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音罩及压缩机安装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隔音罩及压缩机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29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56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2594.8
申请日:2016-09-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卿
合议组组长:于辉
参审员:庄丽丽
国际分类号:F04B39/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有的区别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有的区别特征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2594.8,名称为“隔音罩及压缩机安装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225620U 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2:JP2013-53771A 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CN202987918U 公告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隔音罩(3),包括:
罩壳(3.4),具有与需隔音设备的外轮廓匹配的内部空间;和
隔音层(3.1),设置在所述罩壳(3.4)内侧表面,用于吸收所述内部空间的噪声;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隔音层(3.1)上对应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的位置设有隔水结构,以使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之上与所述隔音层(3.1)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所述隔音层(3.1)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在所述隔音层(3.1)上设有向内凸出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外轮廓过盈配合,用于形成对所述需隔音设备的支撑作用;
其中,所述需隔音设备为压缩机(1),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压缩机(1)的储液罐(2)的部分外轮廓过盈配合,形成对所述储液罐(2)的支撑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水结构为隔水槽(3.3),所述隔水槽(3.3)是沿所述隔音罩(3)的周向、整体去除所述隔音层(3.1)上对应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的位置的至少部分隔水材料而形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音层(3.1)沿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的位置分为上隔音层和下隔音层,所述隔水结构为所述上隔音层和所述下隔音层之间形成的周向间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结构包括相对于所述隔音层(3.1)内壁在长度方向上连续向内凸出的条形凸包(3.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凸包(3.2)沿长度方向的各位置的凸起高度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结构包括相对于所述隔音层(3.1)内壁离散分布,并向内凸出的多个 凸点(3.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隔音罩(3),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凸点(3.2’)的凸起高度相同。
8. 一种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隔音罩(3)。”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所述隔音层上对应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的位置设有隔水结构,以使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之上与所述隔音层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所述隔音层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2)在所述隔音层上设有向内凸出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外轮廓过盈配合,用于形成对所述需隔音设备的支撑作用;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压缩机的储液罐的部分外轮廓过盈配合,形成对所述储液罐的支撑作用。但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的主要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由于在压缩机运行过程中,储液罐中一直会有液体流入,其是现有压缩机噪音的一个重要的来源。但如果隔音罩包裹不紧,则容易因为松散而产生相对运动而增加噪音。在包装技术中这种包裹内部部件的方式是非常常用的,为了使得被包裹部件被更好地支撑从而防止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已采用各种方法,其目的均是为了使得被包裹物品被牢牢包裹从而必然降低被包裹物品与包装外壳之间因为摩擦所带来的噪音,对比文件3给出一种过盈配合结合,也能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摩擦噪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冰箱的包装运输领域与压缩机隔音安装的领域不相近。冰箱包装箱不是隔音罩也不存在隔音层,海绵块的作用是缓冲减少对冰箱的损伤,不涉及减少高频摩擦噪音的效果。冰箱在搬运时不存在自身振动,不存在通过海绵块解决冰箱与包装箱摩擦噪声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发现压缩机、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由于相对运动产生摩擦噪声,需要解决摩擦噪声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体包裹形式的隔音罩,而包装技术中这种包裹方式非常常用,为了使得被包裹部件被更好地支撑从而防止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从包装领域寻找解决方案,对比文件3采用了凸起件抵接的方式,其作用和本申请中作用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用凸起件顶抵的方式固定外壳内部振动部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在所述隔音层上对应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的位置设有隔水结构,以使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基脚之上与所述隔音层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所述隔音层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2)在所述隔音层上设有向内凸出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需隔音设备的外轮廓过盈配合,用于形成对所述需隔音设备的支撑作用;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压缩机的储液罐的部分外轮廓过盈配合,形成对所述储液罐的支撑作用。但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的主要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基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压缩机和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的相对运动。而由于压缩机与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接触不紧密,产生相对运动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该技术问题时会到相近或相邻的技术领域去寻找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海绵块102与冰箱外轮廓适配,用于形成对冰箱的支撑作用,减少包覆物与被包覆物之间的相对运动,也能够减少由于相对运动而产生的摩擦噪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凸起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隔音罩中实现支撑隔音罩内的压缩机和储液罐,同时减少隔音罩与被包覆的压缩机、储液罐之间的相对运动,则相对运动所引起的摩擦噪声也会减少,其增强隔音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凸起结构与压缩机、储液罐之间过盈配合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合并,并将权利要求1-7的主题名称改为“压缩机安装结构”,同时限定压缩机安装结构包括压缩机和隔音罩,压缩机包括储液罐;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需隔音设备”替换为“压缩机”,将“凸起结构与需隔音设备的配合关系”具体限定成“凸起结构与压缩机的储液罐的部分外轮廓之间的过盈配合”。适应性地将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需隔音设备”替换为“压缩机”,删除权利要求8。
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压缩机(1)和隔音罩(3),所述压缩机(1)包括储液罐(2),所述隔音罩(3)包括:
罩壳(3.4),具有与所述压缩机(1)的外轮廓匹配的内部空间;和
隔音层(3.1),设置在所述罩壳(3.4)内侧表面,用于吸收所述内部空间的噪声;
其中,在所述隔音层(3.1)上对应所述压缩机(1)的基脚的位置设有隔水结构,以使所述压缩机(1)的基脚之上与所述隔音层(3.1)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所述隔音层(3.1)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在所述隔音层(3.1)上设有向内凸出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压缩机(1)的储液罐(2)的部分外轮廓过盈配合,形成对所述储液罐(2)的支撑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水结构为隔水槽(3.3),所述隔水槽(3.3)是沿所述隔音罩(3)的周向、整体去除所述隔音层(3.1)上对应所述压缩机(1)的基脚的位置的至少部分隔水材料而形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音层(3.1)沿所述压缩机(1)的基脚的位置分为上隔音层和下隔音层,所述隔水结构为所述上隔音层和所述下隔音层之间形成的周向间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结构包括相对于所述隔音层(3.1)内壁在长度方向上连续向内凸出的条形凸包(3.2)。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凸包(3.2)沿长度方向的各位置的凸起高度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结构包括相对于所述隔音层(3.1)内壁离散分布,并向内凸出的多个凸点(3.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缩机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凸点(3.2’)的凸起高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压缩机领域或压缩机安装领域与对比文件3所涉及的家电领域或者家电包装或运输领域不应被认定成相近或相邻的领域。压缩机运行时噪声的成因非常复杂,复审请求人注意到使用隔音罩时仍然存在异响噪音,通过仔细观察和分析才确定了噪音中的高频噪声来自于隔音层与储液罐之间的高频相对运动时的摩擦噪声。噪音成因的发现不是显而易见的,是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3披露的冰箱包装箱的海绵块不属于隔音层上设置的凸起结构,冰箱搬运时与包装箱之间不存在高频振动的情形,如果使海绵块与冰箱外壳形成过盈配合,则会使冰箱的装卸变得十分困难,也难以给出克服高频摩擦噪声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安装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隔音罩(参见说明书第33-38段、图1-4),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压缩机的安装结构,包括压缩机3和隔音罩,压缩机3包括储液罐32,隔音罩的罩体1包覆压缩机的缸体31、基脚和储液罐32,并与缸体31、基脚和储液罐32的外形相适配,隔音罩包括隔音层6(相当于罩壳),具有与压缩机3的外轮廓匹配的内部空间;吸音层5(相当于隔音层),设置在隔音层6内侧表面,用于吸收所述内部空间的噪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在所述隔音层上对应压缩机的基脚的位置设有隔水结构,以使压缩机的基脚之上与所述隔音层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所述隔音层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2)在所述隔音层上设有向内凸出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与所述压缩机的储液罐的部分外轮廓过盈配合,形成对所述储液罐的支撑作用。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隔音罩下沿的隔水;(2)减少压缩机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的相对运动,并降低两者之间的噪音。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缩机隔音层结构(参见说明书第39-51段、图1-8),并具体公开了吸音材41(相当于隔音层)上对应压缩机22的脚部22b(相当于基脚)的位置设有遮水部43(相当于隔水结构),以使压缩机的脚部22b上侧的上侧吸音材41a和下侧吸音材41b(相当于隔音层的下沿位置)之间是隔水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隔音罩下沿的隔水。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构成压缩机基脚之上与隔音层接触的位置对应的隔音层部分与隔音层的下沿位置之间隔水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环保的冰箱包装箱(参见说明书第17至22段、图1-2),并具体公开了盖体100内侧有向内凸起的限位条块101、海绵块102(相当于凸起结构),限位条块101、海绵块102与冰箱外轮廓适配,用于形成对冰箱的支撑作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增强缓冲,减少冰箱与盖体之间的相对运动,并能减少因相对运动产生的噪音。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凸起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减少包覆物与被包覆物之间的相对运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凸起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隔音罩,形成隔音罩的隔音层上的凸起结构,该凸起结构与压缩机的储液罐的外轮廓过盈配合,用以形成对压缩机的储液罐的支撑和减少压缩机的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的相对运动,由于减少了相对运动,因其而产生的摩擦异响也会减少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的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9-51段、图1-8)遮水部43为隔水槽,隔水槽是沿所述隔音罩3的周向、整体去除所述吸音材41上对应压缩机22的脚部22b的位置的至少部分隔水材料而形成的,吸音材41沿压缩机22的脚部22b的位置分为上侧吸音材41a(相当于上隔音层)和下侧吸音材41b(相当于下隔音层),遮水部43为上侧吸音材41a和下侧吸音材41b之间形成的周向间隙。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隔音罩下沿的隔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7至22段、图1-2),盖体100的内壁在长度方向上设有上设有限位条块101和长条形的海绵方块10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实现增强缓冲,减少冰箱与盖体之间的相对运动。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隔音罩相结合以减少包覆物与被包覆物之间的相对运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凸起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隔音罩,形成隔音罩的隔音层上的凸起结构,并将凸起结构设置为合适的形状以实现隔音罩的固定支撑,减少隔音罩和罩内压缩机的储液罐之间的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凸起结构设置为相对于所述隔音层内壁在长度方向上连续向内凸出的条形凸包或相对于所述隔音层内壁离散分布并向内凸出的多个凸点,条形凸包沿长度方向的各位置的凸起高度相同或多个凸点的凸起高度相同都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覆压缩机和储液罐且形状相适配的隔音罩。基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压缩机的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的相对运动。而由于隔音罩与压缩机与储液罐之间接触不紧密时,会产生相对运动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而相对运动会产生摩擦和噪音也是容易发现的。考虑到这个因素,在压缩机领域,通常都会将储液罐与压缩机壳体采用紧密固定连接的方式。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减少相对运动的技术问题时会到相近或相邻的技术领域去寻找该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冰箱包装箱盖体100内侧有向内凸起的限位条块101、海绵块102(相当于凸起结构),海绵块102与冰箱外轮廓适配,用于形成对冰箱的支撑作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是支撑和增强缓冲,减少冰箱与盖体之间的相对运动,即减少包覆物与被包覆物之间的相对运动,也能够减少由于包覆物与被包覆物之间的相对运动而产生的摩擦噪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凸起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隔音罩中,形成隔音罩的隔音层上的凸起结构,实现支撑隔音罩内压缩机的储液罐,同时减少隔音罩与被包覆的压缩机的储液罐之间的相对运动。由于压缩机、储液罐与隔音罩之间相对运动减少,相对运动所引起的摩擦噪声也会减少,其减少摩擦噪声,增强隔音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在此基础上,对于凸起结构与被包覆物之间的安装,将凸起结构与被包覆物之间用过盈配合是常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凸起结构与压缩机、储液罐之间采用过盈配合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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