杆从凹槽中提起才能进行后续的“按压转杆,转杆带动压杆下压,压杆使清洁板向梳齿末端移动”的操作,压杆5、转杆6之间采用的也是转轴连接,转杆6就是一种枢转结构,其必然具有转轴和轴心;本申请的弧形刷把与弯弧梳把转轴连接、弹力梳齿刷以基架型梳体尾部为轴心旋转等也表明了其包括有枢转结构,即两者均是通过在带有梳齿的梳体上附接有包含枢转结构在内的用于清洁梳齿的结构实现梳齿清洁的。
(2)从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来看,对比文件1的梳体1两侧分别设有梳齿3和凹槽7、凹槽7用于容纳控制清洁板4的压杆5端部的转杆6,故对比文件1的梳体1也是一种基架型梳体;对比文件1的梳齿3也是梳发齿条;对比文件1的梳体1尾部设有梳柄2,故对比文件1的梳柄2也相当于基架型梳体尾部设有的梳把;对比文件1中,当清洁板4位于梳齿3根部时梳体1与清洁板4等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当清洁板4位于梳齿3齿顶部时,随着清洁板4顺着梳齿3与清洁板4上的孔之间的摩擦和刷扫可将粘附在梳齿3上的头发清洁干净,而梳子使用后梳齿上通常会残留头发和混有灰尘、头屑与油脂的污垢等污物,也就是残留在梳齿上的头发也是梳齿上的污垢中的一种,则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及其上的孔起到了本申请的弹性梳齿刷的作用,其中,清洁板4本体相当于一种框架,清洁板4上与梳齿3配合的孔则起到了本申请的梳齿清洁刷的作用,清洁板4上的孔由于套在梳齿3外围相当于弹性梳齿刷套在梳体1的外围,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位于梳齿根部和顶部时同样具有组合成梳子和清洁梳齿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工作状态;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连同压杆5、转杆6也是套装在梳体1上,而压杆5、转杆6用于操控清洁板4位于清洁板4的顶端也起到了刷把的作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公开了转杆6上设有卡扣、卡扣与凹槽7内的卡槽相对应以将转杆6在未使用时即可牢固地固定在凹槽7里面,其对应于组合定位装置,同时,对比文件1梳体1内部还设有环绕压杆5的弹簧,即对比文件1的梳体1与清洁板4之间也有弹簧和组合定位装置。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其主题和实现的功能、操作方式、工作原理也都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是实现类似功能、原理的具体结构上有差异,即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本申请具体清洁的是“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头发上的油脂污垢”,用于清洁梳齿的是弹力梳齿刷、梳齿清洁刷,具有齿刷卡口,基架型梳体尾部设有的梳把是弯弧的、梳体框架套在基架型梳体外围且尾部设有的刷把是弧形的,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当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背部时,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相互重叠,组合成梳齿清洁梳的手柄,当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前部时,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组合成以转轴为轴心向两侧扩口的抓握把手;弯弧梳把尾部设有环形轴座,在弧形刷把尾部设有旋转轴套,旋转轴套与环形轴座连接,扩口弹簧设置在旋转轴套与环形轴座之间,弹力梳齿刷以基架型梳体尾部为轴心旋转,使用者先将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前部,然后握紧弯弧梳把和弧形刷把,梳齿清洁刷就会从梳发齿条端部往根部扫刷,放松弯弧梳把和弧形刷把,扩口弹簧就会推动梳齿清洁刷从梳发齿条根部往端部扫刷,反复握紧和放松弯弧梳把和弧形刷把,梳齿清洁刷就会来回往复的扫刷梳发齿条,将粘结在梳发齿条上的污垢清洁干净,即通过将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不同位置实现了组合成梳子结构和对梳发齿条进行清洁。基于上述区别,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梳齿上油脂污垢的清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结合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梳子使用后梳齿上通常会残留头发和混有灰尘、头屑与油脂的污垢等污物需要被清除,对此,生活中人们常常直接用带有刷毛的刷子刷洗、摩擦梳齿以去除其上的这些污物,也就是,采用刷毛清理梳齿上的这些污物属于生活中常用的方式,虽然确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人们常常采用的是一手拿紧梳子,另一只手拿刷子反复洗刷梳齿两侧的常规洗刷方法,但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可通过简单的操作自动进行梳齿上污物清除的自动清洁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这类手拿刷子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自动清洁梳的清洁板4上,即,将对比文件1的清洁板4上的与梳齿3通过孔内面与梳齿表面直接接触的清洁梳齿方式设置为以刷毛和梳齿表面相接触的清洁梳齿方式、也就是在清洁梳齿3的孔中设置刷毛,而当梳齿为一排时,将清洁板4上的一排孔中均设置刷毛套在梳齿3、进而为便于制造容易想到将一排孔联通起来形成具有刷毛的长条框架,而这种具有刷毛的长条框架通常便构成了一种刷子,清洁板与刷子的组合便构成了梳齿刷,其仍旧包围住每个梳齿,其形成的便是具有梳体框架和梳齿清洁梳的形式即构成弹力梳齿刷、进而将梳体框架套装在梳体外围,其属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带孔清洁板的一种简单变形。而生活中常见的刷子的握持部既有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设置在具有刷毛的刷体顶部的,也有类似于本申请的设置在具有刷毛的刷体的纵向延伸的尾部的,这种设置在纵向延伸尾部的刷子的握持部通常称作刷把。当使用具有刷把的刷子刷洗梳齿时、人们通常是用手握住刷把并转动其刷洗梳齿,类似于本申请的这种转动式弹力梳齿刷清理梳齿污垢的方式和结构,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带刷把的弹力梳齿刷转动式地清理梳齿的方式和结构,而常规执行转动的结构通常会有类似于具有环形轴座的枢转轴、具有旋转轴套的枢转轴套,且枢转轴通常与枢转轴套连接;进一步地,当采用带刷把的弹力梳齿刷转动式清理梳齿的方式和结构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段公开的“清洁完毕,松开转杆,弹簧使清洁板复位,清洁板回到梳体上,将转杆转回凹槽即可”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该带刷把的弹力梳齿刷需要在不进行清洁时能被收起的结构,即,根据对比文件1的设置在梳体上的凹槽容易想到在梳体上设置一容纳弹力梳齿刷的齿刷卡口,同时,为了便于抓握和使得整个梳子看起来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梳把和刷把设置成弯弧和弧形,并使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设置成相对称的弧形结构、将梳体框架套在基架型梳体外围等,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段描述的弹簧可使清洁板在梳齿上来回移动和具有使清洁板复位的作用,当采用弹力梳齿刷与基架型梳体结构及转动式工作原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弹簧设置在弹力梳齿刷与基架型梳体之间即作为扩口弹簧,这样,综合前面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类似的具有弹力梳齿刷、齿刷卡口与基架型梳体等结构及采用转动式工作原理的清洁梳,其可以使弹力梳齿刷以基架型梳体尾部为轴心旋转,并在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背部时两者相互组合成梳子结构,这样,当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背部时,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相互重叠,组合成梳齿清洁梳的手柄,当弹力梳齿刷旋转至基架型梳体前部时,弯弧梳把与弧形刷把组合成以转轴为轴心向两侧扩口的抓握把手,梳齿清洁刷顺着梳齿摩擦和扫刷,将粘结在梳齿上的污垢清洁干净。也就是,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诸多具体结构和装配方式、操作方式等细节上的区别,但由于其主题相同,其都解决了清理干净梳齿上的包括头发、油脂污垢等污垢的技术问题、都通过转动部件将清洁装置连接在梳体上并操作清洁装置动作、采用了转轴连接方式,即其采用的基本结构、操作方式、工作原理、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相同,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装配方式和操作方式上的差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及其装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对其进行改进并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结构和装配方式,因此,当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后这些区别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提到的本申请可“单手操作”并“能同时洗刷梳齿两侧,具有操作更方便、更省力和更节省时间的特点”,首先,本申请可“单手操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由于对比文件1的“梳齿3通过清洁板4上的孔贯穿清洁板4”,也就是清洁板4上的孔是包围着梳齿3进行清洁的,其必然也能同时洗刷梳齿两侧,其同样可以具有操作更方便、更省力和更节省时间的特点,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成立。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正如前面所述,当梳齿为一排时,将清洁板上的一排孔改造为内部具有刷毛的结构也就是在梳体框架两侧框架内壁都设有梳齿清洁刷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正如前面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转杆6上还设有卡扣,卡扣与凹槽7内的卡槽相对应,这样转杆6在未使用时即可牢固地固定在凹槽7里面。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卡扣与卡扣卡口配合的方式将驱动清洁装置进行梳齿清理的操作部件端部定位的启示,这样,当如上分析地采用带刷把的弹力梳齿刷和基架型梳体的清洁梳转动式地清理梳齿的方式和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清洁梳的基架型梳体端部设置弹力卡扣、在梳体框架端部的内侧设置卡扣卡口的结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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