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糖基化抗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76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352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8197.0
申请日:2007-04-10
复审请求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岳礼溪
合议组组长:刘俊香
参审员:唐慧
国际分类号:C07K16/00、A61K39/395、A61P37/06、A61P37/02、A61P31/00、A61P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8197.0,名称为“糖基化抗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80012678X的中国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6年04月1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7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IgG1或IgG3型单克隆抗体,并限定抗体在Asn297处被糖链糖基化、糖链内岩藻糖的量至少为99%,NGNA的量为1%或以下,N末端α-1,3-半乳糖的量为1%或以下。然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并且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任何有关产生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特性的抗体的机制,如产生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体是否需要依赖于特定的条件,是否需要特定的载体或特定宿主细胞。在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未阐述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利用实施例1-3所述试验方法选择到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性质的抗体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甚至利用实施例1-3所述试验方法可能无法选择到除了克隆1-7所示抗体之外的其他满足权利要求1所述特性的抗体,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说明书摘要,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人IgG1或IgG3型单克隆抗体,所述抗体在Asn297处被糖链糖基化,所述抗体的特征在于
a)在所述糖链内岩藻糖的量至少为99%,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并且此外,
b)在所述糖链内NGNA的量为1%或以下,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
并且在所述糖链内N末端α‐1,3‐半乳糖的量为1%或以下,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抗体,其特征在于NGNA的量为0.5%或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抗体,其特征在于N‐末端α‐1,3‐半乳糖的量为0.5%或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的抗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抗体是嵌合、人源化或人抗体。
5. 药物组合物,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至4的抗体。”
申请人弗·哈夫曼-拉罗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贡献在于提供了具有有利的糖基化模式的人IgG1或IgG3型抗体。通过提供具有上述产品结构特征的抗体,解决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抗体显示无ADCC活性并且具有降低的潜在免疫原性。本申请实施例1-3的方法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实施并获得本发明抗体产品,并不存在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这些技术手段的问题。本申请产品的获得并不受限于特定的保藏物DSMACC 2795。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所提交的附件1作为补强证据进一步印证了根据说明书的描述能够制备本发明的抗体,附件1中的数据表明通过本发明的方法得到了大量的表达相应抗体的细胞克隆。在没有言之有据的理由怀疑本发明抗体产品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不能实施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范围得到了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所提交的附件1为 Hansen博士的声明,英文,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认为目前的权利要求只是限定了抗体的糖基化相关信息,只要具有所述糖基化信息的任意序列的抗体都在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内,可见权利要求1-5包含了大量的抗体。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糖基化的特性是跟载体和/或宿主细胞相关。实施例1-3所述方法只能证明其可以用于制备、纯化抗体以及鉴定抗体的糖基化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所述方法是否还可以筛选获得其他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性能的抗体,也即基于实施例1-3所述方法筛选获得除了克隆1-7所对应抗体之外的其他如权利要求1所述性能限定的抗体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表1描述了表达质粒转染细胞系CHO-DG44的细胞,经过筛选获得了相应的克隆,说明书还进一步提供了应用的培养条件和培养基。本领域公知,影响多肽糖基化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肽链的不同,细胞内糖基化酶的不同,细胞培养环境的影响等。虽然在一级结构上糖基化位点具有特定序列Asn-Xaa-Ser/Thr(Xaa为非脯氨酸的任何其他氨基酸),但糖基化还受到细胞内在特征以及环境因子的多重影响(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现代生化药学》,吴梧桐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第141-142页),甚至培养温度的突然下降都会使人尿激酶原的糖基化形式从岩藻糖的2分枝复杂型寡糖链转变为含岩藻糖的3或4分枝复杂型寡糖链(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基因克隆的分子基础与工程原理》,刘志国,屈伸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第200-201页)。因此,具体到本案,不仅蛋白结构会对抗体的糖链组成产生影响,抗体的表达体系和具体培养参数的改变也会对糖链结构产生影响。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制备抗体(实施例1)、纯化抗体(实施例2)以及测定抗体中糖基化模式及含量(实施例3)的实验方法和部分条件参数,但仅仅给出了一个成功的抗体的实例,并没有揭示产生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糖链的抗体的机制,因此,说明书中给出的培养条件中的每个特征都可能对抗体的糖链结构产生关键影响,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糖链结构的抗体的产生依赖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定的表达、培养体系和培养条件。然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表达、培养体系和条件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除了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表达和培养体系、条件外,在其他体系和条件下能否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的抗体。即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无法概括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基于权利要求1,存在着同样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是产品,而非制备产品的方法。应用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限定完全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化学领域,以产品结构参数限定的授权的产品权利要求,比比皆是。以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1的产品符合中国的审查实践。审查指南仅指出,对于化学产品权利要求,为了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需要在说明书中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法。但是,从未规定,为此必须在权利要求中以化学产品的制备方法来限定该产品。在实践中,以参数限定的化学产品被授权,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2)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几无ADCC活性的IgG1或IgG3抗体。如实施例中所示,本发明的产品(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抗体),解决了该技术问题。合议组所质疑的是:本发明的产品是否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重现性地制备的问题。合议组并没有提供合理理由来质疑:权利要求1的产品无法解决无ADCC活性问题。本发明的贡献在于:首次提供了具有有利的糖基化谱的IgG1或IgG3抗体,这样的抗体在现有技术中从未有过公开和提示。对支持问题的评述,应当基于权利要求的主题进行,合议组基于制备方法来评述产品的支持问题不能接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法制备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抗体。由于多种因素会影响表达过程中蛋白质的糖基化,因此,相比于制备方法限定,以抗体本身的结构特征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产品才是优选的。说明书中已经示例了产生期望的糖基化模式的权利要求1的单克隆抗体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调整该具体方式以获得其他适于产生此期望的糖基化模式的抗体的方法,并且通过说明书描述的方法对糖基化模式进行评估。3)本申请的欧洲同族申请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也持相同的观点。同时,复审请求人提供了附件1: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对于本申请欧洲同族专利申请的决定(英文,复印件,共47页);附件2:中国专利201180062424.5的扉页和权利要求书第1页以及中国专利201310348207.3的扉页和权利要求书第1页(中文,复印件,共4页),以佐证上述意见陈述。综上,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抗体是清楚的,且得到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性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3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人IgG1或IgG3型单克隆抗体,所述抗体在Asn297处被糖链糖基化,所述抗体的特征在于
a)在所述糖链内岩藻糖的量至少为99%,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并且此外,
b)在所述糖链内NGNA的量为1%或以下,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
并且在所述糖链内N末端α‐1,3‐半乳糖的量为1%或以下,其中所述量以不含甘露糖4和甘露糖5的G0、G1、G2之和作为100%,并且是通过液相色谱/质谱(LCMS)肽图谱分析所分析的。”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表1描述了表达质粒转染细胞系CHO-DG44的细胞,经过筛选获得了相应的克隆,说明书还进一步提供了应用的培养条件和培养基。本领域公知,影响多肽糖基化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肽链的不同,细胞内糖基化酶的不同,细胞培养环境的影响等。虽然在一级结构上糖基化位点具有特定序列Asn-Xaa-Ser/Thr(Xaa为非脯氨酸的任何其他氨基酸),但糖基化还受到细胞内在特征以及环境因子的多重影响(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现代生化药学》,吴梧桐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第141-142页),甚至培养温度的突然下降都会使人尿激酶原的糖基化形式从岩藻糖的2分枝复杂型寡糖链转变为含岩藻糖的3或4分枝复杂型寡糖链(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基因克隆的分子基础与工程原理》,刘志国,屈伸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08月第1版,第200-201页)。
具体到本案,不仅蛋白结构会对抗体的糖链组成产生影响,抗体的表达体系、培养体系和具体培养参数的改变也会对糖链结构产生影响。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制备抗体(实施例1)、纯化抗体(实施例2)以及测定抗体中糖基化模式及含量(实施例3)的实验方法和部分条件参数,但仅仅给出了一个成功的抗体的实例,并没有揭示产生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糖链的抗体的机制。由于说明书中给出的蛋白结构、表达体系、培养体系和培养条件中的每个特征都可能对抗体的糖链结构产生关键影响,因此,具有权利要求1限定的糖链结构的抗体的产生依赖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定的蛋白结构、表达、培养体系和培养条件,除此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知产生权利要求1限定的糖链结构的抗体的其他制备途径。然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蛋白结构、表达、培养体系和培养条件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除了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条件外,在其他情况下能否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抗体。即权利要求1中概括了较大的范围,由于本领域公知,抗体制备过程中的糖基化模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本申请提供的抗体实例依赖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定的制备方法,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概括中所包含的抗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除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定方法之外的其他方式也能制备获得,从而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获得显示无ADCC活性并且具有降低的潜在免疫原性的抗体。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无法概括得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基于权利要求1,存在上述同样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5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 审查指南允许用参数特征对请求保护的产品进行限定,但使用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也应以说明书为依据,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使用现有技术的一些已知方法可以获得用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而不依赖于特定的方法,这是以参数表征,但同时不需要用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条件之一。2)如前文所述,蛋白质的糖基化模式受到其本身的氨基酸序列构成,以及细胞内在特征以及环境因子等的多重影响,如,培养温度的突然下降会使人尿激酶原的糖基化形式发生改变,也即培养条件会极大影响糖基化模式。因此,即便是具有相同的Fc结构的人IgG1或IgG3型单克隆抗体,想要获得其特定的糖基化模式,也需要在特定的表达体系和具体培养参数下进行生产制备。本发明说明书中提供的具有所述糖链的抗体也是在本发明特定的表达体系和培养条件下实现的。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给出了制备抗体(实施例1)、纯化抗体(实施例2)以及测定抗体中糖基化模式及含量(实施例3)的实验方法和部分条件参数,但仅仅给出了一个成功的抗体的实例,并没有揭示产生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糖链的抗体的机制。因此,说明书中给出的培养条件中的每个特征都可能对抗体的糖链结构产生关键影响,其依赖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定的表达、培养体系和培养条件。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生产条件作出限定,在其他体系和条件下能否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糖链修饰的抗体是不确定的。虽然,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是其中包含了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依据巴黎公约独立审查的原则,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依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各国法律规定和审查实践具体情况不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的审查不具有约束力。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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