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补水控制装置、按压组件及排水阀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6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32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9052.X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泉州科发卫浴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E03D1/00,E03D1/30,E03D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9052.X,名称为“一种补水控制装置、按压组件及排水阀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泉州科发卫浴有限公司。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1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72816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3322457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补水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本体、进水口、出水口及外置摆杆;本体内设有三通腔体,该三通腔体具有进水孔、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进水孔与进水口连通,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各自与出水口连通;三通腔体内放置有一钢球;外置摆杆对应外置设于本体旁,该外置摆杆上安装有与钢球磁吸的磁块;所述三通腔体呈凸字形结构,进水孔设于凸出的上部,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左右并排设于下部,钢球放置在下部并且随磁块摆动作左右滑动;外置摆杆其上磁块的水平向及竖直向摆动范围落在钢球左右滑动所扫过的区域内;所述三通腔体的上部连通下部的开口小于钢球的直径值,所述三通腔体的下部容腔的长宽值与钢球的直径值相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补水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摆杆的摆臂两侧还分别设有第一连动延伸部和第二连动延伸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补水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分别通过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与出水口连通,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上还分别设有第一调节阀和第二调节阀。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补水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调节阀和第二调节阀均设有用于调节流量的调节孔,该调节孔呈V型状结构。
5.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补水控制装置的按压组件,其特征在于:具有按压支架,组装在该按压支架上的大档启动键及小档启动键,按压支架安装有所述补水控制装置,该补水控制装置通过外置摆杆与大档启动键及小档启动键联动组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按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档启动键和小档启动键上各自设有对应推压外置摆杆往相反向摆动的推压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按压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置摆杆的摆臂两侧还分别设有分别伸至二所述推压部下方的第一连动延伸部和第二连动延伸部。
8.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补水控制装置的排水阀组件,其特征在于:具有排水阀本体和按压组件,按压组件组装于排水阀本体上方;按压组件具有按压支架,组装在该按压支架上的大档启动键及小档启动键,按压支架安装有所述补水控制装置,该补水控制装置通过外置摆杆与大档启动键及小档启动键联动组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用于切换两道水路的切换部件仅设计一个,带动切换部件的磁块对应为单个,而对比文件1中是两个球控制两个开口;(2)即使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切换件300末端设置一个密封球,通过切换件的摆动来密封第一补水通道和第二补水通道”这种密封球为1个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磁吸的方式来控制两个阀芯打开和关闭”相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3)本申请为了配合同步联动设计,还通过外部结构限定钢球和磁铁的同步配合关系。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4月3日,本案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5、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6-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2019年5月20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2不足以影响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过修改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补水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补水器及其应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5]段和附图1-7):包括补水本体100、进水通道110、出水通道120、第一补水通道130、第二补水通道140及受压传动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置摆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具有进水口和出水口);二补水通道均接通进水通道110和出水通道120,结合图3可知补水本体内设有三通腔体,三通腔体具有进水孔、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进水孔与进水口连通,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各自与出水口连通;补水器还包括至少一能随切换件300的摆动密封或离开补水通道之进口的密封球400,密封球400可以设为一个,其设置在切换件300的末端,且能随切换件300的摆动密封第一补水通道130或密封第二补水通道140,且其设在三通腔体内;受压传动件对应设置于补水本体100旁;图3公开了进水口设于三通腔体的上部、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左右并排设于下部,密封球400放置在下部并随切换件300的摆动密封第一补水通道或第二补水通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左右滑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球为钢球、外置摆杆上安装有与钢球磁吸的磁块,磁块的水平向及竖直向摆动范围落在钢球左右滑动扫过的区域内,通过磁吸作用驱动钢球,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受压传动件带动切换件300的摆动来驱动密封球,从而实现补水通道的切换密封;(2)三通腔体具体呈凸字形结构、三通腔体的上部连通下部的开口小于钢球的直径,下部容腔的长宽值与钢球的直径值相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在不影响水路切换操作的同时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船型开关的杆式淋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8]段和附图1、4-5):包括两个先导阀71、72,各自位于进水口21和上出水口22或下出水口23之间的水路中,以先导阀72为例,包括阀体77和受磁铁吸引的滑动件73,翘板的两端固定两个磁铁61和62,形成了一个具有切换功能的选择部件,因为磁铁61、62只有靠近先导阀71、72才可以触发相应的滑动件,滑动件73轴向滑动配合于阀体77,且其一端具有密封垫75,密封垫75通过阻断/释放泄压孔76来实现阀门的开关功能。如图5所示,翘板31下压,磁铁61逼近先导阀71,从而进水管21在该状态下与上出水口22连通,同时进水管21与下出水口23保持隔断,当在图5的基础上按动翘板31另一端时,可实现水流从下出水口23流出。说明书第0047段还公开了:使用磁先导式的切换阀,不需要对相互滑动的部件之间处理液密封,全部活动部件均密封在先导阀内,因此阀门密封效果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磁吸方式实现滑动件对泄压孔的阻断或释放,进而实现不同水路的切换,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不影响水路切换操作的同时实现更好的密封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属于卫浴领域,且都涉及对不同出水水路的切换,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中的磁铁及滑动件配合、利用磁吸方式实现不同水路的切换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形成利用磁铁和密封球之间的磁吸作用滑动控制密封球的位置以实现不用水路的切换的无接触的切换阀。而具体的,将球设置为钢球、外置摆杆上安装有与钢球磁吸的磁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磁块的水平向及竖直向摆动范围落在钢球左右滑动扫过的区域内以准确控制钢球的活动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更准确地控制钢球滑动位置、保证水路切换阀的可靠性,将三通腔体具体呈凸字形结构、三通腔体的上部连通下部的开口小于钢球的直径、下部容腔的长宽值与钢球的直径值相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0]段,附图1-5):受压传动件的摆臂两侧分别设有两个受压杆2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连动延伸部和第二连动延伸部);第一出水孔和第二出水孔分别通过第一补水通道130和第二补水通道140与出水口连通,第一补水通道130和第二补水通道140上还分别设有第一流量调节旋钮500和第二流量调节旋钮600(相当于本申请中第一调节阀和第二调节阀)。而为保证流量调节的连续精准性,在调节阀上设有用于调节流量的V型结构的调节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补水控制装置的按压组件。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补水控制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可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关于该按压组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5],附图6-7):具有按压支架,组装在按压支架上的全排按键8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大档启动键)和半排按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小档启动键),按压支架安装有补水器,补水器通过包围部170与装接部830的装接配合而装接在阀体,二受压杆230伸入阀体内且分别位于全排按键810和半排按键820之下方并分别能在二按键带动下向下移动(相当于本申请中补水控制装置通过外置摆杆与大档启动键与小档启动键联动组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受压传动件的摆臂两侧分别设有两个受压杆23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连动延伸部和第二连动延伸部)。大档启动键和小档启动键上各自设有对应推压外置摆杆往相反向摆动的推压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第一连动延伸部和第二连动延伸部设在推压部的下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补水控制装置的排水阀组件。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补水控制装置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评述可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关于该排水阀组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51]-[0055]段,附图6-7):具有排水阀阀体800和按压组件,按压组件组装于阀体上方;按压组件具有按压支架,组装在按压支架上的全排按键8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大档启动键)和半排按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小档启动键),按压支架安装有补水器,补水器通过包围部170与装接部830的装接配合而装接在阀体,二受压杆230伸入阀体内且分别位于全排按键810和半排按键820之下方并分别能在二按键带动下向下移动(相当于本申请中补水控制装置通过外置摆杆与大档启动键与小档启动键联动组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个密封球的表述仅仅是文字表达,没有给出实施例附图,且其实施时存在球体无法自动定位和过度摩擦造成产品损坏的问题;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钢球的移动结合了磁力和阻力关系,使得钢球不是随意移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第[0049]段中明确记载了:所述密封球400个数可以设为一个,其设置在切换件300的末端,且能随切换件300的摆动密封第一补水通道130或密封第二补水通道140,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一个切换部件的技术方案,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示出只有一个密封球的实施例附图,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结合说明书中已有的实施例及其附图也能够确定只有一个密封球的技术方案;其次,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密封球设在切换件300的末端并随之摆动密封第一或第二补水通道,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需直接机械接触而对阀门通断进行控制的磁吸控制方式,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磁吸控制方式也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无接触的控制,进一步地,由于磁性作用存在作用方向不稳定的问题,因此对磁球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定以避免其在腔体中乱窜、保证其对水路准确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三通腔体设为凸字形结构、三通腔体的上部连通下部开口小于钢球直径、下部容腔长宽值与钢球直径、磁块的水平向及竖直向摆动范围落在钢球左右滑动扫过的区域内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好的限定磁球活动范围所能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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