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削镶件、切削镶件夹具、包括切削镶件和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切削镶件、切削镶件夹具、包括切削镶件和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36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0319
优先权日:2013-04-25
申请(专利)号:201410156462.2
申请日:2014-04-18
复审请求人:钴碳化钨硬质合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浩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石迎军
国际分类号:B23B27/00(2006.01);B23B27/10(2006.01);B23B27/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现有技术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采用各相应惯用技术手段所必然带来的,即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56462.2,名称为“切削镶件、切削镶件夹具、包括切削镶件和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钴碳化钨硬质合金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5以及1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6-10以及21-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第1-10页)、说明书第1-67段(第1-11页);2018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告日为2000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2:US5433280A,公告日为1995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削镶件,包括: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末端处的一个杆部,其中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本体具有一个长度、宽度和深度,该长度大于该宽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头部的宽度大于该杆部的宽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切削刃是沿着该头部的一个顶面的周边形成的,并且一个后刀面在该切削刃的后方形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锁定凹陷被形成在该杆部的顶面处,并且,该通道被定向在该切削镶件的宽度方向的方向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锁定表面是基本上垂直于该杆部纵向轴线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纵向轴线形成了在60-90度之间的一个角度α。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11. 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切削镶件夹具,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切削镶件夹具包括:
一个夹具本体;
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接收一个切削镶件,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初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一个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本体,其中,该本体是围绕一条旋转轴线可旋转的,并且其中该本体是圆柱形的并且具有一个第一端和一个圆柱形侧表面。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本体,其中至少一个保持凹座围绕该旋转轴线被形成在该侧表面内的第一端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本体,其中在该本体内、在每个保持凹座处形成了一个空腔。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本体,其中一个头部支撑表面被布置在该保持凹座的一端处并且在与该本体的切削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上与每个对应的空 腔相邻近,以便支撑被插入对应的插入空腔中的一个切削镶件的头部的底面。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本体,其中每个空腔在该夹具本体内在朝向该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本体,其中该空腔包括一个支撑通路,该支撑通路具有一个表面以用于支撑该空腔内的切削镶件的杆部,并且该支撑通路沿着一条轴线延伸。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本体,其中该弹性锁定接片从该空腔的一个壁延伸。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本体,其中该弹性锁定接片包括一个倾斜的斜面,用于在该切削镶件插入该插入空腔的过程中引导该锁定接片。
20. 一种包括至少一个切削镶件以及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该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一个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
其中,该切削镶件包括: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其中,该切削镶件夹具包括:
一个本体;
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的杆部;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将该切 削镶件的杆部插入该空腔中、并且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其中该空隙通向该弹性锁定接片的一部分,而使得通过将一个物体插入该空隙中能使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与该切削镶件的锁定表面的接合中移位。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中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这样使得一种冷却流体能从该空腔流动至该切削镶件的切削刃上。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系统,该切削镶件夹具进一步包括一个冷却通道,该冷却通道从一个冷却流体供应源通向该切削镶件夹具的空腔以便向该空腔供应一种冷却流体。
24. 一种制造切削镶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纵向轴线形成了在60-90度之间的一个角度α。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
27.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
28. 一种制造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本体的方法,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方法包括:
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中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的一部分,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一个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6-10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19也不具备新颖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该切削镶件,从而形成一种制造切削镶件的方法。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27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该切削镶件夹具,从而形成一种制造切削镶件夹具的方法。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申请人认为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见对比文件1只具有浅的下陷,而没有通道壁,这是申请人对对比文件1的附图的主观的认识,而说明书附图只是对发明结构的示意性表达,实际上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记载了:配合表面25与表面24沿着相反的方向倾斜,并且配合表面25靠近铣削刀具转动中心那端距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大于外端距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可见,配合表面25为一面向头部的斜面,因此,配合表面25与横向表面28之间形成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也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配合表面25形成通道的后壁,横向表面28形成该通道的前壁,配合表面25与横向表面28之间的本体形成该通道的底壁;安装镶插刀片时,通过鼻部8上的结合棱与配合表面25的配合实现锁定,从而将镶插刀片固定在刀具本体上。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呈通道形状的锁定凹陷的切削镶件,其中,所述通道的后壁形成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的锁定表面”的技术特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将权利要求7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捕获角度α在60-90度之间”,在权利要求11,20,24,28中增加技术特征“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和“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包括具有通道形状的锁定凹陷的切削镶件。根据“通道”的定义,一个通道必然包括至少两个侧壁以及一个底壁。对比文件1的切削镶件仅限于一个单一侧壁,因此不能形成“通道”。(2)无法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型以采用如本申请的图1-13所示的形成一个通道的后壁的锁定表面。在对比文件1中,若重新布置成后壁锁定布置,将排除调整片7的鼻部8与壁25、28之间的接触,这样的话,切削镶件在切削操作期间将深陷于腔穴中并被卡在调整片7的下方。此外,凹陷的后壁将妨碍销30A旋转到使弹性调整片7移位以卸下切削镶件的位置。(3)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1和28中的技术特征“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从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容易地看出,空腔不可能包括与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21相反的一个面,因为这种布置将需要弹性调整片7在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21上延伸,而这会排除与杆部23的接合表面25、28的接触。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1、20、24、28具备新颖性,并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记载:配合表面25靠近铣削刀具转动中心那端距离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大于外端距离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合表面25为一个面向头部的斜面,因此,配合表面25和横向表面28构成了通道的两个侧壁,配合表面25与横向表面28之间的本体形成了通道的底壁;(2)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而并未限定该面的具体位置,对比文件1中设置引导部分5的表面实际上也是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处于相反的位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3)针对申请人补入的技术特征“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配合表面25为一个面向头部的斜面,因此,其与刀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也形成一个钝角形式的捕获角度,而至于将该捕获角度设置成钝角或者锐角,这是对其角度进行的常规设置,其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是使得该配合表面25(本申请的锁定表面)与鼻部(本申请的锁定接片)配合,从而防止刀片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被甩出。修改后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12,17-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10,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6-10,21-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14-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2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明确记载(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6-67行;附图1-3):配合表面25(即锁定表面)靠近刀具转动中心那端距离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大于外端距离引导部分5的垂直距离,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合表面25为一个面向头部27的斜面。因此,以配合表面25为后侧壁,横向表面28为前侧壁,配合表面25与横向表面28之间的本体为底壁,构成了一个通道。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呈通道形状的锁定凹陷的切削镶件;(2)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不切削工件时,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在不切削工件时因旋转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3)对比文件1中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并不仅仅只包含上表面21,切削镶件4内侧部分的上表面也是切削镶件4顶表面的一部分。权利要求11和28中仅记载了“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而并未限定该面的具体位置,对比文件1中设置引导部分5的表面实际上也是与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处于相反的一个面,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11,20,24和28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如果要改变对比文件1以用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基本上平坦的顶面来代替脊26,那么这样做无疑会导致鼻部8不再与接合表面25保持接合,而是会向后移动并与后表面24接合。换言之,刀片4不再被可靠、牢固地保持在引导件5上,对比文件1的装置不再是可操作的。因此,切削刀片4的“杆部”的顶面决不能改变为基本上平坦的。复审请求人据此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削镶件,包括: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末端处的一个杆部,其中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 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并且
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本体具有一个长度、宽度和深度,该长度大于该宽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头部的宽度大于该杆部的宽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切削刃是沿着该头部的一个顶面的周边形成的,并且一个后刀面在该切削刃的后方形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锁定凹陷被形成在该杆部的顶面处,并且,该通道被定向在该切削镶件的宽度方向的方向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锁定表面是基本上垂直于该杆部纵向轴线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所述捕获角度α在60-90度之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切削镶件,其中,该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
10. 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切削镶件夹具,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该切削镶件夹具包括:
一个夹具本体;
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接收一个切削镶件,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初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 一个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其中,该本体是围绕一条旋转轴线可旋转的,并且其中该本体是圆柱形的并且具有一个第一端和一个圆柱形侧表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本体,其中至少一个保持凹座围绕该旋转轴线被形成在该侧表面内的第一端处。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本体,其中在该本体内、在每个保持凹座处形成了一个空腔。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本体,其中一个头部支撑表面被布置在该保持凹座的一端处并且在与该本体的切削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上与每个对应的空腔相邻近,以便支撑被插入对应的插入空腔中的一个切削镶件的头部的底面。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本体,其中每个空腔在该夹具本体内在朝向该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
16.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其中该空腔包括一个支撑通路,该支撑通路具有一个表面以用于支撑该空腔内的切削镶件的杆部,并且该支撑通路沿着一条轴线延伸。
17.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其中该弹性锁定接片从该空腔的一个壁延伸。
1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其中该弹性锁定接片包括一个倾斜的斜面,用于在该切削镶件插入该插入空腔的过程中引导该锁定接片。
19. 一种包括至少一个切削镶件以及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该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一个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
其中,该切削镶件包括: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其中,该切削镶件夹具包括:
一个本体;
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的杆部;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将该切削镶件的杆部插入该空腔中、并且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
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其中该空隙通向该弹性锁定接片的一部分,而使得通过将一个物体插入该空隙中能使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与该切削镶件的锁定表面的接合中移位。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这样使得一种冷却流体能从该空腔流动至该切削镶件的切削刃上。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系统,该切削镶件夹具进一步包括一个冷却通道,该冷却通道从一个冷却流体供应源通向该切削镶件夹具的空腔以便向该空腔供应一种冷却流体。
23. 一种制造切削镶件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
位于该头部处的一个切削刃;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并且
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捕获角度α在60-90度之间。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
26.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
27. 一种制造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本体的方法,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该方法包括:
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中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的一部分,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该弹性锁定接片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的 一个锁定表面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面对切削镶件本体的头部,
其中,该锁定表面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小于90度的捕获角度α,并且
其中,该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第1-10页)、说明书第1-67段(第1-11页);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切削镶件。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切削镶件4,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27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末端处的一个杆部,其中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位于该头部27处的一个切削刃20;以及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25,该锁定表面25面对切削镶件4本体的头部27,其中,该锁定表面25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大于90度的捕获角度(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捕获角度α小于90度,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切削镶件在有些工况下被甩出。
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该本体具有一个长度、宽度和深度。此外,长度大于宽度,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头部的宽度大于杆部的宽度,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切削刃20是沿着该头部27的一个顶面的周边形成的,并且一个后刀面在该切削刃20的后方形成。
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锁定凹陷被形成在该杆部的顶面处,并且,该通道被定向在该切削镶件4的宽度方向的方向上。
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中,锁定表面25形成为斜面,其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不切削工件时,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在不切削工件时因旋转被甩出,将锁定表面设置为基本上垂直于杆部纵向轴线,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达到更好的锁紧效果,将捕获角度α选择为在60-90度之间,是本领域常用的优化选择。
因此,在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切削镶件夹具。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切削镶件夹具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27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该切削镶件夹具包括:一个夹具本体;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接收一个切削镶件4,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一个弹性锁定接片7,该弹性锁定接片7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7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4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初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4的一个锁定表面25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25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25面对切削镶件4本体的头部27,其中,该锁定表面25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大于90度的捕获角度(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捕获角度α小于90度,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切削镶件在有些工况下被甩出。
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切削镶件夹具1的本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该本体是围绕一条旋转轴线可旋转的。此外,本体是圆柱形的并且具有一个第一端和一个圆柱形侧表面,是本领域关于本体常规设置。且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0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至少一个保持凹座3围绕该旋转轴线被形成在侧表面内。在本体是圆柱形的并且具有一个第一端和一个圆柱形侧表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中至少一个保持凹座围绕该旋转轴线被形成在侧表面内的第一端处。
因此,在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在该本体内、在每个保持凹座3处形成了一个空腔。
因此,在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一个头部支撑表面被布置在该保持凹座3的一端处并且在与该本体的切削旋转方向相反的方向上与每个对应的空腔相邻近,以便支撑被插入对应的插入空腔中的一个切削镶件4的头部27的底面。
因此,在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每个空腔在该夹具本体内在朝向该旋转轴线的方向上延伸。
因此,在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切削镶件夹具1的本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该空腔包括一个支撑通路,该支撑通路具有一个表面以用于支撑该空腔内的切削镶件4的杆部,并且该支撑通路沿着一条轴线延伸。且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0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切削镶件夹具1的本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弹性锁定接片7从该空腔的一个壁延伸。且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0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本体。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切削镶件夹具1的本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该弹性锁定接片7包括一个倾斜的斜面,用于在该切削镶件4插入该插入空腔的过程中引导该锁定接片。且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0的评述)。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一个切削镶件以及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该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一个切削镶件夹具的系统。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包括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以及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该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一个切削镶件夹具1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其中,该切削镶件4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27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位于该头部27处的一个切削刃20;以及 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25,该锁定表面25面对切削镶件4本体的头部27,其中,该切削镶件夹具1包括:一个本体;在该本体内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4的杆部;以及 一个弹性锁定接片7,该弹性锁定接片7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7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将该切削镶件4的杆部插入该空腔中、并且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4的锁定表面25锁定地接合;其中,该锁定表面25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大于90度的捕获角度(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捕获角度α小于90度,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切削镶件在有些工况下被甩出。
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
对比文件1中采用工具29来使得弹性锁定接片7与切削镶件4脱离结合,以便拆卸下切削镶件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其中该空隙通向该弹性锁定接片的一部分,而使得通过将一个物体插入该空隙中能使该弹性锁定接片从与该切削镶件的锁定表面的接合中移位,这样替换性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20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对切削刃进行冷却,在通向该空腔的一个开口的表面与所插入的切削镶件的一个表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空隙,这样使得一种冷却流体能从该空腔流动至该切削镶件的切削刃上,是本领域惯用的冷却方式。
因此,在权利要求21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
切削镶件夹具进一步包括一个冷却通道,该冷却通道从一个冷却流体供应源通向该切削镶件夹具的空腔以便向该空腔供应一种冷却流体,是本领域关于刀具冷却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22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制造切削镶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制造切削镶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该方法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的一端处的一个头部27以及在该本体的相反一端处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位于该头部27处的一个切削刃20;以及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锁定凹陷,该锁定凹陷为一个通道的形状,该锁定凹陷具有由通道的后壁形成的锁定表面25,该锁定表面25面对切削镶件4本体的头部,其中,该锁定表面25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大于90度的捕获角度(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A)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B)捕获角度α小于90度,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A)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刀具的快速成型。对比文件2(US5433280A)公开了一种制造钻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15行-第12栏第10行):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刀具的快速成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B)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切削镶件在有些工况下被甩出。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α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达到更好的锁紧效果,将捕获角度α选择为在60-90度之间,是本领域常用的优化选择。
因此,在权利要求24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
杆部的一个底面具有半圆柱形的形状,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25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23的从属权利要求。
头部的一个底面具有一种半球形的形状,是本领域关于切削镶件形状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权利要求26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一种制造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的本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US6116823A)公开了一种制造被适配成用于接收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的本体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行-第4栏第15行;附图1-3):所述至少一个切削镶件4具有本体,该本体具有位于切削端的一个头部27和位于相反端的一个杆部,该杆部沿着一条纵向轴线延伸,该方法包括:一个本体,该本体具有在该本体中形成的一个空腔,用于在其中接收该切削镶件4的一部分,该空腔包括与切削镶件4的顶表面相反的一个面;以及一个弹性锁定接片7,该弹性锁定接片7被布置在该空腔内并且局部地堵塞该空腔,这样使得该弹性锁定接片7从一个初始位置进行移位以便允许该切削镶件4插入该空腔中、并朝向该原始位置返回以便与该切削镶件4的一个锁定表面25锁定地接合,该锁定表面25由延伸进入该杆部中的一个通道的后壁形成,该锁定表面25面对切削镶件4本体的头部27,其中,该锁定表面25与该杆部的纵向轴线之间形成了一个大于90度的捕获角度(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A)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
(B)捕获角度α小于90度,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A)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刀具的快速成型。对比文件2(US5433280A)公开了一种制造钻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栏第15行-第12栏第10行):通过一种顺序分层工艺来形成。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7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刀具的快速成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B)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切削镶件在有些工况下被甩出。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1教导刀片4具有后表面24和在脊26处反向倾斜的接合表面25,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以及说明书第2栏第48-52行。此外,对比文件1教导凸起7的鼻部8在脊26的前方与接合表面25接合以使刀片保持接合在引导件5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2、以及说明书第3栏第21-24行。如果要改变对比文件1以用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基本上平坦的顶面来代替脊26,那么这样做无疑会导致鼻部8不再与接合表面25保持接合,而是会向后移动并与后表面24接合。换言之,刀片4不再被可靠、牢固地保持在引导件5上,对比文件1的装置不再是可操作的。因此,切削刀片4的“杆部”的顶面决不能改变为基本上平坦的。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第一,对比文件1中,捕获角度大于90度,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较小。切削镶件4在有些工况下,由于切削镶件夹具1的旋转或受外力作用,容易被甩出。为了防止切削镶件被甩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锁定表面25的锁紧力,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与鼻状部8形成良好配合。在将捕获角度设置为小于90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抬高脊部26和面24的高度,同时考虑到本体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
第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并不是用基本上平坦的顶面代替脊部26。具体而言,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表面25绕下部的邻接线18向切削镶件4的头部27侧转动,使捕获角度由钝角变为小于90度。此时,脊部26和面24相应地被抬高,同时为了便于本体的加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体的头部和杆部的顶面是基本上平坦的。在锁定表面25的位置进行了上述改变后,鼻状部8也进行适应性的形状改变,即可将切削镶件4可靠地、牢固地保持在导引件5上。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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