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利用其制造电池组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利用其制造电池组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69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88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37213.9
申请日:2016-09-21
复审请求人: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永欣
合议组组长:树奇
参审员:李元
国际分类号:H01L31/0224,H01L31/042,H01L31/05,H01L3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37213.9,名称为“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及利用其制造电池组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其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所述的超宽焊带或铜板覆盖在整个所述的背光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为n型单晶硅衬底,其电阻率为1~30 Ω?cm,厚度为50~300 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掺杂区或n 掺杂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背光面上设置有n 掺杂区或p 掺杂区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背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所述的受光面为制绒面或湿刻面,所述的背光面为抛光面或湿刻面或制绒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和背光面上同时设有减反射膜,所述的减反射膜为氧化硅减反射膜、氧化铝减反射膜和氮化硅减反射膜中的一种或几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
6.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制造高效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采用叠片方式连接,形成电池串;
S2:将所述的电池串排版形成组串,再通过汇流条进行汇流;
S3:将S2所得的组串进行叠层和层压,形成电池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利用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制造高效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叠片方式进行连接时,一块所述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在长边处与另一块所述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的长边相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利用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制造高效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池串包括2~960个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870216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424144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406460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制造高效电池组件的方法。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不具备创造性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叠片的方式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叠片的方式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N型太阳能电池进行连接,以形成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组件。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超宽焊带或铜板覆盖在整个所述的背光面上”,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修改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将独立权利要求7修改为非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式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N太阳能电池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所述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删除了全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的“高效”,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N型太阳能电池,其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所述的超宽焊带或铜板覆盖在整个所述的背光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为n型单晶硅衬底,其电阻率为1~30 Ω?cm,厚度为50~300 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掺杂区或n 掺杂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背光面上设置有n 掺杂区或p 掺杂区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背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所述的受光面为制绒面或湿刻面,所述的背光面为抛光面或湿刻面或制绒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和背光面上同时设有减反射膜,所述的减反射膜为氧化硅减反射膜、氧化铝减反射膜和氮化硅减反射膜中的一种或几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
7. 一种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N型太阳能电池采用叠片方式连接,形成电池串;所述N太阳能电池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或铜板;所述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
采用叠片方式进行连接时,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的超宽焊带或者铜板与另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的主栅线接触;
S2:将所述的电池串排版形成组串,再通过汇流条进行汇流;
S3:将S2所得的组串进行叠层和层压,形成电池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采用叠片方式进行连接时,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在长边处与另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的长边相接触。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池串包括2~960个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
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铝层是通过丝网印刷并烧结形成,导电性差,如果利用其制备叠瓦组件时,相邻两块太阳能电池之间不能焊接,需要利用导电胶等进行连接,这样制备复杂,会影响电流传输;(2)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使用导电背板,但导电背板并不是N型太阳能电池的一部分,而是设置在组件中进行电流传输,且导电背板的底部为绝缘层,如果利用导电背板替代对比文件3的铝层,电流无法从导电背板的底部导出;(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叠瓦组件的制备方法,但两块电池之间不是直接接触,是通过导电胶等进行连接。而本申请在制备叠瓦组件时,可将背面的超宽焊带或铜板与另一电池的栅线直接焊接,简化制备过程,提升电流传输性能、功率及机械强度。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明确公开了优选采用PVD方式制成铝层,所述的PVD方式优选包括真空蒸镀镀膜、离子束溅射镀膜或电子束溅射镀膜。可见,对比文件3中也可以采用镀膜方式形成导电性好、易于焊接和装配的铝层。其次,复审通知书并没有将对比文件4中的导电背板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超宽焊带或铜板。最后,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采用导电胶的连接方式,但焊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形成导电连接的方式,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中相同的叠片方式构成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焊接等接触方式叠片构成太阳能电池组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电池叠片的电连接方式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其中,对权利要求1-2、4、7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N型太阳能电池,其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背光面上设置有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背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体超宽焊带覆盖在整个所述的背光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受光面为制绒面或湿刻面,所述的背光面为抛光面或湿刻面或制绒面。”
“7. 一种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将N型太阳能电池采用叠片方式连接,形成电池串;所述N太阳能电池包括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具有受光面和背光面,所述的受光面上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背光面的电极为均匀布设在所述背光面上的接触点;所述接触点的总面积占所述背光面总面积的0.1%-5%,且所述的接触点之间通过导电体连接;所述的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背光面上设置有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背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所述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
采用叠片方式进行连接时,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的超宽焊带或者铜板与另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的主栅线接触;
S2:将所述的电池串排版形成组串,再通过汇流条进行汇流;
S3:将S2所得的组串进行叠层和层压,形成电池组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铝层替换为超宽焊带,将超宽焊带用于叠瓦组件兼做导电层及焊接材料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未公开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通过上述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充分保证欧姆接触,同时有效减少电子、空穴复合率,提升电池性能的技术效果。(3)首先,权利要求7未按照三步法评述创造性。其次,如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电池结构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电池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叠瓦组件。再次,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指出采用金属电极表面制备叠瓦组件存在光遮挡及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4段),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采用类似对比文件3公开的带有铝层金属极电极的技术启示。最后,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或者提及将其给出的电池用于制备叠瓦组件。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5870216A,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424144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4064608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5、7-10,说明书第[0001]-[0024]、[0026]-[0041]、[0060]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如图1-3所示,其包括N型晶体硅片4(相当于N型硅片主体),所述的N型晶体硅片4具有前表面(相当于受光面)和背表面(相当于背光面),前表面上设有细栅(相当于电极),背表面上设有点状电极7(即受光面和背光面上均设有电极);点状电极7为均匀布设在背表面上的接触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2]段,附图2-3);点状电极7面积占背面总面积的1.5%、1.8%、4.5%(均落在了“0.1%-5%”的数值范围内,即被公开),且点状电极7之间通过铝层8(相当于导电体)连接,铝层8覆盖在整个背表面上,铝层8还增强了对入射光在硅基背面的反射作用,从而提高电池效率。
可见,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电体为超宽焊带;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受光面上设置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或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前场;所述的N型硅片主体的背光面上设置有n 和n 交替的选择性背场或p 和p 交替的选择性发射结。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对入射光具有近似的反射效果的其他形式的导电体;提供一种合适的受光面和背光面的半导体结构。
对于导电体的设置,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采用铝层电连接点状电极及该铝层增强了对入射光在硅基背面的反射作用,从而提高电池效率。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该铝层作为超宽焊带使用,但采用超宽焊带连接各电极形成导电连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使用覆盖电池片整个表面的铝层的基础上,为了形成电导率高的导电连接结构,使用超宽焊带作为导电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受光面和背光面的掺杂区的掺杂类型,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7]、[0033]段)已经公开了在N型晶体硅片4的前表面还设有正面硼扩散层3(相当于p掺杂区),在N型晶体硅片4的背表面还设有背面磷扩散层5(相当于n掺杂区)。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他的掺杂区的掺杂类型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太阳能电池的具体需求,通过合理推理及有限试验可以灵活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前述,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1-5、7-10,说明书第[0001]-[0024]、[0026]-[0041]、[0060]段,附图1-3)公开了:在所述背面钝化层表面和所述点状电极表面的全部区域设有铝层;N型晶体硅片4(相当于N型硅片主体)为N型单晶硅衬底;N型晶体硅片4经过常规的双面制绒,即前表面为制绒面,背表面为制绒面;前表面上设有正面SiNx减反射层1(相当于减反射膜),背表面上设有背面钝化层6(相当于减反射膜);在正面印刷细栅如银铝细栅线。此外,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58]-[0085]段,附图3-12)公开了一种N型太阳能电池,其包括硅基体,所述的硅基体前表面优选为制绒面,前表面上还设有低掺杂浓度的n 前表面场,其上设有介质膜,用于电池前表面的光学减反射和表面钝化。硅基体为N型单晶硅基体,其电阻率为1~30Ω?cm,厚度为50~300μm,N型晶体硅基体使用前先经表面制绒处理(即受光面和背光面均为制绒面),然后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扩散、离子注入和退火、掩膜、刻蚀等多种技术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来实现背接触电池的p 区域和n 区域相互交替排列在电池背表面,设在与n 掺杂区域和p 掺杂区域相欧姆接触的金属细栅电极或金属点状电极可以通过丝网印刷或电镀等方式来实现。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是提供电池片的具体结构组成,这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他湿刻面、抛光面、减反射膜材质及主栅线的选择,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太阳能电池的具体需求,通过合理推理及有限试验可以灵活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N型太阳能电池的技术特征。参见前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0001]-[0074]段,附图1-1至4-2)公开了一种制造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在电池片的交叠处涂敷导电结合剂8,并制作连接各电池串,每10个电池片通过叠片串联形成1个电池组串(相当于将太阳能电池采用叠片方式连接,形成电池串);
每6个电池组串再通过焊带(相当于汇流条)串联在一起(相当于将所述的电池串排版形成组串,再通过汇流条进行汇流);
从下到上按光伏玻璃、EVA、电池组串、EVA、光伏玻璃的顺序进行叠层处理,在140℃下采用层压机进行层压处理,使EVA发生交联,将电池组串与光伏玻璃封装结合在一起(相当于将S2所得的组串进行叠层和层压,形成电池组件)。
由此可见,通过叠片的方式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件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同样是为了节约成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叠片的方式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N型太阳能电池进行连接,以形成高效N型太阳能电池组件,而一块N型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与另一块所述N型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导电结构的接触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设置受光面的电极为细栅线和主栅线也是本领域中设置受光面电极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9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0,说明书[0001-0074]段,附图1-1至4-2):如图1-1、1-2、4-2所示,在采用叠片方式进行连接时,一块太阳能电池的背光面在长边处与另一块太阳能电池的受光面的长边相接触;所述的电池串包括10个(落在了“2~960个”的数值范围内)太阳能电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中的导电体选择超宽焊带的作用是利用其不透明性,反射入射光以及良好的导电性,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铝层导电体也具有上述反射入射光以及良好的导电性的作用,其能获得与本申请中导电体相同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铝、镍、铜等材料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形成导电连接的焊带材料,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公开其铝层作为超宽焊带使用,但采用超宽焊带连接各电极形成导电连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使用覆盖电池片整个表面的铝层的基础上,为了形成电导率高的导电连接结构,使用超宽焊带作为导电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这种导电体的替换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硅片性能设置合适的掺杂区类型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参见前文可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设置合适的p、n型掺杂区的技术启示,因而选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掺杂区类型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掺杂区的掺杂类型的常规选择,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首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8-32段的内容可知,本申请的主要技术构思在于对单体太阳能电池的改进,同时权利要求7中包含权利要求1中关于N型太阳能电池的技术特征,因而对于权利要求7而言,对比文件3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在前文部分已经采用“三步法”评述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N型太阳能电池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主要区别实质上是关于单体电池叠片形成电池组的方式,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叠片方式且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叠片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3,将对比文件3的单体太阳能电池按照对比文件2给出的叠片方式进行叠层从而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件,这也属于利用“三步法”对“创造性”的判定方式。再次,对比文件2的引用内容仅涉及其单体电池的叠片方式,而不涉及单体电池本身的结构,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叠片方式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单体电池的结构并不冲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就可以容易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单体电池按照对比文件2给出的叠片方式进行叠层从而组装电池组。最后,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将单体太阳能电池形成电池组的相关内容,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太阳能电池由于自身单体电池的电转化效率较低,因而在实际应用时通常将多个单体电池组合形成太阳能电池组进行供电,而对比文件2则给出了采用叠片方式进行叠层形成电池组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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