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射频发生器及利用该射频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射频发生器及利用该射频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1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5634
优先权日:2015-10-29
申请(专利)号:201510930219.6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佟仲明
国际分类号:A61B1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由该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0219.6、名称为“一种射频发生器及利用该射频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29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20日,申请人为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8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使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75966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输入电压单元、智能电源单元、电压采集单元、功率放大器单元、输出单元和负载单元;所述电压采集单元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之间连接有处理器单元;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与所述处理器单元之间设有电流采集单元;其中,
输入电压单元,用于为智能电源单元提供直流电压;
智能电源单元,用于为功率放大器单元提供可变的直流电压;
电压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流;
处理器单元,用于根据采集到的所述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际阻抗,并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将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值分别进行,并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或输出功率,使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保持一致,以使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以及
信号发送与驱动单元,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驱动端连接,用于产生高频驱动信号驱动功率放大器单元工作;
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为H型全桥驱动电路;
所述信号发送与驱动单元使用超声波频段、工频波频段或音频波频段;所述负载单元包括超声波换能器;
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为开关电源变换器,其包括依次并联连接的第一电容C21、第一晶体管Q21、第二电感L22、第三电容C23;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漏极之间串联有第一电感L21,且所述第一电感L21的同名端与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栅极与所述处理器单元的PWM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与所述第三电容C23之间依次串联有第二电容C22和二极管D21,且所述二极管D21的阴极与所述第三电容C23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C22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值、输出电流值和输出功率值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外部的不同需要,可以自由调节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采集单元包括 串联后并联连接在所述第三电容C23的两端的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所述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压采集端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集单元包括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连接的第三电阻R41,所述第三电阻R41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流采集端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包括高频隔离变压器、辅助电极和治疗电极监测、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发生器还包括与所述处理器单元连接的用于输入控制命令的输入控制单元。
7.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根据采集到的信息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时等效阻抗,以及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智能电源单元的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功率恒定于预设功率;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根据比较结果,自动控制射频能量继续输出或停止输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S1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得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
S12:根据P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根据R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
S13:根据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PO=P20—(功率放大器损耗 输出单元损耗),而功率放大器和输出单元的损耗是可知的,且很小,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计算得出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
S14: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 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具体操作如下: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减小占空比;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小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增大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保持与预设功率一致。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操作如下: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且小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继续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小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停止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或最小,停止射频输出或降低射频输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发生器,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利用权利要求1-6任一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输入电压单元、智能电源单元、电压采集单元、功率放大器单元、输出单元和负载单元;所述电压采集单元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之间连接有处理器单元;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与所述处理器单元之间设有电流采集单元;其中,
输入电压单元,用于为智能电源单元提供直流电压;
智能电源单元,用于为功率放大器单元提供可变的直流电压;
电压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流;
处理器单元,用于根据采集到的所述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际阻抗,并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将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值分别进行,并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或输出功率,使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保持一致,以使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以及
信号发送与驱动单元,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驱动端连接,用于产生高频驱动信号驱动功率放大器单元工作;
功率放大器单元的直流输入电压V的值是自动调整的,当设置功率发生变化或负载发生变化,或二者同时发生变化时,直流输入电压V自动调整到与二者相匹配的电压值;
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值、输出电流值和输出功率值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外部的不同需要,自由调节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为开关电源变换器,其包括依次并联连接的第一电容C21、第一晶体管Q21、第二电感L22、第三电容C23;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漏极之间串联有第一电感L21,且所述第一电感L21的同名端与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栅极与所述处理器单元的PWM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与所述第三电容C23之间依次串联有第二电 容C22和二极管D21,且所述二极管D21的阴极与所述第三电容C23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C22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采集单元包括串联后并联连接在所述第三电容C23的两端的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所述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压采集端口。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集单元包括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连接的第三电阻R41,所述第三电阻R41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流采集端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单元包括高频隔离变压器、辅助电极和治疗电极监测、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发生器还包括与所述处理器单元连接的用于输入控制命令的输入控制单元。
7.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根据采集到的信息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时等效阻抗,以及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智能电源单元的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功率恒定于预设功率;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根据比较结果,自动控制射频能量继续输出或停止输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S1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得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
S12:根据P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根据R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
S13:根据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PO=P20-(功率放大器损耗 输出单元损耗),而功率放大器和输出单元的损耗是可知的,且很小,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计算得出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
S14: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具体操作如下: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减小占空比;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小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增大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保持与预设功率一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操作如下: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且小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继续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小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停止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或最小,停止射频输出或降低射频输出。”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计算输出功率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故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发生器,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也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利用权利要求1-6任一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采集电压、电流值并进行反馈控制是为了使得组织负载获得所需的功率,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可采集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值,算出其实际功率,如有偏差可按额定值进行修正,这与本申请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计算输出功率的作用上并无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也能够根据组织负载状况调整功率值的高低,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主要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输入电压单元、智能电源单元、电压采集单元、功率放大器单元、输出单元和负载单元;所述电压采集单元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之间连接有处理器单元;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与所述处理器单元之间设有电流采集单元;其中,
输入电压单元,用于为智能电源单元提供直流电压;
智能电源单元,用于为功率放大器单元提供可变的直流电压;
电压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
电流采集单元,用于采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流;
处理器单元,用于根据采集到的所述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际阻抗,并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将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值分别进行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或输出功率,使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保持一致,以使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以及
信号发送与驱动单元,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驱动端连接,用于产生高频驱动信号驱动功率放大器单元工作;
所述输出单元包括高频隔离变压器、辅助电极和治疗电极监测、控制单元;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值、输出电流值和输出功率值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外部的不同需要,可以自由调节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电源单元为开关电源变换器,其包括依次并联连接的第一电容C21、第一晶体管Q21、第二电感L22、第三电容C23;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漏极之间串联有第一电感L21,且所述第一电感L21的同名端与所述第一电容C21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一晶体管Q21的栅极与所述处理器单元的PWM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与所述第三电容C23之间依次串联有第二电 容C22和二极管D21,且所述二极管D21的阴极与所述第三电容C23的正极性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C22的正极性端与所述第二电感L22的异名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采集单元包括串联后并联连接在所述第三电容C23的两端的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所述第一电阻R31和第二电阻R32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压采集端口。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采集单元包括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连接的第三电阻R41,所述第三电阻R41与所述功率放大器单元的连接节点连接至所述处理器单元的电流采集端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射频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射频发生器还包括与所述处理器单元连接的用于输入控制命令的输入控制单元。
7.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根据采集到的信息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时等效阻抗,以及计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和获得的实际功率;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智能电源单元的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功率恒定于预设功率;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根据比较结果,自动控制射频能量继续输出或停止输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S11:通过智能电源单元为功率放大器提供直流电源,并对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进行采集,得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
S12:根据P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根据R20=V/I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
S13:根据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PO=P20-(功率放大器损耗 输出单元损耗),而功率放大器和输出单元的损耗是可知的,且很小,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计算得出负载单元获得的实际功率。
S14: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具体操作如下:
S2:将所述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进行比较,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减小占空比;当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小于所述预设功率时,增大占空比;使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保持与预设功率一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射频能量的产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操作如下:
S3:比较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阻抗的阈值大小,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且小于等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继续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小于预设阻抗的下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停止射频输出;当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大于预设阻抗的上限阈值时,则智能电源的占空比变为零或最小,停止射频输出或降低射频输出。”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对比文件2中的反馈控制回路与本申请不同,不能对本申请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中没给公开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计算得出负载单元实际阻抗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射频发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频手术器自动调节输出功率和模式系统,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该系统包括CPU控制部分、功率控制模块、功放电源、驱动电路、高频功放电路、平衡谐振电路、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的输入端连接平衡谐振电路,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部分,CPU控制部分输出端连接到高频功放电路的输入端,高频功放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到平衡谐振电路的输入端,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采集每个组织负载下的电压和电流信号并将其反馈给CPU控制部分,CPU控制部分根据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的反馈信号进行处理,其设有乘法器,电压和电流的信号经过乘法器处理后得到功率信号,电压和电流的信号还可经过除法运算得到组织负载值,然后根据手术要求输出功率、模式等;如果用户需要小于额定负载时恒功率、超过额定负载时恒电压,即可先确定组织负载,如小于额定负载,读取功率值,如输出功率值有偏差,按额定值进行修正(调节CPU的PMW修正输出功率),超过额定负载时,读取电压,如输出电压有偏差,按额定电压进行修正(调节CPU的PMW修正输出电压);如用户需要根据组织负载调节输出模式,低负载用纯切模式,高负载用混切模式,即可先确定组织负载,然后调节模式输出;总之有了这些输出参数,可以根据用户需求任意调节,从而更好得服务于手术。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可见,功率控制模块、功放电源组合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智能电源单元,高频功放电路、平衡谐振电路、CPU控制部分以及驱动电路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功率放大器单元、输出单元、处理器单元以及信号发送与驱动单元,而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电压采集单元、电流采集单元,且对比文件2中也必然存在一组织负载单元;其中功放电源必然为后面连接的高频功放电路提供可变的直流电压,驱动电路也必然与高频功放电路的驱动端相连接,产生高频驱动信号以驱动高频功放电路工作;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当组织负载变化或手术模式变化时可根据反馈的电压、电流信号及用户需要调节修正功放电源及高频功放电路的输出功率、输出电压,以更好得服务于手术。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可知,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特征:①本申请还包括有输入电压单元,其为智能电源单元提供直流电压;②本申请中的电压采集单元、电流采集单元分别采集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处理器单元根据采集到的实际输出电压和实际输出电流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和实际阻抗,并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获得功率和实际阻抗,将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智能电源单元的输出电压或输出功率,以使得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输出功率与预设功率保持一致,使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且本申请中的电压采集单元与智能电源单元之间连接有处理器单元,功率放大器单元与处理器单元之间设有电流采集单元;而对比文件2中输出电压、电流传感器的输入端连接平衡谐振电路,输出端连接到CPU控制部分,其采集每个组织负载下的电压和电流信号并将其反馈给CPU控制部分;也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虽然都存在电压、电流采集单元及反馈回路,但本申请中采集的是智能电源单元的电压、电流并构成反馈回路,而对比文件2中采集的是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并构成反馈回路,相应的电压、电流采集单元的具体设置位置也存在差异;③本申请的输出单元包括高频隔离变压器、辅助电极和治疗电极监测、控制单元,并且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
关于上述区别①,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为电源单元提供直流电压,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一输入电压单元为电源单元提供所需的直流电压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②,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本申请中采集智能电源单元实际输出的电压、电流值,算出其实际输出功率并与预设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其输出电压或输出功率,以使负载单元获得预期的射频能量,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可采集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值,算出其实际功率,如有偏差可按额定值进行修正,也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使得负载单元获得所期望的高频能量,也均采用了采集电压、电流值并据此完成反馈控制的相关技术手段,其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本申请中采集的是智能电源单元的电压、电流并构成反馈回路,而对比文件2中采集的是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并构成反馈回路,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上述反馈控制的技术启示下,是采集组织负载的数据进行反馈控制还是采集为组织负载提供能量的电源单元的数据进行反馈控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相应的,电压、电流采集单元的具体设置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③,首先,关于输出单元,高频隔离变压器、辅助电极和治疗电极监测、控制单元均是本领域中很常见且常用的输出单元,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关于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均提到可获取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值,来进行相应的反馈控制,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中是采集智能电源单元实际输出的电压、电流值,计算得出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值,再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智能电源单元的实际阻抗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而对比文件2中是直接采集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值,计算得出负载单元的实际阻抗,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直接采集组织负载的电压、电流值并据此直接算出组织负载的阻抗值,还是采集为组织负载提供能量的电源单元的电压、电流值并间接算出组织负载的阻抗值,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相应的,根据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由电源单元阻抗计算得出负载阻抗也是本领域中很公知的计算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反馈控制回路与本申请不同,不能对本申请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2中没给公开根据输出单元中的高频隔离变压器的初级、次级绕组比例关系计算得出负载单元实际阻抗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采集相应数据进行反馈控制的相关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采集组织负载的数据进行反馈控制还是采集为组织负载提供能量的电源单元的数据进行反馈控制,是直接计算得出组织负载值还是间接计算得出,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而应用而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智能电源单元、电压采集单元、电流采集单元以及输出单元的具体元件设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组织负载变化或手术模式变化时可根据反馈的电压、电流信号及用户需要调节修正功放电源及高频功放电路的输出功率、输出电压,以更好得服务于手术,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应各单元及其所完成的相应功能的基础上,其内部的具体元件设计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是利用权利要求1-6之一的射频发生器产生射频能量的方法,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频手术器自动调节输出功率和模式的方法,且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用户可根据组织负载调节输出模式,即可先确定组织负载,然后调节模式输出,也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比较组织负载的实际阻抗与预设阈值,自动反馈控制相应的能量输出模式。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可知,二者之间除了上述区别①、②、③之外,还具有如下区别:④本申请中利用调节智能电源单元的占空比来调节其输出功率。
关于上述区别①、②、③,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评述;
关于上述区别④,利用调节电源单元的占空比来调节其实际输出功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10是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反馈数据的计算方法及相应的反馈控制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这些计算实际功率、实际阻抗的方法以及具体的反馈控制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计算方法和反馈控制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0日针对第201510930219.6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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