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30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04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8958.8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边昕
合议组组长:韩超
参审员:孙春梅
国际分类号:A24D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使得技术方案取得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8958.8,名称为“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90658A,公开/公告日为2009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054189A,公开/公告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077217A,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8年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梗颗粒在改善卷烟口感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在卷烟滤嘴滤棒成型过程中,向两截沟槽醋纤滤芯之间预留的空腔中添加100mg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制得沟槽滤棒-梗颗粒-沟槽滤棒三元复合滤棒;其中所述梗颗粒包含重量比例为:0.5-1:0.7-1.5:0.6-1:0.5-1:0.5-2:1的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珍珠玉米提取物,梗颗粒中提取物的添加比例为5-10%,
2. 权利要求1的应用,其中梗颗粒的制备方法为:
(1)分别取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珍珠玉米提取物,按比例混合均匀制备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
(2)精确称量一定量梗颗粒,按照添加比例精确称量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均匀喷洒于梗颗粒;
(3)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35-50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9%±2%。
3. 权利要求2的应用,其中步骤(3)中恒温鼓风干燥箱干燥温度为40-45度,成品颗粒含水率为9.5%±1%。”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取物来自复合植物,其提取物具体包含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珍珠玉米的提取物及提取物的重量比例、添加比例;2)向两截沟槽醋纤滤芯之间预留的空腔中添加100mg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制得沟槽滤棒-梗颗粒-沟槽滤棒三元复合滤棒。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佳的抽吸口感及提供三元滤棒具体的构建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保润植物的三元烟草纤维纸质滤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4页0010-0022段)由滤芯和包裹滤芯的成型纸组成,所述的润喉植物滤芯由成型纸包裹润喉植物颗粒而得;所述润喉植物为金银花、黄答、板蓝根、大黄、西瓜霜、冰片、胖大海、蝉蜕、桔梗、浙贝母、罗汉果、玄参、麦冬、西青果或甘草中的一种或几种;
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含有卷烟添加剂的卷烟滤嘴,具体地(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卷烟添加剂所采用的原料为荷叶、罗汉果、淡竹叶、蚊净香草、辛夷、树苔、白茅根、玉米须、啤酒花中的一种或几种;提取出原料的浸膏或挥发油【即上述复合天然植物的提取物(包含玉米提取物)】;将浸膏或挥发油按适当比例加入到滤嘴中,制成卷烟;降低了卷烟刺激性;刺激性影响着卷烟的吸食品质。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复合植物材料及大部分材料种类已分别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3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均用于将植物材料或其提取物添加到卷烟滤嘴材料中以改善抽吸品质并获得更佳的抽吸口感,即对比文件2、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南板蓝根是公知的与板蓝根相近的中药材,珍珠玉米也是常见的玉米种类,且菊花也是公知的常与南板蓝根、甘草、金银花等配伍的清热解毒中药材,故在对比文件基础上根据需要替换、增设上述植物材料作为提取物原料以获得相应的风味口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同时,复合提取物中各植物提取物的重量比、提取物的添加比例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相关组分进行混合时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的(例如对比文件1实施例3中添加的三七皂甙为膨胀颗粒烟梗干重的0.5%),采用其中各具体的数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其为本领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和口感等能够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获得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添加有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所述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包括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和珍珠玉米的提取物;梗颗粒的制备方法为:
第一种制备方法:
分别称取南板蓝根提取物120g、淡竹叶提取物260g、菊花提取物220g、甘草提取物200g、金银花提取物30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1.2k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6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上述1.2k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50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8%,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第二种制备方法为:
分别称取南板蓝根提取物80g、淡竹叶提取物120g、菊花提取物120g、甘草提取物100g、金银花提取物20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72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6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72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40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10%,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第三种制备方法为:
分别称取板南蓝根提取物80g、淡竹叶提取物100g、菊花提取物80g、甘草 提取物70g、金银花提取物13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56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8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56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45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9%,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在卷烟滤嘴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利用滤棒成型过程中的颗粒喂料设备生产加载梗颗粒的醋纤滤棒,然后通过滤棒复合设备将该滤棒与普通醋纤滤棒相接为二元复合滤棒,每支卷烟的二元复合滤嘴中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的添加量为27mg。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在卷烟滤嘴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利用滤棒成型过程中的颗粒喂料设备生产加载梗颗粒的醋纤滤棒,然后通过滤棒复合设备将该滤棒与沟槽醋纤滤棒相接为沟槽-复合梗颗粒/醋纤-沟槽三元复合滤棒,每支卷烟的三元复合滤嘴中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的添加量为16mg。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在卷烟滤嘴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梗颗粒通过滤棒成型设备和颗粒喂料设备,在每两截沟槽醋纤滤芯之间预留的8mm空腔中添加100mg梗颗粒,制备成沟槽-复合梗颗粒-沟槽三元复合滤棒。”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含天然提取物的梗颗粒,但天然提取物中的种类与本申请中的完全不相关;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以植物颗粒而非提取物形式存在的金银花、板蓝根、甘草三种成分,而且是直接使用植物颗粒制备滤芯;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直接加入滤嘴中的浸膏或挥发油形式存在的玉米须和淡竹叶。三篇对比文件中各种植物成分的种类、提取方式、在香烟中的存在形式无一相同。而这些不同导致这些成分在提取和添加方式以及效果上均有明显不同,对比文件中缺乏种类、提取方式、在香烟中的存在形式各不相同的各种植物成分结合使用的启示。其次,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有效改善了卷烟口感,有本申请的实施例为证。由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应与对比文件1-3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取物来自复合植物,其提取物具体包含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珍珠玉米的提取物及提取物的重量比例、添加比例; 2)在制备梗颗粒的具体步骤、物质配比上存在差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佳的抽吸口感及提供三元滤棒具体的构建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 103054189A)公开了一种复合保润植物的三元烟草纤维纸质滤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4页0010-0022段)由滤芯和包裹滤芯的成型纸组成,所述的润喉植物滤芯由成型纸包裹润喉植物颗粒而得;所述润喉植物为金银花、黄答、板蓝根、大黄、西瓜霜、冰片、胖大海、蝉蜕、桔梗、浙贝母、罗汉果、玄参、麦冬、西青果或甘草中的一种或几种;同时,对比文件3(CN 101077217A)公开了一种含有卷烟添加剂的卷烟滤嘴,具体地卷烟添加剂所采用的原料为荷叶、罗汉果、淡竹叶、蚊净香草、辛夷、树苔、白茅根、玉米须、啤酒花中的一种或几种;提取出原料的浸膏或挥发油;将浸膏或挥发油按适当比例加入到滤嘴中,制成卷烟;降低了卷烟刺激性;刺激性影响着卷烟的吸食品质。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复合植物材料及大部分材料种类已分别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3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均用于将植物材料或其提取物添加到卷烟滤嘴材料中以改善抽吸品质并获得更佳的抽吸口感,即对比文件2、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南板蓝根是公知的与板蓝根相近的中药材,珍珠玉米也是常见的玉米种类,且菊花也是公知的常与南板蓝根、甘草、金银花等配伍的清热解毒中药材,故在对比文件基础上根据需要替换、增设上述植物材料作为提取物原料以获得相应的风味口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同时,复合提取物中各植物提取物的重量比、提取物的添加比例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相关组分进行混合时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设置的(例如对比文件1实施例3中添加的三七皂甙为膨胀颗粒烟梗干重的0.5%),采用其中各具体的数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三种制备方法,其中的物质配比和温度设定略有不同,但是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已经详细公开了梗颗粒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的实质构思与本申请相同的情况下,无论是具体物质的选择还是具体干燥参数的设定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直接设定的,其效果完全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了在前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1和4合并为新权利要求1,并且删除了其他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在卷烟滤嘴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将梗颗粒通过滤棒成型设备和颗粒喂料设备,在每两截沟槽醋纤滤芯之间预留的8mm空腔中添加100mg梗颗粒,制备成沟槽-复合梗颗粒-沟槽三元复合滤棒;其中所述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添加有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所述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包括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和珍珠玉米的提取物;所述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的按照以下方法制备:
第一种制备方法:
分别称取南板蓝根提取物120g、淡竹叶提取物260g、菊花提取物220g、甘草提取物200g、金银花提取物30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1.2k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6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上述1.2k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50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8%,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第二种制备方法为:
分别称取南板蓝根提取物80g、淡竹叶提取物120g、菊花提取物120g、甘草提取物100g、金银花提取物20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72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6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72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40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10%,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第三种制备方法为:
分别称取板南蓝根提取物80g、淡竹叶提取物100g、菊花提取物80g、甘草提取物70g、金银花提取物130g、珍珠玉米提取物100g,常温下搅拌混合均匀,得到56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精确称量8kg多孔梗颗粒,使用喷雾器将560g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喷洒于梗颗粒,边喷洒边混合梗颗粒,使得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完全、均匀地喷洒于梗颗粒;将添加复合天然植物提取物的梗颗粒置于恒温鼓风干燥箱内,45度恒温干燥至成品颗粒含水率为9%,即得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各成分添加形式与对比文件不同,而卷烟滤嘴因为高温挥的问题会对各成分的挥发、稳定性、口味产生影响,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各成分种类组合与添加形式的启示。其次,请求人提供证据来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在评吸实验中具备显著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61条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使得技术方案取得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梗颗粒在改善卷烟口感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梗颗粒添加到复合滤嘴中的应用,具体为将从不同植物材料中提取的皂甙,通过工艺处理后搭载在合适的载体中制备成改性吸附材料烟梗颗粒,添加在复合滤嘴中,起到改善卷烟抽吸品质,清除有害成分的目的;通过将植物中提取的皂甙施加到活性炭等吸附材料中,制备改性的吸附材料应用在卷烟滤嘴中将给吸烟者带料更好的品质享受和安全性,也就是梗颗粒在改善卷烟口感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3页“背景技术”,第4-5页“发明内容”,第6-7页实施例3-4):天然植物提取物包括天然提取的三七或人参皂甙;制备的复合滤嘴包括三元复合滤嘴(实施例3、4)。
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能够改善卷烟口感的梗颗粒的制备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3页“背景技术”,第4-5页“发明内容”,第6-7页实施例3-4):
1)选用天然提取或制取的皂甙,显然这也是植物提取物;
2)按膨胀颗粒烟梗干重的0.5%(重量百分比)称取皂甙,将称好的皂甙充分溶解在水中形成水溶液,水量为膨胀颗粒烟梗体积的二分之一;然后将配好的水溶液均匀喷洒到选择好的膨胀颗粒烟梗上;
3)将固体材质转移到真空干燥箱中,在60℃下真空干燥72小时;用40~60目筛子重新筛分处理,使其达到要求大小的细小颗粒,以便使其添加到卷烟嘴棒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取物来自复合植物,其提取物具体包含南板蓝根、淡竹叶、菊花、甘草、金银花,珍珠玉米的提取物及提取物的重量比例、添加比例; 2)在制备梗颗粒的具体步骤、物质配比上存在差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佳的抽吸口感及提供三元滤棒具体的构建方式。
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2或者3是否给除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对比文件2(CN 103054189A)公开了一种复合保润植物的三元烟草纤维纸质滤棒,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4页0010-0022段)由滤芯和包裹滤芯的成型纸组成,所述的润喉植物滤芯由成型纸包裹润喉植物颗粒而得;所述润喉植物为金银花、黄答、板蓝根、大黄、西瓜霜、冰片、胖大海、蝉蜕、桔梗、浙贝母、罗汉果、玄参、麦冬、西青果或甘草中的一种或几种;保润植物颗粒的有效成分被烟气带出,补充降焦给烟气香韵和吃味带来的损失,实验证明,本发明滤棒中保润植物成分与烟气中的致香成分相辅相成,改善卷烟烟气润湿性,赋予卷烟甜润的口感,提高卷烟吸食时的舒适度,为卷烟提供保润回甘、提升烟气香气丰富度的有益效果;
同时,对比文件3(CN 101077217A)公开了一种含有卷烟添加剂的卷烟滤嘴,具体地(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卷烟添加剂所采用的原料为荷叶、罗汉果、淡竹叶、蚊净香草、辛夷、树苔、白茅根、玉米须、啤酒花中的一种或几种;提取出原料的浸膏或挥发油;将浸膏或挥发油按适当比例加入到滤嘴中,制成卷烟;降低了卷烟刺激性;刺激性影响着卷烟的吸食品质。
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复合植物材料及大部分材料种类已分别被对比文件2、3公开,但是其在提取方式、添加形式和用量上均和本申请存在差异;同时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公开南板蓝根,珍珠玉米,和菊花。三篇对比文件中各种植物成分的种类、提取方式、在香烟中的存在形式无一相同。而这些不同导致这些成分在提取和添加方式以及效果上均有明显不同,对比文件中缺乏种类、提取方式、在香烟中的存在形式各不相同的各种植物成分结合使用的启示。
另一方面,对于区别特征2),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三种制备方法,其中的物质配比和温度设定有所不同,虽然具体工艺参数的设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调整的,但是如本申请实施例评吸实验所显示的效果来看,目前技术方案的特定组合使得技术方案取得了有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有效改善了卷烟口感,有本申请的实施例为证。这种效果并非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上述公知常识能够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目前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