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检测井中活塞的位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9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45892
优先权日:2012-09-28
申请(专利)号:201210509974.3
申请日:2012-12-03
复审请求人:罗斯蒙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红梅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E21B47/095(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09974.3,名称为“检测井中活塞的位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斯蒙德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幅(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US20120193091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下称对比文件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的系统,包括:
井中带有的声源,被配置为:当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发送声学信号;
声学接收机,放置在井的顶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声学信号;以及
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检测接收到的声学信号,并且提供指示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其中,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位于井中的所述感测位置处,并且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接触所述声源,从而使得所述声源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处撞击所述声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包括铃锤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学信号是利用来自活塞移动的能量而生成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井包括从地表延伸到所述感测位置的管道,所述声学信号由所述管道携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活塞到达所述感测位置时,所述声源撞击所述管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由活塞携带所述声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控制井的自动调节阀的操作。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还基于时间来提供指示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到达井的底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处于井中的水平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包括电路。
16. 一种用于井中的方法,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所述方法包括:
允许活塞在井内移动;
在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从声源提供声学信号,所述声源位于所述感测位置处;
在井的顶部接收所述声学信号;以及
基于所接收的声学信号来确定活塞的位置,其中,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源位于井中的所述感测位置处,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感测位置处将所述声源与活塞接触,从而使得所述声源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处撞击所述声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源包括铃锤机构。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利用来自活塞移动的能量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井包括从地表延伸到所述感测位置的管道,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所述管道携带所述声学信号。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 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24.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控制井的自动调节阀的操作。
25.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还基于时间来确定位置。
2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的底部的位置。
2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中的水平面的位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2、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声源170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图2中的声音产生器32的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采用转动撞击的方式来产生声音信号”,更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具体结构,即“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具体结构的声源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声源32包括撞击/冲击触发的弹簧装配指针34(相当于第一突出物)等方式以及井下挡块36(相当于第二突出物)可撞击弹簧装配指针34的声源信号产生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信号产生问题,具体采用转动撞击的方式来声音信号,即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从而产生声音信号的这种采用力矩转动间接敲击的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一种信号产生方式或敲打撞击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2、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16的特征“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分别修改为“所述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并相应修改从属权利要求12和2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指示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尽管对比文件1在段落[0036]中讨论的发送信号“S”,这与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两者来进行检测完全不同;段落[0039]讨论了“实时”分析,段落[0041]讨论了提供关于活塞在管道中运行的时间的“实时”数据,但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两者来提供指示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所述输出还根据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基于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来确定活塞的位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2、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供了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依据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来进行,从而保证运行的正确性,这实质上也是为了保证活塞到达正确的位置,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对比文件1根据的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一系列实时时间,而本申请根据的是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从一系列时间点推知时间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想到的;其次,退一步讲,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知道,活塞达到感测位置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如果只依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进行判断有可能发生误判,需要估出活塞所需的大概的时间段,结合声学信号和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来准确提供活塞在感测位置的输出;而对时间段的估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很容易能够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地,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16中增加了特征“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所述信息”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6。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识到在接收到信号S时控制器分析的活塞的行进时间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因为信号S是在活塞到达管道底部时由传感器接收的信号;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在接收到信号S时控制器分析的活塞的行进时间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这也不等于其检测是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两者;在本申请中,声学信号传播到井100的顶部116,然后使用电路来检测该信号并提供关于活塞已经到达井的底部的指示。相反,对比文件1教导了使用具有位于井内已知间隔位置处的感应线圈和信号发射器77的信号环75来实时报告活塞速度和位置。本申请的处理电路可以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信息,并用于检测活塞的位置,该信息可以用于帮助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对比文件1使用实时分析,而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提供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能够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尤其是在不能够精确检测声学信号的情况下。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的系统,包括:
井中带有的声源,被配置为:当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发送声学信号;
声学接收机,放置在井的顶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声学信号;以及
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检测接收到的声学信号,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并且提供指示活塞到达感测位置的输出,其中,所述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所述信息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位于井中的所述感测位置处,并且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接触所述声源,从而使得所述声源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处撞击所述声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包括铃锤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学信号是利用来自活塞移动的能量而生成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井包括从地表延伸到所述感测位置的管道,所述声学信号由所述管道携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中,在活塞到达所述感测位置时,所述声源撞击所述管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由活塞携带所述声源。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处理电路控制井的自动调节阀的操作。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到达井的底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处于井中的水平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声源包括电路。
16. 一种用于井中的方法,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所述方法包括:
允许活塞在井内移动;
在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从声源提供声学信号,所述声源位于所述感测位置处;
在井的顶部接收所述声学信号;
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以及
基于所接收的声学信号、所述信息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来确定活塞的位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源位于井中的所述感测位置处,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感测位置处将所述声源与活塞接触,从而使得所述声源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活塞在所述感测位置处撞击所述声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源包括铃锤机构。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利用来自活塞移动的能量生成所述声学信号。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井包括从地表延伸到所述感测位置的管道,所述方法包括:通过所述管道携带所述声学信号。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 别所述声学信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
24.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包括:控制井的自动调节阀的操作。
25.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声源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其中,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所述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
2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的底部的位置。
2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中的水平面的位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1-5页;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的系统,对比文件1(US20120193091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公开了一种活塞气举控制系统,其也是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的位置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井中带有的声音发生器32,44(即声源),被配置为:当活塞16撞击位于井底的止动件36时(即当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发送声学信号;传感器40(相当于声学接收机),放置在井的顶部,被配置为:接收所述声学信号;电路25及控制器20(相当于处理电路),被配置为检测接收到的声学信号,并且提供指示活塞16到达井底位置(即感测位置)的输出;所述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提供活塞16到达一系列间隔开的结合部位置时的时间,从而能使阀24被正确触发,或正确启动井运行的下一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40段、0042段),即公开了所述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依据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处理电路还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所述输出还根据所述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然而,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供了输出是根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依据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来进行,从而保证运行的正确性,相当于保证活塞到达正确的位置,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对比文件1根据的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一系列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而本申请根据的是处理电路所接收到的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输出所依据的参数由活塞下降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变更为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想到的;其次,退一步讲,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知道,活塞达到感测位置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如果只依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进行判断有可能发生误判,需要估出活塞所需的大概的时间段(对应于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结合声学信号和活塞在井中下降的实际时间段来准确提供活塞在感测位置的输出;而对时间段的估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就很容易能够确定的,该作法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作法。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声音发生器44位于井底位置(相当于感测位置)处,并且活塞16撞击位于井底的止动件36(相当于在感测位置撞击接触所述声源),从而使得声音发生器44生成声学信号;声音发生器包括枢转且撞击井14的管道18内壁发声的指针34(相当于铃锤机构);声学信号是利用来自活塞16移动的能量而生成的;井14包括从地表延伸到井底位置的管道,所述声学信号由管道18携带;在活塞16到达井底位置时,声音发生器32撞击所述管道18;由活塞16携带所述声音发生器32;电路25及控制器20被配置为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别所述声学信号。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处理电路被配置为: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然而,通过个体编程等方式使处理电路具有拓展功能,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电路25及控制器20(相当于处理电路)控制井14的电动阀24(相当于自动调节阀)的操作;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16到达井14的底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声音发生器32可以是冲击触发、弹簧加载的指针34,指针34设置为枢转且撞击井14的管道18内壁和/或止动件36的上端(相当于第二突出物)发声(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声音发生器32为冲击触发式,可撞击止动件36的上端(相当于第二突出物),并通过枢转撞击井的管道而发声,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通过与第二突出物相撞击,以及枢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发声的声源结构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声源设置为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这仅仅是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感测位置被放置为指示活塞处于井中的水平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活塞到达特定位置、并不必须是井底位置时产生的信号通过电路传送至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在此基础上,将感测位置设置为指示活塞处于井中的水平面仅仅是对特定位置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声音发生器32包括电路(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井中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120193091A1,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2日)公开了一种活塞气举控制系统,同时也公开了一种用于井14中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用于识别沿着井的长度移动的活塞16的位置,方法包括:允许活塞16在井14内移动,当活塞16撞击位于井底的止动件36时(即在活塞到达井中的感测位置时),从声音发生器32,44(即声源)提供声学信号,声音发生器44位于井底位置(相当于感测位置)处;传感器40在井14的顶部接收所述声学信号;基于所接收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来确定活塞16的位置。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还基于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来确定活塞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然而,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供了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依据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来确定活塞的位置,从而保证运行的正确性,相当于保证活塞到达正确的位置,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对比文件1根据的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一系列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而本申请根据的是所接收到的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确定的依据由活塞下降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变更为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想到的;其次,退一步讲,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知道,活塞达到感测位置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如果只依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进行判断有可能发生误判,需要估出活塞所需的大概的时间段(对应于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结合声学信号和活塞在井中下降的实际时间段来准确确定活塞的位置;而对时间段的估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就很容易能够确定的,该作法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作法。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17-2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声音发生器44位于井底位置(相当于感测位置)处,活塞16撞击位于井底的止动件36(相当于在感测位置处将声源与活塞接触),从而使得声音发生器44生成声学信号;活塞16在井底位置处撞击声音发生器44;声音发生器包括枢转且撞击井14的管道18内壁发声的指针34(相当于铃锤机构);声学信号是利用来自活塞16移动的能量而生成的;井14包括从地表延伸到井底位置的管道,通过管道18携带所述声学信号;电路25及控制器20被配置为在存在噪声的情况下识别所述声学信号。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进入学习模式,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然而,通过个体编程等方式使处理电路具有拓展功能,从而学习识别所述声学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从属权利要求24、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8]段、附图1-3):电路25及控制器20控制井14的电动阀24(相当于自动调节阀)的操作;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14的底部的位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声音发生器32可以是冲击触发、弹簧加载的指针34,指针34设置为枢转且撞击井14的管道18内壁和/或止动件36的上端(相当于第二突出物)发声(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声音发生器32为冲击触发式,可撞击止动件36的上端(相当于第二突出物),并通过枢转撞击井的管道而发声,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设置通过与第二突出物相撞击,以及枢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而发声的声源结构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声源设置为包括在转轴处安装至第一突出物的末梢端,第二突出物撞击第一突出物使得末梢端绕转轴旋转并撞击井的管道,这仅仅是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感测位置包括靠近井中的水平面的位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活塞到达特定位置、并不必须是井底位置时产生的信号通过电路传送至控制器(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在此基础上,将感测位置设置为靠近井中的水平面的位置仅仅是对特定位置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识到在接收到信号S时控制器分析的活塞的行进时间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因为信号S是在活塞到达管道底部时由传感器接收的信号;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在接收到信号S时控制器分析的活塞的行进时间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这也不等于其检测是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以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两者;在本申请中,声学信号传播到井100的顶部116,然后使用电路来检测该信号并提供关于活塞已经到达井的底部的指示。相反,对比文件1教导了使用具有位于井内已知间隔位置处的感应线圈和信号发射器77的信号环75来实时报告活塞速度和位置。本申请的处理电路可以接收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相关的信息,并用于检测活塞的位置,该信息可以用于帮助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对比文件1使用实时分析,而未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提供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能够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尤其是在不能够精确检测声学信号的情况下。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中,信号S的确为活塞16到达管道底部时由传感器接收的信号,但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信号E,其为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际时间、位置和速度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的[0040] 、[0042]段),亦即,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供了基于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还依据活塞16在井中经过一系列结合部74时的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来确定活塞的位置,从而保证运行的正确性,相当于保证活塞到达正确的位置,帮助减少对活塞位置的错误识别,这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仅在于对比文件1根据的是活塞在井中下降的一系列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而本申请根据的是所接收到的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依据的参数由活塞下降实时时间及相应位置变更为减少活塞位置误判的信息及活塞在井中下降的时间段,这种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很容易想到的;其次,退一步讲,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知道,活塞达到感测位置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如果只依据接收到的声学信号进行判断有可能发生误判,需要估出活塞所需的大概的时间段(对应于声学信号相关的用于减少对活塞的位置的错误识别的信息),结合声学信号和活塞在井中下降的实际时间段来准确确定活塞的位置;而对时间段的估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经验就很容易能够确定的,该作法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作法,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的,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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