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读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音读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4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1F2638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67657.9
申请日:2013-12-02
复审请求人:余泽栋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小晋
合议组组长:张弘
参审员:戴丽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67657.9,名称为“音读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余泽栋。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277896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对比文件2:CN1347024A,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1日。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以“;”作为选字码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码元和键盘特殊键的具体设置。对于“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码元对应音节的首字母,例如b对应b,z对应zh或z,在此基础上,用码元对应汉语拼音相近的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以“;”作为选字码元”,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数字对应若干个码元,在此基础上,自主地选择数字与码元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输入法的核心是强化读音要素,由于简体和繁体字的读音相同,将该输入法应用于简体字和繁体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设置某一特殊按键作为选字码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说明书第1-13,15-20,53-324段、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2项、说明书第14,21-5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3项的修改替换页,以及说明书第129-156段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并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过于贪大求全导致冲淡了创造性,因此删除了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近的内容,使得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3项如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3中码元与相关键盘上的字母键及数字键的对应关系的相关内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由于经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3中相应的键盘和计算设备,以及码元与相关键盘上字母键和数字键的对应关系等内容删除,上述权利要求实际上属于人为规定的规则和方法,该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记载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易捷简声系列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74]段,图1):易捷声码,设定的易捷简声的声码用大写字母表示,汉语拼音音节的首码用小写字母表示,对应关系是:A=a……Z=z,又增设易捷韵码,如V=ü;对于单字编码可以采用单字声表示,也可以采用单字声、单字韵加空格键的二级简字表示;在图1中,打任一声码,提示常用单字,打空格键选字,由于声码对应汉语拼音的首码,即在读汉字的音节时可以将其对应到声码上,例如“阿”的拼音 a对应A,在输入“阿”字时,可以在键盘上直接输入A,然后再通过空格键进行选字,上述内容即为该权利要求中的直接将汉字的“音”读成码,汉字的音读成“表音码”,码元首先与汉语拼音的“音”自然对应,i对i(yi)的音、u对u(wu)的音、ü对ü(yu)的音,基于音、自然读、读出来就是输入码,可用作汉字的表音输入法;将157个常用的具体的构字部件定为字根,按字根名声母归入声母键,按字根名韵母或字根形状归入非声母键,在图1中,单字全码可以采用单字声、一字根码、二字根码表示,例如“好h”字,它由字根“女n”、“子z”构成,即在输入“好”字时,可以在键盘上编码hnz;上述内容即为该权利要求中的将字根的“音”都自然读成码,字根的音读成“表形码”,可用作汉字的表形输入法,实用方法是“读字根”,声码和根码可以结合使用;上述内容即为该权利要求中的两者相加又成为“音形码”,可用作汉字的音形输入法,实用方法是“读音加读根”……。而对于其区别: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码元对应音节的首字母,例如b对应b,I对应yi,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内容的启示下,用码元对应汉语拼音相近的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3)对于权利要求2的读三音的具体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7]段,图1):一级简字的编码规则为单字声(韵)加空格键,由于单字声是输入整个音节的首音,且在图1中,单字简码的输入规则为:打任一声码,提示常用单字,打空格或数字键选字,由于声码对应汉语拼音的首码,即在读汉字的音节时可以将其对应到声码上,例如“阿”的拼音 a对应A,“衣”的拼音yi对应I,可见上述内容即为将一些音节读成1个音;二级简字可以用单字声,单字韵加空格的方式输入,由于单字声是输入整个音节的首音,单字韵是输入音节中的韵母,可见其公开了将一些音节读成2个音;对于将一些音节读成3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码拼音输入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韵母最多读成两个码元,如ang、……iong只读前面的两个字母,iou、……uen取前后两个字母读,即将复韵母拆成两个部分形成码元;(4)对于权利要求3及权利要求4的评述,其具体的认定与驳回决定中的内容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部分修改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不予以接受。而上述针对说明书第129-156段的修改,其中删除了第144段和156段,对各个类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扩充,但由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并未涉及说明书,且上述说明书的修改也并非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可见上述针对说明书的修改也并非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而作出的修改,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0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均不予以接受。在此基础上,合议组针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即针对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申请是否具有重大国家利益不是评判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2)复审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3中码元与相关键盘上字母键与数字键的对应关系相关内容的删除,导致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际上属于人为规定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此外,在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删除权利要求中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会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不能克服创造性缺陷,反而会如前所述,使得所作出的修改不是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导致相应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不予以接受,而是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即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进行了审查,上述可接受的文本中其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新型的中文全自然输入方法,所述码利于口语表达、字母键操作和数字键操作,同时码元又与相关键盘上的“字母键”一一对应,与“数字键”友好对应,而不能将上述特征进行分割拆散,不能与对比文件1中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读三音”,其所有特征都是承上启下不可分割的;第三,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读字根”也是本申请中的重要一环,其所有的特征同样承上启下不可分割的。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15-20,53-324段、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1-52段,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78960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2:CN1347024A,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的中文全自然输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文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74]段):易捷声码,设定的易捷简声的声码用大写字母表示,汉语拼音音节的首码用小写字母表示,对于单字编码可以采用单字声,单字韵加空格键的二级简字表示,将157个常用的具体的构字部件定为字根,按字根名声母归入声母键,按字根名韵母或字根形状归入非声母键,声码和根码可以结合使用,将该输入法的26个编码键位,归并用10个手机键位输入,可以安装在电脑中,也可以安装在手机上,对应关系是A=a……Z=z,又增设易捷韵码,如V=ü,由于计算机编码键位归并为10个手机编码键位,因此对应地码元也自然与手机编码键位相对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一种新型的中文全自然输入方法,并公开了:直接将汉字的“音”读成输入码,汉字的音读成“表音码”,码元首先与汉语拼音的“音”自然对应,b对b的音、p对p的音、m对m的音、f对f的音、d对d的音、t对t的音、n对n的音、L对L的音、g对g的音、k对k的音、h对h的音、j对j的音、q对q的音、x对x的音、z对z(平舌音)和zh(翘舌音)的音、c对c(平舌音)和ch(翘舌音)的音、s对s(平舌音)和sh(翘舌音)的音、r对r的音、a对a的音、e对e的音、o对o的音、i对i(yi)的音、u对u(wu)的音、ü对ü(yu)的音,基于音、自然读、读出来就是输入码,可用作汉字的表音输入法;将字根的“音”都自然读成输入码,字根的音读成“表形码”,可用作汉字的表形输入法,实用方法是“读字根”;两者相加又成为“音形码”,可用作汉字的音形输入法,实用方法是“读音加读根”……;这些码适合口语表达、字母键操作和数字键操作,可用作汉字的表音输入法、表形输入法和音形输入法,可用于电脑、计算器、电话机、手机;码元集是:b p m f d t n L g k h j q x z c s r a o e i u üw y(其中的ü可以用v代替)码元同时又与相关键盘上的“字母键”一一对应,例如:b对b键、p对p键、m对m键、f对f键、d对d键、t对t键、n对n键、L对L键、g对g键、k对k键、h对h键、j对j键、q对q键、x对x键、z对z键、c对c键、s对s键、r对键r、a对a键、o对o键、e对e键、i对i键、u对u键、ü对v键、w对键w、y对y键……;码元还同等与相关键盘上的“数字键”友好对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码元和键盘特殊键的具体设置。
对于“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码元对应音节的首字母,例如b对应b,z对应zh或z,在此基础上,用码元对应汉语拼音相近的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数字对应若干个码元,在此基础上,自主地选择数字与码元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输入法的核心是强化读音要素,由于简体和繁体字的读音相同,将该输入法应用于简体字和繁体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上均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二级简字可以用单字声,单字韵加空格的方式输入,由于单字声是输入整个音节的首音,单字韵是输入音节中的韵母,可见,该方法相当于自然将“整个音节”囫囵地读成1个音,并将“音节的后一半”也囫囵地读成1个音,并将具体的音节读成码,如ba读成ba a=码ba,并增设易捷韵码,用来表示汉语拼音的韵母,如A=a,以及首韵代音,如V=yu。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自然将“整个音节”囫囵地读成1个音,并将“音节的后一半”也囫囵地读成1个音,并将具体的音节读成码,如ba读成ba a=码ba;一些具体的音节可以读成1个音=1码,例如:a读成a=码a.e读成e=码e.o读成o=码o.yi读成i=码i.wu读成u=码u.yu读成ü=码v……。而关于“读三音”的具体处理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码拼音输入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韵母最多读成两个码元,如ang、……iong只读前面的两个字母,iou、……uen取前后两个字母读,即将复韵母拆成两个部分形成码元;声母加上韵母,最多不超过3个码元,拼音输入:选择“最大码长=6”,多音节词先按照“1、2、3、4、5、末“的顺序取音节,然后读出来,用同样的读码方法把标点符号也自然地读成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如果音节的后一半是个复韵母、则要将“复韵母的后一半”也囫囵地读成1个音并将具体的音节读成码;单位码长为:1音节≤3码,双字词最多取6码,遇到多字词语,每字取1码,最后一个字可顺延,还能将常见的标点、符号也一样读成码,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基于拼音简化复韵母的输入以及多音节词码元的选取,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此外,对于韵母与编码的具体对应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拼音简化复韵母输入码元的技术内容,而设置相应的码元和韵母的对应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字母键操作、数字键操作”,由于标点、符号、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均有对应的读音,将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也读成码元进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6页):把简化字自然读成码,直接读简化字的“字根”,字根,可以是偏旁,也可以是笔划,具体以“相互间不交叉、不粘连、能够独立而且容易读”为准,例如:“金”“木”“水”“火”“土”都算是字根,例如A键——a——凹、B键——b——白北贝币不八,不成字的字根归类读,归类的原则是:像谁就归谁,例如:“钅”“归”“金”类,“彳”“归”“人”类,为了更为简单,把一些很像码元的字根,直接当成码元来读,例如 “阝”很像“P”就读成P、“口”很像“O”就读成O,当1个字仅为1个字根时,读成3个码元,当1个字是2个字根时,第1个字根取1个码元、第二个字根依次 取2个码元,1个字正好是3个字根时,每个字根取1个码元,1个字有4个以上的字根时,先按照“1、2、3”或者“1、2、末” 的顺序取字根,一些特殊结构的字,以容易读为原则,认从最简单的顺序,把它读出来,可按照垂直“上、中、下”的顺序来读字根,例如:赢——亡口贝— —wob。赢——亡口女;两字词:前1个字取2码、后1个字取1码。三字词:每字各取1码,用同样的读码方法把标点符号也自然地读成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基于大字库,自然读汉字的字根,字根读出来就是输入码;字根以方便认读(认读方法与“读三音”一致)为准,并依其读音进行分类;一些“读音不理想”的字根就让它跟在后面,像谁就跟谁;一些“样子像码元”的字根就直接跟着码元;一个字块中通常含有2个(或者3个)字,一个单字可以认读3个字根成3码;其中,偏旁可以认读成1码,字块可以认读成2码,遇到三根字(3个字根的字)可以自然认读成3码,遇到双根字(两个字根的字)可以这样认读:(一)多数双根字,第一根认读1码,第二根认读2码;(一)些多根字,认读第“1、2、3”字根成3码; (三)一些多根字,认读第“1、2、末”字根成3码;遇到疑难字可以顺口(或者顺手)选读3个字根;多数词语,第一字读2码,第二字读1码;(三)一些词语,每字读1码;认读标点、符号码。
对于“遇到单根字,就自然读成码(读法与“读三音”一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音码的基础上,采用表音码输入无法拆分的单根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一些单根字读1码后,找1个小字根来凑成2码, 一些单根字读1码,再找2个小字根来凑成3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定最长码,单字为3码,多字为6码的基础上,在码数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寻找更小的笔画作为字根从而进行码数的填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偏旁部首也视为单根字,读成2码或者3码”,对比文件2公开了笔划的字根直接读笔划名,例如:“氵”读d(点),在此基础上,将偏旁部首也视为单根字,读成2码或者3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少数‘后偏旁’结构的双根字和特殊结构的双根字,可以第一根认读2码,第二根认读1码;有些双根字自然认读成2码”,对于特殊结构的字,适当修改输入规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特码及其具体编码,针对部分通用繁体字,设定码长为4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声码和根码可以结合使用的基础上,使用时,逢词语就读三音、逢单字就读字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也是公开了一种中文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对于单字编码可以采用单字声,单字韵加空格键的二级简字表示,将157个常用的具体的构字部件定为字根,按字根名声母归入声母键,按字根名韵母或字根形状归入非声母键,声码和根码可以结合使用,将该输入法的26个编码键位,归并用10个手机键位输入,可以安装在电脑中,也可以安装在手机上,由于计算机编码键位归并为10个手机编码键位,因此对应地码元也自然与手机编码键位相对应。而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在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而对于“码元与汉语拼音的音的部分对应方式w对wa(ua)的音、y对ya(ia)的音、n对n(前鼻音)和ng(后鼻音)的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码元对应音节的首字母,在此基础上,用码元对应汉语拼音相近的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码元与数字键的对应方式以及可支持简化字和繁体字,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数字对应若干个码元,在此基础上,自主地选择数字与码元的对应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输入法的核心是强化读音要素,由于简体和繁体字的读音相同,将该输入法应用于简体字和繁体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评述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并没有将它们割裂开,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创造性的评述方法作为一个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评述的,具体意见请复审请求人参考复审决定第2.2和2.3条。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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