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94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52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58752.1
申请日:2016-06-22
复审请求人:武汉泰普联合分接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陆水如
参审员:秦晨
国际分类号:H01H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项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58752.1,名称为“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武汉泰普联合分接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469531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2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连接件通过弹性轴向滑移机构与转轴滑移相连,在弹性轴向滑移机构的回弹力作用下,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相互啮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弹性件的位置以使得连接件弹性复位从而定位凸台与凹坑啮合。对比文件2(CN203415471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公开了一种条形分接开关,其在定位手柄和定位盘上设置定位凹凸结构,通过在定位手柄和操纵轴间设置弹性轴向滑移机构以与转轴滑移相连,且在弹性轴向滑移机构的回弹力作用下,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相互啮合,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7、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CN202434356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2日)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包括法兰盘,在法兰盘的中心孔内穿装有转轴,转轴的上端连接有操作手柄,其特征在于:在法兰盘的上端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套装在转轴上,并通过弹性轴向滑移机构与转轴滑移相连,在法兰盘与连接件之间设有相互匹配的定位凹凸机构,当需要换挡时,通过操作手柄转动所述转轴时,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分离,旋转至设定档位后,在弹性轴向滑移机构的回弹力作用下,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相互啮合,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定位凹坑的形状与定位凸台的形状相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设置在法兰盘的上端面或连接件的下端面,定位凹坑对应设置在连接件的下端面或法兰盘的上端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手柄为L型手柄,其包括固定端和翻转端,所述固定端与转轴相连,所述翻转端的一端与固定端相铰接,另一端与在法兰盘或/和连接件的外周设置的定位槽相配设。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向滑移机构包括套装在转轴上的复位弹簧和穿装在转轴上的定位销或键,所述复位弹簧的两端分别与操作手柄和连接件相抵接,所述定位销或键与在连接件内开设的轴向滑移槽相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操作定位装置的下端与条形分接开关或盘形分接开关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呈弧形分布或呈圆周分布。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法兰盘上端的凸台或凹坑和连接件上的相配合的凹坑或凸台的数量与档位数量一致或成倍数对称关系。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法兰盘上设有档位数字或档位指示,在连接件设有档位数字及手柄上设置档位指示标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定位件与定位凹坑通过曲面(球状或锥状的圆弧类配合面),也即其为圆形孔面配合,并不是斜面配合。圆孔与圆球及柱形锥销的归位手感、效果与本申请的斜面配合差异大,本申请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两者是面接触,力矩相对稳定,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定位凸台可以自动的滑入定位凹槽中。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包括法兰盘,在法兰盘的中心孔内穿装有转轴,转轴的上端连接有操作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手柄套装在转轴上,并通过轴向弹性滑移机构与转轴滑移相连,所述操作手柄与法兰盘之间设有相互匹配的定位凹凸机构,当需要换挡时,通过操作手柄转动所述转轴时,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分离,旋转至设定档位后,在轴向弹性滑移机构的回弹力的作用下,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相互啮合,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定位凹坑的形状与定位凸台的形状相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设置在操作手柄的下端面或法兰盘的上端面,定位凹坑对应设置在法兰盘的上端面或操作手柄的下端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向弹性滑移机构包括套装在转轴上的复位弹簧和穿装在转轴上的定位销或键,所述复位弹簧的两端分别与操作手柄和在转轴上端设置的固定件相抵接,所述定位销或键与在操作手柄内设置的轴向滑移槽相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盘的内侧通过密封圈与转轴密封配置,在法兰盘的外周设有压圈,在压圈的上端设有锁紧螺母,所述锁紧螺母与法兰盘螺纹连接,所述压圈的内侧与法兰盘密封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为一组或多组,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个数与档位数量一致或成倍数关系,其呈弧形分布或呈圆周对称分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为一个或对称的一对。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法兰盘上或操作手柄设有档位数字,在操作手柄或法兰盘的圆周侧壁设有与档位数字标示相对应的档位指示标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定位装置的下端与盘形或条形分接开关本体相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分接开关在操作操动机构1时不用提起操动机构,而是可以直接操作操动机构带动定位凹凸机构随之转动,因此能够增强操作手感,其与本申请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定位件10可为钢球或下部为球状或锥状柱销,与法兰盘7上的定位坑8形状可对应配置”,该钢球或下部为球状或锥状的配合面属于斜面配合的下位概念,即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定位凹坑的形状与定位凸台的形状相匹配”。对于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凸台的横截面为球状或锥状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不同形状的凸台结构的自身属性所带来的细微差距而进行选择,如球状或锥状的圆弧类配合面由于凸台在脱离凹坑的过程中两者间的接触面较小,因此更易于脱离,且不易磨损,但同时也存在凸台易脱离凹坑的缺点;当选择多面体的梯形、三角形或四边形等平面类配合面时,由于凸台在脱离凹坑的过程中两者间的接触面较大,因此力矩较为稳定,但也存在容易卡死和磨损大的缺点,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球形定位件10和定位坑8的基础上,当定位件10为锥状柱销时(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锥台形状为锥状柱销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定位坑8与定位件10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其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定位坑8和球形定位件10的形状相匹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区别技术特征“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所述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凸台的横截面形状为梯形”未公开。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定位件与定位凹坑通过曲面,也即其为圆形孔面配合,并不是斜面配合。圆孔与圆球及柱形锥销的归位手感、效果与本申请的斜面配合差异大。(2)对比文件1中通过定位件与定位凹坑通过球弧面配合,在开关转动过程中,定位件与定位凹坑始终为线接触,一方面导致力矩不稳定,容易出现卡死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两者接触为线接触,容易磨损,影响开关的使用寿命。而本申请的定位凹坑与定位凸台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两者在相对运动过程中,一直是面接触,力矩相对稳定,这样通过相配合侧面的斜面设计结合材料摩擦系统可以稳定控制启动及归位力矩控制在一定范围,且在通过斜面的配合,在进入档位前,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定位凸台可以自动的滑入定位凹槽中,具有自动复位功能,定位精度高操作;而且相对线接触来说磨损程度相对更小,使用寿命更长,定位精度更高。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项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2469531 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3415471 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3:CN202434356 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2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分接开关触头定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图1-3):触头定位装置,包括法兰盘7,在法兰盘7的中心孔内穿装有主轴6(即转轴),主轴6的上端连接有操动机构1(即操作手柄),操动机构1套装在主轴6上,法兰盘7上设有相互匹配的球形定位件10和定位坑8(即定位凹凸机构),当需要换挡时,通过操动机构1转动主轴6时,定位坑8(定位凹坑)和球形定位件10(即定位凸台)分离(即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分离),旋转至设定档位后,在弹簧9(即弹性滑移机构)的回弹力的作用下,定位坑8和球形定位件10相互啮合(即定位凹凸机构的定位凹坑和定位凸台相互啮合),当定位件10为锥状柱销时(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锥台形状为锥状柱销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定位坑8与定位件10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其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定位坑8和球形定位件10的形状相匹配(即定位凹坑的形状与定位凸台的形状相匹配),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操作手柄通过轴向弹性滑移机构与转轴滑移相连;而对比文件1中的操动机构1通过支持件12与主轴6(即转轴)相连,在支持件12上设置弹簧9(即弹性滑移机构);相互匹配的定位凹凸机构设置在操作手柄与法兰盘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弹性滑移机构的位置以及如何设置定位凹凸机构的位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条形分接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0027段,图1-5):定位手柄5(即操作手柄)通过设置在操纵杆1(即转轴)轴向的定位弹簧6(即轴向弹性滑移机构)与操纵杆1滑移相连。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设置弹性滑移机构的位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弹性滑移位置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设置弹性滑移机构的位置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想到相互匹配的定位凹凸机构设置在操作手柄与法兰盘之间。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0027段,图1-5):在定位手柄5的一端凸出有环形插入部52,定位盘3上设置有环形插槽31。而在此基础上对换凸台和凹坑的位置,且定位凹凸机构中的凹坑和凸台分别设置在手柄的下端面或法兰盘的上端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0027段,图1-5):在操纵杆1靠近手柄盖8的一端具有垫圈7(即固定件),在定位手柄5和垫圈7之间具有定位弹簧6(即轴向弹性滑移机构包括套装在转轴上的复位弹簧,所述复位弹簧的两端分别与操作手柄和在转轴上端设置的固定件相抵接)。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复位弹簧使得定位机构复位。而轴向滑移机构包括穿装在转轴上的定位销或键,定位销或键与在操作手柄内设置的轴向滑移槽相配置,是为了通过弹簧进行复位连接而进行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分接开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0017段,图1):从附图1可以看出:法兰3的内侧通过密封圈与转轴密封配置,在法兰3的外周设有压圈,在压圈的上端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法兰3螺纹连接,压圈的内侧与法兰3密封配置。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密封开关。对比文件3给出了如何密封开关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密封开关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2-3页,附图2-3):开关座周边设置有6个触柱5;开关座上固定有法兰盘7,其上设置有定位坑8,该坑与开关两触柱中间位置对应,分度与触柱布局一致;结合附图2和3可知,定位凸台为一组。而将定位凸台设置为多组,个数与档位数量一致或成倍数关系,其呈弧形分布或呈圆周对称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附图2-3):球形定位件10(即定位凸台)为一个。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环形插入部52为对称的一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23段,图1-5):定位盘3的外圆周面上设有多个档位数字标识32,定位手柄5上设有指示标记54。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设置档位数字和指示标记。而在法兰盘上或操作手柄设有档位数字,在法兰盘的圆周侧壁设有与档位数字标示相对应的档位指示标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附图1):对比文件2公开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操作定位装置的下端与条形分接开关本体相连。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操作定位装置与分接开关相连。而其与盘形分接开关本体相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定位件10可为钢球或下部为球状或锥状柱销,与法兰盘7上的定位坑8形状可对应配置”,锥台形状为锥状柱销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定位坑8与定位件10的侧壁通过斜面配合,其横截面形状为梯形,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2)当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件为锥状柱销时,定位坑8形状可对应配置,其完全可以实现本申请中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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