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粉刺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86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59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107.2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赵红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汤利容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郭欣悦
国际分类号:A61B17/22,A61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中的部分特征并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107.2,名称为“一种多功能粉刺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赵红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059789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4293235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其特征在于:包括针柄一(1)和针柄二(2),所述的针柄一(1)尾部和针柄二(2)尾部弹性连接,并形成镊子结构,所述的针柄一(1)头部设有螺纹孔一(11),且所述的螺纹孔一(11)上螺接有筒状吸筒(4),吸筒(4)一端设有压孔(41),针柄二(2)头部朝压孔(41)弯折,并连接有活塞(3),所述的活塞(3)设在吸筒(4)内,并与吸筒(4)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3)上螺接有刺针(31),且能朝针柄一(1)按压针柄二(2),使活塞(3)带动刺针(31)朝向压孔(41)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2),使活塞(3)反向压孔(41)移动,所述的针柄一(1)尾部设有螺纹孔二(12),且所述的刺针(31)能从活塞(3)上拆卸,并螺接在所述的螺纹孔二(12)上;所述的针柄一(1)尾部和针柄二(2)尾部还铰接有转轴(5);所述的活塞(3)上设有圆形凹槽一(32),且凹槽一(32)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33),且凹槽一(32)和凹槽二(33)均与吸筒(4)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33)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32)槽壁直径,针柄二(2)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21),所述的活动块(21)设在凹槽二(33)内,且针柄二(2)和活动块(21)分别与凹槽一(32)槽壁和凹槽二(33)槽壁间隔设置;所述的压孔(41)孔壁呈锥台形,且在吸筒(4)一端呈缩口状;所述的针柄二(2)上设有防滑压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柄一(1)和针柄二(2)为不锈钢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柄二(2)外侧包覆有橡胶。”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新型粉刺针,其具有刺破、挤压粉刺多种功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是:(1)针柄一头部设有螺纹孔一,且所述的螺纹孔一上螺接有筒状吸筒,吸筒一端设有压孔,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所述的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所述的活塞上螺接有刺针,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2)所述的针柄一尾部设有螺纹孔二,且所述的刺针能从活塞上拆卸,并螺接在所述的螺纹孔二上,针柄一尾部和针柄二尾部还铰接有转轴;(3)活塞的具体构造;(4)本申请的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在吸筒一端呈缩口状,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区别(1)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所给出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容易想到的,区别(2)-(3)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医用注射器JJG18-90”,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2页,中国计量出版社,1990年08月,用于说明活塞的机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4)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i)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一次性除去的粉刺针,按压针柄二,刺针靠近脓包并戳破,放开针柄二后,由于针柄二的反弹力,活塞抽取脓包内物质,一次性完成操作,简单方便,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只是提供一种不容易刺伤手的粉刺针,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来说都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ii)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针柄二的回弹力吸取脓包内的物质,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原理是完全不同的,需要人工手动抽取,在手动抽取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气抽取效果不好的情况,本申请只需按压和松开针柄二,操作的稳定性较好,对比文件2则没有这个效果,也不能给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iii)本申请的吸筒是可拆卸的,可以方便更换吸筒,或拆卸吸筒进行清洁;(iv)对于审查员认为的活塞为常规设计,请举证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新型粉刺针,具有刺破、挤压粉刺的功能,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针柄一头部设有螺纹孔一,且螺纹孔一上螺接有筒状吸筒,压孔设在吸筒一端,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刺针螺接在活塞上,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2)针柄一尾部设有螺纹孔二,且刺针能从活塞上拆卸,并螺接在螺纹孔二上,针柄一尾部和针柄二尾部还铰接有转轴;(3)活塞的具体构造即: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4)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在吸筒一端呈缩口状,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涉及的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所给出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时结合其结构特点容易想到的适应性改变;区别(2)-(3)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医用注射器JJG18-90”,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12页,中国计量出版社,1990年08月,用于说明活塞的机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4)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区别中的部分特征并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粉刺针,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新型粉刺针,其具有刺破、挤压粉刺的功能,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段,附图1):包括一个U形的弹性臂3,弹性臂3的一端设有圆环1(相当于压孔),另一端向圆环1方向弯折,并在顶端设有刺针2。使用时通过圆环将粉刺扣住,然后通过刺针将粉刺表层刺破,最后通过圆环来回挤压粉刺及周围的皮肤即可将粉刺去除。其中,U形弹性臂3的两边即相当于针柄一和针柄二,两者的尾部弹性连接,并形成镊子结构,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1)针柄一头部设有螺纹孔一,且螺纹孔一上螺接有筒状吸筒,压孔设在吸筒一端,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刺针螺接在活塞上,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2)针柄一尾部设有螺纹孔二,且刺针能从活塞上拆卸,并螺接在螺纹孔二上,针柄一尾部和针柄二尾部还铰接有转轴;(3)活塞的具体构造即: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4)压孔孔壁呈锥台形,且在吸筒一端呈缩口状,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将粉刺中的内容物吸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0]段,附图1):包括针筒1,针筒1内设有活塞2及其活塞推杆3,活塞推杆3顶部露出于针筒1上部,粉刺针还包括一刺针4,刺针4尾部固定于活塞的面向针筒1底部的一面。当活塞2被推至最低位置时,刺针4的针头露出针筒1底部,当活塞2被拉至最高位置时,刺针4的针头收到针筒1内部并悬空一段距离。使用时将刺针4尖端推出,刺破青春痘表皮,再将活塞推杆3向上拉,针筒嘴接触到皮肤,然后向后拉针筒活塞机构,青春痘内部脓血在活塞2后移制造的真空压力下,流入针筒(相当于吸筒)管内。如图1所示,针筒1尾部呈锥台形,且在针筒1一端呈缩口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且刺针、针筒与活塞等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刺针刺破粉刺后,回退针时即通过针筒吸出粉刺内部脓血。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并且便于吸筒的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U形粉刺针进行改进,并根据其结构特点,从而将针柄一头部设有螺纹孔一,螺纹孔一上螺接筒状吸筒,压孔设在吸筒一端,针柄二头部连接有活塞,活塞设在吸筒内,并与吸筒内壁贴合,刺针螺接在活塞上,且能朝针柄一按压针柄二使活塞带动刺针朝向压孔移动,也能释放针柄二,使活塞反向压孔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U形粉刺针进行真空吸取改进时根据其结构特点所做的适应性改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传统的设计粉刺针的思想,一端对粉刺进行刺破,另一端进行去除粉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粉刺针进行简易的变形,在针柄一尾部设有螺纹孔二,且刺针能从活塞上拆卸,并螺接在螺纹孔二上,对粉刺进行刺破,另一端对粉刺进行去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针柄一和针柄二尾部通过铰接转轴实现弹性连接是常规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3),在活塞上同轴设置直径较大内凹槽和直径较小的外凹槽与注射器推拉柄连接的活塞结构在医用注射器领域是常规的设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8-90 医用注射器》第2页图4所示的三件式注射器可知,其活塞具有直径较大内凹槽和直径较小的外凹槽与注射器芯杆连接);因此在设置粉刺针的活塞时,“在活塞上设有圆形凹槽一,且凹槽一槽底设有圆形凹槽二,且凹槽一和凹槽二均与吸筒同轴设置,所述的凹槽二槽壁直径大于凹槽一槽壁直径,针柄二头部连接圆板状活动块,所述的活动块设在凹槽二内,且针柄二和活动块分别与凹槽一槽壁和凹槽二槽壁间隔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如图1所示,针筒1尾部呈锥台形,且在针筒1一端呈缩口状, 由此可见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即都可以防止穿刺针过度刺进皮肤。而为了防止使用过程中打滑,例如日常生活中的镊子、指甲钳上都设计有压纹防止人们持握使用的时候打滑,因此在针柄二上设有防滑压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提高使用寿命,将针柄一和针柄二设计为不锈钢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其制作材质时做出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使用的舒适度,针柄二外侧包覆有橡胶,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指出:(i)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一次性除去的粉刺针,按压针柄二,刺针靠近脓包并戳破,放开针柄二后,由于针柄二的反弹力,活塞抽取脓包内物质,一次性完成操作,简单方便,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只是提供一种不容易刺伤手的粉刺针,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来说都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ii)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针柄二的回弹力吸取脓包内的物质,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一种带吸取功能的粉刺针,原理是完全不同的,需要人工手动抽取,在手动抽取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气抽取效果不好的情况,本申请只需按压和松开针柄二,操作的稳定性较好,对比文件2则没有这个效果,也不能给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不是显而易见的;(iii)本申请的吸筒是可拆卸的,可以方便更换吸筒,或拆卸吸筒进行清洁;(iv)对于审查员认为的活塞为常规设计,请举证证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第(i)-(ii)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镊子式可回弹的粉刺针,对脓液进行去除是本领域处理粉刺的常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仅具有回弹针刺功能而不具有去除脓液功能的缺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吸筒式可进行抽吸脓液的粉刺针,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即可获取通过活塞、芯杆和针筒相配合以抽吸脓液的启示,从而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吸筒粉刺针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镊尖部;考虑到对比文件1的结构特点,对比文件1的镊尖部一个臂上具有圆环、另一个臂上具有刺针,圆环的作用为对粉刺进行定位便于针刺,在该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针筒1端部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圆环处,将对比文件2的活塞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刺针处,从而容易想到由对比文件1中设置刺针的弹性臂的回弹力代替对芯杆的抽力来抽吸脓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U形粉刺针进行真空吸取改进时根据其结构特点所做的适应性改变,且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第(iii)点意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粉刺针属于美容医疗设备,因此为了避免交叉感染,造成污染,将需要接触病人皮肤与脓液的吸筒设计为可拆卸式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第(iv)点意见,对于活塞的具体结构,在医用注射器领域是常规的设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医用注射器JJG18-90”第2页图4所示的三件式注射器,其活塞具有直径较大内凹槽和直径较小的外凹槽与注射器芯杆连接)。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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