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双坡面导光柱以及使用它的光源模块与扫描仪光学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59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6238
优先权日:2013-10-09
申请(专利)号:201310684593.3
申请日:2013-12-13
复审请求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2B6/00,F21V8/00,G02B26/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中其它的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它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84593.3,名称为“双坡面导光柱以及使用它的光源模块与扫描仪光学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9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以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W 201005204A号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1日;
对比文件3:CN 10139037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4:CN 20156129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平面,所述第一平面具有多个第一反射结构;
第二平面,所述第二平面连接至所述第一平面,并具有多个第二反射结构,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不等于180度;以及
曲面,所述曲面连接所述第一平面及所述第二平面,其中所述第一平面、所述第二平面及所述曲面从所述导光柱的第一终端延伸至第二终端,以及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将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所述曲面发出的线状光,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将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及所述第二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所述曲面发出的线状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柱状的空间或实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所述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所述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结构相对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呈现对称状,所述第二反射结构相对于所述中间处呈现对称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夹角介于160度与175度之间。
9. 一种光源模块,其特征在于,包含:
支托座;
如权利要求1至8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安装于所述支托座上,其中所述支托座局部包覆所述导光柱;以及
第一发光组件及第二发光组件,分别邻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及所述第二终端设置,用以发射光线进入所述导光柱中。
10. 一种扫描仪光学组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壳体;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块,安装于所述壳体上;以及
反射镜模块、透镜及影像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壳体中,其中所述光源模块将所述线状光照射在原稿上,所述原稿所反射的光线经由所述反射镜模块反射通过所述透镜而到达所述影像传感器,以及所述影像传感器获得代表所述原稿的图像的光学信号。”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虹光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给出的教导是在一个单平面式的反射面上设置渐缩式的、沿所在平面中轴线对称分布的反射结构以实现在副扫描方向(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方向)形成U形照度分布、在主扫描方向(相当于本申请的横向方向)形成线性集中的照度分布,但是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本申请在两个平面所组成的双坡面上分别设置贯穿的、渐缩式的反射结构来实现导光柱横向光线均匀的启示。(2)对比文件4的附图20、22仅仅是绝对数值的表述,全文并没有提及其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在横向光线均匀的问题,不能验证其在有效照射范围内是均匀的,即使认定附图20、22的照度分布基本上是均匀的,参照其“均匀”的认定标准可知附图16、18的照度分布就是不均匀的,因而对比文件4的结构在横向上(主扫描方向)的出光不能认定是“均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第一反射结构和第二反射结构限定为具有V形结构,该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使得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而言,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一反射结构和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该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9、10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替换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4,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平面,所述第一平面具有多个第一反射结构;
第二平面,所述第二平面连接至所述第一平面,并具有多个第二反射结构,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不等于180度;以及
曲面,所述曲面连接所述第一平面及所述第二平面,其中所述第一平面、所述第二平面及所述曲面从所述导光柱的第一终端延伸至第二终端,以及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将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所述曲面发出的线状光,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所述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所述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将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及所述第二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所述曲面发出的线状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结构相对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呈现对称状,所述第二反射结构相对 于所述中间处呈现对称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光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夹角介于160度与175度之间。
7. 一种光源模块,其特征在于,包含:
支托座;
如权利要求1至6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安装于所述支托座上,其中所述支托座局部包覆所述导光柱;以及
第一发光组件及第二发光组件,分别邻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及所述第二终端设置,用以发射光线进入所述导光柱中。
8. 一种扫描仪光学组件,其特征在于,包含:
壳体;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源模块,安装于所述壳体上;以及
反射镜模块、透镜及影像传感器,设置于所述壳体中,其中所述光源模块将所述线状光照射在原稿上,所述原稿所反射的光线经由所述反射镜模块反射通过所述透镜而到达所述影像传感器,以及所述影像传感器获得代表所述原稿的图像的光学信号。”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导光柱横向上的光线亮度均匀,而对比文件4解决的是横向光线的集中,光线的集中和均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4不但要将棱形齿肋设置在一个平面,还要在该平面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垂直相接的平面型折射面,对比文件1和4都没有将渐缩式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与具有两个相交的平面且连接两个平面的为一个整曲面这样的结构进行结合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3年12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坡面导光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光体及2分支线状光源装置,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至第11页第2段,附图1-3):1是导光体,2是形成于导光体1的长度方向的一端面的光入射面,3是导光体1的长度方向的另一端面,4a、4b是光变向面(反射面),5a、5b是光射出面;第1光变向面4a及第2光变向面4b,是由线4a、4b表示;第1光变向面4a及第2光变向面4b,是如第3图的第1光变向面4a所示,在长度方向并列形成多数的山型的凸凹沟,且第1光变向面4a及第2光变向面4b的交叉角度1为45°-65°。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1光变向面4a所在的平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平面,其具有多数的山型的凸凹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个第一反射结构,第2光变向面4b所在的平面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平面,其具有多数的山型的凸凹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个第二反射结构,如图2所示,第1光变向面4a连接至第2光变向面4b,并且二者之间的夹角为45°-65°,也即不等于180度;光射出面5a、5b相当于本申请的曲面,其连接第1光变向面4a及第2光变向面4b,并且如图1所示,第1光变向面4a、第2光变向面4b、以及光射出面5a、5b,从导光体1一端面的光入射面2延伸至另一端面3;第1光变向面4a和第2光变向面4b将从导光体1的光入射面2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光射出面5a、5b发出的线状光。由上可知,由于第1光变向面4a和第2光变向面4b存在着夹角,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双坡面导光柱。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所述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所述三角锥状的空间或实体为从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及所述第二平面与所述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所述第一平面与所述第二平面的连接处。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上调节反射光。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棱形齿肋反射面导光体的线性光源,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9-0047段,附图5-22):线性光源1包含一个导光体10、反射盖18及两个发光二极管11a、11b;导光体10设有入射面15、反射面13、两个折射面17及出射面12;导光体10的反射面13为具有多个棱形齿肋131结构,每一棱形齿肋131结构设有切角面132,利用反射面13将射入导光体10反射面13的光线反射至出射面12。在副扫描方向,接近导光体10两端的入射面15,射出出射面12的光线照度较高,在中央部分射出出射面12的光线照度较低,但根据反射面13的棱形齿肋131结构,使中央部分的照度可以提高,形成两端较高中央较低且平的U形照度分布。在主扫描方向,根据反射面13的棱形齿肋131与切角面132可将入射的光线21、22、23反射至出射面12,再经由出射面12的凸面R12聚集成为线性集中的照度分布,可形成照度高宽度小的线性光束,提供给影像扫描仪使用。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一种可应用于扫描仪等中的导光体,其中棱形齿肋13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V形结构,其显然定义了一个三角锥状的实体,参考图8和9,棱形齿肋131从反射面13与折射面17的连接处渐缩至反射面13的中心处,并且棱形齿肋131,均可以在主扫描方向以及副扫描方向上,起到调节光线的作用,其中,主扫描方向和副扫描方向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横向和纵向。可见,棱形齿肋131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反射结构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上调节光线,从而提升照明效果,也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导光体中设置棱形齿肋131以进行双方向调节光线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的棱形齿肋131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在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V形结构,其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实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V形结构定义为一个三角锥状的空间。进一步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导光体具有成夹角的第一平面和第二平面,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第1光变向面4a和第2光变向面4b替换为对比文件4中的棱形齿肋131后,容易想到使得棱形齿肋131将从第一平面与曲面的连接处,以及第二平面与曲面的连接处,渐缩至第一平面与第二平面的连接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指出,其目的在于利用在导光柱的双坡面形成三角锥状或三角柱状的空间或实体来当作反射结构,方便设计者通过调整双坡面及三角锥状或三角柱状的参数来调整光源模块的出光特性及光线亮度曲线以符合不同产品对光源亮度的需求。同时,说明书第[0032]段指出,在一个例子中,可以达成让导光柱的两终端的光线强度比导光柱的中间处的光线强,以配合影像传感器的响应曲线(譬如是“微笑”曲线)。在另一例子中,可以达成让导光柱的光线强度沿着纵向都是均匀状态。在又另一例子中,利用双坡面(夹角Ang小于180度)上的反射结构可以达到会聚光线的效果。如此,让设计者可以不受限于常规技术手段的单一平面上的反射结构的限制,更有其他设计参数可以调整以满足各式各样的需求。通过本申请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本申请中通过设置V形结构,不仅能实现光线均匀,还能实现会聚光线(也即集中光线),或者实现不同光强分布的效果,可见,其解决的是如何根据实际需求来方便地调整横向和纵向光分布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实现导光柱横向上的光线亮度均匀,只是V形结构所实现的多种功能之一,同时,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得出其解决的是光线均匀的技术问题,合议组并没有认定对比文件4中照度的线性集中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光束均匀,而是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棱形齿肋131能够起到与本申请调节光束相同的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2)虽然对比文件4中导光体的折射面17和出射面12的面形与本申请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由于上述表面的面形具有整体均一性,其对光线传输方向的调节作用有限,而反射面13上由于形成了多个棱形齿肋131,可通过调整棱形齿肋131的不同形态参数来对光线的传输方向进行较大自由度的调整,并使得能够有较大的自由度来调整导光体的出光光场分布,可见,对于导光体的出光分布调节,主要是通过反射面13上的棱形齿肋131完成的,其对光场分布的调节作用与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也就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4中折射面17和出射面12与本申请中曲面30,由于主要起的是对光线中转传输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形状差异,并不能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棱形齿肋131相关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将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及所述第二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所述曲面发出的线状光”。而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导光体10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发光二极管11a、11b(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9]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导光体两端设置光源从而增加导光体出光亮度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通过第一反射结构及第二反射结构将从导光柱两个终端入射的光线进行反射而转换成从曲面发出的线状光。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和4
从属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每一个所述第一反射结构及所述第二反射结构具有V形结构,而且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参考权利要求1的上述评述,证据4已经公开了V形结构;进一步的,由于两终端处更靠近光源,使得其出射亮度更大,中间处远离光源,出射亮度更低,为了调整光线分布,使其更均匀,将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设置为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尺寸,或者是将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或所述第二终端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设置为大于接近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的所述V形结构的节距,从而实现对光线分布的调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反射结构相对于所述导光柱的所述第一终端与所述第二终端之间的中间处呈现对称状,所述第二反射结构相对于所述中间处呈现对称状”。而对于第一反射结构和第二反射结构中心对称分布于导光柱,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夹角介于160度与175度之间”。如上所述,证据1中第一平面与第二平面之间的夹角为45°-6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两平面之间的夹角进行设置,以实现特定的光学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光源模块,其中所包含的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双坡面导光柱已经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4段至第14页第1段,附图5):支撑部1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托座),其从底面延伸供固定导光体1用,如图5所示,导光体1安装于支撑部12上,并且支撑部12局部包覆导光体1。同时,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导光体10的两端分别设置有发光二极管11a、11b(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9]段)。综上,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扫描仪光学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图像读取装置(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至第14页第1段,附图11),其中该装置300在外壳5内组装有线状光源装置100、多个反射镜21-25、透镜3、CCD线状传感器4(也即影像传感器)而构成,在工作中,来自被上述线状光源装置100发出的光照明的原稿D的反射光被多个反射镜21-25反射之后,通过透镜3被聚光在CCD线传感器4上,此时,原稿D上的沿着主扫描方向延伸的一条线上的图像在CCD线传感器4上成像并被读取。可见,对比文件3实际也公开了一种扫描仪光学组件,并且公开了权利要求8中包含的除了权利要求7的光源模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如上所述,其所包含的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源模块已经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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