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冷却通道的冷却通道连接孔的特殊布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5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43106
优先权日:2012-06-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706.8
申请日:2013-06-24
复审请求人:KS科尔本施密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喜俊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黄继嗣
国际分类号:F02F3/00(2006.01);;F02F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706.8,名称为“冷却通道的冷却通道连接孔的特殊布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KS科尔本施密特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4年1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02010015568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制造用于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1)的制造方法,包括下面的步骤:
制造出活塞上部(6),其中加工出活塞顶凹坑、冷却室(4)、冷却通道(2)的一个部分以及转移通道(5);制造出活塞下部(7),其中加工出冷却通道的一个部分;接合活塞上部和活塞下部;其特征在于: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2)或者说冷却室(4)的内表面的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5)的进入角α在87°-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
2、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其特征在于: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活塞,涉及一种用于制造用于内燃机的冷却通道的活塞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说冷却室的内表面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的进入角α在87°- 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 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然而,在本领域,通过钻孔方式制造转移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获得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该具体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到连接通道15的制造方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连接通道15是弯曲的。因此,即使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推导出该连接通道的制造方法,该制造方法也仅仅是一种用于制造弯曲的连接通道的方法,并且该连接通道不可能仅仅通过钻孔加工来制造。此外,本申请可以省去迄今为止都需要的锪孔加工过程,减少工艺步骤和工序时间,从而又可降低制造成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通过与冷却通道连通的转移孔的加工进入角的设置以便于该转移孔的引入,而采用通过钻孔方式加工转移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提供了通过钻孔方式设置转移孔为常规技术手段的多份证据:对比文件2(CN201599104U,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公开了活塞设置有钻孔11;对比文件3(CN102155325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公开了对于通道26A、26B来说只需一个钻孔步骤;对比文件4(US6003479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公开了活塞的连接通道68通过钻孔形式构造),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说冷却室的内表面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的进入角α在87°- 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 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然而,在本领域,通过钻孔方式制造转移通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很容易获得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相关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连接通道的制造方法,但通过钻孔方式对连接通道进行加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提供了多份专利文献说明钻孔不仅是连接通道加工的常规方式,同时也广泛用在活塞冷却通道的加工领域。例如:
(1)名称为“柴油机钢顶铁裙组合活塞”(公告号为CN2138701Y,公告日为1993年07月2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明确记载“活塞顶的背面由支撑台分隔出环状冷却腔7和中央冷却腔4,两个冷却腔由8个钻孔通道相贯通”(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
(2)名称为“多部分冷却的内燃机活塞”(公开号为CN101466937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的发明专利中明确记载“至少一个溢出通道13与内部冷却通道11连接。溢流通道13可以设计为钻孔”(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2);
(3)名称为“组装的液冷式活塞”(公开号为CN101258319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03日)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明确记载“由活塞内室28出发,经过进油通道16、外部冷却通道13、溢流通道22、内部冷却通道18和在六角螺母19的凸缘25中的钻孔26,再回到活塞内室28,形成了连续的油通道”(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2);
(4)名称为“一种柴油机铰接活塞”(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9104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明确记载“活塞设置有钻孔11”(参见说明书第17段,附图1);
(5)名称为“具有销孔润滑的铸造活塞及其制造方法”(公开号为CN102155325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明确记载“通道26A、26B来说只需要一个钻孔步骤”(参见说明书第33段,附图1);
(6)名称为“活塞结构”(公开号为US6003479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1日)的发明专利中明确记载“活塞连接通道68通过钻孔形式构造”(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37-50行,附图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和意见陈述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地”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未公开连接通道的制造方法,其附图1中的连接通道是弯曲的,无法仅仅通过钻孔的方式进行加工,更不能通过钻孔的方式对转移通道进行加工,特别是在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钻孔操作制造弯曲的转移通道,且相关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具备创造性。
第二、现有技术中通过钻孔制造一个孔的过程中,即使使用了钻头的偏移和锪孔加工过程,该加工完成的孔仍然也被称为钻孔。但由现有技术中的“钻孔”,并不能推导出实际的加工过程。此外,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提供的多篇现有技术中未公开“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地通过钻孔方式制造转移通道”,也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具体数值“87°- 93°”、“89°- 91°”或是“90°”。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用于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1)的制造方法,包括下面的步骤:
制造出活塞上部(6),其中加工出活塞顶凹坑、冷却室(4)、冷却通道(2)的一个部分以及转移通道(5);
制造出活塞下部(7),其中加工出冷却通道的一个部分;
接合活塞上部和活塞下部;
其特征在于: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地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2)或者说冷却室(4)的内表面的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5)的进入角α在87°-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
2. 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其特征在于: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地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说冷却室的内表面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的进入角α在87°- 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 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转移通道的加工。然而,由于转移通道的作用是使得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因此,转移通道无论采用弯曲通道还是直通道的方式,其功能和作用都未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期望采用的加工工艺来选择采用弯曲通道或直通道等不同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通道和冷却室通过转移通道相连通的基础上,如果想选择钻孔的方式加工出转移通道,自然就能够“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与此同时,在两个腔体之间的壁面钻一个穿透的直孔,通常采用钻头直接钻孔即可,无需钻头的偏移也无需锪孔,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采用钻孔的方式加工转移通道时,实现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容易地获得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该具体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第一、转移通道的作用是使得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转移通道无论采用弯曲通道还是直通道的方式,其功能和作用都未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期望的加工工艺选择采用弯曲通道或直通道等不同的形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通道和冷却室通过转移通道相连通的基础上,如果想选择钻孔的方式进行加工,自然就能够“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此外,本申请中转移通道用于使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不存在锪孔的需求,因此,当采用钻头直接钻孔形成转移通道时,无需钻头的偏移也无需锪孔。
第二、钻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加工,是根据该孔的位置、功能及作用可以确定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提供的多篇现有技术中提及的“钻孔”,均是在活塞上设置一个穿透的通孔,它们的位置、功能和作用都大体相同,因此它们采用同样的常规的钻孔方式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前次复审通知书提供的多篇现有技术(CN2138701Y、CN101466937A、CN101258319A、CN201599104U、CN102155325A、US6003479A)中提及的“钻孔”自然都是无需“锪孔”工艺的,且多篇现有技术说明书附图中均未显示有锪孔工艺产生的锪柱形沉孔或锪锥形沉孔,同样说明这类型通道加工过程中,通常无需采用锪孔工艺。此外,现有技术未公开具体数值“87°- 93°”、“89°- 91°”或是“90°”,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容易地获得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该具体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合议组提供的教科书《工具钳工》(饶传锋等编著,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64,69-70页)记载了“在实心材料上加工出孔,惯称为钻孔;对已有孔的进行再加工,即扩孔、锪孔、铰孔”;“用锪钻或改制钻头对孔口形面进行加工的方法称为锪孔”,锪孔通常会形成“锪柱形沉孔”或“锪锥形沉孔锪孔”,根据“锪孔”一词在本领域公认的解释,当采用钻头直接钻孔形成转移通道时,无需钻头的偏移也无需锪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的连接通道是弯曲的,无法仅仅通过钻孔的方式进行加工,更不能通过钻孔的方式对转移通道进行加工,特别是在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钻孔操作制造弯曲的转移通道,且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时与权利要求1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第二、合议组提供的教科书《工具钳工》中“将埋头螺打埋入孔内”并不是“锪孔”的必要前提条件,即锪孔之后不一定必然需要在该孔中装入埋头螺打。在该教科书《工具钳工》中也指出“锪孔主要用在工件的连接孔端,通过锪孔柱形或锥形埋头孔”。锪孔本身是一种对已有的孔进行再加工的工艺过程,与后续是否装入埋头螺打无关。因此,锪孔可以应用在任何需要进行孔的再加工的领域中。根据百度百科中的词条“锪孔”,锪孔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证孔口与孔中心线的垂直度;
第三、多篇现有技术未公开具体数值“87°- 93°”、“89°- 91°”或是“90°”,可以合理地推导出:在这类型通道加工过程中不需要实现这些角度范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4年12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23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用于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的制造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的活塞,涉及一种用于制造用于内燃机的冷却通道的活塞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32段,附图1-2):所述活塞具有一个活塞上部1和一个活塞下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步骤:制造出活塞上部1,制造出活塞下部;其中活塞上部1加工出燃烧室凹腔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活塞顶凹坑)、内部冷却室16(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冷却室)、冷却通道11以及连接通道1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移通道);活塞下部加工出冷却通道11,结合活塞上部1和活塞下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地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说冷却室的内表面轮廓设计成使得在横截面中转移孔的进入角α在87°- 93°之间,进一步优选在89°- 91°之间、最后优选正好为90°。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转移通道的加工。然而,由于转移通道的作用是使得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因此,转移通道无论采用弯曲通道还是直通道的方式,其功能和作用都未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期望采用的加工工艺来选择采用弯曲通道或直通道等不同的形式,例如:期望采用铸造成型的工艺来加工转移通道时,可以形成弯曲的通孔;期望采用机加工钻孔工艺来加工转移通道时,可以形成直的通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通道和冷却室通过转移通道相连通的基础上,如果想选择钻孔的方式加工出转移通道,自然就能够“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与此同时,在两个腔体之间的壁面钻一个穿透的直孔,通常采用钻头直接钻孔即可,无需钻头的偏移也无需锪孔,且对比文件1中的转移通道用于使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不存在锪孔的需求,因此,当对比文件1采用钻孔的方式加工转移通道时,在钻孔过程中实现无钻头的偏移且无锪孔加工过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容易地获得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该具体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的冷却通道活塞,该冷却通道活塞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冷却通道活塞的制造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利用权利要求1中方法制得的冷却通道活塞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第一、合议组已经在上述具体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造具有连接通道(即转移通道)的活塞的技术方案,尽管对比文件1未公开直的连接通道以及连接通道的制造方法,但由于转移通道的作用是使得冷却通道和冷却室相连通,转移通道无论采用弯曲通道还是直通道的方式,其功能和作用都未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期望的加工工艺选择采用弯曲通道或直通道等不同的形式,例如:当期望采用铸造成型加工转移通道时,可以形成弯曲的通孔,期望采用机加工钻孔的工艺加工转移通道时,可以形成直的通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冷却通道和冷却室通过转移通道相连通的基础上,如果想选择钻孔的方式进行加工,自然就能够“通过钻孔操作制造至少一个转移通道”。
第二、合议组提供的教科书《工具钳工》不仅明确给出了“钻孔”、“锪孔”的学术定义,还明确给出了 “锪孔”工艺的应用场景,并明确指出“锪孔主要用在工件的连接孔端,通过锪孔形成柱形或锥形埋头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教科书的解释,自然能够明了活塞冷却室上加工冷却通道无需锪孔的工艺。此外,教科书和工具书作为证据的有效性明显优于百度词条,且百度词条中关于锪孔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证孔口与孔中心线的垂直度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无关。
第三、现有技术未公开具体数值“87°- 93°”、“89°- 91°”或是“90°”,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容易地获得居内的冷却通道或者冷却室的内表面的轮廓相对于转移通道的横截面的进入角的具体数值,且具体数值选择为87°- 93°、89°- 91°或是90°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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