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19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595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96323.8
申请日:2016-08-19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家电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敏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王芃
国际分类号:F16F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96323.8,名称为“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985967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4:《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第6卷第2期,“铝含量对铅力学性能的影响”,刘振林等,公开日为2015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5:《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第6卷第5期,“Al含量对Pb-Al合金耐腐蚀性能的影响”,卢智成等,公开日为2015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轴(1)、筒体(2)和铅合金元件(3);其中,
所述中心轴(1)可滑动地套设于所述筒体(2)内,并且,所述中心轴(1)的外壁开设有第一凹槽(11),所述筒体(2)的内壁开设有第二凹槽(21),所述第一凹槽(11)与所述第二凹槽(21)位置相对应且围设成一空腔;所述铅合金元件(3)嵌设于所述空腔内且与所述空腔的形状相适配;
所述中心轴(1)的第一端置于所述筒体(2)外,用于与电气设备相连接;所述筒体(2)用于与电气设备底座相连接;
所述铅合金元件(3)为铅招合金元件;
所述铅错合金元件中错与铅的质量配比的范围为0.01%~0.2%;
所述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
还包括:连接于所述中心轴(1)第二端的限位板(7);其中,所述限位板(7)置于所述筒体(2)的外部且与所述筒体(2)的第二端之间留有预设距离;
所述限位板(7)通过限位销钉(4)与所述筒体(2)的第二端相连接;
所述第一凹槽(11)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一凹槽(11)沿所述中心轴(1)外壁的周向分布;
所述第二凹槽(21)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二凹槽(21)沿所述筒体(2)内壁的周向分布;
各所述第一凹槽(11)与各所述第二凹槽(21)位置一一对应且围设成相应的空腔;
所述第一凹槽(11)沿所述中心轴(1)的外壁的周向均匀分布;
所述第二凹槽(21)沿所述筒体(2)的内壁的周向均匀分布;
所述中心轴(1)的第一端沿轴向开设有用于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内螺纹孔(6);还包括:两个锁紧螺母(5);
所述筒体(2)靠近第一端的外壁开设有外螺纹;两个所述锁紧螺母(5)与所述筒体(2)螺纹连接,所述电气设备底座的连接部套设于所述筒体(2)且夹设于两个所述锁紧螺母(5)之间;
筒体2还可以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11 与第二凹槽21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此外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2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2,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铅合金元件为铅铝合金元件,所述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范围为0.01%-0.2%,所述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所述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所述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所述第一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一凹槽沿所述中心轴外壁的周向分布;所述第二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二凹槽沿所述筒体内壁的周向分布;筒体还可以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此外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或5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①对比文件3虽未公开注入通道和封盖,既然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注入形成铅合金元件,那么设置相应的注入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注入操作时的常规设计,并且在注入完成后设置封盖以与外界隔绝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外筒为不锈钢材料,而封盖作为外筒的一部分,同样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③本申请中未记载设置注入通道、不锈钢封盖起到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能认定其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起到常规的技术效果;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经过两次检索,运用5篇对比文件(包括3篇专利文件和2篇学术论文),己经证实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事实;②本申请中“所述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所述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限位销钉”与“筒体”相连接,驳回决定认定“采用销钉止挡避免失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说服力不足;③本申请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不是“密闭的环形空腔”,所以并没有驳回决定中声称的“公开了周向连续的空腔”,“在此基础上,将凹槽设置成周向分布的两个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更无从谈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对比文件数量以及是否进行补充检索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②销钉是一种常用的限位和减震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销钉限制两个组件之间的相对距离,并采用螺纹破损产生的剪切力实现减震,因此采用销钉止挡避免失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③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形成两个空腔,两个空腔沿着周向分布,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环形的空腔,两者实质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3的空腔是周向连续的一个,而本申请的空腔是周向分布的两个,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把周向连续的一个空腔改变为周向断续的两个空腔,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该减震器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其中心轴的第一端置于筒体外,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第一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第一凹槽沿中心轴外壁周向均匀分布,第二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第二凹槽沿筒体内壁周向均匀分布,各第一凹槽与各第二凹槽位置一一对应且围设成相应的空腔;②该减震器的铅合金元件为铅铝合金元件,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的范围为0.01%~0.2%,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③该减震器的筒体还可以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此外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对比文件4或5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在各审查过程中,并不存在5篇对比文件被同时运用以否定本申请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情形,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引导杆/引导销是一种常用的用于引导轴向运动的元件,在保证轴向运动稳定性的同时可以防止其他方向上的窜动或运动失控,因此本申请“所述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所述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仅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③对比文件3中的空腔707为周向连续的环形空腔,但本申请的“所述第一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一凹槽沿所述中心轴外壁的周向分布;所述第二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所述第二凹槽沿所述筒体内壁的周向分布”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常规变形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筒体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和“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2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2,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通过“注入通道”注入“铅合金”,并对“注入通道的进口设有封盖”,“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所达到的减缓在发生高级地震时中间滑块容易断裂的效果被认定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说法说服力不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3页);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对比文件3(CN101985967A)公开了一种减震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至第0032段、附图1-7):该减震装置包括:中心轴702、外套701(相当于本申请的筒体)和铅芯703(由“在减震器轴向上充分发挥铅合金较高的柔性、延展性,使铅实现纯剪切作用”可知该铅芯703即为铅合金元件);其中,中心轴702可滑动地套设于外套701内(由中心轴702与外套701能相互错动而隐含公开),并且,中心轴702的外壁开设有第一凹槽(如图5所示),外套701的内壁开设有第二凹槽(如图5所示),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位置相对应且围设成一空腔707;铅芯703嵌设于该空腔707内且与空腔707的形状相适配(结合图5和7中分别示出的各部件的轮廓线的具体形状可知);中心轴702的第一端用于与电气设备1通过法兰底板2相连接;外套701用于与由设备支架3和支架顶板4组成的电气设备底座相连接;连接于中心轴702的第二端的限位板704;其中,限位板704置于外套701的外部且与外套701的第二端之间留有预设距离(如图1所示);第一凹槽为一个,且第一凹槽沿中心轴702外壁的周向呈环形;第二凹槽为一个,且第二凹槽沿外套701的大圆筒708的内壁的周向呈环形;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位置对应且围设成相应的空腔707;中心轴702的第一端沿轴向开设有用于与电气设备1相连接的内螺纹孔706;还包括:两个锁紧螺母705;外套701靠近第一端的小圆筒709的外壁开设有外螺纹;两个锁紧螺母705与外套701的小圆筒709螺纹连接,电气设备底座的支架顶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部)套设于外套701且夹设于两个锁紧螺母705之间;由前述公开可知,该减震装置即为一种用于电气设备的铅合金剪切型减震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该减震器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其中心轴的第一端置于筒体外,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第一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第一凹槽沿中心轴外壁周向均匀分布,第二凹槽至少为两个且各第二凹槽沿筒体内壁周向均匀分布,各第一凹槽与各第二凹槽位置一一对应且围设成相应的空腔;
(2)该减震器的铅合金元件为铅铝合金元件,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的范围为0.01%~0.2%,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
(3)该减震器的筒体还可以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此外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支柱类电气设备的抗震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①根据电力设施工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支柱类电气设备由于其自身结构特点而不利于抗震,因此存在提高支柱类电气设备抗震性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性的技术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其减震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具体工作原理能够意识到其可以应用于支柱类电气设备以提高其抗震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②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对减震装置各部件的结构形式进行适应性调整和/或设计,因此将“中心轴的第一端置于筒体外”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变形设计;③根据机械设计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引导杆/引导销是一种常用的用于引导轴向运动的元件,在保证轴向运动稳定性的同时可以防止其他方向上的窜动或运动失控,因此,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中心轴702的一端连接有限位板704,超出一定的设计位移发挥限位作用,避免出现完全失控的状态”(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限位板通过限位销钉与筒体的第二端相连接”以更好地引导和管束限位板与筒体之间的相对运动仅仅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④虽然对比文件3中相互对应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均呈周向环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使用场景对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的具体数量和结构形式进行适应性调整和/或设计,也就是说,将相互对应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的数量具体设定为“至少两个”且让各第一凹槽沿中心轴外壁周向均匀分布、各第二凹槽沿筒体内壁周向均匀分布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变形设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得到“各第一凹槽与各第二凹槽位置一一对应且围设成相应的空腔”这一设计。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第6卷第2期,“铝含量对铅力学性能的影响”,刘振林等)公开了一种金属减震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7页至第41页):该金属减震器利用铅铝合金来吸收地震能量,该铅铝合金为向纯铅中添加0.05%~0.15%的铝元素的铅铝合金,即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的范围为0.05%~0.15%(该数值范围位于数值范围0.01%~0.2%之内,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数值范围0.01%~0.2%),更具体地,铅铝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以此获得很好的强化效果;或,对比文件5(《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第6卷第5期,“Al含量对Pb-Al合金耐腐蚀性能的影响”,卢智成等)公开了一种金属减震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2页至第56页):该金属减震器的填充材料为Pb-Al合金(即铅铝合金),该Pb-Al合金为分别向纯铅中添加0.05%、0.10%、0.15%的铝元素的Pb-Al合金,即Pb-Al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分别为0.05%、0.10%、0.15%(该三个具体点值均位于数值范围0.01%~0.2%之内,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数值范围0.01%~0.2%),更具体地,Pb-Al合金元件中铝与铅的质量配比为0.05%,以此获得很好的强化效果。由此可见,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得铅铝合金获得优良的性能,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①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向空腔707中灌满铅以形成一个环形铅芯703(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而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向成型腔内灌入成型通常借助注入通道或浇注通道实现,既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铅芯703是通过“灌入”方式成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减震器的筒体上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这仅仅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②根据机械工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对于开放性开口,为了防止外部污染的侵入,通常会设置密封用盖子,因此,为防止外接环境对筒体的腐蚀和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注入通道的进口设有封盖并将该封盖与筒体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这仅仅是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③由于对比文件3中外套701和中心轴702均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筒体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和“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2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2,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通过“注入通道”注入“铅合金”,并对“注入通道的进口设有封盖”,“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所达到的减缓在发生高级地震时中间滑块容易断裂的效果被认定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说法说服力不足。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技术特征“筒体开设有与空腔相连通的注入通道,注入通道用于向第一凹槽与第二凹槽围设成的空间中注入铅合金已形成铅合金元件”和“注入通道的进口还设有封盖,该封盖与筒体可以焊接在一起,用于密封筒体,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已被认定为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即区别技术特征(3);②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通过“注入通道”注入“铅合金”并对“注入通道的进口设有封盖”且“该封盖的材料优选为不锈钢,可以防止外接环境对其的腐蚀和损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容易获得的设计方案,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完全可以预期基于对比文件4或5的教导所获得的铅合金元件获得了优良的力学性能,具有能够使得减震器具有减缓在发生高级地震时中间滑块容易断裂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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