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电路和发送电路、通信系统和通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接收电路和发送电路、通信系统和通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5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4007
优先权日:2013-07-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7600.3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索尼半导体解决方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侠
合议组组长:张嘉凯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H04B3/52(2006.01);H04B1/59(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区别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本领域惯用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7600.3,名称为“接收电路和发送电路、通信系统和通信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后变更为索尼半导体解决方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8,10,11,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7,9,12,14,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WO 9217866A1,公开日期为1992年10月15日;对比文件2:US 2009008753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1月08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8,10,11,13,16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7,9,12,1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3-7,9,12,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高频的参考信号是毫米波信号,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了同样作用,因而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5年12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接收电路,包括:
参考信号生成单元,被配置为生成高频的参考信号并且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将该参考信号发送至发送电路,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被配置为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其中,所述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所述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以及
发送数据恢复单元,被配置为接收由所述发送电路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的调制后的参考信号,并且进一步被配置为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进一步包括信号分离单元,所述信号分离单元被配置为从发送至所述发送电路的参考信号分离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信号分离单元在时间上分离发送至所述发送电路的参考信号与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在接收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之后,所述参考信号生成单元发送下一个参考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参考信号生成单元以与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不重叠的周期间隔发送参考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参考信号生成单元将参考信号作为连续信号发送至所述发送电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接收电路接收通过在所述发送电路中基于所述发送数据改变所述信号传输路径的终端条件而调制的并且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的参考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包括波导管。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其中,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具有固定长度。” ;
“10. 一种发送电路,包括:
调制单元,被配置为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提供的、并在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并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将调制后的参考信号返回至接收电路,以在接收电路侧恢复发送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电路,其中,所述发送电路基于在所述接收电路中恢复的所述发送数据调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从所述接收电路发送的所述参考信号并且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将所述参考信号发送至所述接收电路。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电路,其中,所述调制单元基于所述发送数据改变所述信号传输路径的终端条件以调制所述参考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电路,其中,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包括波导管。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电路,其中,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具有固定长度。”;
“15. 一种通信系统,包括:
发送电路,被配置为发送发送数据;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被配置为生成高频的参考信号;以及
信号传输路径,被放置在所述发送电路与所述接收电路之间,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
所述发送电路基于所述发送数据调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从所述接收电路发送的所述参考信号并且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使所述参考信号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
所述接收电路接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所述参考信号并且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其中,所述高频的参考信号是毫米波带信号,并且其中,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起到用于连接所述接收电路与所述发送电路的电缆的作用。”;
“16. 一种通信方法,包括:
将在接收电路中生成的高频的参考信号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发送至发送电路,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被配置为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
所述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
接收由所述发送电路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的调制后的参考信号,并且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被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仍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收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货物分拣的询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3页第9行,第8页第4行至第11页第5行,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第17页第5行至第21页第10行,附图1-5):询问系统包括询问器1(相当于“接收电路”)和电子标签5(相当于“发送电路”)。询问器,包括发射器2,用于产生一个电磁询问信号并通过询问天线系统发送至电子标签,询问信号的操作频率例如为27MHz(相当于“生成高频的参考信号并且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将该参考信号发送至发送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电磁询问信号”相当于“参考信号”)。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相当于 “信号传输路径被配置为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电子标签通过其天线接收该电磁询问信号,并向询问器返回一个电磁响应信号。电子标签中包括了响应码生成器41、集成电路振荡器38、调制器42、电压传感器37、已调制可变负载43。响应码生成器的输出与集成电路振荡器的输出在调制器中混合后实现响应码的相位调制。相位调制器的输出信号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一起输入到已调制可变负载43,从而使得已调制可变负载43产生根据相位调制器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而改变的时变阻抗。该时变阻抗被提供给标签天线后,使得标签天线通过被调制的反向散射机制产生了标签响应信号。该响应信号中包括了被调制的询问信号的边带(相当于“调制后的参考信号”)或询问信号谐波的边带。通过时变阻抗使得标签天线接收的一部分功率被反射回天线,以时变方式进行再辐射,该时变的再辐射信号中包括了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上述根据时变阻抗的变化生成响应码流的过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接收电路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电子标签通过天线将应答信号由传输路径返回,询问器接收标签返回的数据,解码恢复发送数据(相当于“接收由所述发送电路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的调制后的参考信号,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接收电路中设置单独的参考信号生成单元、发送数据恢复单元来实现所述功能。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所述接收电路。由于设置各个单元模块来实现所述接收电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惯用手段而得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询问器包括信号分离器,从询问器发送至标签的信号中分离出标签返回的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不同信号分配不同时序,使得在信号处理时基于时序来分离不同的信号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方式,因此,使得信号分离单元在时间上分离发送至所述发送电路的参考信号与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不同信号分配不同时序,使得在信号处理时基于时序来分离不同的信号属于本领域常规处理方式,因此,根据需要设置信号发送时序,使得在接收从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之后,参考信号生成单元发送下一个参考信号,或者参考信号生成单元以与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参考信号不重叠的周期间隔发送参考信号,或者参考信号生成单元将参考信号作为连续信号发送至所述发送电路均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的,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其实质上也属于基于发送数据改变所述信号传输路径的终端条件从而调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的参考信号,即:该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需要对信号传输路径长度进行设置,使其具有固定长度,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发送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货物分拣的询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3页第9行,第8页第4行至第11页第5行,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第17页第5行至第21页第10行,附图1-5):询问系统包括询问器1(相当于“接收电路”)和电子标签5(相当于“发送电路”)。询问器,包括发射器2,用于产生一个电磁询问信号(相当于“参考信号”)并通过询问天线系统发送至电子标签,询问信号的操作频率例如为27MHz。电子标签通过其天线接收该电磁询问信号,并向询问器返回一个电磁响应信号。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电子标签中包括了响应码生成器41、集成电路振荡器38、调制器42、电压传感器37、已调可变负载43。响应码生成器的输出与集成电路振荡器的输出在调制器中混合后实现响应码的相位调制。相位调制器的输出信号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一起输入到已调可变负载43,从而使得已调可变负载43产生根据相位调制器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而改变的时变阻抗,该时变阻抗被提供给标签天线后,使得标签天线通过被调制的反向散射机制产生了标签响应信号。该响应信号中包括了被调制的询问信号的边带或询问信号谐波的边带。通过时变阻抗使得标签天线接收的一部分功率被反射回天线,以时变方式进行再辐射,该时变的再辐射信号中包括了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上述根据时变阻抗的变化生成、发送响应码流的过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提供的、并在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电子标签通过天线将应答信号由传输路径返回,询问器接收标签返回的数据,解码恢复发送数据(相当于“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将调制后的参考信号返回至接收电路,以在接收电路侧恢复发送数据”)。
可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发送电路中单独设置调制单元来实现所述功能。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所述发送电路。由于设置各个单元模块来实现所述发送电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惯用手段而得到的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询问器,包括发射器,产生一个高频电磁询问信号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发送至电子标签,标签产生一个响应信息并通过天线将信号由传输路径返回,询问器接收标签返回的数据,解码恢复发送数据。且从权利要求10评述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因此,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0,参见权利要求10的评述理由,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其实质上也属于基于发送数据改变所述信号传输路径的终端条件从而调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的参考信号,即:该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0,根据需要对信号传输路径长度进行设置,使其具有固定长度,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通信系统,其中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收电路、被配置为发送数据的发送电路,以及所述信号传输路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货物分拣的询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3页第9行,第8页第4行至第11页第5行,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第17页第5行至第21页第10行,附图1-5):询问系统包括询问器1(相当于“接收电路”)和电子标签5(相当于“发送电路”)。询问器,包括发射器2,用于产生一个电磁询问信号并通过询问天线系统发送至电子标签,询问信号的操作频率例如为27MHz(相当于“接收电路,被配置为生成高频的参考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电磁询问信号相当于“参考信号”)。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相当于“信号传输路径,被放置在所述发送电路与所述接收电路之间,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起到用于连接所述接收电路与所述发送电路的电缆的作用”)。电子标签通过其天线接收该电磁询问信号,并向询问器返回一个电磁响应信号。电子标签中包括了响应码生成器41、集成电路振荡器38、调制器42、电压传感器37、已调制可变负载43。响应码生成器的输出与集成电路振荡器的输出在调制器中混合后实现响应码的相位调制。相位调制器的输出信号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一起输入到已调制可变负载43,从而使得已调制可变负载43产生根据相位调制器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而改变的时变阻抗,该时变阻抗被提供给标签天线后,使得标签天线通过被调制的反向散射机制产生了标签响应信号。该响应信号中包括了被调制的询问信号的边带或询问信号谐波的边带。通过时变阻抗使得标签天线接收的一部分功率被反射回天线,以时变方式进行再辐射,该时变的再辐射信号中包括了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上述根据时变阻抗的变化生成响应码流的过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5中的“所述发送电路基于所述发送数据调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从所述接收电路发送的所述参考信号并且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使所述参考信号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电子标签通过天线将应答信号由传输路径返回,询问器接收标签返回的数据,解码恢复发送数据(相当于“所述接收电路接收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从所述发送电路返回的所述参考信号并且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除了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涉及的区别特征外,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进一步包括:所述高频的参考信号是毫米波带信号。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提高传输效率。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蜂窝电话中的集成电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18,说明书第71、81、101、150-153、197-198、282段):内部芯片接口电路1014和1024之间通过传输毫米波射频通信信号实现通信,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提高传输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通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货物分拣的询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3页第9行,第8页第4行至第11页第5行,第13页第28行至第15页第26行,第17页第5行至第21页第10行,附图1-5):询问系统包括询问器1(相当于“接收电路”)和电子标签5(相当于“发送电路”)。询问器,包括发射器2,用于产生一个电磁询问信号并通过询问天线系统发送至电子标签,询问信号的操作频率例如为27MHz(相当于“将在接收电路中生成的高频的参考信号通过信号传输路径发送至发送电路”、对比文件1中的电磁询问信号相当于“参考信号”)。标签询问环境可采用金属壁管的形式,如波导管,将无线电磁波限制在波导管内进行传输,从而避免不希望的询问能量损失以及干扰(相当于 “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被配置为将无线电波限制在传输路径中并且传输该无线电波”)。电子标签通过其天线接收该电磁询问信号,并向询问器返回一个电磁响应信号。电子标签中包括了响应码生成器41、集成电路振荡器38、调制器42、电压传感器37、已调制可变负载43。响应码生成器的输出与集成电路振荡器的输出在调制器中混合后实现响应码的相位调制。相位调制器的输出信号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一起输入到已调制可变负载43,从而使得已调制可变负载43产生根据相位调制器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而改变的时变阻抗,该时变阻抗被提供给标签天线后,使得标签天线通过被调制的反向散射机制产生了标签响应信号。该响应信号中包括了被调制的询问信号的边带或询问信号谐波的边带。通过时变阻抗使得标签天线接收的一部分功率被反射回天线,以时变方式进行再辐射,该时变的再辐射信号中包括了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实质上是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上述根据时变阻抗的变化生成响应码流的过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6中的“所述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接收电路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电子标签通过天线将应答信号由传输路径返回,询问器接收标签返回的数据,解码恢复发送数据(相当于“接收由所述发送电路通过所述信号传输路径返回至所述接收电路的调制后的参考信号,并且恢复所述发送数据”)。
可见,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设置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来专门提供参考信号。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所述电路。由于设置各个单元模块来实现所述电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以上惯用手段而得到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中的由询问器的发射器提供给接收器的“参考信号”与本申请中的“参考信号”为同一术语,都指的是“为其他信号提供参考指标的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询问信号”并没有提供任何参考指标的作用,不能与本申请中的“参考信号”含义等同。
(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所述调制后的参考信号是所述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所述参考信号生成单元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而形成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磁响应信号包括询问信号或其谐波的被调制的边带,并且用应答信号信息来相位调制这些边带;而本申请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接收到的参考信号。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由询问器的发射器提供给接收器的“参考信号”,但这并不妨碍由询问器发送给接收器的其他信号的也能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参考信号”存在。其次,关于本申请中“参考信号”的具体含义,需要依据其应用的语境、应用的整体方案来理解。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关于“参考信号”仅记载了“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接收电路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类似的表述。即:本申请中的“参考信号”是用于将发送数据调制到其上并被返回至接收电路的信号,该“参考信号”相当于是作为发送数据的载体存在的。再者,从本决定上文中评述权利要求1时列出的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即:对比文件1中由标签返回的响应信号中的询问信号信息也起到了承载标签待发送数据的作用,可以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参考信号”。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响应码生成器的输出与集成电路振荡器的输出在调制器中混合后实现响应码的相位调制。相位调制器的输出信号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一起输入到已调制可变负载43,从而使得已调制可变负载43产生根据相位调制器和电压传感器的输出而改变的时变阻抗。该时变阻抗被提供给标签天线后,使得标签天线通过被调制的反向散射机制产生了标签响应信号。该响应信号中包括了被调制的询问信号的边带或询问信号谐波的边带。通过时变阻抗使得标签天线接收的一部分功率被反射回天线,以时变方式进行再辐射,该时变的再辐射信号中包括了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可见,由于对比文件1中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响应信号是基于由响应码调制信号变化而引起的时变阻抗产生,即:包括原始询问信号频率的边带的时变再辐射信号携带了响应码调制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标签根据响应码调制信号引起的可变阻抗反射询问信号以对询问信号进行调制从而生成应答信号,上述根据时变阻抗的变化生成响应码流的过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电路通过使用发送数据调制由接收电路提供的、并在所述发送电路处接收到的参考信号来形成调制后的参考信号”。并且,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子标签返回给询问器的电磁响应信号包括了询问器发出的询问信号或其谐波的被调制的边带,并且询问信号或其谐波的被调制的边带是通过应答信息的调制来实现的。即:在对比文件1中由应答信息作为“发送数据”调制了作为“参考信号”的询问信号。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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