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ED封装手套箱-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OLED封装手套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11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72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93729.1
申请日:2017-02-21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明
合议组组长:骆素芳
参审员:柴春英
国际分类号:H01L51/52,H01L5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将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93729.1,名称为“OLED封装手套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456185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OLED封装,密封空间为数个,所述数个密封空间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所述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对比文件2(CN204204919U,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10)、与箱体(10)密封连接的箱门(20)、以及设于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之间的数个密封圈(30);
所述箱体(10)具有一开口(11)及位于所述开口(11)周围的第一密封面(12),所述箱门(20)具有与所述第一密封面(12)相对设置的第二密封面(21),所述数个密封圈(30)设于所述第一密封面(12)与第二密封面(21)之间用于密封连接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
所述箱体(10)、箱门(20)与数个密封圈(30)之间围成位于相邻密封圈(30)之间的数个密封空间(40),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所述箱体(10)内部的压力小于所述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通过数个螺丝(50)与所述箱体(10)固定连接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均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进气孔(41),所述第一进气孔(41)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与气源(60)相连,所述气源(60)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向所述密封空间(40)内输入气体。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气管道(51)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所述密封空间(40)通过第一排气孔(42)与第一排气管道(52)相连。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与第二进气孔(43),所述第 一排气孔(42)及第二进气孔(43)分别通过第一排气管道(52)及第二进气管道(53)与纯化机(80)相连。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与第二进气管道(53)上分别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上设有数个手套接口(25),数个手套(90)分别通过所述数个手套接口(25)密封连接于所述箱门(20)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其中将技术特征“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的体积小于所述箱体(10)的体积”增加至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手套箱的用途,也没有关于将屏蔽空间中的压力设置为大于外界大气压力同时使得主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屏蔽空间的压力的记载,无法给出降低维持正压成本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可以降低维持正压的成本,避免出现因单个密封圈破损导致外界水氧渗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10)、与箱体(10)密封连接的箱门(20)、以及设于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之间的数个密封圈(30);
所述箱体(10)具有一开口(11)及位于所述开口(11)周围的第一密封面(12),所述箱门(20)具有与所述第一密封面(12)相对设置的第二密封面(21),所述数个密封圈(30)设于所述第一密封面(12)与第二密封面(21)之间用于密封连接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
所述箱体(10)、箱门(20)与数个密封圈(30)之间围成位于相邻密封圈(30)之间的数个密封空间(40),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所述箱体(10)内部的压力小于所述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
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的体积小于所述箱体(10)的体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通过数个螺丝(50)与所述箱体(10)固定连接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均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进气孔(41),所述第一进气孔(41)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与气源(60)相连,所述气源(60)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向所述密封空间(40)内输入气体。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气管道(51)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所述密封空间(40)通过第一排气孔(42)与第一排气管道(52)相连。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与第二进气孔(43),所述第 一排气孔(42)及第二进气孔(43)分别通过第一排气管道(52)及第二进气管道(53)与纯化机(80)相连。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与第二进气管道(53)上分别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上设有数个手套接口(25),数个手套(90)分别通过所述数个手套接口(25)密封连接于所述箱门(20)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的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选用手套箱制作OLED也在本领域有广泛的应用,本申请的手套箱用于OLED封装,而OLED因其有机物质的存在而极易受外界水氧的影响,无论是OLED显示装置还是用于OLED封装的手套箱,均需解决“阻止外界水氧渗入”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OLED封装,数个密封空间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数个密封空间的体积小于箱体的体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进行答复: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在科研和生产领域中,有些材料会对空气中某些活泼成分如水氧等敏感,需要在充满惰性气体的密闭空间中进行(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5行)。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OLED就包含了这样的材料,且本领域中,选用手套箱制作OLED也有广泛的应用,故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使该手套箱用于OLED封装制作,但是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手套箱应用在OLED封装手套箱,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泄露屏蔽空间4采用抽真空或填充高纯度气体,确保手套箱操作空间中的纯净度,有效隔断外部物质侵入,保持手套箱里的水氧杂质低于1PPM,气体纯度得到有效控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7行,第5页第5-8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密封空间的压力来隔断外界杂质,尤其是水氧入侵的技术启示。在OLED封装手套箱中,密封圈形成的密封空间的压力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密封空间设置为压力大于外界压力,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还记载了:手套箱的关键技术是封装,现有技术是在两个密封面之间夹上一密封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图2);这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仅有一个密封圈相同。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多个密封圈5的多个屏蔽空间4来进一步保证屏蔽的效果(参见图3-8);这与本申请通过多个密封空间形成多道保护屏障相同,可见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本申请的避免出现因单个密封圈破损导致外界水氧渗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能够降低气压维持成本,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4,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做适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有关泄露屏蔽空间的气压大于外界气压力的内容,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箱体内的气体纯度并阻隔外界物质进入箱体”,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箱体的气压维持成本并阻隔外界水氧进入箱体”,对比文件1的结构设置与本申请的结构设置不同,对比文件1不能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10)、与箱体(10)密封连接的箱门(20)、以及设于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之间的数个密封圈(30);
所述箱体(10)具有一开口(11)及位于所述开口(11)周围的第一密封面(12),所述箱门(20)具有与所述第一密封面(12)相对设置的第二密封面(21),所述数个密封圈(30)设于所述第一密封面(12)与第二密封面(21)之间用于密封连接所述箱体(10)与箱门(20);
所述箱体(10)、箱门(20)与数个密封圈(30)之间围成位于相邻密封圈(30)之间的数个密封空间(40),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所述箱体(10)内部的压力小于所述密封空间(40)内的压力;
所述数个密封空间(40)的体积小于所述箱体(10)的体积;
每个密封空间(40)均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进气孔(41),所述第一进气孔(41)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与气源(60)相连,所述气源(60)通过第一进气管道(51)向所述密封空间(40)内输入气体;
所述第一进气管道(51)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通过数个螺丝(50)与所述箱体(10)固定连接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所述密封空间(40)通过第一排气孔(42)与第一排气管道(52)相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每个密封空间(40)还具有位于密封圈(30)上的第一排气孔(42)与第二进气孔(43),所述第一排气孔(42)及第二进气孔(43)分别通过第一排气管道(52)及第二进气管道(53)与纯化机(80)相连。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排气管道(52)与第二进气管道(53)上分别设有气体调节阀门(70)。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OLED封装手套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箱门(20)上设有数个手套接口(25),数个手套(90)分别通过所述数个手套接口(25)密封连接于所述箱门(20)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6、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将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56185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OLED封装手套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套箱,包括箱体、与箱体密封连接的视窗8形成的箱门、以及设于所述箱体与箱门之间的数个密封圈5;所述箱体具有一开口及位于所述开口周围的第一密封面,所述箱门具有与所述第一密封面相对设置的第二密封面,所述数个密封圈5设于所述第一密封面与第二密封面之间用于密封连接所述箱体与箱门(附图5);所述箱体、箱门与数个密封圈之间围成位于相邻密封圈之间的多个泄露屏蔽空间4,并有高纯度气体,确保手套箱操作空间中的纯净度,有效隔断外部物质侵入,保持手套箱里的水氧杂质低于1PPM,气体纯度得到有效控制,密封空间4上开设连接高纯气源的通孔6,密封空间4内充有高纯度气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4-11行,第3页第14-17行,第4页倒数第9行至第6页第6行,说明书第6页第2-6行,附图1-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OLED封装,数个密封空间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数个密封空间的体积小于箱体的体积,每个密封空间均具有位于密封圈上的第一进气孔,第一进气孔通过第一进气管道与气源相连,气源通过第一进气管道向所述密封空间内输入气体,第一进气管道上设有气体调节阀门。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于OLED封装和提供良好的水氧隔绝环境、维持密封空间内的正压,并降低维持成本。
OLED封装采用OLED封装手套箱,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OLED封装手套箱中,密封圈形成的密封空间的压力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泄露屏蔽空间能隔断外界侵入,保持水氧杂质低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密封空间压力大于外界大气压力,可以阻止外界水氧渗入,提供良好的水氧隔绝环境,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数个密封空间的体积小于箱体的体积,能够降低气压维持成本,并不会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空间4上开设连接高纯气源的通孔6,密封空间4内充有高纯度气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2-6行,附图3-4)。在此基础上,为密闭空间设置进气和排气孔、进气和排气管道、在气体管道上设置调节阀门及相应的连接结构,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箱门通过数个螺丝11与所述箱体固定连接在一起(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5)。即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空间4上开设连接高纯气源的通孔6,密封空间4内充有高纯度气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第2-6行,附图3-4)。在此基础上,为密闭空间设置进气和排气孔、进气和排气管道、在气体管道上设置调节阀门及相应的连接结构,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循环气体纯化系统包括鼓风机2和净化柱3(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4-11行,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密闭空间的纯化结构设置进气和排气孔、进气和排气管道、在气体管道上设置调节阀门及相应的连接结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箱门设置数个手套接口,数个手套通过上述接口密封连接在箱门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有关泄露屏蔽空间的气压大于外界气压力的内容,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箱体内的气体纯度并阻隔外界物质进入箱体”,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箱体的气压维持成本并阻隔外界水氧进入箱体”,对比文件1的结构设置与本申请的结构设置不同,对比文件1不能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前述意见,“数个密封空间内的压力均大于外界大气压力”属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泄露屏蔽空间4采用抽真空或填充高纯度气体,确保手套箱操作空间中的纯净度,有效隔断外部物质侵入,保持手套箱里的水氧杂质低于1PPM,气体纯度得到有效控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7行,第5页第5-8行),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密封空间的压力来隔断外界杂质,尤其是水氧入侵的技术启示。在OLED封装手套箱中,密封圈形成的密封空间的压力大于外界大气压力,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密封空间设置为压力大于外界压力,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还记载了:手套箱的关键技术是封装,现有技术是在两个密封面之间夹上一密封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图2);这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仅有一个密封圈相同。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多个密封圈5的多个屏蔽空间4来进一步保证屏蔽的效果(参见图3-8);这与本申请通过多个密封空间形成多道保护屏障相同,可见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本申请的避免出现因单个密封圈破损导致外界水氧渗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箱体内部的压力小于密封空间内的压力,能够降低气压维持成本,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的通孔结构与本申请进气孔、进气管道及阀门的结构不完全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通孔对屏蔽空间的高纯度气体控制的技术启示,而为密闭空间设置进气和排气孔、进气和排气管道、在气体管道上设置调节阀门及相应的连接结构,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低成本是本领域必然要考虑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泄露屏蔽空间能隔断外界侵入,保持水氧杂质低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数个密封空间的体积小于箱体的体积,能够降低气压维持成本,并不会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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